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缓刑部门使用持续电子监控(例如GPS)来追踪缓刑人员。主要目标是通过减少这些人员所犯罪行来增强公共安全。立法机关鼓励使用这些监控系统,并强调它们在监督需要严密监管以防止再次犯罪的高风险罪犯方面的有效性。

该法律确认,电子监控对于管理高风险缓刑人员的行踪特别有价值,使其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关键工具。

(a)CA 刑法 Code § 1210.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缓刑部门可以利用持续电子监控,依照本章规定电子监控缓刑人员的行踪。
(b)CA 刑法 Code § 1210.7(b) 依照本章使用持续电子监控,其主要目标应是通过减少缓刑人员犯罪受害人数来增强公共安全。
(c)CA 刑法 Code § 1210.7(c)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专门鼓励依照本章行事的县缓刑部门利用符合本章要求的持续电子监控系统。
(d)CA 刑法 Code § 1210.7(d) 为本章之目的,“持续电子监控”可包括使用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技术,即全球定位系统(GPS)。立法机关认为,由于其持续监控能力,持续电子监控已在该国其他地区用于监控被认定需要高度监督的正式缓刑人员。
(e)CA 刑法 Code § 1210.7(e) 立法机关认为,持续电子监控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用于监督可能再次犯罪的高风险缓刑人员,在预防和了解其行踪对于维护公共安全至关重要的情况下。

Section § 12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缓刑部门使用电子监控设备来追踪处于缓刑期的人员。这些设备必须是可穿戴的,全天候24小时运行,无论人员移动或静止都能发送信号,并且具有广泛的信号覆盖范围,包括建筑物和车辆内部。这些设备还应设计成能够抵抗意外或故意的损坏。

县缓刑部门可以根据本节规定使用具有以下所有特征的连续电子监控设备:
(a)CA 刑法 Code § 1210.8(a) 设计供人佩戴的设备。
(b)CA 刑法 Code § 1210.8(b) 一个人移动或静止时发出信号的设备。该信号应能够在大型城市或农村地区、全州范围内接收和跟踪,并能够在建筑物、车辆和其他物体内部接收,其技术可行性应考虑到相关成本、设计以及县缓刑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因素。
(c)CA 刑法 Code § 1210.8(c) 每天24小时运行的设备。
(d)CA 刑法 Code § 1210.8(d) 能够抵抗或不受意外或故意损坏的设备。

Section § 1210.9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县缓刑部门可以使用连续电子监控系统来追踪缓刑人员。如果缓刑官认为有必要,该系统可以提醒部门注意任何实际或涉嫌的缓刑违规行为,例如地理位置越界或篡改。这些被监控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表明某人违反了他们的缓刑条款。

Section § 1210.10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缓刑部门需要制定某些标准来提高公共安全。他们需要决定多久更新一次受监督人员的位置信息,同时要考虑部门的资源、该人员的犯罪背景以及任何相关受害者的安全。

此外,缓刑部门还必须制定关于其追踪人员位置准确性的标准。这包括考虑了解某人与犯罪或违反缓刑规定相关位置的重要性、部门的资源,并确保不会错误地显示某人靠近其未犯的罪行地点。

县缓刑部门应制定以下必要标准,以加强公共安全:
(a)CA 刑法 Code § 1210.10(a) 关于受监督人员位置信息传输的最小时间间隔标准。这些标准应在至少评估以下所有因素后制定:
(1)CA 刑法 Code § 1210.10(a)(1) 县缓刑部门的资源。
(2)CA 刑法 Code § 1210.10(a)(2) 受监督人员的犯罪历史。
(3)CA 刑法 Code § 1210.10(a)(3) 受监督人员所涉受害者的安全。
(b)CA 刑法 Code § 1210.10(b) 识别受监督人员位置信息准确性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在至少考虑以下所有因素后制定:
(1)CA 刑法 Code § 1210.10(b)(1) 识别与犯罪地点(包括违反缓刑规定)邻近人员位置的必要性。
(2)CA 刑法 Code § 1210.10(b)(2) 缓刑部门的资源。
(3)CA 刑法 Code § 1210.10(b)(3) 避免虚假显示与犯罪地点邻近的必要性。

Section § 12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使用连续电子监控系统的县缓刑部门,必须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实体访问和使用这些系统收集的信息。这意味着只有特定的人员和机构才能接触这些数据。

用于监控的设备不允许窃听或录制私人对话,但佩戴设备的人与他们的监督者之间的对话除外,且此类对话只能用于语音识别。

(a)CA 刑法 Code § 1210.11(a) 运行连续电子监控系统的县缓刑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制定禁止私人或公共实体未经授权访问和使用信息的措施,视情况而定。未经授权访问和使用电子信号包括由用于连续电子监控的设备以任何方式传输的信号。
(b)CA 刑法 Code § 1210.11(b) 根据本条使用的设备不得用于窃听或录制任何对话,除非是参与者与监督参与者的人之间的对话,且仅用于语音识别目的。

Section § 1210.12

Explanation
县首席缓刑官拥有专属权力,决定哪些缓刑人员应接受连续电子监控,并确保监控期限不超过缓刑期。他们负责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以确定哪些缓刑人员需要此类监控,同时要考虑公共安全以及与其他人相比加强监督的必要性。

Section § 1210.13

Explanation
县里的首席缓刑官有权酌情决定停止对某人的持续监控(例如电子监控)。

Section § 1210.14

Explanation
如果缓刑官认为某人没有遵守电子监控的规定,他们可以无需逮捕令就逮捕这个人。

Section § 12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缓刑中使用持续电子监控系统时,维护公众的信任和安全。它规定,首席缓刑官可以通过与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协议来管理这些系统,但前提是必须与县缓刑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此外,这些实体不得雇用任何正在被监控的人员。参与这些监控服务合同的县官员必须遵守另一部特定政府法典中概述的某些道德和法律规定。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章设立的持续电子监控应保持最高的公众信任、公信力和公共安全。为促进这些标准的实现,以下规定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210.16(a) 首席缓刑官可以根据书面合同,与适当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合作,管理持续电子监控以提供指定的监督服务。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未经与县缓刑部门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在本节授权的任何县内运营持续电子监控系统。任何签订合同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不得雇用任何参与持续电子监控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1210.16(b) 县监事会、首席缓刑官以及首席缓刑官的指定人员,在根据本节审议、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应遵守《政府法典》第1090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