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强调了缓刑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司法系统关键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它指出缓刑旨在社区内改造罪犯,并强调需要可持续的资金来支持更好的监督实践。缓刑表现的改善可以减少被送往监狱的罪犯人数,从而节省纳税人的钱并提高公共安全。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刑法 Code § 1228(a) 2007年,加利福尼亚州社区内近27万名重罪犯受到缓刑监督。
(b)CA 刑法 Code § 1228(b) 2007年,在46,987名新入州立监狱的囚犯中,近2万名是重罪犯,他们在未能通过缓刑监督后被判入州立监狱。
(c)CA 刑法 Code § 1228(c) 缓刑是一种司法判决的刑罚暂缓执行,旨在监督、治疗和改造罪犯,使其在缓刑部门的监督下留在社区。缓刑是刑事司法系统的关键支柱,与法院紧密相连,并在促进加利福尼亚州社区公共安全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d)CA 刑法 Code § 1228(d) 为改进的、基于证据的缓刑监督实践和能力提供可持续资金,将改善成年重罪缓刑犯的公共安全结果。通过减少因缓刑被撤销或在缓刑期间被判犯有其他罪行而被送入监狱的重罪缓刑犯人数来衡量,提高重罪缓刑表现将减少新入州立监狱的人数,从而节省纳税人的资金,并允许将部分州政府节省的资金重新分配给缓刑部门,用于投资社区矫正项目。

Section § 12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处理重罪犯背景下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术语。“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犯有重罪的人员进行监督,通常是在地方监督下,例如缓刑。“首席缓刑官”负责监督县或市的这些事务。“社区矫正计划”是一个地方服务系统,旨在通过管理罪犯风险、提供监督工具和服务以减少犯罪,并帮助罪犯成功重新融入社区来增强公共安全。它还侧重于罪犯问责、受害者赔偿以及改善公共安全结果。“循证实践”是指经研究证明能降低再犯率的方法。“地方监督”是指对重罪犯在县或市一级进行的监督。

在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229(a) “社区矫正”是指将犯有重罪的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置于缓刑监督、强制监督或释放后社区监督之下。
(b)CA 刑法 Code § 1229(b) “首席缓刑官”或“CPO”是指成人罪犯因犯有重罪而受缓刑的县或市县的首席缓刑官。
(c)CA 刑法 Code § 1229(c) “社区矫正计划”是指根据本法案设立的、由针对受地方监督的重罪犯的服务系统组成的计划,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刑法 Code § 1229(c)(1) 通过在地方监督下以及从监狱或看守所重新进入社区时管理和降低罪犯风险,从而增强公共安全。
(2)CA 刑法 Code § 1229(c)(2) 根据风险和需求评估,向受地方监督的重罪犯提供一系列监督工具、制裁和服务,以减少犯罪行为,促进行为改变,从而降低再犯率,并促进罪犯成功重新融入社区。
(3)CA 刑法 Code § 1229(c)(3) 最大限度地向犯罪受害者提供罪犯赔偿、和解和恢复性服务。
(4)CA 刑法 Code § 1229(c)(4) 要求罪犯对其犯罪行为负责,并成功遵守适用的法院命令和监督条件。
(5)CA 刑法 Code § 1229(c)(5) 改善因重罪而受地方监督人员的公共安全结果,衡量标准是他们成功完成地方监督期,以及因监督撤销或新犯罪定罪而被送入监狱的罪犯比例相应减少。
(d)CA 刑法 Code § 1229(d) “循证实践”是指经科学研究证明能降低受地方监督人员再犯率的监督政策、程序、计划和实践。
(e)CA 刑法 Code § 1229(e) “地方监督”是指对处于缓刑、强制监督或释放后社区监督下的成年重罪犯的监督。

Section § 1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设立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以接收分配用于社区矫正项目的资金。这些资金必须在30天内提供给首席缓刑官(CPO),用于实施这些项目。

社区矫正项目由缓刑部门制定,并由地方社区矫正伙伴关系提供建议,该伙伴关系由法官、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警察局长等各种县级官员组成。

资金用于通过基于证据的实践,如风险评估、制裁以及药物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康复项目,对成年重罪犯进行监督和康复。

