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0

Explanation

加州《刑法典》第1170条概述了量刑的目的和原则,强调通过惩罚、改造和恢复性司法实现公共安全。量刑旨在对类似罪行保持相称性和一致性,同时通过向所有被监禁人员开放的项目支持改造。法律解释说,当判决提供一个范围(三种刑期)时,通常应选择中间刑期,除非有进一步的理由。加重情节需要被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判处更严厉的刑罚。法律还允许根据罪犯过去的创伤、其青少年身份,或者如果他们是亲密伴侣暴力或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来减轻刑罚。

它引入了申请重新量刑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因未成年时犯罪而被判处无假释终身监禁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该法规还考虑了社区项目的参与,并规定法院必须公开解释量刑选择。如果被告人在申请中遗漏了信息,法院将要求其补齐后方予考虑。对于监禁后的强制监督以及某些重罪判决可能导致州监狱而非县监狱的情况,有具体的指示。《刑法典》第1170条指导量刑实践趋向公平,并为因减轻情节和被告人所展示的改造努力而改变刑期提供了机会。

(a)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量刑的目的是通过惩罚、改造和恢复性司法实现公共安全。当判决包括监禁时,剥夺自由即满足了量刑的惩罚目的。监禁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治疗以及积极参与改造和恢复性司法项目来实现改造和成功融入社区。这一目的最好通过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期来实现,并规定对在类似情况下犯下相同罪行而被监禁的人员的判决保持一致性。
(2)CA 刑法 Code § 1170(a)(2)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应当为被监禁人员提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旨在促进行为改变并使所有被监禁人员为成功重返社区做好准备的教育、改造和恢复性司法项目。立法机关鼓励制定旨在教育和改造所有被监禁人员的政策和项目。在执行本节时,鼓励惩教与改造部允许所有被监禁人员有机会参加促进成功重返社区的项目。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社区组织是实现国家目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目标是确保所有被监禁在州监狱的人员都能获得改造项目。惩教与改造部被指示维护与这些原则一致的使命声明,并应为社区项目提供便利,以切实有效地实现本节所阐述的原则。
(3)CA 刑法 Code § 1170(a)(3)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对被判犯有公罪的人处以州监狱监禁刑期,或根据 (h) 款规定的任何三种刑期之一,法院应判处被告人其中一种规定的监禁刑期,除非被定罪人获得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置,包括罚款、入狱、缓刑,或暂停判决或执行判决,或因其在1977年7月1日之前犯罪而根据第1168条 (b) 款判刑。在对被定罪人判刑时,法院应适用司法委员会的量刑规则。除非法院认定存在减轻规定刑期的情节,否则还应判处法律要求作为附加刑期的任何其他刑期。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任何规定死刑、授权或限制给予缓刑或暂停执行或判决、或明确规定在州监狱终身监禁的法律条款,但 (d)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根据第2900.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获得的监禁前抵免额等于或超过根据本章判处的任何刑期,但根据 (h) 款 (5) 项 (B) 目规定的强制监督的剩余部分除外,则整个刑期应被视为已服满,但强制监督的剩余期限除外,且被告人不得实际交付给秘书或县惩教管理人员羁押。法院应告知被告人,他们应服满适用的假释、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期,并命令被告人向离其最后合法住所最近的假释或缓刑办公室报到,除非在押抵免额等于总刑期,包括监禁时间和假释、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期。为第667.5条之目的,该判决应被视为单独的先前监狱刑期或根据 (h) 款在县监狱的监禁刑期,判决书副本及其他必要文件应转交秘书。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b)(1) 当需要判处监禁刑期且法规规定了三种可能的刑期时,法院应在其合理裁量权范围内,命令判处不超过中间刑期的刑罚,但 (2) 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刑法 Code § 1170(b)(2) 被告应向量刑法院提交原始申请书。申请书副本应送达起诉该案件的机构。申请书应包括被告的声明,声明被告在犯罪时未满18岁,并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被告描述其悔恨和为康复所做努力的声明,以及被告声明以下情况之一属实的声明:
(A)CA 刑法 Code § 1170(b)(2)(A) 被告根据重罪谋杀或协助教唆谋杀的法律规定被定罪。
(B)CA 刑法 Code § 1170(b)(2)(B) 在考虑撤销判决的罪行之前,被告没有因袭击或其他对受害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潜力的重罪而受到少年重罪裁定。
(C)CA 刑法 Code § 1170(b)(2)(C) 被告与至少一名成年共同被告共同实施了该罪行。
(D)CA 刑法 Code § 1170(b)(2)(D) 被告已实施表明康复或康复潜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果康复、教育或职业培训项目在其分类级别和所在机构可用,则利用这些项目,通过自学提升自我,或表现出悔恨的证据。
(3)CA 刑法 Code § 1170(b)(3) 如果申请书中缺少第 (2) 款要求的任何信息, 或未提供送达起诉机构的证明,法院应将申请书退还给被告,并告知被告,缺少这些信息将无法审理该事项。
(4)CA 刑法 Code § 1170(b)(4) 对申请书的答复(如有)应在申请书送达起诉机构之日起60天内提交给法院,除非因正当理由获准延期。
(5)CA 刑法 Code § 1170(b)(5) 如果法院通过证据优势认定第 (2) 款(A)至(D)项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声明属实,法院应撤销先前判决和羁押令,并举行听证会,以与被告此前未被判刑相同的方式重新判决 被告,但新判决(如有)不得重于原判决。受害者,或受害者已故的受害者家属,应保留参与听证会的权利。
(6)CA 刑法 Code § 1170(b)(6) 法院在决定是否重新判决被告有假释可能的监禁刑期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170(b)(6)(A) 被告根据重罪谋杀或协助教唆谋杀的法律规定被定罪。
(B)CA 刑法 Code § 1170(b)(6)(B) 在被告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的罪行之前,被告没有因袭击或其他对受害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潜力的重罪而受到少年重罪裁定。
(C)CA 刑法 Code § 1170(b)(6)(C) 被告与至少一名成年共同被告共同实施了该罪行。
(D)CA 刑法 Code § 1170(b)(6)(D) 在被告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的罪行之前,被告缺乏成年人支持或监督,并遭受了心理或身体创伤或重大压力。
(E)CA 刑法 Code § 1170(b)(6)(E) 被告因精神疾病、发育障碍或其他不构成辩护理由但影响了被告参与犯罪的因素而患有认知障碍。
(F)CA 刑法 Code § 1170(b)(6)(F) 被告已实施表明康复或康复潜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果康复、教育或职业培训项目在其分类级别和所在机构可用,则利用这些项目,通过自学提升自我,或表现出悔恨的证据。
(G)CA 刑法 Code § 1170(b)(6)(G) 被告通过书信、电话或探视与家人或他人保持联系,或已断绝与监狱外目前涉嫌犯罪人员的联系。
(H)CA 刑法 Code § 1170(b)(6)(H) 在过去五年内,被告没有因被认定为施暴者的暴力活动而受到纪律处分。

Section § 11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犯有多项重罪的人如何计算刑期。通常,总刑期包括主刑期、次要罪行的附加刑期以及因前科而产生的任何额外处罚。罪行中最长的刑期决定了主刑期,而次要罪行的刑期则按这些重罪正常刑期的三分之一计算。

然而,在涉及不同受害者的绑架案件中,次要罪行的刑期包括完整的中档刑期。对于在监狱中犯罪的情况,刑期从该人原本应获释出狱后开始计算。

附加处罚必须在法庭上明确列出并确认,通常,对于在犯罪中使用武器或造成伤害的情况,只适用最严重的处罚。某些严重罪行,其附加处罚可能不受限制,且必须完全服刑。

(a)CA 刑法 Code § 1170.1(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受第654条约束,当任何人被判犯有两项或多项重罪时,无论是在同一诉讼或法院中,还是在不同的诉讼或法院中,无论是由同一法院还是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且根据第669条和第1170条规定判处连续监禁期,所有这些定罪的总监禁期应为主刑期、从属刑期以及因前科、先前监禁期和第12022.1条适用的加重处罚而判处的任何额外刑期之和。主刑期应为法院对任何罪行判处的最高监禁期,包括因适用的特定加重处罚而判处的任何刑期。每项连续犯罪的从属刑期应为对每项被判处连续监禁期的其他重罪定罪所规定的中档监禁期的三分之一,并应包括适用于这些从属犯罪的任何特定加重处罚所判刑期的三分之一。无论法院判处的监禁期是主刑期还是从属刑期,只要是在州立监狱服刑,总刑期均应在州立监狱服刑,无论其中一项刑期是否根据第1170条 (h) 款规定在县监狱服刑。
(b)CA 刑法 Code § 1170.1(b) 如果一人被判犯有两项或多项绑架罪(如第207条所定义),且涉及不同的受害者,则每项连续绑架罪的从属刑期应为完整的中档刑期,并应包括因适用于这些从属犯罪的特定加重处罚而判处的完整刑期。
(c)CA 刑法 Code § 1170.1(c) 对于任何在州立监狱服刑期间或因越狱而需重新监禁期间犯有一项或多项重罪的人,且法律要求刑期连续执行或法院判处连续刑期,则该人需连续服刑的所有定罪的监禁期应从该人原本应获释出狱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新罪行彼此连续,则主刑期和从属刑期应按照 (a) 款的规定计算。本款适用于在同一或不同诉讼中被判犯有多项罪行的情况。
(d)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1(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1(d)(1) 当法院根据第1170条或第1168条 (b) 款对重罪判刑时,法院还应在对该人已被定罪的罪行之外,并连续地判处任何适用加重处罚所规定的额外刑期。如果一项加重处罚可判处三种刑期之一,法院应在其合理裁量权范围内,命令判处不超过中档刑期的刑罚,但 (2)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刑法 Code § 1170.1(d)(2) 法院只有在存在加重情节且这些情节足以证明判处超过中档刑期的监禁期是正当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处超过中档刑期的刑罚,且这些情节所依据的事实已由被告人约定,或已在审判中由陪审团或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被认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的真实事实。
(3)CA 刑法 Code § 1170.1(d)(3) 法院还应判处法院酌情决定或法律要求与根据第1170条或第1168条 (b) 款判处的刑期连续执行的任何其他额外刑期。在考虑判处额外刑期时,法院应适用司法委员会的量刑规则。
(e)CA 刑法 Code § 1170.1(e) 所有加重处罚均应在控告书中提出,并由被告人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事实认定者认定为真实。
(f)CA 刑法 Code § 1170.1(f) 当对实施单一罪行时持有或使用危险或致命武器或枪支可判处两项或多项加重处罚时,仅应判处其中最严重的加重处罚。本款不应限制对该罪行适用的任何其他加重处罚的判处,包括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加重处罚。
(g)CA 刑法 Code § 1170.1(g) 当对实施单一罪行时对同一受害者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可判处两项或多项加重处罚时,仅应判处其中最严重的加重处罚。本款不应限制对该罪行适用的任何其他加重处罚的判处,包括持有或使用危险或致命武器或枪支的加重处罚。

