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开始后至判决前的程序判决或认定
Section § 1147
Section § 1148
如果某人被控犯有重罪,他们在宣判时必须亲自到庭,除非法院认定,尽管已努力让他们到庭,但为了司法公正,他们不在场更好。对于轻罪指控,即使当事人不在场,也可以宣判。
Section § 1149
当陪审团回到法庭时,法官或法庭书记员会询问他们是否已做出决定。如果陪审团主席回答“是”,他们就必须在被要求时宣布他们的裁决。
Section § 1150
Section § 1151
Section § 1152
特别裁决是指陪审团只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决定,而法官决定法律如何适用于这些事实。陪审团的职责是弄清楚实际发生了什么,而不关注证据本身。一旦他们呈现这些事实,就由法官来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决。
Section § 1153
这项法律规定,特别裁决(即陪审团就某些事实问题作出的具体裁定)必须由陪审团书面记录,或在陪审团在场时记入法院的官方记录。在陪审团解除职责之前,必须将裁决宣读给他们,并且他们必须同意。
Section § 1155
Section § 1156
Section § 1157
Section § 1158
Section § 1158
如果被告被指控在犯罪或被捕时持有武器,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决定这一指控是否属实。如果被告被判有罪,他们还必须说明被告是否持有武器,并且这一认定必须针对每项相关指控进行记录。
同样,如果被告被指控在犯罪中使用枪支,陪审团必须确定是否如指控所述使用了枪支。除了主要判决之外,对于每项指控使用枪支的罪名,都需要作出这一单独的决定。
Section § 1160
如果陪审团正在审理涉及多名被告或多项指控的案件,并且无法就所有被告或所有指控达成一致裁决,他们仍然可以就其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作出裁决。对于这些裁决,将作出判决,而未解决的被告或指控可以重新审理。
Section § 1161
如果陪审团裁定某人有罪,但法院认为陪审团可能误解了法律,法院可以向他们解释正确的法律,并要求他们重新考虑。如果陪审团重新考虑后仍然作出相同的有罪判决,那么该判决就成立。但是,如果陪审团裁定某人无罪,法院不能要求他们重新考虑。
如果陪审团作出的判决没有明确说明是有罪还是无罪,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澄清,并且在判决明确显示其意图之前,该判决不会正式生效。
Section § 1162
Section § 1163
在陪审团的判决正式记录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询问陪审团。这意味着每位陪审员都会被单独询问该判决是否确实是他们的。如果有任何陪审员不同意,整个陪审团必须回去进一步讨论。
Section § 1164
当陪审团达成裁决时,法庭书记员会将其记录下来。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书记员会将裁决宣读给陪审团,并确认其是否一致。如果有陪审员不同意,则会记录下来,陪审团会再次审议案件。如果没有异议,裁决即被接受,陪审团随即解散。
然而,除非法庭确认他们已就裁决达成一致,或正式声明他们无法就所有问题作出决定(例如罪行的严重程度或过去的定罪记录),否则陪审团不能被解散。
Section § 1165
Section § 1166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时,通常会被羁押或还押,除非法院认为他们不构成威胁,罪行不严重,并且会返回接受判决。这一决定还取决于他们的犯罪记录和逃跑的可能性。然而,被判犯有可处以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或死刑的罪行的被告,在等待判决期间必须被羁押。如果被告被羁押,任何已交的保释金将被取消并退还。
Section § 1168
根据本法律,如果某人犯下罪行,其惩罚涉及多种可能的监禁期限或州立监狱中的一个固定期限,他们将根据特定指导方针判刑,除非他们获得缓刑、新审判或暂缓判决。如果他们不符合这些条件但仍被判入狱,法院将不决定他们服刑多久。即使监禁期限非常短,例如一年零一天,也适用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