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补充规定轻罪传票
Section § 853.5
本节概述了处理违规逮捕的程序。如果有人因轻微罪行(称为违规)被捕,他们通常不会被送进监狱。相反,他们会被要求出示身份证明,签署一份出庭承诺书,如果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可能需要留下指纹。指纹不得用于非执法目的的共享或出售。如果当事人否认自己是收到罚单的人,他们可以提交新的指纹进行比对以证明其主张。如果识别身份出现问题,法院可以暂停案件进行调查。如果结果证明该人无罪,法院会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纠正任何错误的驾驶处罚,例如吊销驾照。如果当局在45天内未回应法院,法院可以宣布该人事实无罪。
Section § 853.6
如果有人因轻罪被捕,并且不想立即面见法官,他们可以获得一份书面出庭通知后被释放。但如果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特定排除情况,则不适用此规定。
通知将包含被捕者的姓名、地址、被控罪名以及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被捕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警官担心他们不会出庭,则可能会被继续拘留。警官还必须将通知提交给相关部门。
如果有人做出书面出庭承诺,除非他们违反承诺或未能出庭,否则不会发出逮捕令。释放过程涉及各种条件,例如指纹采集,法律还包括关于处理出庭通知、潜在撤销指控以及指纹在质疑指控中的作用的具体指示。
Section § 853.6
在加州,当某人因轻罪被捕时,他们可能会收到一份书面出庭通知并获释,而不是被带到法官面前,除非是家庭暴力案件或立即释放可能存在风险的特定罪行。警官会准备一份包含该人详细信息的法院通知,该人通过签署通知来承诺出庭。
如果逮捕涉及某些情况,例如对他人构成危险、医疗问题或缺乏身份证明,该人可能不会立即获释。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必须被登记或按指纹。如果有人认为自己被错误传唤,他们可以要求进行指纹比对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项法律概述了发出法院通知的程序,以及何时需要采取额外的步骤,例如出庭或登记。它还详细说明了需要拒绝释放的情况,并强调在撤销案件时应公正无偏。
Section § 853.6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未满18岁的人因特定违法行为被捕时会发生什么。通常,他们必须在少年法庭或相关官员面前出庭。逮捕警官会将通知提交给检察官,检察官随后可以决定是否对该少年启动正式法律程序。
然而,少年法庭可能会免除少年因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如小型交通违规)出庭的要求,除非这些行为涉及超速过多或酒精等严重问题。在某些地区,有一种名为“青少年快速问责计划”的更快流程来处理这些案件。
最后,法律明确指出,如有必要,警官仍可选择将未成年人拘留。
Section § 853.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对那些未按承诺出庭或未遵守有效法院命令的人,额外收取15美元的费用。无论当事人是否被正式指控未出庭,或是否已发出逮捕令,都可以征收这笔费用。
这笔费用收取的款项将存入县金库,并必须首先用于建立和管理一个自动化逮捕令系统。如果在处理完逮捕令系统的开支后仍有剩余资金,则可用于资助一个专门负责在县内送达法庭逮捕令的专案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