Section § 1170.0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一级谋杀罪入狱,且受害者是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那么他们就不能被考虑减刑或重新审理案件。尤其是在罪犯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害者是执法人员,或者罪犯是故意杀害该执法人员以报复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囚犯不符合根据第 1172.2 条重新量刑或撤销判决的资格,如果他们被判一级谋杀罪,且受害者是第 830.1、830.2、830.3、830.31、830.32、830.33、830.34、830.35、830.36、830.37、830.4、830.5、830.6、830.10、830.11 或 830.12 条所定义的执法人员,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杀害,且该个人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或者受害者是上述任何条款所定义的执法人员或前执法人员,并因其履行公务而遭到蓄意报复杀害。

Section § 11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在1977年7月1日前犯下重罪的囚犯的假释和判刑问题。监狱假释委员会必须计算这些囚犯根据新的判刑法律应被监禁多长时间。如果计算出的时间短于原判刑期,囚犯的假释日期将进行调整,除非有严重因素证明应判处更长的刑期,在这种情况下将举行听证会。

任何加重处罚因素,例如使用武器或造成伤害,都会在这些计算中被考虑。该法律确保假释条款、良好行为减刑以及释放程序将按照如果罪行发生在1977年法律变更之后的方式适用。最后,它保证任何囚犯的服刑时间不会超过旧法律最初设定的时间。

(a)CA 刑法 Code § 1170.2(a) 针对任何在1977年7月1日前犯下重罪的囚犯,如果其在1977年7月1日后犯下该罪行,则将根据第1170条判刑,监狱假释委员会应确定根据第1170条,在不考虑减刑的情况下,其监禁期限应为多久,并采用囚犯被定罪的、刑期最长的罪行的中档刑期,再加上法院在对该重罪判刑时认定属实并施加的任何加重处罚。这些事项包括:在1977年7月1日前,根据第211a、460、3024或12022条规定,持有致命或危险武器,这可能根据第12022条的规定导致一年加重处罚;在1977年7月1日前,根据第12022.5条规定,使用枪支,这可能根据第12022.5条的规定导致两年加重处罚;在1977年7月1日前,根据第213、264或461条规定,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这可能根据第12022.7条的规定导致三年加重处罚;在1977年7月1日前,任何法规中规定的任何先前重罪定罪,该先前重罪定罪等同于第667.5条中定义的先前监禁期,这可能根据第667.5条的规定导致相应的加重处罚;以及任何连续判决。
(b)CA 刑法 Code § 1170.2(b) 如果根据(a)款进行的计算少于在1977年7月1日前设定的释放日期之前应服刑的时间,或者如果尚未设定释放日期,监狱假释委员会应根据(a)款计算的日期确定囚犯的假释日期,但须遵守(d)款的规定,除非监狱假释委员会至少两名委员在审查囚犯档案后,认定由于囚犯被定罪的罪行数量,或由于囚犯遭受的先前定罪数量,或由于囚犯在犯罪时持有致命武器,或在犯罪过程中使用致命武器,或对犯罪受害者造成或试图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囚犯应服刑的期限长于(a)款计算的期限,在此情况下,囚犯有权在由至少两名监狱假释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小组面前举行听证会,如第3041.5条所规定。监狱假释委员会应在1977年7月1日后的90天内,或在囚犯被惩教部接收或返回其羁押之日后的90天内(以后者为准),通知每位安排此类听证会的囚犯。听证会应在1978年10月1日前举行,或在收到囚犯后的120天内举行(以后者为准)。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款规定的听证会应以最迅速的方式完成。在听证会上,囚犯有权由法律顾问代理,应设定释放日期,并应书面告知囚犯具体被视为决定性因素的特殊因素以及释放日期是如何计算的。在根据本条确定刑期时,委员会应参照但不限于对在1977年7月1日或之后在类似情况下犯下类似罪行的人合理可能施加的刑期,此外,委员会应遵循立法机关在此作出的以下认定和声明:保护公众免受针对人身的特别暴力犯罪再次发生是首要考虑。
(c)CA 刑法 Code § 1170.2(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将囚犯羁押在惩教部的时间长于根据1977年7月1日前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应羁押的时间。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要求根据1977年7月1日前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判处连续刑期的囚犯,比其被判处同期刑期更早释放。
(d)CA 刑法 Code § 1170.2(d) 针对任何在1977年7月1日前犯下重罪的囚犯,如果该重罪是在1977年7月1日或之后犯下的,则将根据第1170条判刑,则《第3部分第1篇第7章第2.5条》(自第2930条起)的良好行为和参与规定应自1977年7月1日起适用。

Section § 11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使不同审判中的量刑决定更加一致。司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指导方针,帮助法官就关键的量刑问题作出决定。这些问题包括是否批准缓刑、是否判处较长或较短的监禁刑期,以及如何同时处理多项判决(同时执行或连续执行)。此外,还有关于加重刑罚和设立强制监督的指导方针。此外,还有规范缓刑报告的规则,规定了报告必须包含的内容和呈现方式。这些努力旨在从2022年1月1日起,为量刑过程带来公平性和清晰度。

司法委员会应通过以下方式,努力促进根据第1170条进行的量刑统一性:
(a)CA 刑法 Code § 1170.3(a) 采纳规则,为审判法官在量刑时考虑法院以下决定提供标准:
(1)CA 刑法 Code § 1170.3(a)(1) 批准或拒绝缓刑。
(2)CA 刑法 Code § 1170.3(a)(2) 判处较低或较高的监禁刑期。
(3)CA 刑法 Code § 1170.3(a)(3) 根据第1170条(h)款第(1)项或第(2)项判处较低或较高的刑期。
(4)CA 刑法 Code § 1170.3(a)(4) 判处同时执行或连续执行的刑罚。
(5)CA 刑法 Code § 1170.3(a)(5)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施加加重处罚。
(6)CA 刑法 Code § 1170.3(a)(6) 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为维护司法公正而拒绝强制监督期,或确定强制监督的适当期限和条件。实施本项的规则应不迟于2015年1月1日采纳。
(7)CA 刑法 Code § 1170.3(a)(7) 当法院根据第1170条(h)款判决,且该判决与先前在某个或多个县根据第1170条(h)款作出的判决同时执行或连续执行时,确定监禁和监督的县。
(b)CA 刑法 Code § 1170.3(b) 采纳规则,规范提交给法院的关于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进行的缓刑和强制监督的缓刑官报告的最低内容和材料的顺序呈现。
(c)CA 刑法 Code § 1170.3(c) 本节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70.4

Explanation

加州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和分析本州及其他地区量刑处理方式的数据。这些信息将用于帮助他们制定与量刑相关的规则。

司法委员会应收集和分析与本州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量刑实践相关的资料。司法委员会在根据第1170.3条采纳规则时,应将此类资料纳入考虑。

Section § 1170.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监狱囚犯参加替代监禁计划,而不是在州立监狱服刑。符合条件的囚犯,即那些因非暴力和非严重犯罪而被判处确定刑期的囚犯,可以在住宅、药物治疗机构或过渡性护理机构中服刑。然而,被判犯有暴力或严重重罪,或经高风险评估的囚犯,以及符合其他标准的囚犯,则不符合该计划的资格。参与者将受到电子监控以确保遵守规定,并且必须遵守特定规则,例如留在指定地点和接受搜查。

该计划包括个性化康复计划,重点是采用循证实践来减少累犯。参与者可以从事就业、咨询、教育和其他生活技能培训。执法机构应被告知参与者的详细信息,以便进行社区监控。存在排除条款,该计划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信心,同时支持参与者的医疗保健需求。

