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3.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处理违规逮捕的程序。如果有人因轻微罪行(称为违规)被捕,他们通常不会被送进监狱。相反,他们会被要求出示身份证明,签署一份出庭承诺书,如果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可能需要留下指纹。指纹不得用于非执法目的的共享或出售。如果当事人否认自己是收到罚单的人,他们可以提交新的指纹进行比对以证明其主张。如果识别身份出现问题,法院可以暂停案件进行调查。如果结果证明该人无罪,法院会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纠正任何错误的驾驶处罚,例如吊销驾照。如果当局在45天内未回应法院,法院可以宣布该人事实无罪。

(a)CA 刑法 Code § 853.5(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凡有人因被宣布为违规的罪行被捕,该人可根据本章规定的程序获释,该程序适用于因被宣布为轻罪的罪行被捕的人。在所有因违规被捕的案件中,除《车辆法典》第40302、40303、40305和40305.5节另有规定外,治安官仅应要求被捕者出示其驾驶执照或其他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以供查验,并签署载于出庭通知书中的书面出庭承诺。如果被捕者未持有驾驶执照或其他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警官可要求被捕者在出庭通知书上按上右拇指指纹,如果该人右拇指缺失或残缺,则按左拇指指纹或指纹。除与被捕者身份相关的执法目的外,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得出售、赠送、允许分发、纳入数据库或使用此指纹创建数据库。只有当被捕者拒绝签署书面承诺、没有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拇指指纹或指纹时,方可将其拘留。
(b)CA 刑法 Code § 853.5(b) 凡有人声称自己并非出庭通知书所指之人,并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对指控提出异议,可选择通过其当地执法机构向签发法院提交右拇指指纹,如果该人右拇指缺失或残缺,则提交左拇指指纹,以便与出庭通知书上的指纹进行比对。提供此服务的当地执法机构向请求者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实际成本。签发法院可将提交的拇指指纹和出庭通知书转交检察官进行指纹比对。当出庭通知书上没有拇指指纹或指纹,或指纹比对结果不确定时,法院应将出庭通知书或其副本退回签发机构进行进一步调查,除非法院认为转交不符合司法公正。
(c)CA 刑法 Code § 853.5(c) 经法院转交启动调查或比对程序后,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并且快速审判期限应暂停45天。
(d)CA 刑法 Code § 853.5(d) 收到签发机构或检察官的答复后,如果法院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传唤人是被指控人,则可根据第530.6节作出事实无罪的裁定,并应立即将此裁定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如果机动车辆管理局认定所涉传唤是暂停或吊销该人驾驶特权的基础,该局应立即撤销该行动。
(e)CA 刑法 Code § 853.5(e) 如果检察官或签发机构未在45天内对法院转交作出回应,法院应根据第530.6节作出事实无罪的裁定,除非法院认为事实无罪的裁定不符合司法公正。

Section § 853.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轻罪被捕,并且不想立即面见法官,他们可以获得一份书面出庭通知后被释放。但如果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特定排除情况,则不适用此规定。

通知将包含被捕者的姓名、地址、被控罪名以及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被捕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警官担心他们不会出庭,则可能会被继续拘留。警官还必须将通知提交给相关部门。

