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2

Explanation

县级重新量刑试点项目旨在通过地方检察官、公共辩护律师以及有时社区组织的合作努力,重新评估并可能减少被监禁人员的刑期。地方检察官必须制定政策,以识别并提出重新量刑的候选人,并获得人员配备和资源方面的资金支持。他们还可以与社区团体合作,协助重返社会和提供支持服务。

每个案件的数据和结果都会被跟踪,以评估项目的成功程度,并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将审查支出、实施进展以及被考虑和重新量刑人员的人口统计细节。评估旨在确定个人提前获释的程度、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潜在的成本节约。

试点项目从2021年持续到2024年,最终评估报告将于2025年提交。州机构被要求通过提供必要数据来协助跟踪项目的影响和成功。

(a)CA 刑法 Code § 1172(a) 特此设立县级重新量刑试点项目(试点),以支持和评估根据第1172.1条行使检察官重新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协作方法。试点项目的参与者应包括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县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并且每个县级试点地点可包括一个社区组织。
(b)CA 刑法 Code § 1172(b) 每个参与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1172(b)(1) 制定并实施一项书面政策,该政策至少应概述用于识别、调查和推荐个人进行撤销原判和重新量刑的因素、标准和流程。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在制定此政策时,可考虑参与的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或合格的签约社区组织提供的任何意见。
(2)CA 刑法 Code § 1172(b)(2) 根据其书面政策,识别、调查并推荐对被监禁人员进行撤销原判和重新量刑。
(3)CA 刑法 Code § 1172(b)(3) 指示为试点项目提供的所有资金应用于根据试点项目对个人进行重新量刑,包括但不限于,确保配备足够的地方副检察官、律师助理和数据分析师,他们将协调获取记录和案件档案、支持数据录入、协助准备和提交诉状、与受害者服务机构协调,以及完成重新量刑建议的处理和促进以及遵守试点项目要求所需的任何其他任务。
(c)CA 刑法 Code § 1172(c) 参与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可在试点项目期间与符合条件的社区组织签订合同。该社区组织应具有与当前或曾经被监禁的个人及其支持网络合作的经验,并且应在以下至少两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
(1)CA 刑法 Code § 1172(c)(1) 支持和制定释放前及重返社会计划。
(2)CA 刑法 Code § 1172(c)(2) 家庭团聚服务。
(3)CA 刑法 Code § 1172(c)(3) 转介至释放后综合支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教育、住房、药物滥用障碍和心理健康服务计划。
(4)CA 刑法 Code § 1172(c)(4) 恢复性司法计划。
(d)CA 刑法 Code § 1172(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根据第1172.1条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或权力。
(e)CA 刑法 Code § 1172(e) 提供给参与的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的所有资金应根据试点项目用于支持对个人进行重新量刑,包括但不限于,确保配备足够的公共副辩护律师和其他支持人员,以代表正在考虑重新量刑的被监禁人员,识别并向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推荐被监禁人员以供重新量刑考虑,以及制定重返社会和释放计划。参与的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可就地方检察官在根据第1172.1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使用的因素、标准和流程向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提供意见。
(f)CA 刑法 Code § 1172(f) 每个参与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应使用评估员开发的相同模板,以识别和跟踪符合本节目标的具体措施。该模板应不迟于2021年10月1日最终确定。这些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172(f)(1) 每个接受资金的实体支出摘要。
(2)CA 刑法 Code § 1172(f)(2) 任何实施延迟或挑战的摘要,以及正在采取的解决措施。
(3)CA 刑法 Code § 1172(f)(3) 在每个报告年度的第一天,因在报告县获得的定罪而被关押在州监狱的总人数。
(4)CA 刑法 Code § 1172(f)(4) 用于识别应考虑由检察官启动重新量刑的案件的因素和标准。
(5)CA 刑法 Code § 1172(f)(5) 试点参与者考虑由检察官启动重新量刑的案件总数。对于每个案件,收集的信息应包括案件被考虑的日期,以及被告的种族、族裔、性别、判刑时的年龄、主导罪行类别、入狱日期、最早可能的释放日期或最低符合假释资格的日期,以及出生日期。
(6)CA 刑法 Code § 1172(f)(6) 试点参与者向法院提出的由检察官启动的撤销原判重新量刑建议总数、移交日期,以及被告的种族、族裔、性别、判刑时的年龄、主导罪行类别、考虑撤销原判时的年龄、已服刑时间以及剩余刑期。
(C)CA 刑法 Code § 1172(f)(6)(C) 对因检察官启动的重新量刑而使个人最早可能获释日期或最低合格假释日期提前的估计时间量进行评估,包括对从初步建议到最终重新量刑结果的案件流程进行描述性分析,以记录流程中的损耗点,并允许根据年龄、性别、种族、罪行和县对个人进行比较。此评估应包括对从监狱释放的个人的累犯结果的描述,该描述基于与试点参与者合作制定的定义。此评估应包括对避免监禁总天数的计算,以及针对那些从监狱释放的个人,因检察官启动的重新量刑而使该人最早可能获释日期或最低合格假释日期提前的时间量,使用由惩教与康复部数据系统维护的数据。
(D)CA 刑法 Code § 1172(f)(6)(D) 一项评估,在可行范围内,将个人案件层面的记录与县或州的行政数据文件进行比较,这些文件记录了政府福利和社会服务项目的使用情况,例如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补充营养援助计划以及其他政府现金或实物社会服务,以及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评估员应在评估期内,在个人案件层面记录这些指标的变化,以确定任何观察到的变化是否可归因于该试点项目。评估员应结合来自第三和第四评估部分的关于结果的描述性信息与来自第二部分的成本分析结果,以估计试点活动为州和地方政府节省成本的潜力。评估员应使用从试点项目收集的数据,估计试点活动为州和地方政府节省成本的潜力。
(k)CA 刑法 Code § 1172(k) 试点期限应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并于2024年9月1日结束。评估期限应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并于2025年1月31日结束。