(a)CA 刑法 Code § 1170.0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可以提供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c)款中规定的、未被(d)款排除的、已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囚犯,可以被允许参加(b)款所定义的自愿替代监禁计划,以替代其在州立监狱的监禁。为了符合该计划的资格,罪犯无需被监禁在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机构中。根据该计划,参加替代监禁计划的一天应替代在州立监狱监禁的一天。该计划的参与者应获得如果他们在州立监狱服刑本应获得的任何减刑积分,并应根据第2932条(a)款的规定,面临积分的拒绝和丧失。该部门可以与县级机构、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以及其他方签订合同,以促进替代监禁安置。
(b)CA 刑法 Code § 1170.05(b) 在本条中,“替代监禁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170.05(b)(1) 在部门指定的时间内,限制在住宅中。
(2)CA 刑法 Code § 1170.05(b)(2) 在部门指定的时间内,限制在住宅药物或治疗计划中。
(3)CA 刑法 Code § 1170.05(b)(3) 限制在提供适当服务的过渡性护理机构中。
(c)CA 刑法 Code § 1170.05(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只有根据第1170条被判处州立监狱确定刑期的囚犯,才有资格参加本条授权的替代监禁计划。
(d)CA 刑法 Code § 1170.05(d) 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囚犯,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没有资格参加替代监禁计划:
(1)CA 刑法 Code § 1170.05(d)(1) 该人目前被判犯有第667.5条所定义的暴力重罪。
(2)CA 刑法 Code § 1170.05(d)(2) 该人目前被判犯有第1192.7条和第1192.8条所定义的严重重罪。
(3)CA 刑法 Code § 1170.05(d)(3) 该人目前或以前被判犯有根据第一部分第九章第5.5节(从第290条开始)规定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
(4)CA 刑法 Code § 1170.05(d)(4) 该人经部门使用经过验证的风险评估工具进行筛选,并被确定为有实施暴力犯罪的高风险。
(5)CA 刑法 Code § 1170.05(d)(5) 该人在过去10年内有在少年或成人监护期间从设施逃脱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拘留所、营地、监狱或州立监狱设施。
(e)CA 刑法 Code § 1170.05(e) 替代监禁计划应包括使用电子监控、全球定位系统设备或其他监督设备,以帮助核实参与者遵守计划的规章制度。这些设备不得用于窃听或录制任何对话,除非是参与者与监督参与者的人之间的对话,在这种情况下,此类对话的录音仅用于语音识别目的。
(f)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5(f)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5(f)(1) 为了对(c)款中规定的人群实施替代监禁,部门应制定一项个性化治疗和康复计划,且参与者应同意并充分参与该计划。当个性化治疗和康复计划可用且适当时,部门应优先使用循证计划和服务,以帮助参与者在替代监禁期间成功重返社会。应提供个案管理服务,以支持康复并跟踪囚犯的进展和个性化治疗计划的遵守情况。
(2)CA 刑法 Code § 1170.05(f)(2) 就本条而言,“循证实践”指经科学研究证明可减少缓刑、假释或释放后社区监督下个人累犯的监督政策、程序、计划和实践。
(g)CA 刑法 Code § 1170.05(g) 部长应规定替代监禁计划运行的合理规章制度。部门应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法规,包括根据第5058.3条规定的紧急法规,并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通过。参与者应被书面告知必须遵守该计划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170.05(g)(1) 参与者应在秘书或其指定人员指定的时间内,待在其住所的内部。
(2)CA 刑法 Code § 1170.05(g)(2) 参与者应在白天或夜晚的任何时间,无论是否有理由,接受治安官的搜查和扣押。此外,参与者应在任何时间允许秘书或其指定人员指定的任何治安官进入其住所,以核实参与者是否遵守拘留条件。在参与替代羁押计划之前,所有参与者应书面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
(3)CA 刑法 Code § 1170.05(g)(3) 如果电子监控或监督设备因任何原因无法在指定的拘留地点正常履行其功能,如果参与者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留在拘留地点,或者如果参与者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节规定的既定标准,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可以立即将参与者重新羁押,以服完其剩余刑期。
(h)CA 刑法 Code § 1170.05(h) 无论何时,如果监督参与者的治安官有合理理由怀疑参与者不遵守计划的规则或条件,或者电子监控设备无法在指定的监禁地点正常运行,该治安官可以在秘书或其指定人员的一般或特定授权下,无需逮捕令,将参与者重新羁押,以完成原判刑期的剩余部分。
(i)CA 刑法 Code § 1170.05(i) 如果记录显示囚犯在羁押期间未能令人满意地遵守合理规则和规定,本节不要求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允许该囚犯参与本计划。囚犯只有在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认定其符合本节规定的计划参与标准,并且其参与符合秘书规定的任何合理规则和规定时,才有资格参与替代羁押计划。
(1)CA 刑法 Code § 1170.05(i)(1) 计划的规则、规定和行政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在参与者被分配到替代羁押计划时提供给或使其可获取。
(2)CA 刑法 Code § 1170.05(i)(2) 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拥有是否允许参与计划作为替代州监狱羁押的唯一酌情决定权。应完成对每名囚犯的风险和需求评估,以协助确定参与资格和替代羁押的类型。
(3)CA 刑法 Code § 1170.05(i)(3) 囚犯现有的需要持续护理的精神或医疗状况,不应成为将其排除在本节授权的替代羁押计划参与资格之外的理由。
(j)CA 刑法 Code § 1170.05(j) 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申请流程的时间表。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后两周内回复申请人,告知囚犯申请已收到,并通知囚犯该计划的资格标准。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向囚犯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是否被计划接受或拒绝。第 (f) 款所述的个性化治疗和康复计划应在申请人被认定可能符合计划参与资格后,并在潜在资格认定后不迟于 30 个日历日内,与囚犯协商制定。除为遵守任何释放通知要求所必需外,囚犯应在收到计划接受通知后不迟于七个工作日内被释放到该计划;如果无法将囚犯安置在住宿式戒毒或治疗计划或过渡性护理机构中,则应在请求地点有合同床位可用的第一天释放。如果囚犯被拒绝参与该计划,拒绝通知应说明拒绝囚犯的原因。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保留申请和拒绝参与通知的记录。囚犯可以通过正常的申诉程序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或在收到拒绝通知后 30 天重新申请参与该计划。
(k)CA 刑法 Code § 1170.05(k) 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允许项目参与者根据其个性化治疗和释放计划,在社区中寻求并保留就业,参加心理咨询或教育或职业培训课程,参与生活技能或育儿培训,利用药物滥用治疗服务,或寻求医疗和牙科援助。如果其他康复服务和项目的参与被指定为囚犯个性化治疗和康复个案计划的要求,则可由个案经理批准。项目参与者故意未能在根据本节授权其离开拘留地点的任何期限届满前返回拘留地点,未经授权离开拘留地点,或篡改、禁用或试图篡改、禁用电子监控设备,均应根据 (g) 和 (h) 款规定,使该参与者被送回羁押。此外,参与者可能根据第 2932 节的规定被没收积分,或因违反秘书制定的规则而受到纪律处分。
(l)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5(l)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5(l)(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向替代羁押项目参与者居住地的执法机构提供第 (2) 款中规定的关于替代羁押项目参与者的信息。
(2)CA 刑法 Code § 1170.05(l)(2) 第 (1) 款要求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170.05(l)(2)(A) 参与者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
(B)CA 刑法 Code § 1170.05(l)(2)(B) 参与者所犯的罪行。
(C)CA 刑法 Code § 1170.05(l)(2)(C) 参与者将接受替代羁押项目的时间段。
(3)CA 刑法 Code § 1170.05(l)(3) 执法机构根据本款收到的信息可用于监测替代羁押项目对社区的影响。
(m)CA 刑法 Code § 1170.05(m)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节设立的替代羁押项目应保持最高的公众信心、公信力和公共安全。为促进这些标准,秘书可根据与适当公共机构或实体签订的书面合同,管理替代羁押项目,以提供指定的项目服务。签订合同的公共机构或实体不得自行雇用替代羁押项目中的人员。该部门应确定替代羁押项目中每位参与者的再犯率。
(n)CA 刑法 Code § 1170.05(n) 参与本项目的囚犯应书面自愿同意本项目的所有规定,包括囚犯可随时无故或有故被送回监禁,且不应被收取项目费用或成本。
(o)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5(o)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5(o)(1) 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协助替代羁押项目的参与者获得医疗保健覆盖,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恢复被暂停的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申请医疗补助福利,或根据私人健康计划或保单获得医疗保健覆盖。
(2)CA 刑法 Code § 1170.05(o)(2) 在参与者的医疗保健覆盖未涵盖的范围内,州应保留对替代羁押项目参与者的医疗、牙科和心理健康需求的责任。
(p)CA 刑法 Code § 1170.05(p) 秘书应制定专门管理本项目参与者的紧急法规。
(q)CA 刑法 Code § 1170.05(q) 如果本节的某个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或其对某人或某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节中任何其他可在没有该无效短语、条款、句子、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生效的短语、条款、句子、规定或适用,为此,本节的规定被宣布为可分割的。

Section § 11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为审判法院法官组织年度培训课程,即量刑研讨会。这些研讨会旨在帮助法官学习如何判处公正和适当的刑罚。

司法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8551) 条,为审判法院法官举办年度量刑研讨会,旨在协助法官判处适当刑罚。

Section § 117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向某些被监禁的囚犯提供一个选项,让他们可以参加自愿的替代羁押计划,而不是被关在监狱里。这个计划可以包括居家监禁、戒毒治疗机构以及其他指定设施,例如心理健康诊所。计划中的每一天都算作一天的监禁时间,参与者可以获得减刑积分,就像他们在监狱里一样。

并非所有囚犯都有资格。那些有实施暴力犯罪高风险、有逃脱记录或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将被排除在外。计划参与者可能会受到电子设备的监控,但这些设备不能窃听对话。治安官或局长将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优先采用循证项目,并允许参与者获得咨询、教育或职业培训等服务。

