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的权力和职责调查的进行
Section § 939
Section § 939.1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的调查公开进行,前提是大陪审团首席陪审员与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联合提出请求。该请求将提交给高等法院,由法院决定调查是否影响公共福祉,特别是涉及公职人员被指控的腐败或不当行为的案件。如果法院同意,可以命令进行公开调查会议。大陪审团和地方检察官负责这些会议,但大陪审团的审议和投票仍为非公开。他们可以使用公开会议的证据来提出起诉。
Section § 939.2
这项法律允许签发传票(一种要求出席法庭程序的法律命令),要求证人出席大陪审团。地方检察官、其调查员或法官可以签署并签发此传票。传票用于要求那些证词被认为对大陪审团调查很重要的证人到场,无论是地方检察官认为重要,还是大陪审团特别要求这些证人。
Section § 939.3
Section § 939.5
这项法律要求大陪审团主席在陪审团审议指控之前,先解释将要审议的事项和被指控的人。如果任何陪审团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个人偏见,他们必须自行回避。违反这项规定可能导致法院判处藐视法庭罪。
Section § 939.6
加州的大陪审团在调查指控时,只能考虑特定类型的证据。他们可以直接听取证人证词,查看书面材料或实物,或考虑可采纳的宣誓证词。通常,只有在刑事审判中会被允许使用的证据才能被采纳。但是,如果包含了不可采纳的证据,只要有足够的适当证据,起诉仍然有效。
作为一项例外,如果执法人员有足够的经验或培训,大陪审团可以采信其关于庭外陈述的宣誓证词。这种证词可以用来确立在审判中采纳各种实物证据和文件的基础。
Section § 939.7
Section § 939.9
Section § 939.11
如果加州的大陪审团成员有听力、视力或言语障碍,他们可以要求一名口译员来帮助他们履行职责。这个请求会提交给高等法院。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会指派一名口译员。口译员只负责帮助陪审员沟通,不能参与陪审团的讨论或决定。法院会确保口译员宣誓保密所有大陪审团信息,除了在官方法律程序中,不得透露任何内容。
Section § 939.21
本条规定允许未成年人或受抚养人,在涉及特定严重罪行的案件中作为控方证人作证时,可在大陪审团程序期间带一名其选择的人提供支持,但该支持人员不得是另一名证人或受某些法律特权保护的人。大陪审团主席将提醒该支持人员,所有程序均保密,且他们不得试图影响证人。如果发现该支持人员不当影响证人,法官有权将其从程序中移除。
Section § 939.71
检察官如果知道任何可能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必须告知大陪审团。在告知大陪审团这些证据后,他们还必须解释大陪审团根据第939.7条所承担的职责。如果未能这样做对案件造成重大损害,起诉书中相关部分可能会被驳回。
这项法律旨在遵循一项先前的法院判决,并强调大陪审团在审议所有证据(包括可能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方面的作用。
Section § 939.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大陪审团调查某人所受指控,但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起诉他们,那么该人可以要求一份报告,说明没有发现起诉。法院也需要批准这份报告,并且报告必须在大陪审团任期结束前完成。
另一方面,如果某人只是作为证人被传唤到大陪审团,而不是因为他们涉嫌犯罪被调查,他们可以要求一份经法院批准的报告,说明他们只是证人。这份报告也需要在大大陪审团任期结束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