首席缓刑官(CPO)必须将至少5%的资金用于评估项目有效性,除非获得豁免。

缓刑部门必须准确记录其支出。

(a)CA 刑法 Code § 1230(a) 各县特此授权在各县县库中设立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CCPIF),以接收分配给该县的所有款项,用于执行本章的目的。
(b)CA 刑法 Code § 123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县收到用于执行本章的款项,这些款项,包括任何利息,应在这些款项存入基金后30天内提供给该县的首席缓刑官(CPO),用于执行本章授权的社区矫正计划。
(1)CA 刑法 Code § 1230(b)(1) 社区矫正计划应由缓刑部门制定和实施,并由地方社区矫正伙伴关系提供建议。
(2)CA 刑法 Code § 1230(b)(2) 地方社区矫正伙伴关系应由首席缓刑官(CPO)担任主席,并由以下成员组成:
(A)CA 刑法 Code § 1230(b)(2)(A) 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
(B)CA 刑法 Code § 1230(b)(2)(B) 一名县监事或县行政长官,或监事会指定人员。
(C)CA 刑法 Code § 1230(b)(2)(C) 地方检察官。
(D)CA 刑法 Code § 1230(b)(2)(D) 公设辩护人。
(E)CA 刑法 Code § 1230(b)(2)(E) 治安官。
(F)CA 刑法 Code § 1230(b)(2)(F) 一名警察局长。
(G)CA 刑法 Code § 1230(b)(2)(G) 县社会服务部门负责人。
(H)CA 刑法 Code § 1230(b)(2)(H) 县心理健康部门负责人。
(I)CA 刑法 Code § 1230(b)(2)(I) 县就业部门负责人。
(J)CA 刑法 Code § 1230(b)(2)(J) 县酒精和药物滥用项目负责人。
(K)CA 刑法 Code § 1230(b)(2)(K) 县教育局局长。
(L)CA 刑法 Code § 1230(b)(2)(L) 一名来自社区组织的代表,具有成功为被判犯有刑事罪行的人提供康复服务经验。
(M)CA 刑法 Code § 1230(b)(2)(M) 一名代表受害者利益的个人。
(3)CA 刑法 Code § 1230(b)(3) 根据本法案分配给缓刑部门的资金应主要用于为受地方监督的成年重罪犯提供监督和康复服务,并应花费在基于证据的社区矫正实践和项目上,如第1229条(d)款所定义,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230(b)(3)(A) 实施和扩大基于证据的风险和需求评估。
(B)CA 刑法 Code § 1230(b)(3)(B) 实施和扩大中间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监控、强制社区服务、居家拘禁、日间报告、恢复性司法项目、工作假释项目以及在县监狱监禁长达90天。
(C)CA 刑法 Code § 1230(b)(3)(C) 提供更密集的地方监督。
(D)CA 刑法 Code § 1230(b)(3)(D) 扩大基于证据的康复项目的可用性,包括但不限于药物和酒精治疗、心理健康治疗、愤怒管理、认知行为项目以及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E)CA 刑法 Code § 1230(b)(3)(E) 评估康复和监督项目的有效性并确保项目忠实度。
(4)CA 刑法 Code § 1230(b)(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首席缓刑官(CPO)有权酌情将资金用于符合本法案的上述任何实践和项目,但至少应将所有收到资金的5%用于评估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所实施的这些项目和实践的有效性。首席缓刑官(CPO)可以向司法委员会申请豁免此限制,如果首席缓刑官(CPO)能够证明该部门已投入足够的资金用于评估这些项目和实践,司法委员会应有权批准此类申请。
(5)CA 刑法 Code § 1230(b)(5) 根据本章收到资金的每个缓刑部门应保存根据本章收到的所有资金的完整准确账目。

Section § 12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制定和批准地方计划,以实施2011年公共安全重组。各县的社区矫正伙伴关系向县监事会提出这些计划。由地方主要执法和司法人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对该计划进行投票。一旦提出,该计划即自动被接受,除非监事会五分之四的成员否决它,从而需要修订。