参与者必须同意计划条款,例如按规定时间待在住所内并同意搜查。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则,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重新羁押。参与者的信息会与当地执法部门共享,以进行社区安全监控。该计划旨在降低再犯率,并且参与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将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170.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有权提供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c)款中规定的、未被(d)款排除的且已被判入县监狱的囚犯,可被允许参加一项如(b)款所定义的自愿替代羁押计划,以替代其在县监狱的监禁。根据该计划,参与一天可替代在县监狱服刑一天。计划参与者应获得其在县监狱服刑本应获得的任何减刑积分,并根据第4019条(d)款的规定,可能被拒绝或丧失积分。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可与县机构、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及其他方签订合同,以促进替代羁押安置。
(b)CA 刑法 Code § 1170.06(b) 在本条中,替代羁押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170.06(b)(1) 在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指定的时间内,限制在住宅内。
(2)CA 刑法 Code § 1170.06(b)(2) 在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指定的时间内,限制在住宅式戒毒或治疗计划中。
(3)CA 刑法 Code § 1170.06(b)(3) 限制在提供适当服务的过渡性护理机构内。
(4)CA 刑法 Code § 1170.06(b)(4) 限制在提供适当心理健康服务的精神健康诊所或医院内。
(c)CA 刑法 Code § 1170.06(c) 除(d)款另有规定外,根据轻罪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重罪被判处在县监狱服确定刑期的囚犯,且仅限这些人,有资格参加本条授权的替代羁押计划。
(d)CA 刑法 Code § 1170.06(d) 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被判入县监狱的囚犯,没有资格参加替代羁押计划:
(1)CA 刑法 Code § 1170.06(d)(1) 该人经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使用经过验证的风险评估工具筛选,并被认定为有实施暴力犯罪的高风险。
(2)CA 刑法 Code § 1170.06(d)(2) 该人在过去10年内有从设施逃脱的记录,无论是在少年或成人羁押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拘留所、营地、监狱或州立监狱设施。
(3)CA 刑法 Code § 1170.06(d)(3) 该人因某项罪行有当前或以前的定罪,该罪行要求其登记为性犯罪者,如第1部分第9篇第5.5章(自第290条起)所规定。
(e)CA 刑法 Code § 1170.06(e) 替代羁押计划可包括使用电子监控、全球定位系统设备或其他监督设备,以帮助核实参与者遵守计划规则和规定的情况。这些设备不得用于窃听或录制任何对话,除非是参与者与监督其的人之间的对话,在此情况下,对话录音仅用于语音识别目的。
(f)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6(f)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6(f)(1) 为对(c)款中规定的人群实施替代羁押,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应制定一份个性化治疗和康复计划,且参与者应同意并充分参与该计划。在个性化治疗和康复计划可行且适用的情况下,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应优先使用循证计划和服务,这些计划和服务将有助于参与者在替代羁押期间成功重返社会。应提供个案管理服务,以支持康复并跟踪囚犯的进展和个性化治疗计划的遵守情况。
(2)CA 刑法 Code § 1170.06(f)(2) 就本条而言,“循证实践”是指经科学研究证明可减少处于缓刑、假释或释放后社区监督下的个体再犯率的监督政策、程序、计划和实践。
(g)CA 刑法 Code § 1170.06(g) 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应制定合理的规则,以管理替代羁押计划的运作。每位参与者应被书面告知其必须遵守计划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
(1)CA 刑法 Code § 1170.06(g)(1) 参与者应在其住所内部停留,在县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或县惩教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指定的时间内。
(2)CA 刑法 Code § 1170.06(g)(2) 参与者须接受执法人员无论昼夜、无论是否有理由的搜查和扣押。此外,参与者应允许由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或县惩教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指派的任何执法人员随时进入参与者的住所,以核实参与者是否遵守其拘留条件。在参与替代拘留计划之前,每位参与者应书面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
(3)CA 刑法 Code § 1170.06(g)(3) 如果电子监控或监督设备因任何原因无法在指定拘留地点正常运行,如果参与者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留在拘留地点,或如果参与者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节规定的标准,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或县惩教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可立即将参与者重新拘留,以服完其剩余刑期。
(h)CA 刑法 Code § 1170.06(h) 凡监督参与者的执法人员有合理怀疑认为参与者不遵守计划的规定或条件,或所需电子监控设备无法在指定监禁地点正常运行,该执法人员可在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或县惩教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的普遍或特定授权下,且无需逮捕令,将参与者重新拘留以完成原判刑期的剩余部分。
(i)CA 刑法 Code § 1170.06(i) 如果记录显示囚犯在拘留期间未能令人满意地遵守合理规章制度,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或县惩教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允许囚犯参与本计划。囚犯只有在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或县惩教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认定该囚犯符合本节规定的计划参与标准,且该囚犯的参与符合治安官或县惩教局局长规定的任何合理规则时,才有资格参与替代拘留计划。
(1)CA 刑法 Code § 1170.06(i)(1) 计划的规则和行政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在分配到替代拘留计划时提供给每位参与者或使其可获取。
(2)CA 刑法 Code § 1170.06(i)(2) 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或县惩教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拥有是否允许参与计划作为县监狱拘留替代方案的唯一酌情决定权。应完成对每位囚犯的风险和需求评估,以协助确定参与资格和替代拘留的类型。
(j)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6(j)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6(j)(1) 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或县惩教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允许计划参与者在社区寻求并保留工作,参加心理咨询课程或教育或职业培训课程,参与生活技能或育儿培训,利用药物滥用治疗服务,或根据参与者的个性化治疗和释放计划寻求医疗、心理健康和牙科援助。如果囚犯的个性化治疗和康复案例计划中明确规定为一项要求,案件经理可批准参与其他康复服务和计划。
(2)CA 刑法 Code § 1170.06(j)(2) 计划参与者在获准离开拘留地点的任何期限届满前故意不返回拘留地点,未经授权离开拘留地点,或篡改、禁用或试图篡改或禁用电子监控设备,应根据第 (4532) 节予以惩罚,并应额外使参与者根据 (g) 和 (h) 分节被重新拘留。此外,参与者可能根据第 (4019) 节的规定被没收积分,或因违反治安官或县惩教局局长制定的规则而受到纪律处分。
(k)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6(k)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06(k)(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或县惩教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向替代拘留计划参与者居住地的执法机构提供第 (2) 款中规定的信息。
(2)CA 刑法 Code § 1170.06(k)(2) 第 (1) 款要求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170.06(k)(2)(A) 参与者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
(B)CA 刑法 Code § 1170.06(k)(2)(B) 参与者所犯的罪行。
(C)CA 刑法 Code § 1170.06(k)(2)(C) 参与者将接受替代羁押计划的时长。
(3)CA 刑法 Code § 1170.06(k)(3) 执法机构根据本分节收到的信息可用于监测替代羁押计划对社区的影响。
(l)CA 刑法 Code § 1170.06(l)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设立的替代羁押计划应保持最高的公众信任、公信力和公共安全。为促进这些标准,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可根据与适当公共机构或实体签订的书面合同管理替代羁押计划,以提供指定的计划服务。任何签订合同的公共机构或实体不得自行雇用任何参与替代羁押计划的人员。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应确定替代羁押计划中每位参与者的累犯率。
(m)CA 刑法 Code § 1170.06(m) 参与本计划的囚犯应书面自愿同意本计划的所有规定,包括他或她可能随时被送回监禁,无论是否有理由,且不应被收取计划费用或成本。
(n)CA 刑法 Code § 1170.06(n) 如果本条的某个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或其对某人或某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的任何其他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或适用,这些其他部分在没有无效短语、条款、句子、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被宣布为可分割的。

Section § 117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为了获取药物而抢劫或试图抢劫药剂师、药房员工或任何合法持有受管制物质的人,这会使罪行更加严重,并可能导致更严厉的惩罚。

为获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的任何受管制物质而实施的抢劫或抢劫未遂,当针对药剂师、药房雇员或其他合法持有受管制物质的人实施时,在根据第1170条(b)款判处刑期时,应被视为加重犯罪情节。

Section § 1170.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教堂或犹太教堂等礼拜场所实施抢劫或使用致命武器进行袭击,这会在量刑时使犯罪变得更严重。

如果一个人被判故意纵火焚烧礼拜场所,这也会使犯罪更严重,并影响所判处的刑罚。

(a)CA 刑法 Code § 1170.8(a) 某人遭受抢劫或使用致命武器或器械袭击,或通过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任何武力袭击,且该袭击发生在该人在教堂、犹太教堂、宗教教育机构拥有并占用的建筑物,或主要用作定期举行宗教仪式的礼拜场所的任何其他地方时,此事实应在根据第1170条(b)款判处刑期时被视为加重犯罪的情节。
(b)CA 刑法 Code § 1170.8(b) 任何人因违反第451条或第453条而被定罪后,该人故意焚烧或意图焚烧教堂、犹太教堂、宗教教育机构拥有并占用的建筑物,或主要用作定期举行宗教仪式的礼拜场所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事实,应在根据第1170条(b)款判处刑期时被视为加重犯罪的情节。