Section § 11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重新考虑被判重罪者的刑罚。如果量刑法律发生变化,或者经某些官员推荐,法院可以这样做。如果判决被撤销,新的判决不能比原判决更严厉。法院在决定时必须考虑被告的改造情况和任何已改变的情况。这个过程可能涉及修改判决,或者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对较轻的指控作出新的判决。已服刑期必须予以折抵,并且必须记录决定的理由。如果发生重新量刑,受害者有权发表意见。如果官员提出建议,则推定应重新量刑,除非被告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然而,被告不能自行申请此项救济,尽管他们将被告知对转介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a)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1(a)(1) 当被告因重罪被定罪后,已被羁押至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或根据第1170条(h)款羁押至县惩教行政官处时,法院可自行决定,在羁押之日起120天内,或在原判决时适用的量刑法律随后因新的法定授权或判例法而发生变更的任何时候,或在被告被监禁于州立监狱的情况下,经部长或假释听证委员会推荐的任何时候,或在被告被监禁于县监狱的情况下,经县惩教行政官推荐的任何时候,或经被告被判刑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推荐的任何时候,或如果司法部最初起诉该案件,经司法部长推荐的任何时候,撤销此前下达的判决和羁押令,并以如同被告此前未被判刑的方式重新判决被告,无论被告是否仍在羁押中,且新判决(如有)不得重于初始判决。本条规定的撤销判决和重新量刑可由原审判法官、由首席法官指定的法官或任何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官启动。
(2)CA 刑法 Code § 1172.1(a)(2) 法院根据本款撤销判决和重新量刑时,应适用司法委员会的量刑规则,并适用任何减少刑罚或提供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变更,以消除判决差异并促进判决统一性。
(3)CA 刑法 Code § 1172.1(a)(3) 重新量刑法院可为了司法公正,无论原判决是在审判后还是认罪协议后作出,执行以下操作:
(A)CA 刑法 Code § 1172.1(a)(3)(A) 通过修改判决来减少被告的监禁期限。
(B)CA 刑法 Code § 1172.1(a)(3)(B) 撤销被告的定罪,并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必然包含的较轻罪行或相关较轻罪行作出判决,无论该罪行是否在原始诉状中被指控,然后对被告重新判决以减少监禁期限。
(4)CA 刑法 Code § 1172.1(a)(4) 如果法院自行决定撤销判决,且定罪是认罪协商的结果,则未经被告和被告被判刑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或如果司法部最初起诉该案件,未经司法部长)的同意,法院不得对任何必然包含的较轻罪行或相关较轻罪行作出判决。
(5)CA 刑法 Code § 1172.1(a)(5) 根据本规定撤销判决和重新量刑时,法院应考虑定罪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在监禁期间的纪律记录和改造记录,反映年龄、服刑时间以及身体状况下降(如有)是否降低了被告未来暴力风险的证据,以及反映自原判决以来情况已发生变化,以致继续监禁不再符合司法公正的证据。被告的监禁不再符合司法公正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被告在与所涉定罪或判决相关的程序中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以及任何其他损害原定罪或判决完整性的证据。法院应考虑被告是否经历过心理、身体或童年创伤,包括但不限于虐待、忽视、剥削或性暴力,被告在犯罪之前或犯罪时是否是亲密伴侣暴力或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或者被告在犯罪时是否是第1016.7条(b)款所定义的青少年或曾是青少年,以及这些情况是否是犯罪的促成因素。
(6)CA 刑法 Code § 1172.1(a)(6) 已服刑期应予折抵。
(7)CA 刑法 Code § 1172.1(a)(7) 法院应记录在案说明其批准或驳回撤销判决和重新量刑的理由。
(8)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1(a)(8)
(A)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1(a)(8)(A) 经当事方约定,可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批准重新量刑。
(B)CA 刑法 Code § 1172.1(a)(8)(A)(B) 尽管有(A)项规定,如果犯罪受害者希望根据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8款的规定,或根据适用于听证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发表意见,受害者应在收到重新量刑请求通知后15天内通知检方其要求发表意见的请求,法院应为受害者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
(9)CA 刑法 Code § 1172.1(a)(9) 未经听证会,不得拒绝重新量刑,也不得驳回和解协议,在听证会上,各方有机会说明拟拒绝或驳回的理由。如果举行听证会,被告可以远程出庭,法院可以通过使用远程技术进行听证,除非律师要求被告亲自到庭。
(b)CA 刑法 Code § 1172.1(b) 如果根据(a)款提出的重新量刑请求来自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假释听证委员会、县惩教行政官、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172.1(b)(1) 法院应向被告发出通知,并在法院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安排一次状态会议。法院安排会议的命令还应指定律师代表被告。
(2)CA 刑法 Code § 1172.1(b)(2) 应推定有利于撤销和重新量刑被告,只有在法院认定被告目前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危险时,才能推翻此推定,如第1170.18条(c)款所定义。
(c)CA 刑法 Code § 1172.1(c) 被告无权根据本条向法院提交寻求救济的请愿书。如果被告请求根据本条考虑救济,法院无需回应。
(d)CA 刑法 Code § 1172.1(d) 在对本条授权的转介作出裁决后,法院应告知被告其上诉权以及提起上诉的必要步骤和时间。