计划可以包括各种策略,以有效利用刑事司法资源,例如日间报到中心、毒品法庭、心理健康治疗以及教育、就业培训或社区服务项目。

(a)CA 刑法 Code § 1230.1(a) 根据第1230条 (b) 款设立的各县地方社区矫正伙伴关系,应向县监事会推荐一份地方计划,用于实施2011年公共安全重组。
(b)CA 刑法 Code § 1230.1(b) 该计划应由各县社区矫正伙伴关系的一个执行委员会投票表决,该委员会由县首席缓刑官(担任主席)、一名警察局长、县治安官、地方检察官、公共辩护律师、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或其指定人员,以及第1230条 (b) 款 (2) 项 (G)、(H) 或 (J) 目中列出的一名部门代表组成,该代表由县监事会指定,用于与计划制定和提交相关的目的。
(c)CA 刑法 Code § 1230.1(c) 该计划应被县监事会视为已接受,除非监事会以五分之四的票数否决该计划,在此情况下,该计划将退回社区矫正伙伴关系进行进一步审议。
(d)CA 刑法 Code § 1230.1(d) 与地方需求和资源相符,该计划可包括建议,以最大限度地有效投入刑事司法资源,用于循证矫正制裁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日间报到中心、毒品法庭、住宿式多服务中心、心理健康治疗项目、电子和GPS监控项目、受害者赔偿项目、咨询项目、社区服务项目、教育项目和职业培训项目。

Section § 1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获得资助的社区矫正项目如何根据特定衡量标准追踪其成果。司法委员会与首席缓刑官共同定义了“基于结果的衡量标准”,例如追踪有多少受监督人员遵循循证实践,以及监督期的成功完成率。

每年,获得资助的机构必须提交详细报告,评估其项目,包括这些数据,并确保其准确性。每季度,司法委员会必须向财政部报告各种与重罪相关的统计数据。这包括重罪立案、定罪、判刑类型的数据,以及自2012年1月1日以来重罪缓刑和社区监督人口及成果的详细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231(a) 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社区矫正项目应识别并追踪与本法案目标一致的具体基于结果的衡量指标。
(b)CA 刑法 Code § 1231(b) 司法委员会应与加利福尼亚州首席缓刑官协商,规定并界定最低要求的基于结果的衡量指标,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刑法 Code § 1231(b)(1) 按照循证实践接受监督的受地方监督人员的百分比和人数。
(2)CA 刑法 Code § 1231(b)(2) 按项目和实践分类的用于循证项目和实践的州政府资金的百分比和金额,以及所有循证项目和实践的描述性清单。
(3)CA 刑法 Code § 1231(b)(3) 为增加循证实践的使用而废除或新增的监督政策、程序、项目和实践的具体说明。
(4)CA 刑法 Code § 1231(b)(4) 成功完成监督期的受地方监督人员的百分比。
(5)CA 刑法 Code § 1231(b)(5) 按财政年度从拨款中支出的总金额。
(6)CA 刑法 Code § 1231(b)(6) 如果资金未支出,说明资金未用于循证实践的原因,以及这些资金的计划支出描述性清单。
(c)CA 刑法 Code § 1231(c) 根据第1233条至第1233.6条(含)获得资助的每位首席缓刑官应向司法委员会提交年度书面报告,评估社区矫正项目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b)款所述数据。每份提交的报告应包含一份声明,确认首席缓刑官回复的准确性以及依照第1230条(b)款(3)项使用资金的意图。
(d)CA 刑法 Code § 1231(d) 司法委员会应与各县首席缓刑官和惩教与康复部协商,向财政部提供季度统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各县的以下统计信息:
(1)CA 刑法 Code § 1231(d)(1) 重罪立案数量。
(2)CA 刑法 Code § 1231(d)(2) 重罪定罪数量。
(3)CA 刑法 Code § 1231(d)(3) 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重罪定罪数量。
(4)CA 刑法 Code § 1231(d)(4) 被判缓刑的重罪定罪数量。
(5)CA 刑法 Code § 1231(d)(5) 成年重罪犯缓刑人口。
(6)CA 刑法 Code § 1231(d)(6) 缓刑被终止和撤销并因此被送往州立监狱的成年重罪缓刑犯数量。
(7)CA 刑法 Code § 1231(d)(7) 因新重罪定罪而被送往州立监狱的成年重罪缓刑犯数量,包括缓刑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8)CA 刑法 Code § 1231(d)(8) 缓刑被撤销并因此被送往县监狱的成年重罪缓刑犯数量。
(9)CA 刑法 Code § 1231(d)(9) 因新重罪定罪而被送往县监狱的成年重罪缓刑犯数量,包括缓刑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10)CA 刑法 Code § 1231(d)(10) 自2012年1月1日起,被置于释放后社区监督的重罪犯数量。
(11)CA 刑法 Code § 1231(d)(11) 自2012年1月1日起,被置于强制监督的重罪犯数量。
(12)CA 刑法 Code § 1231(d)(12) 自2012年1月1日起,强制监督人口。
(13)CA 刑法 Code § 1231(d)(13) 自2012年1月1日起,释放后社区监督人口。
(14)CA 刑法 Code § 1231(d)(14) 自2012年1月1日起,因新重罪定罪而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释放后社区监督重罪犯数量。
(15)CA 刑法 Code § 1231(d)(15) 自2012年1月1日起,因新重罪定罪而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强制监督重罪犯数量。
(16)CA 刑法 Code § 1231(d)(16) 自2012年1月1日起,释放后社区监督被撤销并因此被送往县监狱的重罪犯数量。此数量不应包括依照第3453条规定接受快速监禁的释放后社区监督重罪犯。
(17)CA 刑法 Code § 1231(d)(17) 自2012年1月1日起,因新重罪定罪而被判处县监狱监禁的释放后社区监督重罪犯数量,包括释放后社区监督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18)CA 刑法 Code § 1231(d)(18) 自2012年1月1日起,强制监督被撤销并因此被判处县监狱监禁的重罪犯数量。
(19)CA 刑法 Code § 1231(d)(19) 自2012年1月1日起,因新重罪定罪而被判处县监狱监禁的强制监督重罪犯数量,包括强制监督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Section § 1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多个部门的协助下,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社区矫正计划有效性的报告。报告必须包含几个关键方面:计划的成功程度、受地方监督的罪犯被送回监狱的比例,以及这些罪犯的犯罪率。报告还会审查所提供的资金如何通过减少这些罪犯的监禁刑期来提高公共安全。此外,报告还应就如何更好地利用资源和加强合作以改进该计划提出建议。