Section § 1170.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为因服役期间的创伤或心理健康问题而犯罪的退伍军人提供了特殊考虑。在判刑前,法院必须确定犯罪是否由这些问题引起,以及该人是否曾服兵役。如果符合缓刑条件,法院应将这些情况作为准予缓刑的有利因素,并可将退伍军人送往治疗计划而非监狱。县政府必须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并且优先选择有成功治疗退伍军人记录的治疗计划。被判处缓刑并参加住院治疗计划的被告可获得刑期抵免。法院和治疗计划可以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合作,以最大限度地为退伍军人提供福利和服务。对于根据本条获得缓刑并实质性遵守缓刑条件的退伍军人,法律认为将其恢复为守法公民符合司法公正,并适用恢复性规定。
(a)CA 刑法 Code § 1170.9(a) 对于任何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原本可能被判处县监狱或州监狱监禁,并声称其犯罪是由于在美国军队服役期间遭受性创伤、创伤性脑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药物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所致的人,法院应在判刑前确定被告是否曾是或目前是美国军人,以及被告是否可能因其服役而患有性创伤、创伤性脑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药物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法院可通过现有资源请求进行评估以协助该项确定。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9(b)(1) 如果法院认定被判犯有刑事罪行的被告属于(a)款所述人员,且被告在其他方面符合缓刑条件,法院应将(a)款所述情况作为准予缓刑的有利因素。
(2)CA 刑法 Code § 1170.9(b)(2) 如果法院判处被告缓刑,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参加地方、州、联邦或私人非营利性治疗计划,期限不得超过被告原本应在州监狱或县监狱服刑的期限,前提是被告同意参加该计划且法院认定存在适当的治疗计划。
(c)CA 刑法 Code § 1170.9(c) 如果将案件转介至县心理健康机构,县仅在有可用资源的情况下才有义务提供心理健康治疗服务,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00.3条(b)款第(5)项所述。如果法院命令提供心理健康治疗服务,县心理健康机构应协调将被告适当转介给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00.3条(b)款第(5)项所述。县心理健康机构不负责提供超出其传统服务范围的服务。只有在该机构同意承担被告治疗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发出将被告转介至县心理健康机构的命令。
(d)CA 刑法 Code § 1170.9(d) 为第1202.7条之目的,在确定“被告的需求”时,法院应考虑被告是(a)款所述人员这一事实,以评估被告是否应被判处缓刑并命令其参加具有治疗心理健康问题(包括药物滥用、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性脑损伤、军事性创伤和其他相关心理健康问题)专业历史的联邦或社区治疗服务计划。
(e)CA 刑法 Code § 1170.9(e) 根据本条获得缓刑并被送往住院治疗计划的被告,应获得其在住院治疗中实际服刑时间的刑期抵免。
(f)CA 刑法 Code § 1170.9(f) 法院根据本条作出命令将被告送往既定治疗计划时,应优先选择在成功治疗因服役而患有性创伤、创伤性脑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药物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的退伍军人方面有历史记录的治疗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由美国国防部或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运营的计划。
(g)CA 刑法 Code § 1170.9(g) 法院和指定的治疗计划可以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和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合作,以最大限度地为退伍军人提供福利和服务。
(h)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9(h)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9(h)(1) 将因在美国军队服役而导致的心理健康障碍获得犯罪记录的被告恢复为守法公民,符合司法公正。本款的恢复性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根据本条,审判法院或监督被告缓刑表现的法院在向控方、辩方和任何犯罪受害人发出不少于15天通知后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认定被告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刑法 Code § 1170.9(h)(1)(A) 被告获得了缓刑,并且在获得缓刑时是(a)款所述人员。
(B)CA 刑法 Code § 1170.9(h)(1)(B) 被告实质性遵守了该缓刑条件。
(C)CA 刑法 Code § 1170.9(h)(1)(C) 被告已成功参与法院命令的治疗和服务,以解决源于兵役的性创伤、创伤性脑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药物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
(D)CA 刑法 Code § 1170.9(h)(1)(D) 被告不对他人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
(E)CA 刑法 Code § 1170.9(h)(1)(E) 被告已从法院命令的教育、治疗或康复中表现出显著益处,清楚表明根据本款准予恢复性救济符合司法公正。
(2)CA 刑法 Code § 1170.9(h)(2) 在决定根据本款准予恢复性救济是否符合司法公正时,法院除其他因素外,可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刑法 Code § 1170.9(h)(2)(A) 被告完成法院命令的教育、治疗和康复的情况及其参与程度。
(B)CA 刑法 Code § 1170.9(h)(2)(B) 被告在正规教育方面的进展。
(C)CA 刑法 Code § 1170.9(h)(2)(C) 被告职业潜力的发展。
(D)CA 刑法 Code § 1170.9(h)(2)(D) 被告在领导力和个人责任方面的努力。
(E)CA 刑法 Code § 1170.9(h)(2)(E) 被告对社区服务的贡献。
(3)CA 刑法 Code § 1170.9(h)(3) 如果法院认定案件符合第 (1) 款所述的各项要求,则法院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并以书面命令形式阐明理由:
(A)CA 刑法 Code § 1170.9(h)(3)(A) 视为所有缓刑条件已满足,包括罚款、费用、评估和项目,并在缓刑期满前终止缓刑。本项不适用于任何法院命令的受害人赔偿。
(B)CA 刑法 Code § 1170.9(h)(3)(B) 根据第 17 条 (b) 款,将符合条件的重罪降为轻罪。
(C)CA 刑法 Code § 1170.9(h)(3)(C) 根据第 1203.4 条准予救济。
(4)CA 刑法 Code § 1170.9(h)(4) 尽管第 1203.4 条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根据本款撤销诉讼具有以下效力:
(A)CA 刑法 Code § 1170.9(h)(4)(A)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款撤销诉讼将解除被告因其在被撤销诉讼中被定罪的罪行而产生的所有处罚和不利影响。
(B)CA 刑法 Code § 1170.9(h)(4)(B) 根据本款撤销诉讼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i)CA 刑法 Code § 1170.9(h)(4)(B)(i) 根据《车辆法典》第 42002.1 条 (c) 款的定罪。
(ii)CA 刑法 Code § 1170.9(h)(4)(B)(ii) 根据第 261.5 条 (d) 款的重罪定罪。
(iii)CA 刑法 Code § 1170.9(h)(4)(B)(iii) 根据第 286 条 (c) 款的定罪。
(iv)CA 刑法 Code § 1170.9(h)(4)(B)(iv) 根据第 288 条的定罪。
(v)CA 刑法 Code § 1170.9(h)(4)(B)(v) 根据第 287 条 (c) 款或原第 288a 条的定罪。
(vi)CA 刑法 Code § 1170.9(h)(4)(B)(vi) 根据第 288.5 条的定罪。
(vii)CA 刑法 Code § 1170.9(h)(4)(B)(vii) 根据第 289 条 (j) 款的定罪。
(viii)CA 刑法 Code § 1170.9(h)(4)(B)(viii) 根据第 290 条的登记要求。
(C)CA 刑法 Code § 1170.9(h)(4)(C) 当要求以宣誓、声明或其他方式提供有关先前逮捕或定罪的信息时,被告无义务披露被撤销诉讼中的逮捕、被撤销的诉讼或被撤销的定罪。当被告唯一的逮捕涉及被撤销的诉讼时,被告可表明其未被逮捕,但被告被要求在回答任何针对执法职位的问卷或申请中的任何直接问题时披露逮捕、被撤销的定罪和被撤销的诉讼的情况除外。
(D)CA 刑法 Code § 1170.9(h)(4)(D) 根据本款撤销诉讼,法院可酌情命令封存逮捕的警方记录和被撤销诉讼的法院记录,此后公众只能根据法院命令查阅。
(E)CA 刑法 Code § 1170.9(h)(4)(E) 根据本款撤销诉讼,将阻止任何基于被撤销诉讼中指控行为的未来诉讼。
(F)CA 刑法 Code § 1170.9(h)(4)(F) 在任何后续对其他罪行的起诉中,被撤销诉讼中被撤销的定罪可作为前科被提出和证明,并具有与未根据本款准予撤销诉讼相同的效力。
(G)CA 刑法 Code § 1170.9(h)(4)(G) 被撤销诉讼中被撤销的定罪,可为了行政撤销、暂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被告驾驶特权的目的,基于两项或更多定罪而被视为定罪。
(H)CA 刑法 Code § 1170.9(h)(4)(H) 根据本款撤销诉讼,不得移除被告在DNA数据库中的DNA样本和图谱。

Section § 117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特定加重处罚”定义为与犯罪情节相关的额外刑罚。它列举了不同法典中包含这些加重处罚的各种条款,例如涉及帮派、毒品、枪支和欺诈等犯罪。本质上,如果犯罪过程中存在某些特定因素,可以根据这些众多条款的规定,在判决中增加特定的刑罚。

Section § 117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那些被判犯有重罪且有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记录的人,设立了严格的量刑规定。它规定,法院必须判处连续刑罚,不得缓刑或暂停执行刑罚。过去和当前判决之间的时间长短无关紧要,罪犯必须在州立监狱服刑。良好行为的抵免不得超过刑期的五分之一,并且只有在开始监禁后才能累计。多项重罪指控将导致连续量刑,类似规则也适用于多项严重重罪。先前的判决可以包括州外的判决,如果该罪行在加州会被认定为严重或暴力重罪,并且一些少年司法裁定也算在内。如果被告有两项或更多先前的严重重罪,刑期可能至少是终身监禁。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当前的罪行并非重罪,除非满足某些标准,如使用枪支或特定的先前罪行。该法律还规定,任何严重或暴力先例都必须在法庭上得到证明,如果证据不足,则有一定余地予以驳回。未经重大协议或选民批准,立法机关不得修改本节。

(a)CA 刑法 Code § 1170.1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已被判犯有重罪,且已提出并证明被告曾有一项或多项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判决(如分节 (b) 所定义),法院应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170.12(a)(1) 为针对任何后续重罪判决的连续量刑之目的,不应有总刑期限制。
(2)CA 刑法 Code § 1170.12(a)(2) 不得对当前罪行准予缓刑,也不得对任何先前罪行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
(3)CA 刑法 Code § 1170.12(a)(3) 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判决与当前重罪判决之间的时间长度不应影响刑罚的判处。
(4)CA 刑法 Code § 1170.12(a)(4) 除州立监狱外,不得羁押至任何其他机构。不得准予转处,被告也不得符合羁押至《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编第1章第2条(自第3050节起)所规定的加州康复中心的资格。
(5)CA 刑法 Code § 1170.12(a)(5) 根据第3部分第1篇第7章第2.5条(自第2930节起)授予的抵免总额不得超过所判处总监禁刑期的五分之一,且在被告实际被羁押至州立监狱之前不得累计。
(6)CA 刑法 Code § 1170.12(a)(6) 如果当前被判犯有多项重罪,且并非在同一场合实施,也并非源于同一套事实,法院应根据本节对被告的每项罪名判处连续刑罚。
(7)CA 刑法 Code § 1170.12(a)(7) 如果当前被判犯有多项如分节 (b) 所述的严重或暴力重罪,法院应对每项判决的刑罚与被告可能依法被判连续刑罚的任何其他判决的刑罚连续执行。
(b)CA 刑法 Code § 1170.1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为本节之目的,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判决定义为:
(1)CA 刑法 Code § 1170.12(b)(1) 任何在第667.5节分节 (c) 中定义为暴力重罪的罪行,或任何在本州第1192.7节分节 (c) 中定义为严重重罪的罪行。为本节之目的,确定先前判决是否为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判决,应根据该先前判决的日期作出,且不受所判刑罚的影响,除非该刑罚在初次量刑时自动将重罪转换为轻罪。以下处置不应影响确定先前严重或暴力判决为本节之目的的严重或暴力重罪:
(A)CA 刑法 Code § 1170.12(b)(1)(A) 暂停判决或刑罚的判处。
(B)CA 刑法 Code § 1170.12(b)(1)(B) 暂缓执行刑罚。
(C)CA 刑法 Code § 1170.12(b)(1)(C) 在被判犯有重罪后,作为精神失常性犯罪者被羁押至州立医院部。
(D)CA 刑法 Code § 1170.12(b)(1)(D) 羁押至加州康复中心或任何其他机构,其职能是从州立监狱进行康复性转处。
(2)CA 刑法 Code § 1170.12(b)(2) 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因某罪行而获得的先前判决,如果该罪行在加州实施,可处以州立监狱监禁,则构成特定严重或暴力重罪的先前判决,如果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先前判决所涉罪行包含第667.5节分节 (c) 中定义的特定暴力重罪或第1192.7节分节 (c) 中定义的严重重罪的所有要素。
(3)CA 刑法 Code § 1170.12(b)(3) 先前的少年司法裁定构成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判决,为加重刑罚之目的,如果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刑法 Code § 1170.12(b)(3)(A) 该少年在实施先前罪行时年满16岁或以上。
(B)CA 刑法 Code § 1170.12(b)(3)(B) 先前罪行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刑法 Code § 1170.12(b)(3)(B)(i) 列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07节分节 (b) 中。
(ii)CA 刑法 Code § 1170.12(b)(3)(B)(ii) 列于本分节中作为严重或暴力重罪。
(C)CA 刑法 Code § 1170.12(b)(3)(C) 该少年被认定为适合且应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的对象。
(D)CA 刑法 Code § 1170.12(b)(3)(D) 该少年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节的含义被裁定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因为该人实施了《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07节分节 (b) 中列出的罪行。
(c)CA 刑法 Code § 1170.12(c) 为本节之目的,且除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加重刑罚或惩罚规定外,如果被告有一项或多项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判决,则适用以下规定:
(2)CA 刑法 Code § 1170.12(c)(2) 检察官可以根据第1385条为了司法公正,或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先前的严重或暴力定罪时,动议驳回或撤销一项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定罪指控。如果法院确认证据不足以证明先前的严重或暴力重罪定罪,法院可以驳回或撤销该指控。本条不改变法院根据第1385条享有的权力。
(e)CA 刑法 Code § 1170.12(e) 先前的严重或暴力重罪定罪不得用于认罪协商,如第1192.7条(b)款所定义。检方应提出并证明所有已知的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定罪,并且不得达成任何协议以撤销或寻求驳回任何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定罪指控,除非第(d)款第(2)项另有规定。
(f)CA 刑法 Code § 1170.12(f) 如果(a)至(e)款(含)的任何规定,或第1170.126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这些款项中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这些款项的规定是可分割的。
(g)CA 刑法 Code § 1170.12(g) 本条规定不得由立法机关修订,除非经两院点名表决通过并载入议事记录,且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法规,或经选民批准后方可生效的法规。