Section § 1172.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针对身患绝症或永久丧失医疗能力的被监禁人员的人道主义释放程序。如果医疗官员确定囚犯患有严重的生命末期疾病或严重障碍,使其无法进行基本日常活动,他们可以向法院建议撤销刑期,除非该人员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法院必须在收到积极建议后10天内举行听证会。

具体步骤包括将囚犯的医疗状况和法律程序通知囚犯本人、其家人或紧急联系人。该程序要求各官员评估并传达囚犯的医疗状况和释放计划。法律还规定每年公开报告这些案件,按种族、年龄、性别认同和其他因素细分数据。重要的是,这不适用于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的囚犯。

(a)CA 刑法 Code § 117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符合第1170条(a)款第(1)项的规定,如果全州首席医疗执行官在必要时与其他临床执行官协商后,确定被监禁人员符合(b)款规定的医疗标准,则部门应向法院建议撤销被监禁人员的刑期。
(b)CA 刑法 Code § 1172.2(b)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第(1)项或第(2)项所述事实,则本条规定应推定有利于撤销和重新判刑,除非法院根据被监禁人员当前的身体和精神状况,认定被告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危险(如第1170.18条(c)款所定义),否则该推定不得被推翻。
(1)CA 刑法 Code § 1172.2(b)(1) 被监禁人员患有严重晚期疾病,且已进入生命末期。例如,但不限于,转移性实体瘤癌症、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终末期器官疾病和晚期终末期痴呆症。
(2)CA 刑法 Code § 1172.2(b)(2) 被监禁人员因医疗状况或功能障碍而永久性丧失医疗能力,使其永久无法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澡、进食、穿衣、如厕、转移和行走,或患有进行性终末期痴呆症,且该丧失能力在原判刑时不存在。
(c)CA 刑法 Code § 1172.2(c) 在收到部门的积极建议后10天内,法院应举行听证会,审议是否应撤销被监禁人员的刑期。
(d)CA 刑法 Code § 1172.2(d) 部门雇用的任何医生或其指定人员,如果确定被监禁人员患有严重晚期疾病且已进入生命末期,或患有医疗状况或功能障碍导致其永久性丧失医疗能力,应将预后情况告知首席医疗执行官。如果首席医疗执行官同意该预后,应通知典狱长。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典狱长或其代表应将被监禁人员告知撤销和重新判刑程序,并应安排被监禁人员指定一名家庭成员或其他外部代理人,以便告知被监禁人员的医疗状况和预后以及撤销和重新判刑程序。如果被监禁人员被认定精神状况不佳,典狱长或其代表应联系被监禁人员的紧急联系人,并提供(b)款所述信息。
(e)CA 刑法 Code § 1172.2(e) 部门应在主治医生或其指定人员诊断并将情况转报首席医疗执行官后45天内,将此事提交法院进行撤销和重新判刑。
(f)CA 刑法 Code § 1172.2(f) 典狱长或其代表应在整个撤销和重新判刑过程中,向被监禁人员及其在(d)款中描述的家庭成员、代理人或紧急联系人提供最新信息,关于被监禁人员的医疗状况以及撤销和重新判刑程序的进展情况。