在根据本章首次收到资金后不迟于18个月开始,并在此后每年,司法委员会应与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财政部以及加州首席缓刑官协商,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本章实施情况的综合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232(a) 根据第1231节要求的基于绩效的成果衡量报告,社区矫正计划的有效性。
(b)CA 刑法 Code § 1232(b) 在报告所涉年度内,受地方监督的罪犯中,其监督被撤销并被送往监狱的百分比。
(c)CA 刑法 Code § 1232(c) 在报告所涉年度内,受地方监督的罪犯中,在其监督期内被判犯有罪行的百分比。
(d)CA 刑法 Code § 1232(d) 根据本章拨款的资金对增强公共安全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减少报告年度内因违规或新定罪而被撤销监督的受地方监督罪犯的百分比和数量,以及减少报告年度内因新定罪而被判处监禁的受地方监督罪犯的数量。
(e)CA 刑法 Code § 1232(e) 任何关于资源分配或与其他州、区域、联邦或地方实体加强合作以改进本章的建议。

Section § 12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财政部与多个州和地方机构合作,计算与州监狱和假释相关的成本和比率。

每年,他们都会计算监禁和监督罪犯的成本、缓刑或社区监督人员最终入狱的频率,以及各县在阻止人们入狱方面的表现。他们计算各种比率,包括缓刑和监督失败率,并尝试估计各县成功阻止多少人进入州监狱。目标是了解并改进各县如何在不将罪犯送入州监狱的情况下管理他们,同时调整基准以反映真实表现,不受无关因素影响。

