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处理缓刑令和判决的程序,死刑案件除外。当某人被判处作为缓刑条件的一部分入狱或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时,法庭书记员必须向负责执行判决的官员提供经认证的文件,例如会议记录或判决摘要。执行判决无需额外令状。如果某人被重新判刑且剩余羁押时间少于30天,此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送达,可能通过电子方式。

如果使用会议记录来记录判决,其格式必须与司法委员会确定的判决摘要格式一致,并可根据需要添加其他内容。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1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13(a)(1) 当宣判缓刑令或判决(死刑除外)后,一份缓刑令中命令被告作为缓刑条件被羁押于市或县监狱部分的记录副本,或一份判决记录副本,或者,如果判决是州立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监禁,则为一份法庭书记员认证的会议记录副本或第1213.5条规定的判决摘要,以及一个刑事调查和识别 (CII) 号码,应立即提供给负责执行缓刑令或判决的官员,无需其他令状或授权即可证明或要求其执行。
(2)CA 刑法 Code § 1213(a)(2) 当一人被重新判刑,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剩余羁押时间少于30天时,第 (1) 款所述信息应在24小时内提供给执行官员。该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供。
(b)CA 刑法 Code § 1213(b) 如果会议记录副本用作羁押文件,其首页或多页在形式和内容上应与司法委员会规定的判决摘要相同,并可在其后酌情添加其他事项。

Section § 1213.5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负责确定第1213条中提及的判决摘要的格式和具体内容。

第1213条规定的判决摘要应由司法委员会制定。

Section § 1214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罚款和赔偿令的收取方式。如果法院判决罚款或赔偿,即使欠款人(被告)已完成缓刑、假释或服刑期,也可以像其他金钱判决一样进行收取。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可以协助收取未支付的赔偿金。受害人自己也可以执行这些命令,将其视为民事法院判决。他们可以使用各种工具来执行,例如查阅被告的财务记录、扣押工资或对财产设置留置权。法院将向受害人和受害人赔偿委员会提供命令的认证副本以及被告的财务信息,以协助收取。受害人和委员会都必须在赔偿令完全支付后通知法院。地方计划也可以继续收取这些款项。

(a)CA 刑法 Code § 1214(a) 如果判决是罚款,包括根据第1202.4、1202.44或1202.45条,或在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1203.04条,或在1994年9月28日或之前生效的《政府法典》第13967条命令的赔偿罚款,无论是否附带监禁,或根据第1001.90条命令的转处赔偿费,该判决可以按照一般金钱判决的执行方式予以执行。在被告不再处于缓刑、假释、根据第3451条的释放后社区监督,或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B)分项的强制监督之后,在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A)分项服刑期满之后,或在完成转处之后,任何未获清偿的赔偿罚款或赔偿费部分,可由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根据本条执行。尽管有任何其他禁止披露的法律规定,州(定义见《政府法典》第900.6条)、地方公共实体(定义见《政府法典》第900.4条)或任何其他实体,可以向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提供任何及所有信息,以协助收取已终止缓刑或假释案件中未支付的赔偿罚款部分,或已完成转处案件中未支付的赔偿费。就前述句子而言,“州(定义见《政府法典》第900.6条)”和“任何其他实体”不应包括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一旦被告不再处于缓刑、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之下,或在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A)分项服刑期满之后,地方收款计划可以继续收取赔偿罚款和赔偿令。
(b)CA 刑法 Code § 1214(b) 在任何被告被命令支付赔偿的案件中,支付赔偿的命令 (1) 如果被告被告知其有权获得金额的司法裁定,并获得了听证会,放弃了听证会,或同意了所命令的赔偿金额,则该命令被视为金钱判决,且 (2) 应由受害人完全执行,如同该赔偿令为民事判决,并以执行任何其他金钱判决的方式执行。应受害人的请求,法院应向获得赔偿令的受害人提供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以及被告根据第1202.4条(f)款第(5)项的披露副本、根据第1202.4条(f)款第(6)项的宣誓书或信息,或根据第1202.4条(f)款第(8)项的报告。法院还应应请求向地方检察官提供此信息,以配合涉及伪证或被告财务披露信息真实性的调查或起诉。此外,应请求,法院应向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提供任何施加赔偿罚款或命令的经认证副本,以及被告根据第1202.4条(f)款第(5)项的披露副本、根据第1202.4条(f)款第(6)项的宣誓书或信息,或根据第1202.4条(f)款第(8)项的报告。受害人应有权使用法律规定的所有资源来执行赔偿令,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被告的财务记录、使用工资扣押和留置权程序、有关被告资产的信息,以及从为民事案件受害人赔偿而设立的任何基金申请赔偿的能力。在被告不再处于缓刑、假释、根据第3451条的释放后社区监督,或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B)分项施加的强制监督之后,或在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A)分项服刑期满之后,任何未获清偿的赔偿令部分,可由受害人根据本条执行。受害人和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应告知法院任何支付赔偿的命令何时得到清偿。一旦被告不再处于缓刑、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之下,或在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A)分项服刑期满之后,地方收款计划可以继续执行受害人赔偿令。
(c)CA 刑法 Code § 1214(c) 拖欠赔偿罚款、赔偿令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被告,在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A)分项在县监狱设施服刑期满获释后,应负有全额支付该赔偿罚款或赔偿令的持续义务。
(d)CA 刑法 Code § 1214(d) 除(d)款另有规定外,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85条的争议金额限制,根据第1202.4条在以下任何案件中施加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可以按照有限民事案件中金钱判决的相同方式执行:
(1)CA 刑法 Code § 1214(d)(1) 在轻罪案件中。
(2)CA 刑法 Code § 1214(d)(2) 在涉及违反市或镇条例的案件中。
(3)CA 刑法 Code § 1214(d)(3) 在法院已接受有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的非死刑刑事案件中。
(e)CA 刑法 Code § 1214(e) 《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分部第三章(自第683.010条起)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214(e)(1) 法院判决的罚款、没收、罚金、费用或评估。
(2)CA 刑法 Code § 1214(e)(2) 根据第1202.4、1202.44或1202.45条,或在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1203.04条,或在1994年9月28日或之前生效的《政府法典》第13967条施加的赔偿罚款或赔偿令。
(3)CA 刑法 Code § 1214(e)(3) 根据第1001.90条命令的转处赔偿费。