Section § 117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根据第1170.1条 (a) 款有一项普遍规则,即对额外的连续犯罪判处较短的刑期,但如果某人根据第139条 (b) 款被定罪,那么每项额外的犯罪都必须判处完整的中间刑期,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

尽管有第1170.1条 (a) 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对连续犯罪处以主刑期三分之一的从属刑期,但如果一个人根据第139条 (b) 款被定罪,那么对每项连续犯罪的从属刑期应为完整的中间刑期。

Section § 117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加州某些连续重罪的量刑方式。通常,当您被判犯有多项重罪时,额外的连续刑期会缩短。然而,如果您被判犯有重罪,随后又被判犯有另一项涉及恐吓证人或劝阻与首个犯罪相关的证词的重罪,那么将适用第二项重罪的完整标准刑期,而不是缩短的刑期。这还包括在犯罪期间使用武器或造成严重伤害的任何额外处罚。

Section § 117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不按照通常的判决方式,而是对每一起违反特定法律条款的犯罪行为单独判处额外的刑期,即使所有这些违反行为是同时发生的。

Section § 117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2014年11月5日正在服刑的某些重罪犯,如果根据本法案的修订,其重罪在当时应被视为轻罪,则可以申请将其刑期减为轻罪。如果符合条件,他们的判决可以被撤销,除非被认为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法院会考虑个人的犯罪历史、在狱中的表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重新量刑的个人将获得已服刑期的折抵,并可能面临一年的假释,除非法院免除。

曾有严重罪行前科或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不适用此法。如果最初判决的法院不可用,可以由另一位法官接替。如果存在严重的豁免情况,例如先前的暴力犯罪,本法不适用。对于因精神失常而被判无罪的人,如果符合条件并提出适当申请,其羁押期限可以缩短。

(a)CA 刑法 Code § 1170.18(a) 任何在2014年11月5日因一项或多项重罪(无论是经审判还是认罪)而被判刑并正在服刑的人,如果本节所增设的法案(“本法案”)在犯罪时已生效,其行为将被认定为轻罪的,可向对其案件作出定罪判决的审判法院申请撤销判决,请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0、11357或11377条,或《刑法典》第459.5、473、476a、490.2、496或666条(经本法案修订或增补的条款)进行重新量刑。
(b)CA 刑法 Code § 1170.18(b) 收到根据(a)款提交的申请后,法院应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a)款中的标准。如果申请人符合(a)款中的标准,则应撤销其重罪判决,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0、11357或11377条,或《刑法典》第459.5、473、476a、490.2、496或666条(经本法案修订或增补的条款)将其重新量刑为轻罪,除非法院酌情认定对申请人重新量刑会构成对公共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行使酌情权时,法院可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刑法 Code § 1170.18(b)(1) 申请人的刑事定罪历史,包括所犯罪行的类型、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先前监禁的期限以及犯罪行为的久远程度。
(2)CA 刑法 Code § 1170.18(b)(2) 申请人在监禁期间的纪律记录和改造记录。
(3)CA 刑法 Code § 1170.18(b)(3) 法院在其酌情权范围内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证据,以决定新的判决是否会导致对公共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c)CA 刑法 Code § 1170.18(c) 在本法典中,“对公共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是指申请人将根据《刑法典》第667条(e)款(2)项(C)分项(iv)目之含义,实施新的暴力重罪的不合理风险。
(d)CA 刑法 Code § 1170.18(d) 根据(b)款重新量刑的人应获得已服刑期的折抵,并在刑期届满后接受一年的假释,除非法院在其重新量刑命令中酌情免除该人的假释。该人应根据第3000.08条接受惩教与康复部的假释监督,并受假释犯被释放或居住的县法院,或涉嫌违反监督行为发生地的县法院的管辖,以审理撤销假释和判处监禁期的申请。
(e)CA 刑法 Code § 1170.18(e) 根据本节进行的重新量刑不得导致判处比原判更长的刑期。
(f)CA 刑法 Code § 1170.18(f) 任何已完成因一项或多项重罪(无论是经审判还是认罪)而被判刑的人,如果本法案在犯罪时已生效,其行为将被认定为轻罪的,可向对其案件作出定罪判决的审判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将其重罪定罪指定为轻罪。
(g)CA 刑法 Code § 1170.18(g) 如果申请符合(f)款中的标准,法院应将该重罪或多项重罪指定为轻罪。
(h)CA 刑法 Code § 1170.18(h) 除非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否则无需举行听证会即可批准或驳回根据(f)款提交的申请。
(i)CA 刑法 Code § 1170.18(i) 本节不适用于曾有一项或多项根据《刑法典》第667条(e)款(2)项(C)分项(iv)目所规定的罪行定罪的人,或曾有一项或多项根据第290条(c)款要求登记的罪行定罪的人。
(j)CA 刑法 Code § 1170.18(j) 根据(b)款撤销并重新量刑的重罪定罪,或根据(g)款指定为轻罪的重罪定罪,应在所有目的上均被视为轻罪,但重新量刑不得允许该人拥有、持有或保管或控制枪支,也不得阻止其根据《刑法典》第6部第4编第9章第2章(第29800条起)被定罪。
(k)CA 刑法 Code § 1170.18(k) 如果最初对申请人判刑的法院不可用,首席法官应指定另一名法官对该申请或请求作出裁决。
(l)CA 刑法 Code § 1170.18(l) 本节不减少或废除申请人或请求人原本可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m)CA 刑法 Code § 1170.18(m) 根据本节进行的重新量刑不减少或废除对于不属于本节范围的任何案件的判决终局性。
(n)CA 刑法 Code § 1170.18(n) 根据本节命令的重新量刑听证会,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节(b)款第(7)项(马西法)下的“判决后释放程序”。
(o)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18(o)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18(o)(1) 根据第1026节被裁定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后被送入州立医院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其根据第1026.5节确定的最长羁押期限缩短至如果增加本节的法案在最初裁定之时已生效本应有的期限。缩短最长羁押期限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刑法 Code § 1170.18(o)(1)(A) 如果该人被判有罪,他们将符合根据本节减刑的所有标准。
(B)CA 刑法 Code § 1170.18(o)(1)(B) 该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或在之后日期但需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交缩短最长羁押期限的申请。
(2)CA 刑法 Code § 1170.18(o)(2) 如果申请人的最长监禁期限根据本款被命令缩短,新的监禁期限必须提供机会以满足第1026.5节(b)款规定的要求。如果根据本节命令的申请人的新最长监禁期限未提供足够时间以满足第1026.5节(b)款规定的要求,则新的最长监禁期限可以延长,自申请获准之日起不超过240天,以满足第1026.5节(b)款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170.2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针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规定的第647f条的过去定罪均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您曾根据此特定条款被捕、被指控或被定罪,这些记录将被彻底清除。当被问及您的犯罪记录时,您可以合法地表示您未曾参与此类违法行为。此外,未经您的同意,有关这些逮捕或定罪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用来对您不利。这包括对工作、福利或任何其他个人发展的影响。

针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规定的第647f条的违反行为的定罪无效并撤销。所有指控违反第647f条的罪名均予驳回,所有因违反第647f条而进行的逮捕均视为从未发生。曾因违反第647f条而被捕、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个人,在回答任何关于其先前根据第647f条被捕、被指控或被定罪的问题时,可以表示他或她未曾因违反第647f条而被捕、被指控或被定罪。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未经该个人同意,有关个人因违反第647f条而被捕、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信息,不得以任何不利于其利益的方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任何就业、福利、执照或证书。

Section § 117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因违反2017年12月31日修订前的第647f条而正在服刑的人,请求法院减刑或撤销判决。如果法院记录证实了该定罪,旧的定罪可以被撤销,并且该人将就任何其他剩余指控重新判刑。在重新判刑期间,该人将获得已服刑时间的抵免,并且监督时间不会超过最初判定的时间。重新判刑不得导致刑期延长,也不能恢复因认罪协议而被驳回的指控。

一旦他们完成新的刑期,某些法律规定将适用。这项法律不改变不相关案件的最终判决。重新判刑听证会被视为定罪后释放程序,并且也适用于某些少年案件。司法委员会必须提供表格供人们提交这些申请。

