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7

Explanation
陪审团做出决定后,他们会被带回法庭。会点名所有陪审员,以确保每个人都在场。如果有任何陪审员缺席,其余陪审团成员将被解散,并且不会宣布任何决定。这意味着审判可以在以后再次进行。

Section § 114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控犯有重罪,他们在宣判时必须亲自到庭,除非法院认定,尽管已努力让他们到庭,但为了司法公正,他们不在场更好。对于轻罪指控,即使当事人不在场,也可以宣判。

如果被控犯有重罪,被告必须在宣判前亲自出庭,除非在尽合理努力促使被告出庭后,法院认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接受判决。如果是轻罪,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宣判。

Section § 1149

Explanation

当陪审团回到法庭时,法官或法庭书记员会询问他们是否已做出决定。如果陪审团主席回答“是”,他们就必须在被要求时宣布他们的裁决。

当陪审团出庭时,法院或书记员必须询问他们是否已就其裁决达成一致;如果陪审团主席回答肯定,他们必须在被要求时宣布该裁决。

Section § 1150

Explanation
在刑事审判中,陪审团通常会就被告是否有罪或无罪作出整体决定,这被称为“一般裁决”。然而,在重罪案件中,如果陪审团不确定法律如何适用于他们已确定的事实,他们可以选择发布“特别裁决”来详细说明具体情况,除非案件涉及诽谤。

Section § 11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刑事审判中陪审团裁决的可能结果。如果某人提出无罪抗辩,裁决可以是“有罪”或“无罪”,这取决于他们是否被定罪或宣告无罪。如果辩方主张同一罪行曾被定罪或无罪开释,或者被告曾面临一罪不二审,则裁决可能是“控方胜诉”或“被告胜诉”。如果无罪开释是由于指控与所呈证据之间存在差异,则裁决将是“因指控与证据不符而无罪”。

Section § 1152

Explanation

特别裁决是指陪审团只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决定,而法官决定法律如何适用于这些事实。陪审团的职责是弄清楚实际发生了什么,而不关注证据本身。一旦他们呈现这些事实,就由法官来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决。

特别裁决是指陪审团只认定事实,将判决留给法院。它必须呈现根据证据确立的事实结论,而不是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并且这些事实结论必须如此呈现,以至于法院除了根据这些事实得出法律结论外,别无他事。

Section § 1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别裁决(即陪审团就某些事实问题作出的具体裁定)必须由陪审团书面记录,或在陪审团在场时记入法院的官方记录。在陪审团解除职责之前,必须将裁决宣读给他们,并且他们必须同意。

特别裁决必须由陪审团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在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记入法院笔录,并在陪审团解除职责前,向其宣读并经其同意。

Section § 1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陪审团的特别裁决不必遵循特定的格式。只要它清楚地显示陪审团已确定的事实,就可以。

Section § 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陪审团作出特别裁决后,法院应如何处理。特别裁决是指陪审团作出具体的案件事实认定,而不直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首先,如果被告的抗辩是“无罪”,并且事实表明被告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或相关罪行,法院必须判其有罪。如果事实未能证明有罪,被告必须被宣告无罪。其次,如果被告的抗辩涉及同一罪行的前科、无罪判决或一罪不二审,法院必须根据这些先前结果是否得到证明来决定是判有罪还是无罪。

Section § 1156

Explanation
如果陪审团的特别裁决没有明确说明事实是否足以让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他们只是引用事实而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法官会要求他们重新审议。法官还可以指导陪审团,说明特别裁决中缺少了什么以及他们应该如何正确地呈现他们的调查结果。

Section § 1157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被判犯有可以按程度划分的罪行时,比如一级或二级罪行,由陪审团或法官来决定适用哪个程度。如果他们没有明确指定程度,该罪行将自动被视为较轻的程度。

Section § 1158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被指控犯罪,并且控告书中提及其过往定罪时,如果被告不承认这些过往定罪,陪审团或法官必须裁定这些过往定罪是否属实。如果被告被判犯有当前罪行,陪审团或法官必须明确每项前科是否属实。每项过往定罪都必须单独确认。

Section § 1158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被指控在犯罪或被捕时持有武器,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决定这一指控是否属实。如果被告被判有罪,他们还必须说明被告是否持有武器,并且这一认定必须针对每项相关指控进行记录。