(g)CA 刑法 Code § 1172.2(g)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被监禁人员或其家庭成员或指定人员可自行联系监狱的首席医疗执行官,请求考虑撤销和重新判刑。收到请求后,首席医疗执行官和典狱长或其代表应遵循(d)款所述程序。如果部门确定被监禁人员符合(b)款规定的标准,部门应向法院建议撤销被监禁人员的刑期。部门应在45天内提交释放建议。
(h)CA 刑法 Code § 1172.2(h) 部门向法院提交的任何撤销建议,应包括一份或多份医疗评估、一份释放后计划以及根据(b)款作出的调查结果。
(i)CA 刑法 Code § 1172.2(i) 如果可能,该事项应由判处被监禁人员刑期的同一法院法官审理。
(j)CA 刑法 Code § 1172.2(j) 部门的转诊医生或其指定人员应在整个撤销和重新判刑程序中,根据需要向法院或辩护律师提供协助。
(k)CA 刑法 Code § 1172.2(k) 在向法院建议撤销刑期后,被监禁人员应有权获得律师协助,如果贫困,有权获得法院指定的律师。
(l)CA 刑法 Code § 1172.2(l) 如果法院批准撤销和重新量刑申请,被监禁人员应在收到法院命令后48小时内由部门释放,除非被监禁人员同意更长的时间。在释放时,典狱长或其代表应确保被监禁人员持有以下各项:出院医疗摘要、完整医疗记录、州身份证件、假释或释放后社区监督药物,以及属于被监禁人员的所有财产。释放后,任何额外记录应寄送至被监禁人员的转寄地址。
(m)CA 刑法 Code § 1172.2(m) 秘书应向部门雇用的医疗和惩教人员发布指令,详细说明启动撤销和重新量刑程序的指导方针和程序。该指令应明确指出,任何患有严重晚期疾病且生命走向终点,或被认定为永久性丧失医疗能力的人员,均有资格获得撤销和重新量刑的考虑,并且一旦作出该诊断,即应启动撤销和重新量刑程序。
(n)CA 刑法 Code § 1172.2(n) 本节规定适用于根据第1170条(h)款被判处县监狱监禁的被监禁人员。对于这些被监禁人员而言,“秘书”或“典狱长”应指县惩教行政官,“首席医疗执行官”应指由县惩教行政官为此目的指定的一名医生。
(o)CA 刑法 Code § 1172.2(o) 本节不适用于被判处死刑或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的被监禁人员。
(p)CA 刑法 Code § 1172.2(p) 自2024年1月1日起,加州司法委员会应根据部门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记录以及后续法院记录,公开发布关于慈悲释放计划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172.2(p)(1) 被转介至法院进行撤销和重新量刑的人数,按种族、族裔、年龄和性别认同分类,并进一步按转介所依据的标准类型分类。报告应明确撤销和重新量刑转介的以下标准类别:
(A)CA 刑法 Code § 1172.2(p)(1)(A) 患有严重晚期疾病且生命走向终点。
(B)CA 刑法 Code § 1172.2(p)(1)(B) 功能障碍。
(C)CA 刑法 Code § 1172.2(p)(1)(C) 认知障碍。
(2)CA 刑法 Code § 1172.2(p)(2) 根据本节规定由法院释放的人数,按种族、族裔、年龄和性别认同分类。
(3)CA 刑法 Code § 1172.2(p)(3) 根据本节规定寻求重新量刑但被拒绝的人数,按种族、族裔、年龄和性别认同分类。
(4)CA 刑法 Code § 1172.2(p)(4) 在完成撤销和重新量刑程序前去世的人数,按种族、族裔、年龄和性别认同分类。
(5)CA 刑法 Code § 1172.2(p)(5) 因缺乏释放计划而被拒绝根据本节规定寻求重新量刑的人数,数据按种族、族裔、年龄和性别认同分类。
(6)CA 刑法 Code § 1172.2(p)(6) 待决案件数量,数据按种族、族裔、年龄和性别认同分类。