(a)CA 刑法 Code § 1170.22(a) 因违反2017年12月31日修订前的第647f条而正在服刑的人,无论是经审判还是通过公开或协商认罪,均可向作出定罪判决的初审法院申请撤销或驳回判决。
(b)CA 刑法 Code § 1170.22(b) 如果法院记录显示申请人因违反2017年12月31日修订前的第647f条而被定罪,法院应撤销该定罪,并对该人就任何剩余罪名重新判刑。
(c)CA 刑法 Code § 1170.22(c) 根据(b)款正在服刑并被重新判刑的人,应获得已服刑时间的抵免,并应接受其在获释后原本应受的监督时间,以较短者为准,除非法院酌情在其重新判刑命令中解除该人的监督。
(d)CA 刑法 Code § 1170.22(d)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进行的重新判刑均不得导致施加比原判刑期更长的刑期,或恢复根据协商认罪协议驳回的指控。
(e)CA 刑法 Code § 1170.22(e) 在完成因违反2017年12月31日修订前的第647f条而定罪的刑期后,第1170.21条的规定应适用。
(f)CA 刑法 Code § 1170.22(f) 本条及相关条款均无意削弱或废除不属于本条范围内的任何案件的判决的终局性。
(g)CA 刑法 Code § 1170.22(g) 根据本条命令的重新判刑听证会,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节(b)款第(7)项下的“定罪后释放程序”。
(h)CA 刑法 Code § 1170.22(h) 本条规定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作出的少年犯罪裁定和处置,如果该少年原本不会被认定犯有罪行,或者不会被认定犯有受本条管辖的罪行。
(i)CA 刑法 Code § 1170.22(i) 司法委员会应颁布并提供所有必要的表格,以便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申请和呈请书。

Section § 1170.45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每年需要收集并报告加州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数据,特别是要关注被告的种族和族裔。立法机构计划为这项数据收集工作提供资金。

Section § 117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第288条,让未成年人参与不当行为,并且使用淫秽或有害材料来诱导未成年人,那么在根据第1170条 (b) 款确定刑罚时,这一行为将被视为加重犯罪的因素。

实施违反第288条规定行为的人,若使用了淫秽或有害物质诱导、说服或鼓励未成年人从事猥亵或淫荡行为,则在根据第1170条 (b) 款判处刑期时,此事实应被视为加重犯罪情节。

Section § 1170.7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认定犯有某些与毒品相关的罪行,或与这些罪行相关的加重指控,并且受害者是11岁或以下的儿童,那么这一情况将被用来加重其刑罚。

Section § 1170.7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与毒品相关的重罪,法院在决定是否判处更严厉的刑罚时,需要考虑所涉毒品的数量。

经判决犯下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7、11378或11378.5条的重罪时,法院在决定是否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b)款判处加重刑期时,应考虑所涉受管制物质的数量。

Section § 1170.7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与甲基苯丙胺相关的重罪,且该毒品是结晶形式的,这一细节将使罪行更加严重。这可能导致在决定刑期时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Section § 1170.7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实施或企图实施某些犯罪(例如性侵犯或家庭暴力),并且他们与受害人或目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亲属关系,那么这种与受害人或未成年人的关系可以使惩罚更加严厉。在判决时,这被称为加重情节。

Section § 1170.7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第451条规定的纵火罪被定罪,并且他们实施该行为是为了报复财产的业主或租户,原因是因为业主或租户采取了驱逐或其他法律行动,那么这将使罪行更加严重。这可能导致根据第1170条 (b) 款判处更严厉的刑罚。

Section § 117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企图对一名执法人员犯下可判处终身监禁的罪行,并且他们知道受害者正在执勤,那么在决定刑罚时,这会使该罪行变得更加严重。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某些法律条款中列出的执法人员。

Section § 117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出售或赠送非法药物而被定罪,并且知道接受药物的人存在某些特定情况,那么其刑罚将会加重。具体来说,如果接受药物的人当时怀孕、曾有暴力重罪前科,或者正在接受心理治疗,那么这将被视为更严重的罪行。

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2、11360、11379或11379.5条的规定,被判犯有违反行为时,犯罪人明知或理应知道,其非法出售、提供、施用或赠送受管制物质的对象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在依照第1170条(b)款规定判处刑期时,此事实应作为加重犯罪情节:
(a)CA 刑法 Code § 1170.82(a) 在出售、提供、施用或赠送受管制物质时,该人处于怀孕状态。
(b)CA 刑法 Code § 1170.82(b) 该人曾被判犯有暴力重罪,如第667.5条(c)款所定义。
(c)CA 刑法 Code § 1170.82(c) 在出售、提供、施用或赠送受管制物质时,该人正在接受针对精神障碍或药物滥用的心理治疗。

Section § 1170.8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严重重罪,并且在犯罪过程中捆绑、束缚或禁锢了受害者,那么这种行为会使惩罚更加严厉。这被视为一个加重情节,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判决。

Section § 117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犯下重罪袭击或殴打,目的是阻止某人作证,或者因为该人协助了执法部门,这会使惩罚更加严厉。它也适用于任何受害人因年龄或残疾等原因特别脆弱的重罪,这使其成为加重判决的一个因素。

(a)CA 刑法 Code § 1170.85(a) 任何重罪袭击或殴打罪行被定罪后,如果犯罪是为了阻止或劝阻一个现在是或可能成为证人的人出席或在任何法律授权的审判、诉讼或调查中作证,或者如果犯罪是因为该人向执法人员或刑事或少年法庭诉讼中的检察官提供了协助或信息,则在根据第1170条(b)款判处刑期时,应被视为加重犯罪情节。
(b)CA 刑法 Code § 1170.85(b) 任何重罪被定罪后,如果犯罪受害人因年龄或重大残疾而特别脆弱或无法自卫,则在根据第1170条(b)款判处刑期时,应被视为加重情节。

Section § 1170.8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针对在校学生的性犯罪或袭击等特定严重罪行被定罪,且犯罪发生在学校区域内,这一事实将加重其在加州的刑罚。

在被判犯有第220、261、261.5、264.1或266j条规定的重罪时,如果该重罪是在第626条 (c) 款所定义的“安全学校区域”内实施的,且受害者是当前在校学生,则此事实应被视为根据第1170条 (b) 款判处刑期时的加重情节。

Section § 1170.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持有、使用或提供枪支而面临额外处罚(称为“加重处罚”),并且他们明知或理应知道该枪支是盗窃所得,那么这种知情可以作为将其处罚提高到最高水平的理由。

Section § 1170.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曾在美国军队服役的人被判重罪,且因服役而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性脑损伤或药物滥用等问题,法院在量刑时应将其视为可能减轻刑罚的因素。如果最初未考虑这些问题,他们可以申请复核判决。

法院将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该个人是否符合重新考虑的条件。如果符合,法院可以减轻其刑罚或将定罪改为较轻的罪行,但不得延长原判刑期。该法律甚至适用于过去的定罪,并确保个人获得已服刑期的折抵,同时保留其在其他法律下的权利。

此项考虑不适用于某些严重的过往罪行,且惩教部门没有义务对退伍军人进行这些问题的评估。

(a)CA 刑法 Code § 1170.91(a) 如果法院认定被判犯有重罪的被告是或曾是美国军人,且可能因其兵役而患有性创伤、创伤性脑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药物滥用或精神健康问题,法院在量刑时应将此情况视为减刑因素。此项考虑不排除法院将因其他原因导致的类似创伤、损伤、药物滥用或精神健康问题视为证据或减刑因素。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9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91(b)(1) 目前正在服重罪判决刑期的人,无论是经审判还是认罪,如果其是或曾是美国军人,且可能因其兵役而患有性创伤、创伤性脑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药物滥用或精神健康问题,则可向作出该案定罪判决的初审法院申请撤销原判,请求重新量刑,前提是该人因兵役而患有性创伤、创伤性脑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药物滥用或精神健康问题的情况在量刑时未被视为减刑因素。
(2)CA 刑法 Code § 1170.91(b)(2) 如果最初对该人量刑的法院无法处理,首席法官应指定另一名法官对该申请作出裁决。
(3)CA 刑法 Code § 1170.91(b)(3) 收到本款项下的申请后,法院应在向控方、辩方以及该罪行的任何受害人发出不少于15天的通知后,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定该人是否符合本款项下的标准。在该听证会上,控方应有机会就申请人重新量刑的资格和适宜性发表意见。如果该人符合标准,法院为了司法公正,无论原判刑是经审判还是认罪后作出,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刑法 Code § 1170.91(b)(3)(A) 通过修改判决来减少被告的监禁期限。
(B)CA 刑法 Code § 1170.91(b)(3)(B) 撤销定罪,并对任何必然包含的较轻罪行或相关较轻罪行作出判决,无论该罪行是否在原起诉书中被指控,然后经被告和被告被判刑的县的检察官双方同意,或如果案件最初由司法部起诉则经总检察长同意,重新判处被告较短的监禁期限。
(4)CA 刑法 Code § 1170.91(b)(4) 根据本款项重新量刑的人应获得已服刑期的折抵。
(5)CA 刑法 Code § 1170.91(b)(5) 根据本款项重新量刑不得导致判处的刑期长于原判刑期。
(6)CA 刑法 Code § 1170.91(b)(6) 本款项不改变或削弱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节(Marsy’s Law)所赋予的任何权利。
(7)CA 刑法 Code § 1170.91(b)(7) 本款项不削弱或废除该人原本可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8)CA 刑法 Code § 1170.91(b)(8) 本款项不削弱或废除不属于本款项范围内的任何案件判决的终局性。
(9)CA 刑法 Code § 1170.91(b)(9) 本款项不要求惩教康复部提供医疗或精神健康评估,以识别潜在的与服役相关的损伤。
(10)CA 刑法 Code § 1170.91(b)(10) 本款项应具有追溯力。
(c)CA 刑法 Code § 1170.91(c) 本节不适用于被判犯有或曾有一项或多项前科的,第667节(e)款第(2)项(C)分项第(iv)条中规定的罪行,或根据第290节(c)款要求登记的罪行。

Section § 1170.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量刑法中特定法律引用应如何根据犯罪发生日期来理解。对于在2012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罪行,对其他法律的引用应按其在2012年11月7日的文本进行解释。对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实施的罪行,这些引用应按其在2024年1月1日的文本进行解释。

(a)CA 刑法 Code § 1170.125(a) 尽管有1994年11月8日全州大选通过的第184号提案第2节的规定,对于在2012年11月7日或之后但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所有罪行,第1170.12节和第1170.126节中对现有法规的所有引用均指这些节在2012年11月7日时的文本。
(b)CA 刑法 Code § 1170.125(b) 尽管有1994年11月8日全州大选通过的第184号提案第2节的规定,对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实施的所有罪行,第1170.12节和第1170.126节中对现有法规的所有引用均指这些节在2024年1月1日时的文本。

