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的权力和职责大陪审团的法律及其他辅助人员
Section § 934
这项法律解释说,大陪审团可以随时向法院、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寻求建议。如果大陪审团没有寻求建议,那么除了某些民事事项外,这些官员不应在大陪审团开庭期间在场。
总检察长可以决定是否向大陪审团提供建议,如果提供,则必须在现有资源范围内进行。
Section § 935
Section § 936
Section § 93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大陪审团通过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请求特别律师和调查员来调查某些事项。在进行这些任命之前,必须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存在阻止通常的法律机构处理此案的利益冲突。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可以对这项决定提出上诉。为了使任命得以进行,县审计长兼主计长必须确认大陪审团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服务费用。如果县议会成员正在接受调查,县必须提供所需的资金。
Section § 936.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县的大陪审团,除了其通常的法律顾问外,请求使用特别顾问。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在大陪审团提出请求后任命特别顾问,请求中必须解释为何需要额外的帮助。特别顾问只能在不属于地方检察官职责范围的法律领域提供协助,并且任何调查工作都必须获得首席法官的书面批准。
法官将与特别顾问签订合同,详细说明服务类型、报酬费率以及合同终止条件。这些服务的预算由县监事会设定,合同必须公开,但某些提名和批准步骤可由监事会酌情保密。
这一过程确保大陪审团在开展工作时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同时保持对预算和特别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控制。
Section § 937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团或地方检察官可以要求某人在大陪审团程序中担任翻译。如果需要,翻译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到场。县必须支付翻译的费用,并且大陪审团决定应支付多少报酬。
Section § 938
Section § 938.1
这项法律规定,当被告被起诉或指控时,速记员必须将其速记笔记转录成文字,并将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书记员随后会将副本提供给地方检察官以及被告或其律师。这项工作必须在10天内完成,除非有正当理由获得最多20天的延期。如果被告没有收到副本,审判可能会被推迟,直到他们收到为止。
笔录在被告收到后的10天内不对公众开放。此后,笔录将向公众开放,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封存以保护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如果公开部分内容可能损害这些权利,那么这些部分可以一直封存到审判结束。
Section § 938.2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制作法庭证词笔录的速记员,在完成并交付所有要求的笔录之前,不会从县政府那里获得报酬。法官只有在速记员证明(通常是通过宣誓书)所有要求的笔录都已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撰写并交付后,才会批准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