Section § 11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判犯有重罪谋杀罪、根据自然且可能后果原则下的谋杀罪或过失杀人罪的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请求撤销其定罪并获得新的判决。这适用于根据2019年1月1日生效的现行法律,他们无法被定罪的情况。请愿书必须包括一份资格声明和相关的案件详情,并可以请求法律顾问。如果法院认为请愿人提出了充分的理由,将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这可能导致新的听证会。

检察官必须证明请愿人根据现行法律有罪,如果未能做到,则意味着请愿人可以重新判刑。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检方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先前的定罪可以被撤销。如果获得救济,定罪将被重新分类,已服刑期将被计入。请愿人还可以根据这项法律修订,对尚未最终确定的现有定罪提出上诉。

(a)CA 刑法 Code § 1172.6(a) 被判犯有重罪谋杀罪、根据自然且可能后果原则或其他仅基于某人参与犯罪而将恶意归咎于该人的理论下的谋杀罪、根据自然且可能后果原则下的谋杀未遂罪或过失杀人罪的人,在所有以下条件适用时,可以向判处请愿人的法院提交请愿书,以撤销请愿人的谋杀、谋杀未遂或过失杀人定罪,并对任何剩余罪名重新判刑:
(1)CA 刑法 Code § 1172.6(a)(1) 已对请愿人提起控告书、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允许检方根据重罪谋杀理论、根据自然且可能后果原则或其他仅基于某人参与犯罪而将恶意归咎于该人的理论下的谋杀罪,或根据自然且可能后果原则下的谋杀未遂罪进行起诉。
(2)CA 刑法 Code § 1172.6(a)(2) 请愿人经审判被判犯有谋杀罪、谋杀未遂罪或过失杀人罪,或接受了认罪协议以代替审判,在该审判中请愿人可能被判犯有谋杀罪或谋杀未遂罪。
(3)CA 刑法 Code § 1172.6(a)(3) 由于第188条或第189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修改,请愿人目前不能被判犯有谋杀罪或谋杀未遂罪。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6(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6(b)(1) 请愿书应提交给判处请愿人的法院,并由请愿人送达地方检察官,或送达起诉请愿人的机构,以及送达在初审法院代表请愿人的律师或请愿人被定罪所在县的公设辩护人。如果最初判处请愿人的法官无法对请愿人重新判刑,首席法官应指定另一名法官对请愿书作出裁决。请愿书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172.6(b)(1)(A) 请愿人声明其根据(a)款的所有要求,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救济。
(B)CA 刑法 Code § 1172.6(b)(1)(B) 请愿人定罪的高等法院案件编号和年份。
(C)CA 刑法 Code § 1172.6(b)(1)(C) 请愿人是否请求指定律师。
(2)CA 刑法 Code § 1172.6(b)(2) 如果请愿书中缺少本款要求的任何信息,且法院无法轻易查明,法院可以驳回请愿书,但不妨碍提交另一份请愿书,并告知请愿人,在缺少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审理该事项。
(3)CA 刑法 Code § 1172.6(b)(3) 收到载有本款要求信息的请愿书,或法院可以轻易查明任何缺失信息的请愿书后,如果请愿人已请求律师,法院应指定律师代表请愿人。
(c)CA 刑法 Code § 1172.6(c) 在送达符合(b)款要求的请愿书后60天内,检察官应提交并送达答复。请愿人可以在检察官答复送达后30天内提交并送达答辩。这些期限可以因正当理由延长。在双方有机会提交书面陈述后,法院应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请愿人是否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其有权获得救济。如果请愿人初步证明其有权获得救济,法院应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如果法院拒绝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它应提供一份声明,充分说明其理由。
(d)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6(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6(d)(1) 在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发出后60天内,法院应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撤销谋杀、谋杀未遂或过失杀人定罪,并撤销原判,对请愿人的任何剩余罪名重新判刑,其方式应如同请愿人此前未被判刑一样,但新判决(如果有)不得重于最初的判决。该期限可以因正当理由延长。
(2)CA 刑法 Code § 1172.6(d)(2) 双方可以放弃重新判刑听证会并约定,请愿人有资格撤销谋杀、谋杀未遂或过失杀人定罪并重新判刑。如果法院或陪审团此前认定请愿人没有对人类生命表现出鲁莽的漠视,或不是该重罪的主要参与者,法院应撤销请愿人的定罪并重新判刑。

