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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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介绍了《孕妇和育儿妇女替代量刑计划法案》,该法案旨在为怀孕或正在育儿的妇女提供不同的量刑选择。

本章应被称为《孕妇和育儿妇女替代量刑计划法案》。

Section § 1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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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与吸毒成瘾的怀孕和育儿妇女替代量刑项目相关的具体定义。它澄清了诸如“机构”(即运营该项目的私人实体)和“建设”(涉及任何建筑和设施的变更)等术语的含义。“县”指每个县的监事会,“法院”指判处罪犯由惩教部羁押的高等法院。其他定义包括“设施”(指项目中使用的物理空间)和“部门”(即负责监督的惩教部)。

就本章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174.1(a) “机构”指由部门选定运营本项目的私人机构。
(b)CA 刑法 Code § 1174.1(b) “建设”指设施的购买、新建、重建、改建、翻新或更换,或其组合。
(c)CA 刑法 Code § 1174.1(c) “县”指由县监事会代表的每个独立县。
(d)CA 刑法 Code § 1174.1(d) “法院”指判处罪犯由部门羁押的高等法院。
(e)CA 刑法 Code § 1174.1(e) “部门”指惩教部。
(f)CA 刑法 Code § 1174.1(f) “设施”指非安全物理建筑、房间、区域和设备。
(g)CA 刑法 Code § 1174.1(g) “项目”指一项针对吸毒成瘾的怀孕和育儿妇女的强化替代量刑项目。

Section § 11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1500万美元,专门用于为参与替代量刑项目的孕妇和育儿妇女建设设施。这些设施旨在通过社区型设施和项目减少吸毒和再犯,前提是此类项目的立法获得通过。如果资金未用于这些目的,可能会被转用于其他特定的住房项目。

惩教与康复部负责在人口大县创建和管理这些设施,重点关注洛杉矶和圣地亚哥等地区。这些设施将提供专业的酒精和毒品治疗项目。运营这些项目的机构必须展示出某些能力,例如为有药物滥用问题的妇女提供综合服务以及获得额外资金。法规规定,项目应包括住宿和门诊过渡服务。

(a)CA 刑法 Code § 1174.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1990年预算法第2节第5240-311-751项的未支配余额应归还至1990年监狱建设基金的未拨款盈余。特此从1990年监狱建设基金中向惩教部拨款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用于场地征用、场地研究、环境研究、总体规划、建筑方案设计、示意图、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以及长周期采购和设备项目,旨在建设用于孕妇和育儿妇女替代量刑项目的设施。这些资金不得用于任何运营成本,包括该部门根据第1174.3节(c)款报销的费用。未根据本章支出的资金,应由惩教与康复部或在其监督下,用于规划、建设、翻新或改造社区型设施,以实施旨在减少吸毒和再犯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中心、毒品犯监禁和康复设施、多功能惩教中心以及针对假释人员的强化项目中心。在授权设立这些项目的立法颁布之前,这些资金不得支出。如果立法机关发现惩教与康复部已真诚努力选址社区型设施,但截至1998年1月1日,指定用于这些社区型设施的资金仍未支出,立法机关可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一级(Level I)住房。
(b)CA 刑法 Code § 1174.2(b) 惩教与康复部应根据本章规定,在人口超过45万的县或多县区域购买、设计、建造和翻新设施。该部门应在其他县中,优先选择洛杉矶县、圣地亚哥县,以及由惩教与康复部部长确定的一个湾区县、一个中央谷地县和一个内陆帝国县。该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协商,设计具有具体要求和标准的核心酒精和毒品治疗项目。住宿设施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中管辖酒精中毒或药物滥用康复或治疗设施许可的规定进行许可。住宿和非住宿项目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证,以符合其围产期服务标准。资金应根据以下所有标准和程序授予选定的机构服务提供者:
(1)CA 刑法 Code § 1174.2(b)(1) 具备根据本章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吸毒孕妇或带子女的妇女提供综合服务的能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174.2(b)(1)(A) 基于成功项目标准的所提议项目类型的成功记录。
(B)CA 刑法 Code § 1174.2(b)(1)(B) 拟负责项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C)CA 刑法 Code § 1174.2(b)(1)(C) 成本效益,包括每位服务对象的成本。
(D)CA 刑法 Code § 1174.2(b)(1)(D) 具备尽快实施项目的能力。
(E)CA 刑法 Code § 1174.2(b)(1)(E) 具备接受转介的能力,并与缓刑部门共同参与确定项目合格候选人的过程。
(F)CA 刑法 Code § 1174.2(b)(1)(F) 具备寻求和获得补充资金的能力,以支持本设施的整体管理,资金来源可包括任何可能支持本项目的县、州或联邦来源,包括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急服务办公室、州社会服务部、州立医院部或任何县公共卫生部门。此外,该机构还应努力从所有县、州或联邦来源争取其他可用资金用于项目实施。
(G)CA 刑法 Code § 1174.2(b)(1)(G) 具备对项目参与者提供强化监督的能力,以确保完整的日常项目安排。
(2)CA 刑法 Code § 1174.2(b)(2) 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向选定的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用于准备和实施选定的提案。
(3)CA 刑法 Code § 1174.2(b)(3) 该部门应与当时正在提供类似项目服务的现有项目运营者、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其在项目开发中可能确定的其他方进行协商。