如果有人做出书面出庭承诺,除非他们违反承诺或未能出庭,否则不会发出逮捕令。释放过程涉及各种条件,例如指纹采集,法律还包括关于处理出庭通知、潜在撤销指控以及指纹在质疑指控中的作用的具体指示。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3.6(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3.6(a)(1) 当一人因被宣布为轻罪的犯罪(包括违反市或县条例)被捕,且不要求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时,该人应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予以释放,而非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尽管没有任何规定阻止警官根据(g)款首先对被捕者进行登记。如果该人被释放,警官或其上级应准备一式两份的书面出庭通知,其中包含该人的姓名和地址、被控罪名以及该人应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根据(i)款,该人在被登记前未获释放,且负责登记的警官或其上级确定该人应被释放,则该警官或其上级应准备一份书面出庭通知。
(2)CA 刑法 Code § 853.6(a)(2) 当一人因违反第13700条定义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保护性法院命令的轻罪而被捕,或根据第13701条所述的政策被捕时,该人应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而非根据本章规定的程序予以释放,除非逮捕警官确定犯罪行为没有合理可能性会继续或再次发生,或者释放被捕者不会立即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在采纳这些规定之前,每个市、县或市县应制定一份规程,以协助警官确定何时适合逮捕和释放,而非将被捕者带到治安法官面前。县应设立一个委员会来制定该规程,该委员会至少应包括管辖范围内的警察局长或县治安官、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市检察官、家庭暴力庇护所代表、家庭暴力委员会代表以及其他相关社区机构。
(3)CA 刑法 Code § 853.6(a)(3) 本款不适用于第1270.1条中规定的罪行,包括以下各项中定义的罪行:
(A)CA 刑法 Code § 853.6(a)(3)(A) 第243条(e)款第(1)项。
(B)CA 刑法 Code § 853.6(a)(3)(B) 第273.5条。
(C)CA 刑法 Code § 853.6(a)(3)(C) 第273.6条,如果被拘留人曾威胁杀害或伤害、曾对受保护方施加暴力,或曾前往受保护方的住所或工作场所。
(D)CA 刑法 Code § 853.6(a)(3)(D) 第646.9条。
(4)CA 刑法 Code § 853.6(a)(4) 本款不应影响被告获得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的能力,除非第1270.1条另有规定。
(b)CA 刑法 Code § 853.6(b) 除非该人放弃,如果副本通知将由警官提交给治安法官,则出庭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应为逮捕后至少10天。
(c)CA 刑法 Code § 853.6(c) 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应为如果遵守将被捕者带到治安法官面前的要求,该人将被带到的治安法官的法院,或应为经该法院授权收取保释金的警官。
(d)CA 刑法 Code § 853.6(d) 警官应向被捕者递交一份出庭通知,被捕者为获得释放,应通过签署副本通知(该副本将由警官保留)来做出书面承诺,按照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出庭。如果被捕者没有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警官可以要求其在出庭通知上留下右拇指指纹;如果该人右拇指缺失或畸形,则可留下左拇指指纹或其他指纹。除与被捕者身份相关的执法目的外,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出售、赠送、允许分发、纳入数据库或使用此指纹创建数据库。签署副本通知后,逮捕警官应立即将被捕者从羁押中释放。
(e)CA 刑法 Code § 853.6(e) 警官应尽快提交副本通知,具体如下:
(1)CA 刑法 Code § 853.6(e)(1) 如果被控罪名是违规行为,则应将其提交给治安法官。
(2)CA 刑法 Code § 853.6(e)(2) 如果检察官此前已指示警官这样做,则应将其提交给治安法官。
(3)Copy CA 刑法 Code § 853.6(e)(3)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3.6(e)(3)(A) 除第(1)和(2)项中规定的情况外,副本通知以及支持指控的原始警方报告应提交给检察官。

Section § 853.6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某人因轻罪被捕时,他们可能会收到一份书面出庭通知并获释,而不是被带到法官面前,除非是家庭暴力案件或立即释放可能存在风险的特定罪行。警官会准备一份包含该人详细信息的法院通知,该人通过签署通知来承诺出庭。