Section § 1170.126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某些因非暴力、非严重重罪而服无期徒刑的囚犯请求减刑。囚犯必须提交重新量刑的申请,但那些有“二次打击”定罪的囚犯不符合资格。法院在决定时将考虑囚犯的犯罪记录、狱中表现以及对公共安全的风险。如果符合条件,囚犯将被重新量刑,除非被认为对公共安全风险过大。新判决不能长于原判决。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囚犯可以放弃出庭。如果原判法官无法处理,可以指派新法官。现有权利和其他判决的终局性不受影响。

(a)CA 刑法 Code § 1170.126(a) 本条及相关法规的重新量刑规定旨在专门适用于目前正在根据第667条(e)款第(2)项或第1170.12条(c)款第(2)项服不定期徒刑的人员,其根据本法所判刑期本不应为不定期无期徒刑。
(b)CA 刑法 Code § 1170.126(b) 任何经审判或认罪,被判犯有一项或多项重罪,且该重罪未被第667.5条(c)款或第1192.7条(c)款定义为严重和/或暴力重罪,并根据第667条(e)款第(2)项或第1170.12条(c)款第(2)项被判处不定期无期徒刑的人员,可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更晚的日期,向对其案件作出定罪判决的审判法院提交撤销判决的申请,请求根据第667条(e)款和第1170.12条(c)款的规定重新量刑,依照增加本条的法案所修订的这些法规。
(c)CA 刑法 Code § 1170.126(c) 任何目前正在服刑,因根据第667条(e)款第(1)项或第1170.12条(c)款第(1)项判处的“二次打击”定罪而入狱的人员,均无资格根据本条规定获得重新量刑。
(d)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126(d)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70.126(d)(b)款所述的撤销判决申请应指明所有目前被指控的重罪,这些重罪导致了根据第667条(e)款第(2)项或第1170.12条(c)款第(2)项(或两者)判处的刑期,并应指明所有根据第667条(d)款和第1170.12条(b)款被指控并证明的先前定罪。
(e)CA 刑法 Code § 1170.126(e) 囚犯符合重新量刑的资格,如果:
(1)CA 刑法 Code § 1170.126(e)(1) 囚犯因一项或多项未被第667.5条(c)款或第1192.7条(c)款定义为严重和/或暴力重罪的重罪定罪,而根据第667条(e)款第(2)项或第1170.12条(c)款被判处不定期无期徒刑。
(2)CA 刑法 Code § 1170.126(e)(2) 囚犯目前的判决并非因第667条(e)款第(2)项(C)分项的第(i)至(iii)款(含)或第1170.12条(c)款第(2)项(C)分项的第(i)至(iii)款(含)中列出的任何罪行而判处。
(3)CA 刑法 Code § 1170.126(e)(3) 囚犯没有因第667条(e)款第(2)项(C)分项的第(iv)款或第1170.12条(c)款第(2)项(C)分项的第(iv)款中列出的任何罪行而获得的先前定罪。
(f)CA 刑法 Code § 1170.126(f) 收到根据本条提出的撤销判决申请后,法院应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e)款中的标准。如果申请人符合(e)款中的标准,申请人应根据第667条(e)款第(1)项和第1170.12条(c)款第(1)项重新量刑,除非法院酌情决定重新量刑将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危险。
(g)CA 刑法 Code § 1170.126(g) 在行使(f)款中的酌情权时,法院可以考虑:
(1)CA 刑法 Code § 1170.126(g)(1) 申请人的刑事定罪记录,包括所犯罪行的类型、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先前监禁的期限以及犯罪行为的久远程度;
(2)CA 刑法 Code § 1170.126(g)(2) 申请人的纪律记录和监禁期间的改造记录;以及
(3)CA 刑法 Code § 1170.126(g)(3) 法院在其酌情权范围内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证据,以决定新的判决是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h)CA 刑法 Code § 1170.126(h)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法重新量刑均不得导致判处的刑期长于原判刑期。
(i)CA 刑法 Code § 1170.126(i) 尽管有第977条(b)款的规定,申请重新量刑的被告可以放弃出庭接受重新量刑,但前提是在重新量刑时不起诉书不被修改,并且不会对该个人进行新的审判或重审。弃权书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被告签署。
(j)CA 刑法 Code § 1170.126(j) 如果最初判处被告的法院无法对被告重新量刑,首席法官应指定另一名法官对被告的申请作出裁决。
(k)CA 刑法 Code § 1170.126(k)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削弱或废除被告原本可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l)CA 刑法 Code § 1170.126(l) 本节及相关章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削弱或废除不属于本法案范围内的任何案件的判决终局性。
(m)CA 刑法 Code § 1170.126(m) 根据本法案命令的重新量刑听证会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节(b)款第(7)项(马西法)下的“定罪后释放程序”。

Section § 1170.127

Explanation

因精神错乱被判无罪并被送往州立医院收治的人,可以请求法院缩短其收治期限。缩短后的期限将是如果另一项法律在他们最初被收治时已生效,他们本应被收治的期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如果该人被判有罪,他们将符合第1170.126条规定的减刑资格;并且申请必须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提交,除非有正当理由可以延迟提交。

如果根据本法律缩短了收治期限,收治期仍必须留出时间来满足某些要求。如果缩短后的期限不足以满足这些要求,法院可以将期限延长最多240天,以便有时间满足这些要求。

(a)CA 刑法 Code § 1170.127(a) A person who is committed to a state hospital after being found 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 pursuant to Section 1026 may petition the court to have his or her maximum term of commitment, as established by Section 1026.5, reduced to the length it would have been had Section 1170.126 been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the original determination. Both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required for the maximum term of commitment to be reduced:
(1)CA 刑法 Code § 1170.127(a)(1) The person would have met all of the criteria for a reduction in sentence pursuant to Section 1170.126 had he or she been found guilty.
(2)CA 刑法 Code § 1170.127(a)(2) The person files the petition for a reduction of the maximum term of commitment before January 1, 2021, or on a later date upon a showing of good cause.
(b)CA 刑法 Code § 1170.127(b) If a petitioner’s maximum term of confinement is ordered reduced under this section, the new term of confinement must provide opportunity to meet requirement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1026.5. If a petitioner’s new maximum term of confinement ordered under this section does not provide sufficient time to meet requirement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1026.5, the new maximum term of confinement may be extended, not more than 240 days from the date the petition is granted, in order to meet requirement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1026.5.

Section § 11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判后程序的流程,这些程序涉及根据可能导致被告获得较轻刑罚的特定法律重新审视判决或定罪。到2025年3月1日,各县的法官需要制定一个计划,以高效处理这些案件。他们将与不同的法律代表合作,组织这些听证会。

法院程序将考虑为被告指派律师,并可能修改判决,无论被告过去是否认罪,且不影响现有认罪协议。被告有权被告知裁决及其上诉权。

惩教部门的记录可供这些程序查阅,但敏感数据通过删节得到保护,且该部门已制定了如何查阅这些记录的指南。如果受害者及时提出请求,将有机会发表意见。

(a)CA 刑法 Code § 1171(a) 就本节而言,“判后程序”是指根据宽大处理法规修改判决或定罪的程序。宽大处理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第1170.18、1172.1、1172.6、1172.7和1172.75节。
(b)CA 刑法 Code § 1171(b) 在2025年3月1日或之前,各县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应召开会议,以制定公平高效处理判后程序的计划。首席法官应邀请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或其他贫困辩护服务代表,以及首席法官认为必要的其他实体代表参加会议,以确保判后程序及时高效。在会议上,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应确定判后程序如何分配给个别法官,包括是否由原判法官或指定法官审理。首席法官可自行决定召开进一步的会议。
(c)CA 刑法 Code § 1171(c) 以下规定适用于所有判后程序,除非与法规中规定的更具体规则存在冲突,在此情况下,应适用更具体的法规:
(1)CA 刑法 Code § 1171(c)(1) 在收到启动法律授权的判后程序的请求后,法院应考虑是否指派律师代表被告。本节不阻止法院在稍后时间指派律师。
(2)CA 刑法 Code § 1171(c)(2) 法院应考虑自原判决作出以来出现的任何相关情况,并有权修改被告判决的各个方面,包括在认罪答辩后作出的判决。
(3)CA 刑法 Code § 1171(c)(3) 判决的任何变更均不得成为检察官或法院撤销认罪协议的依据。
(4)CA 刑法 Code § 1171(c)(4) 法院应记录在案其批准或驳回启动判后程序初步请求的理由,并应将裁决通知被告。
(5)CA 刑法 Code § 1171(c)(5) 在对请求作出裁决后,法院应告知被告其上诉权以及上诉所需步骤和时间。
(6)CA 刑法 Code § 1171(c)(6) 当事方可放弃听证,直接进行重新量刑。被告可放弃亲自出席重新量刑听证会,并可通过远程技术出庭。如果犯罪受害者希望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款的规定,或根据适用于听证会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发表意见,受害者应在收到寻求重新量刑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检察机关其希望发表意见的请求,法院应为受害者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
(d)CA 刑法 Code § 1171(d) 本节不削弱检察机关反对在判后程序中请求救济的能力。
(e)CA 刑法 Code § 1171(e) 本节不得被解释为授权任何被倡议法规禁止的事项。
(7)Copy CA 刑法 Code § 1171(e)(7)
(A)Copy CA 刑法 Code § 1171(e)(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第13201和11081节,以及《民法典》第1798.24和1798.34节,应被告律师、被告被判刑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或如果司法部最初起诉该案件则为总检察长的请求,惩教与康复部应根据本分段和分段 (C),向请求方提供案件摘要、纪律记录、改造计划记录、纪事以及部门认为与判后程序相关的任何其他材料。
(B)CA 刑法 Code § 1171(e)(7)(A)(B) 对于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请求,记录应在请求后的45天内提供,除非请求方同意延长此期限。记录应以安全的电子格式提供。本节不削弱当事方或法院请求额外记录的能力,部门应尽快提供这些记录。
(C)CA 刑法 Code § 1171(e)(7)(A)(C) 如果惩教与康复部持有根据部门规定确定为机密的相关记录,部门应在向请求方提供记录之前删节此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