Section § 12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如果有人未按时出庭或未能支付法院判处的罚款或保释金分期付款,法院可以收取最高100美元的民事费用。

在收取此费用之前,法院必须提前至少20天向该人员的最后已知地址寄送警告通知。如果该人员随后出庭并能为其缺席或未付款提供正当理由,该费用可以被取消。取消此费用或安排听证会无需支付任何款项。重要的是,仅因收取此费用不会签发逮捕令,并且任何因相同原因签发的现有逮捕令应在此费用再次施加之前被撤销。

此外,此费用遵循适用于民事金钱判决的某些正当程序规则。除非另有协议,否则现有的费用收取系统将保持不变。如果收款计划存在争议,第三方可以协助调解。

(a)CA 刑法 Code § 1214.1(a)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违规、轻罪或重罪案件中的任何其他处罚外,如果被告在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法律授权的诉讼程序,或未能支付法院判处的全部或部分罚款,或未能按照《车辆法典》第40510.5条的约定支付保释金分期付款,法院可对其处以最高一百美元($100)的民事评估罚款。此评估罚款应按照第1463.001条的规定存入县财务官处,并转交州财务官存入普通基金。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14.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14.1(b)(1) 根据(a)款施加的评估罚款,在法院通过平信向被告邮寄警告通知至少20个日历日后方可生效,邮寄地址为出庭通知上所示地址或被告最后已知地址。如果被告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出庭并对未出庭或未支付罚款或保释金分期付款提出正当理由,法院应撤销该评估罚款。
(2)CA 刑法 Code § 1214.1(b)(2) 为了法院根据(1)款在出庭时撤销评估罚款,不要求支付保释金、罚款、处罚、费用或民事评估罚款。不要求支付民事评估罚款即可安排就未决的基础指控进行法庭听证。
(c)CA 刑法 Code § 1214.1(c) 如果根据(a)款施加民事评估罚款,不得就施加评估罚款所涉的未出庭或未支付罚款或保释金分期付款签发传唤令或逮捕令。对于未出庭或未支付罚款或保释金分期付款的未执行的、未送达的传唤令或逮捕令,应在随后施加民事评估罚款之前予以撤销。
(d)CA 刑法 Code § 1214.1(d) 根据(a)款施加的评估罚款应遵守普遍适用于民事金钱判决的抗辩和执行的程序正义要求。
(e)CA 刑法 Code § 1214.1(e) 每个法院和县应维持2005年7月1日生效的收款计划,除非法院和县另有约定。如果在《政府法典》第68085.6条和第68085.7条实施后,法院和县未能就根据本条施加的民事评估罚款或根据第1463.010条的任何其他收款计划达成一致,法院或县可请求由法院行政主管和加州县协会共同商定的第三方进行仲裁。

