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的权力和职责一般规定
Section § 91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大陪审团组建和宣誓就职时的职责和程序。法院会向大陪审团提供关于其职责以及他们可能审查的任何公诉罪名的必要信息。
法院在地方检察官和其他人的协助下,必须确保大陪审团接受关于民事事项的培训,内容包括报告撰写、访谈以及他们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都将由法院或县的现有资源承担,无需额外拨款。
Section § 914.1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大陪审团被组织起来调查县级事务时,法官必须做什么。法官应解释大陪审团需要审查的某些法律条款,以确保其遵守。法官还必须告知大陪审团其权力、职责和责任,以便他们理解自己在调查中的作用。
Section § 915
大陪审团正式组建并被赋予职责后,它在一个私密的环境中工作,调查可能存在的犯罪以及其他其被允许调查的重要民事问题。一旦大陪审团完成其工作或部分成员的任期结束,法院会解散整个陪审团,或者只解散那些已完成任期的陪审员。
Section § 916
Section § 916.1
Section § 91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大陪审员目前在某个机构工作,或者在过去三年内曾在某个机构工作,而该机构正被民事大陪审团调查,那么该陪审员必须告知陪审团主席和法院。然后,他们必须回避参与该调查以及任何相关的讨论或投票。这项规定是对大陪审员利益冲突的任何地方性规则的补充。
在这里,“机构”指的是任何政府部门,例如市、县或学区。
Section § 917
这项法律规定了大陪审团在一个县内可以调查的范围。它指出,大陪审团可以调查在该县发生或可在该县审理的任何犯罪,并向法院报告。但是,有一个例外:大陪审团不能调查警官在逮捕过程中使用过度武力或开枪射击,并导致被捕人死亡的案件,除非另一项具体法律条款允许。
Section § 919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调查那些被关押在县监狱但尚未被正式起诉的人。它还要求大陪审团调查县公共监狱的运营和管理情况。此外,大陪审团必须调查县内公职人员的任何故意或腐败渎职行为。然而,调查不包括某些警官在逮捕或拘留过程中开枪或使用过度武力导致人员死亡的案件。
Section § 920
Section § 921
这项法律确保大陪审团可以在合理时间自由访问公共监狱,并免费查看该县内的所有公共记录。
Section § 922
Section § 923
加州总检察长可以在符合公共利益时,即使没有地方检察官的同意,召集大陪审团调查刑事案件。这意味着总检察长可以像地方检察官一样主导整个过程,发出传票,并准备起诉书。
他们还可以请求组建一个特别大陪审团,专门处理因违反福利和机构法典而涉及罚款、监禁或资产没收的案件。如果需要,总检察长可以在多个县请求组建特别大陪审团,并在保持机密性的前提下,在这些大陪审团之间共享相关证据。
此外,总检察长还可以召集一个特别全州大陪审团,处理涉及多个县和共同被告的欺诈或盗窃案件。这个大陪审团可以在加州特定的县运作,并可以发出全州范围的传票以收集证据。
该大陪审团的任何起诉书均由总检察长单独提交,总检察长必须确保所有陪审员在提起指控前都听取了证据。如果被告成功质疑总检察长召集该大陪审团的权利,起诉书可能会被驳回,但之后可以通过适当程序重新提交。
Section § 924.1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员或法院指定的残疾人翻译员,除非法院要求他们分享信息,否则故意披露大陪审团程序中的任何信息,例如提交的证据、陪审员之间的讨论或陪审员的投票方式,均构成轻罪。
Section § 924.2
大陪审员必须对他们自己和其他陪审员所说的话以及他们的投票方式完全保密。但是,如果需要核对证人的陈述是否与他们在法庭上所说的相符,或者如果有人被指控在作证时作伪证,法院可以要求大陪审员透露证人的证词。
Section § 924.3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员不会因为他们在审理案件时所说的话或投票方式而受到追问。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他们在指控他人或向其他陪审员作证时,故意撒谎(也就是犯了伪证罪),那么他们就不受此保护。
Section § 924.4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或者如果大陪审团任期已满,则由法官,与下一任大陪审团分享他们收集的记录和证据,但与刑事调查或潜在起诉相关的任何内容除外。如果下一任大陪审团提出要求,证词笔录也可以提供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