Section § 11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条款,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施加的某些量刑加重是无效的。它要求惩教官员识别受这些加重刑罚影响的囚犯,并将其报告给量刑法院。

到2022年3月和7月,官员必须提供这些信息;法院必须在2023年底前审查这些案件,以进行可能的重新量刑。

如果刑罚因无效条款而被加重,法院必须予以减轻,除非公共安全面临风险。重新量刑不得导致比最初判决更长的刑期。法院会考虑囚犯自判刑以来的行为和情况等因素。

某些严重罪犯,例如被判犯有性暴力罪行的人,如果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未被审查,则不适用此重新量刑程序。

(a)CA 刑法 Code § 1172.7(a) 于2018年1月1日之前,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0.2条施加的任何量刑加重,但因先前违反或共谋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80条而被判罪而施加的任何加重除外,均属法律上无效。
(b)CA 刑法 Code § 1172.7(b)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以及各县的县级惩教行政官,应识别其羁押中目前正在服刑且判决中包含(a)款所述加重刑罚的人员,并应将每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以及相关的案件编号或案卷编号提供给施加该加重刑罚的量刑法院。此信息应按以下方式提供:
(1)CA 刑法 Code § 1172.7(b)(1) 截至2022年3月1日,对于已服完其基本刑期和任何其他加重刑期,且目前正在服基于该加重刑罚的刑期的人员。就本款而言,所有其他加重刑罚应被视为已首先服完。
(2)CA 刑法 Code § 1172.7(b)(2) 截至2022年7月1日,对于所有其他人员。
(c)CA 刑法 Code § 1172.7(c) 收到(b)款所述信息后,法院应审查判决并核实当前判决是否包含(a)款所述的量刑加重。如果法院认定当前判决包含(a)款所述的加重刑罚,法院应撤销原判并对被告人重新量刑。审查和重新量刑应按以下方式完成:
(1)CA 刑法 Code § 1172.7(c)(1) 截至2022年10月1日,对于已服完其基本刑期和任何其他加重刑期,且目前正在服基于该加重刑罚的刑期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172.7(c)(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所有其他人员。
(d)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7(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7(d)(1) 根据本条进行的重新量刑,应由于废止的加重刑罚被取消而导致比原判更轻的刑罚,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施加较轻刑罚会危及公共安全。根据本条进行的重新量刑不得导致比原判更长的刑罚。
(2)CA 刑法 Code § 1172.7(d)(2) 法院应适用司法委员会的量刑规则,并适用任何其他减少刑罚或提供司法裁量权的法律变更,以消除量刑差异并促进量刑统一。
(3)CA 刑法 Code § 1172.7(d)(3) 法院可以考虑判决后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在监禁期间的纪律记录和改造记录,反映年龄、服刑时间以及(如有)身体状况下降是否降低了被告人未来暴力风险的证据,以及反映自原判以来情况已发生变化,以致继续监禁不再符合司法利益的证据。
(4)CA 刑法 Code § 1172.7(d)(4) 除非法院原判处最高刑期,否则法院不得判处超过中等刑期的刑罚,除非存在加重情节,足以证明判处超过中等刑期的监禁是合理的,且这些事实已由被告人约定,或在审判中经陪审团或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认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的真实事实。
(5)CA 刑法 Code § 1172.7(d)(5) 法院应指定律师。
(e)CA 刑法 Code § 1172.7(e) 当事人可以放弃重新量刑听证会。如果未放弃听证会,经被告人同意,重新量刑听证会可以通过远程技术远程进行。
(f)CA 刑法 Code § 1172.7(f) 自2025年1月1日起,依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600条(b)款定义被判犯有性暴力犯罪,并被判处死刑或无假释可能性的终身监禁的个人,如果截至2025年1月1日,其判决尚未按(c)款规定由量刑法院审查和核实,则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原判和重新量刑的资格。本款不溯及既往。