同样,如果被告被指控在犯罪中使用枪支,陪审团必须确定是否如指控所述使用了枪支。除了主要判决之外,对于每项指控使用枪支的罪名,都需要作出这一单独的决定。

(a)CA 刑法 Code § 1158(a) 凡是被指控被告在犯罪时或被捕时,或两者兼有,持有武器的事实,依照本法典第969c条在起诉书或控告书的任何一项被告已提出无罪抗辩的罪名中提出时,陪审团,如果他们认定被告被指控的罪行或其中包含的任何罪行有罪,则还必须认定被告是否如提出无罪抗辩的罪名中所指控的那样持有武器。陪审团对持有武器指控的裁决可以是:“我们认定第____项罪名中包含的持有武器指控属实”,或者“我们认定第____项罪名中包含的持有武器指控不属实”,具体取决于他们认定被告是否如起诉书或控告书的任何特定罪名中所指控的那样持有武器。对于每项指控被告持有武器的罪名,必须单独作出关于持有武器指控的裁决。
(b)CA 刑法 Code § 1158(b) 凡是被指控被告使用枪支的事实,依照第969d条在起诉书或控告书的任何一项被告已提出无罪抗辩的罪名中提出时,陪审团,如果他们认定被告被指控的罪行有罪,则还必须认定被告是否如提出无罪抗辩的罪名中所指控的那样使用枪支。陪审团对使用枪支指控的裁决可以是:“我们认定第____项罪名中包含的使用枪支指控属实”,或者“我们认定第____项罪名中包含的使用枪支指控不属实”,具体取决于他们认定被告是否如起诉书或控告书的任何特定罪名中所指控的那样使用枪支。对于每项指控被告使用枪支的罪名,应单独作出关于使用枪支指控的裁决。

Section § 11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或陪审团裁定被告犯有包含在最初指控罪名之内的较轻罪行。它还可以包括企图实施被指控罪行的行为。

Section § 1160

Explanation

如果陪审团正在审理涉及多名被告或多项指控的案件,并且无法就所有被告或所有指控达成一致裁决,他们仍然可以就其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作出裁决。对于这些裁决,将作出判决,而未解决的被告或指控可以重新审理。

针对两名或多名共同被告的指控,如果陪审团无法就所有被告达成一致裁决,他们可以就其达成一致意见的被告作出裁决,并据此作出判决,而对其他被告的案件可以重新审理。
在任何控告性诉状中指控两项或多项罪名时,如果陪审团无法就所有罪名达成一致裁决,他们可以就其达成一致意见的罪名作出裁决,而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罪名可以重新审理。

Section § 1161

Explanation

如果陪审团裁定某人有罪,但法院认为陪审团可能误解了法律,法院可以向他们解释正确的法律,并要求他们重新考虑。如果陪审团重新考虑后仍然作出相同的有罪判决,那么该判决就成立。但是,如果陪审团裁定某人无罪,法院不能要求他们重新考虑。

如果陪审团作出的判决没有明确说明是有罪还是无罪,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澄清,并且在判决明确显示其意图之前,该判决不会正式生效。

当有定罪判决,且法院认为陪审团误解了法律时,法院可以解释其意见的理由并指示陪审团重新考虑其判决;如果在重新考虑后,他们仍作出相同的判决,则必须予以记录;但当有无罪判决时,法院不能要求陪审团重新考虑。如果陪审团作出的判决既非一般判决也非特别判决,法院可以指示他们重新考虑,并且在判决以某种形式作出,从而可以清楚地理解陪审团的意图是作出一般判决或特别认定事实并将判决留给法院之前,不得予以记录。

Section § 1162

Explanation
如果陪审团的裁决不明确,但似乎对被告有利,那么该裁决应照实记录,法院必须裁定被告无罪,即被告无罪。然而,只有当陪审团明确宣布被告有罪,或者有不利于被告的特别裁决时,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Section § 1163

Explanation

在陪审团的判决正式记录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询问陪审团。这意味着每位陪审员都会被单独询问该判决是否确实是他们的。如果有任何陪审员不同意,整个陪审团必须回去进一步讨论。