每年日历年结束后,财政部应与惩教与康复部、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加州首席缓刑官以及司法委员会协商,计算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233.1(a) 州政府将未能通过地方监管而被送入州监狱的罪犯监禁在州监狱并进行假释监督的人均成本。
(1)CA 刑法 Code § 1233.1(a)(1) 本小节中的人均成本应按以下两项之和计算:
(A)CA 刑法 Code § 1233.1(a)(1)(A) 将罪犯监禁在监狱的边际成本乘以在监狱的平均停留时间。
(B)CA 刑法 Code § 1233.1(a)(1)(B) 监督罪犯假释的边际成本乘以假释的平均停留时间,再乘以被送入监狱后随后被释放至假释监督的罪犯百分比。
(2)CA 刑法 Code § 1233.1(a)(2) 第 (1) 款中规定的将罪犯监禁在监狱的边际成本,应通过将惩教与康复部预算中根据监狱人口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费用)每年调整的部分,除以平均每日监狱人口来计算。
(3)CA 刑法 Code § 1233.1(a)(3) 第 (1) 款中规定的监督罪犯假释的边际成本,应通过将惩教与康复部预算中根据假释人口变化每年调整的部分,除以平均每日假释人口来计算。
(4)CA 刑法 Code § 1233.1(a)(4) 在根据本小节进行计算时,财政部应与惩教与康复部协商,使用最近一个已完成财政年度的数据。
(b)CA 刑法 Code § 1233.1(b) 缓刑失败率,计算方式为:被送往州监狱的成年重罪缓刑犯、强制监督人员和释放后社区监督人员的总数,占当年平均成年重罪缓刑、强制监督和释放后社区监督人口的百分比。
(c)CA 刑法 Code § 1233.1(c) 各县的重罪缓刑基线入狱率,计算方式为2022年和2023日历年年度重罪缓刑入狱率的平均值。
(d)CA 刑法 Code § 1233.1(d) 各县的强制监督基线入狱率,计算方式为2022年和2023日历年年度强制监督入狱率的平均值。
(e)CA 刑法 Code § 1233.1(e) 各县的释放后社区监督基线入狱率,计算方式为2022年和2023日历年年度释放后社区监督入狱率的平均值。
(f)CA 刑法 Code § 1233.1(f) 各县的缓刑失败率应计算为:从该县被送往州监狱的成年重罪缓刑犯、强制监督人员和释放后社区监督人员的总数,占该县当年平均成年重罪缓刑、强制监督和释放后社区监督人口的百分比。
(g)CA 刑法 Code § 1233.1(g) 估计各县成功阻止被监禁在州监狱的成年重罪缓刑犯人数。对于每个县,该估计值应计算为:根据小节 (c) 计算的各县重罪缓刑基线入狱率,减去前一日历年各县实际被送入州监狱的重罪缓刑人员数量,再乘以该县前一日历年重罪缓刑的平均每日人口。
(h)CA 刑法 Code § 1233.1(h) 在计算州和各县的缓刑失败入狱率时,被送往州监狱的成年重罪缓刑犯人数应包括因缓刑撤销而被送往州监狱的成年重罪缓刑犯,以及因新重罪定罪而被送往州监狱的成年重罪缓刑犯。该计算还应包括因新罪行定罪而被送往州监狱并同时终止缓刑期的成年重罪缓刑犯。
(i)CA 刑法 Code § 1233.1(i) 各县的强制监督失败入狱率。各县的强制监督失败入狱率应计算为:根据第1170条 (h) 小节第 (5) 款 (B) 项在强制监督下受监督的罪犯中,前一日历年从该县被送往监狱的人数,占该县当年平均强制监督人口的百分比。
(j)CA 刑法 Code § 1233.1(j) 各县成功阻止被判入州监狱的强制监督重罪犯人数的估计。对于每个县,此估计应按以下方式计算:从根据 (d) 款计算的各县强制监督基线入狱率中减去上一日历年各县强制监督人员中实际被送入州监狱的人数,再乘以各县上一日历年强制监督的平均每日人口。
(k)CA 刑法 Code § 1233.1(k) 各县的释放后社区监督入狱失败率。各县的释放后社区监督入狱失败率应按以下方式计算:上一日历年根据第 3 部分第 2.05 篇(自第 3450 条起)在释放后社区监督下受监督并从该县被送入监狱的罪犯人数,占该县当年平均释放后社区监督人口的百分比。
(l)CA 刑法 Code § 1233.1(l) 各县成功阻止被判入州监狱的释放后社区监督重罪犯人数的估计。对于每个县,此估计应按以下方式计算:从根据 (e) 款计算的各县释放后社区监督基线入狱率中减去上一日历年各县释放后社区监督人员中实际被送入州监狱的人数,再乘以各县上一日历年释放后社区监督的平均每日人口。
(m)CA 刑法 Code § 1233.1(m) 县级再入狱率。综合的各县再入狱率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由县缓刑部门监督的重罪缓刑犯、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受强制监督、或受释放后社区监督并被送入监狱的罪犯总数,占该县平均成年重罪缓刑、强制监督和释放后社区监督人口的百分比。
(n)CA 刑法 Code § 1233.1(n) 各县的基线再入狱率,计算方式为 (m) 款中定义的 2022 和 2023 日历年县级再入狱率的平均值。
(o)CA 刑法 Code § 1233.1(o)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必要时修改 (c)、(d)、(e) 和 (n) 款中规定的基线入狱率所依据的日历年,以尽量减少与绩效无关的因素对根据第 1233.3 条计算的县级绩效激励付款的影响程度。