Section § 1214.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处于缓刑期并被命令支付罚款,该命令可在其缓刑期内强制执行,如同金钱判决一样。如果他们故意不支付,则可视为违反缓刑规定。如果缓刑期结束时仍有欠款,则可类似于民事法院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如果罚款支付被暂停(暂缓执行),法院在暂停解除之前不能采取进一步的收款行动。

(a)CA 刑法 Code § 1214.2(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被告被命令支付罚款作为缓刑条件,则支付罚款的命令可在缓刑期内以执行金钱判决的方式强制执行。
(b)CA 刑法 Code § 1214.2(b) 除(c)款另有规定外,支付罚款作为缓刑条件的命令也可按以下方式强制执行:
(1)CA 刑法 Code § 1214.2(b)(1) 对于在缓刑期内故意不支付的情况,以违反缓刑条款和条件的方式强制执行。
(2)CA 刑法 Code § 1214.2(b)(2) 如果在缓刑期结束时仍有任何余额未支付,则以民事诉讼判决的方式强制执行。
(c)CA 刑法 Code § 1214.2(c) 如果支付罚款作为缓刑条件的命令被暂缓执行,则在暂缓执行解除之前,不得签发执行令。

Section § 1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对被告作出涉及监禁或罚款的判决后会发生什么。如果被告被判入狱,或者被判入狱直到缴清罚款,他将立即被羁押。但是,如果法院决定暂缓判决或判处被告缓刑,那么被告将由缓刑官进行监督。被告必须遵守缓刑的各项规定,直到缓刑期满。如果缓刑被终止并且暂缓执行被撤销,被告将被送去羁押。

Section § 1216

Explanation

当有人在加州被判入狱时,县治安官必须将此人送往州立监狱。治安官需要携带某些文件,包括一份经认证的判决摘要和一份医疗表格,以确保此人身体状况适合转移。随后,治安官会从监狱典狱长那里获得一份接收此人的收据。

如果判决是州立监狱监禁,县治安官在收到经认证的判决摘要或会议记录令后,应将被告人带到州立监狱典狱长处并交付。治安官还应向典狱长交付经认证的判决摘要或会议记录令、一个刑事调查和身份识别 (CII) 号码、一份保密医疗/精神健康信息转移表(表明被告人身体状况适合被运送),并从典狱长处取得一份被告人的收据。

Section § 12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某人被判处死刑后会发生什么。它规定,一份正式文件必须由法官签署并由法院书记员认证。这份文件指示治安官在10天内将该人送往指定的州立监狱,以便他们等待上诉结果。

Section § 1218

Explanation
死刑判决宣布后,法官必须迅速以双方同意的格式,向州长发送一份总结定罪和判决的电子报告。

Section § 121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州长就提交给他们的某些声明或问题,征询最高法院法官和总检察长的意见。

Section § 1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死刑判决因上诉以外的原因尚未执行,法院必须设定一个新的执行日期。地方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这样做,或者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执行必须在法院命令发出后30天至60天之间的一个特定10天期限内进行。如果被判死刑的人不在押,必须将其逮捕并带到法院,以便监狱典狱长执行判决。这项决定不能上诉。

(a)CA 刑法 Code § 1227(a) 除根据本法典第1239条(b)款上诉待决之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死刑判决尚未执行且仍然有效时,作出定罪判决的法院应地方检察官的申请,或可自行决定,作出并记录一项命令,指定一个为期10天的期间,在此期间内该判决应予执行。该10天期间应自命令记录之日起不少于30天开始,且不超过60天结束。命令记录后,一份经书记员证明并加盖法院印章的命令认证副本,应为执行之目的,通过挂号邮件送达羁押被告的州立监狱典狱长;但如果被告在逃,可签发逮捕令,被捕后,应将其带到法院,届时法院应作出命令,指示州立监狱典狱长(警长受指示将被告交付给该典狱长)在10天内执行判决,该期间应自作出该命令之时起不少于30天开始,且不超过60天结束。
(b)CA 刑法 Code § 1227(b) 对于本条规定确定执行该判决时间和指示执行该判决的命令,不得上诉。

Section § 12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死刑判决因州长发布的临时延期(无论是暂缓执行还是缓期执行)而被暂停,那么死刑的执行应在该延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进行,无需经过任何额外的法院程序。

尽管第1227条有规定,如果死刑判决因州长批准的暂缓执行或缓期执行而尚未执行,则该死刑应在暂缓执行或缓期执行期满后的次日执行,无需进一步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