Section § 1172.7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根据特定刑法施加的某些刑期加重无效,但涉及先前性暴力犯罪的除外。惩教官员必须识别并向量刑法院报告正在服这些加重刑期的个人,以便可能重新量刑。如果这些加重是基本刑期的一部分,则应视为已服完。

法院必须在指定日期前核实这些加重并对个人重新量刑。重新量刑应减少刑期,除非公共安全风险明显,但不得导致更长的刑期,并且必须遵循量刑指南。法院可以考虑判决后的行为、改造情况以及其他可能降低未来暴力风险的因素。

必须指定律师,重新量刑听证会可以放弃或远程进行。被判犯有性暴力犯罪并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或死刑的人,除非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已进行审查,否则在此日期之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重新量刑资格。

(a)CA 刑法 Code § 1172.75(a)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667.5条(b)款施加的任何刑期加重,但因先前被判犯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600条(b)款所定义的性暴力犯罪而施加的加重除外,在法律上无效。
(b)CA 刑法 Code § 1172.75(b)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和各县的县惩教行政官应识别在其羁押下目前正在服刑,且该判决包含(a)款所述加重的个人,并应向施加该加重的量刑法院提供每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以及相关案件编号或案卷编号。此信息应按以下方式提供:
(1)CA 刑法 Code § 1172.75(b)(1) 对于已服完其基本刑期和任何其他加重,且目前正在服基于该加重的刑期的个人,应在2022年3月1日之前提供。就本款而言,所有其他加重应被视为已首先服完。
(2)CA 刑法 Code § 1172.75(b)(2) 对于所有其他个人,应在2022年7月1日之前提供。
(c)CA 刑法 Code § 1172.75(c) 收到(b)款所述信息后,法院应审查判决并核实当前判决是否包含(a)款所述的刑期加重。如果法院认定当前判决包含(a)款所述的加重,法院应撤销原判并对被告重新量刑。审查和重新量刑应按以下方式完成:
(1)CA 刑法 Code § 1172.75(c)(1) 对于已服完其基本刑期和任何其他加重,且目前正在服基于该加重的刑期的个人,应在2022年10月1日之前完成。
(2)CA 刑法 Code § 1172.75(c)(2) 对于所有其他个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d)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7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2.75(d)(1) 根据本条进行的重新量刑应导致比最初施加的刑期更轻的刑期,这是由于废除的加重被取消,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施加更轻的刑期会危及公共安全。根据本条进行的重新量刑不得导致比最初施加的刑期更长的刑期。
(2)CA 刑法 Code § 1172.75(d)(2) 法院应适用司法委员会的量刑规则,并适用任何其他减少刑期或规定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变更,以消除量刑差异并促进量刑统一。
(3)CA 刑法 Code § 1172.75(d)(3) 法院可以考虑判决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在监禁期间的纪律记录和改造记录,反映年龄、已服刑期以及身体状况下降(如有)是否降低了被告未来实施暴力风险的证据,以及反映自最初量刑以来情况已发生变化,以致继续监禁不再符合司法公正的证据。
(4)CA 刑法 Code § 1172.75(d)(4) 除非法院最初施加了最高刑期,否则法院不得施加超过中等刑期的刑期,除非存在加重情节证明施加超过中等刑期的监禁是正当的,并且这些事实已由被告同意,或在审判中经陪审团或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认定为事实,且排除合理怀疑。
(5)CA 刑法 Code § 1172.75(d)(5) 法院应指定律师。
(e)CA 刑法 Code § 1172.75(e) 当事人可以放弃重新量刑听证会。如果听证会未被放弃,经被告同意,重新量刑听证会可以通过远程技术远程进行。
(f)CA 刑法 Code § 1172.75(f) 自2025年1月1日起,被判犯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600条(b)款所定义的性暴力犯罪并被判处死刑或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的个人,如果截至2025年1月1日,其判决尚未按照(c)款规定由量刑法院审查和核实,则不符合根据本条撤销原判和重新量刑的资格。本款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