Section § 1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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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概述了为针对原本将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女性的项目设计和运营设施的指导方针。这些设施必须包含非安全住宿、教育和治疗等各种服务的空间。将选择一个机构来运营该项目,确保其遵守法律和健康标准。部门的财政支持将覆盖未由其他途径资助的实际成本。最近用于居住目的的设施免受环境法规的约束,而容纳最多75名妇女和儿童的项目不需要某些立法批准。

(a)CA 刑法 Code § 1174.3(a) 部门应确保设施设计提供充足空间以实施本章规定,包括非安全住宿、项目安排、托儿服务、餐饮服务、治疗服务、教育或职业服务、强化日间治疗以及过渡性生活技能服务的能力。
(b)CA 刑法 Code § 1174.3(b) 获选运营该项目的机构应根据本章规定的标准以及部门制定的任何标准,管理和运营该中心及项目。这些职责应包括维护并遵守所有法律、法规和健康标准。部门应签订合同,报销获选运营该项目的机构为原本将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女性所产生的、未由其他资金来源提供的实际成本。
(c)CA 刑法 Code § 1174.3(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过去五年内用于多人居住的任何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旅馆、酒店、长期护理机构、公寓楼和寄宿公寓,也不适用于根据本章建造或租赁的、旨在容纳不超过75名妇女和儿童的任何设施项目。
(d)CA 刑法 Code § 1174.3(d) 根据本章提交的提案免于批准以及向监狱建设运营联合立法委员会及其他立法财政委员会提交计划和规范。

Section § 1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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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描述了一项针对特定女性的替代量刑计划,主要面向有吸毒史且有年幼子女的孕妇或育儿妇女。要符合资格,参与者不能有谋杀或绑架等严重罪行的前科,且刑期不得超过36个月。在量刑前,缓刑部门的评估和地方检察官的意见将有助于决定该计划是否适合被告,同时会考虑其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被告从治疗中受益的可能性。

如果认为有益,法官可以建议将参与该计划作为量刑的一部分,由惩教署署长决定安置。参与者必须同意相关条款,如果成功完成计划并在监督下过渡,他们有可能获得减刑。未能完成计划将导致服满原判刑期,但计划期间的时间会计入刑期。