如果逮捕涉及某些情况,例如对他人构成危险、医疗问题或缺乏身份证明,该人可能不会立即获释。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必须被登记或按指纹。如果有人认为自己被错误传唤,他们可以要求进行指纹比对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项法律概述了发出法院通知的程序,以及何时需要采取额外的步骤,例如出庭或登记。它还详细说明了需要拒绝释放的情况,并强调在撤销案件时应公正无偏。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3.6(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3.6(a)(1) 当一个人因被宣布为轻罪的罪行(包括违反市或县条例)而被捕,且未要求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时,该人应根据本章规定的程序获释,而不是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但是,警官可以根据 (g) 款的规定,首先对被捕者进行登记。如果该人获释,警官或其上级应一式两份地准备一份书面出庭通知,其中包含该人的姓名和地址、被指控的罪行,以及该人应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根据 (i) 款的规定,该人在被登记前未获释,且负责登记的警官或其上级确定该人应获释,则该警官或其上级应准备一份书面出庭通知。
(2)CA 刑法 Code § 853.6(a)(2) 当一个人因违反涉及家庭暴力的保护性法院命令(如第 13700 条 (b) 款所定义)的轻罪而被捕,或根据第 13701 条所述的政策被捕时,该人应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而不是根据本章规定的程序获释,除非逮捕警官确定该罪行没有合理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或者被捕者的释放不会立即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在采纳这些规定之前,每个市、县或市县应制定一项协议,以协助警官确定何时逮捕和释放是适当的,而不是将被捕者带到治安法官面前。县应设立一个委员会来制定该协议,该委员会至少应由管辖范围内的警察局长或县治安官、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市检察官、家庭暴力庇护所代表、家庭暴力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社区机构的代表组成。
(3)CA 刑法 Code § 853.6(a)(3) 本款不适用于第 1270.1 条中规定的罪行,包括以下各项中定义的罪行:
(A)CA 刑法 Code § 853.6(a)(3)(A) 第 243 条 (e) 款 (1) 项。
(B)CA 刑法 Code § 853.6(a)(3)(B) 第 273.5 条。
(C)CA 刑法 Code § 853.6(a)(3)(C) 第 273.6 条,如果被拘留人曾威胁杀害或伤害、曾对受保护方施加暴力,或曾前往受保护方的住所或工作场所。
(D)CA 刑法 Code § 853.6(a)(3)(D) 第 646.9 条。
(4)CA 刑法 Code § 853.6(a)(4) 本款不影响被告人获得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的能力,但第 1270.1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刑法 Code § 853.6(b) 除非该人放弃,否则出庭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应在逮捕后至少 10 天,如果副本通知将由警官提交给治安法官。
(c)CA 刑法 Code § 853.6(c) 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应是如果遵守将被捕者带到治安法官面前的要求,该人将被带到的治安法官的法院,或者应是该法院授权接收保释金的官员。
(d)CA 刑法 Code § 853.6(d) 警官应向被捕者递交一份出庭通知副本,被捕者为确保获释,应通过签署副本通知(该副本将由警官保留)来书面承诺按通知规定出庭。如果被捕者没有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警官可以要求被捕者在出庭通知上按上右拇指指纹,如果该人右拇指缺失或畸形,则按左拇指指纹或其他指纹。除与被捕者身份相关的执法目的外,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出售、赠送、允许分发、纳入数据库或创建包含此指纹的数据库。在该人签署副本通知后,逮捕警官应立即将被捕者从羁押中释放。
(e)CA 刑法 Code § 853.6(e) 警官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交副本通知,具体如下:
(1)CA 刑法 Code § 853.6(e)(1) 如果被指控的罪行是违规,则应提交给治安法官。
(2)CA 刑法 Code § 853.6(e)(2) 如果检察官此前已指示警官这样做,则应提交给治安法官。
(3)Copy CA 刑法 Code § 853.6(e)(3)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3.6(e)(3)(A) 除 (1) 和 (2) 项中规定的情况外,副本通知和支持指控的原始警方报告应提交给检察官。
(4)CA 刑法 Code § 853.6(e)(4) 如果检察官或签发机构未能在45天内对法院转介作出回应,法院应根据第530.6条作出事实无罪的裁定,除非法院认定事实无罪的裁定不符合司法公正。
(5)CA 刑法 Code § 853.6(e)(5) 传票或出庭通知可由检察官或签发机构保留,以备将来裁决,如果收到传票或出庭通知的被捕人被找到。
(l)CA 刑法 Code § 853.6(l) 就本节而言,“逮捕机构”一词包括逮捕机构指定的任何其他提供登记或指纹服务的机构。
(m)CA 刑法 Code § 853.6(m) 本节将于203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未满18岁的人因特定违法行为被捕时会发生什么。通常,他们必须在少年法庭或相关官员面前出庭。逮捕警官会将通知提交给检察官,检察官随后可以决定是否对该少年启动正式法律程序。