Section § 1233.2

Explanation

自2025-26财政年度起,每年将有超过1.03亿美元拨给州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用于社区矫正项目。每个县将根据一个时间表获得分配的金额,例如洛杉矶县获得3150万美元,阿拉米达县获得230万美元。

要获得全额资金,一个县的再入狱率不得超过其基准率0.5个百分点。如果超过,该县的资金将按超出限额的每个百分点减少10%。

如果一个县的拨款被削减,最初拨付的金额也将相应减少。

(a)CA 刑法 Code § 1233.2(a) 自2025-26财政年度起,一亿零三百六十八万零一十美元($103,668,010)特此每年从普通基金中拨款至根据第1233.5条设立的州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用于社区矫正计划,作为全州绩效维持款项。根据本条分配的资金应按照第1230条(b)款(3)项的规定使用。资金应由审计长根据计划要求并按照以下时间表分配给各县: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33.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33.2(b)(1) 为使县获得(a)款中分配的全部金额,该县的再入狱率(定义见第1233.1条(m)款)不得超过该县基准再入狱率(定义见第1233.1条(n)款)0.5个百分点的阈值。
(2)CA 刑法 Code § 1233.2(b)(2) 县级重返监狱率每超出第 (1) 款所述门槛一个百分点,(a) 分款中确定的县级拨款应按 10% 的系数减少。
(c)CA 刑法 Code § 1233.2(c) 如果县级拨款根据 (b) 分款的规定减少,则从普通基金拨给 (a) 分款中州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的金额应相应减少。

Section § 12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财政部与其他机构合作,每年为成功减少进入州立监狱的重罪犯人数的县计算绩效付款。县可以根据其成功使三类人群——缓刑中的重罪犯、强制监督下的重罪犯和释放后社区监督下的重罪犯——免于入狱的表现获得这些付款。付款金额按州监禁这些人员并监督其假释的成本的25%计算。这些资金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

加利福尼亚州财政部应与惩教与康复部、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首席缓刑官以及司法委员会协商,针对最近一个已完成的日历年,每年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县计算一笔县绩效激励金。县应有资格获得以下各项的补偿:
(a)CA 刑法 Code § 1233.3(a) 按照第1233.1条 (g) 款的计算方式,成功避免被监禁于州立监狱的处于缓刑期的重罪犯的估计人数,乘以州将一名监狱重罪犯监禁在州立监狱并监督一名假释人员的人均成本平均值的25%,该人均成本定义见第1233.1条 (a) 款。
(b)CA 刑法 Code § 1233.3(b) 按照第1233.1条 (j) 款的计算方式,成功避免被监禁于州立监狱的处于强制监督期的重罪犯的估计人数,乘以州将一名监狱重罪犯监禁在州立监狱并监督一名假释人员的人均成本平均值的25%,该人均成本定义见第1233.1条 (a) 款。
(c)CA 刑法 Code § 1233.3(c) 按照第1233.1条 (l) 款的计算方式,成功避免被监禁于州立监狱的处于释放后社区监督期的重罪犯的估计人数,乘以州将一名监狱重罪犯监禁在州立监狱并监督一名假释人员的人均成本平均值的25%,该人均成本定义见第1233.1条 (a) 款。
(d)CA 刑法 Code § 1233.3(d) 根据本条规定计算并授予的县绩效激励金,应按照第1230条 (b) 款 (3) 项的规定使用。