当判决作出后,且在记录之前,陪审团可以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询问,在此情况下,必须逐一询问他们这是否是他们的判决,如果任何一人回答否定,陪审团必须被送出进行进一步的审议。

Section § 1164

Explanation

当陪审团达成裁决时,法庭书记员会将其记录下来。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书记员会将裁决宣读给陪审团,并确认其是否一致。如果有陪审员不同意,则会记录下来,陪审团会再次审议案件。如果没有异议,裁决即被接受,陪审团随即解散。

然而,除非法庭确认他们已就裁决达成一致,或正式声明他们无法就所有问题作出决定(例如罪行的严重程度或过去的定罪记录),否则陪审团不能被解散。

(a)CA 刑法 Code § 1164(a) 当法庭接受裁决时,书记员应将其完整记录在庭审记录中,如任何一方请求,应向陪审团宣读,并询问他们这是否是他们的裁决。如有任何陪审员不同意,该事实应记录在庭审记录中,陪审团应再次退庭;但如未表示异议,则裁决成立,陪审团应根据 (b) 款的规定,解除本案职责。
(b)CA 刑法 Code § 1164(b) 除非法庭已在记录中核实陪审团已达成裁决或已正式声明其无法就其面前的所有问题达成裁决,否则不得解散任何陪审团,包括但不限于所指控罪行的程度,以及任何被指控的先前定罪的真实性,无论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分阶段诉讼程序中。

Section § 1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或陪审团裁定被告胜诉,被告应立即被宣告无罪并释放,除非他们是因精神失常被判无罪,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羁押他们。如果他们被宣告无罪,即使被处以罚款但没有监禁,也应被释放,除非指控中的错误可以纠正并提出新的指控,这可能允许法院暂时羁押他们。

Section § 1166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时,通常会被羁押或还押,除非法院认为他们不构成威胁,罪行不严重,并且会返回接受判决。这一决定还取决于他们的犯罪记录和逃跑的可能性。然而,被判犯有可处以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或死刑的罪行的被告,在等待判决期间必须被羁押。如果被告被羁押,任何已交的保释金将被取消并退还。

(a)CA 刑法 Code § 116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对被告作出一般裁决,或作出特别裁决,则被告(如果已被羁押)应被还押,或者(如果已获保释)应被移交给县的适当官员,以等待法院根据裁决作出判决,除非法院在考虑了保护公众、被指控和已证实的罪行的严重性、被告的犯罪前科、被告未能出庭接受法院根据裁决作出的判决的可能性以及公共安全后,认定证据支持其允许被告继续保释的决定。
(b)CA 刑法 Code § 1166(b) 司法官员应命令对被判犯有可处以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或死刑的罪行,且正在等待判决或执行刑罚的人,予以还押。
(c)CA 刑法 Code § 1166(c) 当被告根据本条被移交或还押时,其保释金应予解除;或者如果以金钱代替保释金,则应退还给被告或代表被告交纳金钱的人。

Section § 1167

Explanation
如果陪审团审判因被放弃而未举行,法官将裁定案件的事实。在审判结束时,法官必须宣布并记录这些认定,其方式类似于陪审团作出裁决。

Section § 1168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如果某人犯下罪行,其惩罚涉及多种可能的监禁期限或州立监狱中的一个固定期限,他们将根据特定指导方针判刑,除非他们获得缓刑、新审判或暂缓判决。如果他们不符合这些条件但仍被判入狱,法院将不决定他们服刑多久。即使监禁期限非常短,例如一年零一天,也适用此规定。

(a)CA 刑法 Code § 1168(a) 任何犯下公罪的人,如果现行法律规定其在任何州立监狱中监禁有三种不同期限,或根据第1170条(h)款规定监禁,或者仅规定其在州立监狱中监禁单一期限,或根据第1170条(h)款规定监禁,除非该被定罪人被判处缓刑、获得新审判或暂缓判决,否则应根据第二编第七章第4.5章(自第1170条起)的规定判刑。
(b)CA 刑法 Code § 1168(b) 对于未根据此类规定判刑,但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h)款规定监禁的任何人,包括监禁期限不超过一年零一天的,判处刑罚的法院不得确定监禁期限或持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