(a)CA 刑法 Code § 1174.4(a) 凡符合参与本替代量刑计划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刑法 Code § 1174.4(a)(1) 有吸毒史的孕妇,或有吸毒史且在进入计划时有一名或多名六岁以下子女的孕妇或育儿妇女。对于有子女的妇女,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应与母亲一同居住在设施内。
(2)CA 刑法 Code § 1174.4(a)(2) 从未因以下任何罪行服过刑,也未在本次诉讼中被判犯有或企图犯有以下任何罪行:
(A)CA 刑法 Code § 1174.4(a)(2)(A) 谋杀或故意杀人。
(B)CA 刑法 Code § 1174.4(a)(2)(B) 蓄意伤人。
(C)CA 刑法 Code § 1174.4(a)(2)(C) 强奸。
(D)CA 刑法 Code § 1174.4(a)(2)(D) 绑架。
(E)CA 刑法 Code § 1174.4(a)(2)(E)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鸡奸。
(F)CA 刑法 Code § 1174.4(a)(2)(F)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口交。
(G)CA 刑法 Code § 1174.4(a)(2)(G) 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如第288条所定义。
(H)CA 刑法 Code § 1174.4(a)(2)(H) 任何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重罪。
(I)CA 刑法 Code § 1174.4(a)(2)(I) 任何被告对除同谋者以外的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并已根据第12022.53条、第12022.7条或第12022.9条的规定被指控并证明的重罪,或任何被告使用枪支,并已根据第12022.5条、第12022.53条或第12022.55条的规定被指控并证明的重罪。
(J)CA 刑法 Code § 1174.4(a)(2)(J) 抢劫。
(K)CA 刑法 Code § 1174.4(a)(2)(K) 任何在《车辆法典》所定义的有人居住的住宅或拖车,或任何其他建筑物的有人居住部分实施的抢劫,且已指控并证明被告在实施该抢劫时亲自使用了致命或危险武器,如第12022条(b)款所规定。
(L)CA 刑法 Code § 1174.4(a)(2)(L) 违反第451条(a)款的纵火罪。
(M)CA 刑法 Code § 1174.4(a)(2)(M) 违反第289条(a)款的性侵犯,如果该行为是违背受害者意愿,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
(N)CA 刑法 Code § 1174.4(a)(2)(N) 违反第264.1条的结伙强奸或结伙性侵犯。
(O)CA 刑法 Code § 1174.4(a)(2)(O) 违反第288.5条的持续性虐待儿童。
(P)CA 刑法 Code § 1174.4(a)(2)(P) 意图实施蓄意伤人、强奸、鸡奸、口交、结伙强奸、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或性侵犯的袭击。
(Q)CA 刑法 Code § 1174.4(a)(2)(Q) 违反第245条(a)款的使用致命武器或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进行袭击。
(R)CA 刑法 Code § 1174.4(a)(2)(R) 第667.5条所定义的任何暴力重罪。
(S)CA 刑法 Code § 1174.4(a)(2)(S) 违反第12022条。
(T)CA 刑法 Code § 1174.4(a)(2)(T) 违反第18745条。
(U)CA 刑法 Code § 1174.4(a)(2)(U) 一级入室盗窃。
(V)CA 刑法 Code § 1174.4(a)(2)(V) 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1条、第11351.5条、第11352条、第11353条、第11358条、第11359条、第11360条、第11370.1条、第11370.6条、第11378条、第11378.5条、第11379条、第11379.5条、第11379.6条、第11380条或第11383条。
(3)CA 刑法 Code § 1174.4(a)(3) 未被判处超过36个月的州立监狱刑期。
(b)CA 刑法 Code § 1174.4(b) 在量刑前,如果法院提议考虑安置,法院应考虑缓刑部门的书面评估,该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174.4(b)(1) 被告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参与资格。
(2)CA 刑法 Code § 1174.4(b)(2) 被告及其符合条件的子女的参与是否被认为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3)CA 刑法 Code § 1174.4(b)(3) 被告是否愿意接受药物滥用治疗并能从参与该计划中受益。
(4)CA 刑法 Code § 1174.4(b)(4) 如果该子女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规定的少年法庭受抚养子女,该计划是否被认为符合被告符合条件的子女的最佳利益,由县级适当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代表确定。
(c)CA 刑法 Code § 1174.4(c) 地方检察官应向法院提出被告是否会从该计划中受益的建议,法院在作出决定时应予以考虑。如果法院的决定未经地方检察官同意,法院应书面说明其理由并将其记录在案。
(d)CA 刑法 Code § 1174.4(d)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可能受益于参与本计划,法院可根据第1170条(h)款判处监禁,并建议被告根据本章规定参与该计划。法院应在判处此刑罚后48小时内通知部门。
(e)CA 刑法 Code § 1174.4(e) 惩教署署长在决定囚犯是否安置于该计划时,应考虑法院的建议。
(f)CA 刑法 Code § 1174.4(f) 经惩教署署长接受参与该计划的女性,应由县根据第1202a条送至部门选定的设施。在署长接受女性参与该计划之前,县应向署长提供必要信息,以确定其资格和适当的安置状况。服务和后续护理的优先权应给予被监禁于计划设施所在县或邻近县的囚犯。
(g)CA 刑法 Code § 1174.4(g) 在被接纳参与该计划之前,每位参与者应自愿签署一份协议,明确规定参与该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h)CA 刑法 Code § 1174.4(h) 如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囚犯未被推荐参与该计划,部门可将囚犯转回量刑法院。部门应通过一份评估报告将囚犯转交法院,报告中应说明部门对其资格的评估,并请求法院作出推荐。
(i)CA 刑法 Code § 1174.4(i) 成功完成该计划的女性,包括在强化假释监督下至少一年的过渡服务,应解除假释。未能成功完成该计划的女性,应根据第1170条(h)款被送回监禁,在那里她们将服完原判刑期。这些人应根据第2933条,在原判刑期中获得在计划中服刑时间的全部折抵。

Section § 11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必须为它负责的每个项目提供资金,并监督、评估这些项目的效果和活动。

Section § 117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实施与惩教政策变更相关的规章的流程。截至1996年7月1日,惩教署署长可以制定豁免于某些行政要求的标准,从而允许更即时的变更。截至1995年7月1日,必须提交紧急规章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福利,这些规章将持续有效至1996年7月1日,除非更新为永久规章。永久规章必须在1996年5月15日之前提交。

(a)CA 刑法 Code § 1174.8(a) 部门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五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规章以实施本章。
(b)CA 刑法 Code § 1174.8(b) 尽管有(a)款和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除非本章另有具体规定,截至1996年7月1日,惩教署署长有权通过发布署长标准来实施、解释并具体化本章所作的修改。这些标准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五章(自第11340条起))第五条(自第11346条起)和第六条(自第11349条起)的要求,并应保持有效至1996年7月1日,除非根据(c)款被终止、取代或重新采纳为紧急规章。
(c)CA 刑法 Code § 1174.8(c) 在1995年7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紧急规章以实施本章。这些紧急规章应被该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所必需,并应保持有效至1996年7月1日,除非根据(d)款,符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五章(自第11340条起))第五条(自第11346条起)和第六条(自第11349条起)的永久规章被终止、取代或重新采纳。
(d)CA 刑法 Code § 1174.8(d) 部门应在1996年5月15日或之前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一份合规证明以采纳永久规章。

Section § 1174.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本章由惩教部运营的任何计划设施,无需遵守《健康与安全法》特定部分中列出的某些健康和安全法规。

根据本章由惩教部管理的计划设施,免除《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和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的要求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