然而,少年法庭可能会免除少年因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如小型交通违规)出庭的要求,除非这些行为涉及超速过多或酒精等严重问题。在某些地区,有一种名为“青少年快速问责计划”的更快流程来处理这些案件。

最后,法律明确指出,如有必要,警官仍可选择将未成年人拘留。

(a)CA 刑法 Code § 853.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被捕者看起来未满18岁,且逮捕是因违反《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56条所列的规定(但不包括涉及枪支的犯罪),则根据第853.6条发出的通知应改为规定该人须在该被指控犯罪发生所在县的少年法庭、少年法庭裁判官或少年听证官面前出庭,且警官应尽快将通知副本提交给检察官,除非检察官指示警官将通知副本提交给少年法庭书记员、少年法庭裁判官或少年听证官。如果通知已提交给检察官,则在通知上指定的出庭日期前48小时内,检察官可自行决定通过向少年法庭书记员、或少年法庭裁判官或少年听证官(该人须根据通知在其面前出庭)提交该通知或正式请愿书来启动诉讼程序。
(b)CA 刑法 Code § 853.6(b) 少年法庭可以选择不要求少年因《车辆法典》中所列的违规行为强制出庭,但以下情况除外:与第6部(自第12500条起)中规定的驾驶执照相关的违规行为;与第7部(自第16000条起)中规定的财务责任相关的违规行为;与第11部(自第21000条起)中规定的超速违规行为相关的违规行为,其中超速15英里/小时或以上;以及与第11.5部(自第23500条起)中规定的使用或持有酒精饮料相关的违规行为。
(c)CA 刑法 Code § 853.6(c) 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60.5条设立的“青少年快速问责计划”正在实施的县,治安官可以发出传票和书面出庭承诺书,或记录未成年人拒绝签署出庭承诺书并送达少年法庭出庭通知,均应按照该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d)CA 刑法 Code § 853.6(d) 本条不得解释为限制治安官或其他有权执行与少年相关法律的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不能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条(自第625条起)将未成年人拘留。

Section § 853.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了他们出庭的承诺,或者没有出席正式延期后的法庭听证,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即使他们最初被捕所涉的指控尚未解决,这条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85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对那些未按承诺出庭或未遵守有效法院命令的人,额外收取15美元的费用。无论当事人是否被正式指控未出庭,或是否已发出逮捕令,都可以征收这笔费用。

这笔费用收取的款项将存入县金库,并必须首先用于建立和管理一个自动化逮捕令系统。如果在处理完逮捕令系统的开支后仍有剩余资金,则可用于资助一个专门负责在县内送达法庭逮捕令的专案组。

(a)CA 刑法 Code § 853.7(a) 除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授权或要求的费用外,县可经监事会决议,要求该县法院对每位违反其书面出庭承诺或合法批准的延期出庭承诺的人,或在法庭或授权收取保释金的人员面前未能出庭的人,或以其他方式未能遵守任何有效法院命令的人,就违反本法典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地方条例的行为,征收十五美元($15)的评估费。无论是否同时指控违反第853.7条,或是否根据第853.8条签发逮捕令,此评估费均适用。
(b)CA 刑法 Code § 853.7(b) 法院书记员应将根据本节收取的款项存入县金库。所有如此存入的款项应首先用于自动化县逮捕令系统的开发和运行。如果在开发、现代化和维护自动化逮捕令系统所需的适当开支后仍有足够资金,县可使用余额资助逮捕令送达专案组,以送达县内所有法庭逮捕令。

Section § 85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出庭,但没有交纳保释金,之后又未能按承诺出庭,法官必须在 (20) 天内签发逮捕令。如果该人获准重新安排出庭日期但错过了新日期,此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853.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被归类为重罪的犯罪而被捕,本章的规定不适用。换句话说,这些规定仅适用于较轻的罪行,而不适用于严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