Section § 12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政部没有实施本章规定所需的高质量数据,他们必须转而使用现有最佳数据。他们将与各个委员会和惩教部合作,估算每个县特定基金的拨款分配。目标是确保他们的估算尽可能接近正确的方法。

如果财政部无法获得实施本章所需的足够质量和类型的数据,财政部应与惩教与康复部、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协商,使用现有最佳数据,采用一种与本章所述方法尽可能一致的方法,估算每个县的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拨款分配。

Section § 12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如何处理与缓刑改进绩效激励相关的付款。各县将获得两种类型的付款:全州绩效维持付款和县级绩效激励付款,每年分为四笔季度分期付款。

财政部必须在1月10日前将这些付款的估算纳入州长拟议预算,并根据实际绩效数据进行调整,修订工作在5月完成。资金通过州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管理。

每个县的份额会相应计算并划拨。司法委员会每年从该基金获得100万美元用于管理该计划。然而,各县必须提供所需数据才能获得这些付款;未能提供数据将意味着放弃这些激励。

(a)CA 刑法 Code § 1233.5(a) 依照第1233.2条计算的全州绩效维持付款以及依照第1233.3条计算的县级绩效激励付款,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提供给县,用于任何日历年度。支付给县的总年度款项应分为四笔相等的季度付款。
(b)CA 刑法 Code § 1233.5(b) 财政部应将预计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提供给各县的总绩效维持付款和县级绩效激励付款的估算,作为每年不迟于1月10日发布的州长拟议预算的一部分。财政部应根据需要调整此估算,以反映缓刑失败率降低激励付款的实际计算结果,经与惩教康复部、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协会和司法委员会协商。此调整应作为财政部每年5月完成的标准预算修订流程的一部分进行。
(c)CA 刑法 Code § 1233.5(c) 特此在州金库设立州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该基金持续拨款。为第1230条至第1233.6条(含)授权的全州绩效维持付款和县级绩效激励付款目的而拨款的资金,应从普通基金转入本基金。任何从普通基金转入本基金的资金应由司法委员会管理,并且为每个县缓刑部门计算的份额应转入其依照第1230条授权的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
(d)CA 刑法 Code § 1233.5(d) 在每个财政年度,财政部应根据第1230条至第1233.6条(含)确定州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的总金额以及分配给每个县的金额,并应将这些金额报告给审计长。审计长应根据提供的金额,从(c)款授权的州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中向每个县进行拨款。
(e)CA 刑法 Code § 1233.5(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每个财政年度,特此从州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中持续拨款一百万美元($1,000,000)给司法委员会,用于根据(c)款和2011年解决公共安全的重组立法实施和管理本计划的费用。
(f)CA 刑法 Code § 1233.5(f) 未能向司法委员会提供第1231条要求信息的县,将无资格获得依照第1233.2条的全州绩效维持付款或依照第1233.3条的县级绩效激励付款。

Section § 12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县的绩效相关款项总额低于20万美元,财政部将把其拨款增至20万美元。这些资金必须按照第1230条的指示使用。但是,如果一个县未能向司法委员会提交所需信息,他们将无法获得这项拨款。此外,这些资金旨在补充而非取代缓刑部门及相关服务的现有资金。

Section § 1233.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2022-23和2023-24财政年度,加州普通基金中的专项资金将拨付给名为“州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的财政储备。在这些财年,超过1.22亿美元的资金将根据预定时间表分配给各县。2024-25财年将进行调整,资金将减少5.5%,但确保没有县收到的资金少于20万美元。这些资金将分四次等额季度付款方式分配给每个县。

资金分配取决于合规性,未向司法委员会提供必要信息的县将不会收到这些款项。此资金要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届时将被废止。

(a)CA 刑法 Code § 1233.12(a) 尽管有第1233.3条和第1233.4条的规定,在2022-23和2023-24财政年度的每个年度中,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拨款一亿两千二百八十二万九千三百九十七美元($122,829,397)至根据第1233.6条设立的州社区矫正绩效激励基金,用于社区矫正计划。资金应由主计长根据计划要求并按照以下时间表分配给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