如果,无论是基于对异议的例外还是对事实的否认,该异议被采纳,法院必须就所涉审判而言解散陪审团。如果异议不被采纳,法院必须指示组建陪审团。
审判开始后至判决前的程序挑战陪审团
Section § 1065
这项法律说明了如果有人对陪审团提出质疑会怎样。如果法院接受这个质疑,那么目前为该案件选出的陪审团就会被解散。如果法院不接受这个质疑,那么就会继续组建陪审团。
陪审团异议 解散陪审团 异议被采纳
Section § 1089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为预计会持续很长时间的审判召集候补陪审员。这些候补陪审员与主要陪审员来自同一来源,并遵循相同的选拔程序,包括控辩双方均可对其提出异议。如果主要陪审员因疾病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替换,候补陪审员可以替补。
在审判期间,候补陪审员必须在场并遵守与主要陪审团相同的规则。他们在整个审判期间始终服从法院命令并受到看管,就像其他陪审员一样。如果正式陪审员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法院可以指定一名候补陪审员来填补空缺。
凡高等法院法官认为即将审理的被告(已被提起任何起诉书、告发书或控告书)的审判可能旷日持久时,法院可将此情况记入法院记录,并在此后,在陪审团组建并宣誓就职后,法院可酌情指示召集一名或多名额外陪审员,称为“候补陪审员”。
候补陪审员必须从与已宣誓就职的陪审员相同的来源抽取,以相同方式抽取,并具备相同资格,且须接受相同的审查和异议,但控方和被告方均有权对候补陪审员提出与召集的候补陪审员人数相同的任意性回避。当两名或多名被告合并审理时,每名被告均有权对候补陪审员提出与召集的候补陪审员人数相同的任意性回避。控方有权获得额外的任意性回避,其数量应等于允许被告或被告方对候补陪审员提出的所有额外单独回避的总数。
候补陪审员应就座,以便具备同等的条件和便利观看和听取案件审理过程,并应宣誓与已选定的陪审员相同的誓词,且必须始终与其他陪审员一同出席案件审理,否则可能因藐视法庭而被处罚。
他们应遵守法院的命令并受法院每次休庭时的训诫约束;但如果正式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命令由治安官或法警看管,候补陪审员也应与其他陪审员一同被羁押;在案件最终提交给陪审团时,候补陪审员应由治安官或法警看管,并且在正式陪审员被解散之前不得解散,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如果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在案件最终提交给陪审团之前或之后,陪审员死亡或生病,或经向法院出示其他正当理由后被认定无法履行其职责,或陪审员请求解除职责且有正当理由,法院可命令该陪审员解除职责并抽取一名候补陪审员的姓名,该候补陪审员随后应在陪审席就座,并遵守与该候补陪审员被选为正式陪审员时相同的规则和规定。
候补陪审员 旷日持久的审判 陪审团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