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口超过六百万的县在1991年12月1日之后停止了刑事案件的夜间法庭,该县必须重新启动它。夜间法庭应恢复到与1991年12月1日之前的六个月期间相似的人员配置和开庭时间安排水平。但是,这项重新启动需要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