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829.5(a) “规范执行官”是指任何未在第4.5章(自第830条起)中描述,且受雇于任何政府下属机构、公共或准公共公司、公共机构、公共服务公司、任何城镇、城市、县或市级公司(无论是否注册或特许),拥有健康、安全和福利要求执行权限,其职责包括执行任何法规、规则、条例或标准,并被授权发出传票或提起正式投诉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829.5(b) “规范执行官”也包括任何受雇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并根据以下法律拥有健康、安全和福利要求执行权限的人员:
《雇员住房法》(《健康与安全法》第13部第1部分(自第17000条起));《州住房法》(《健康与安全法》第13部第1.5部分(自第17910条起));《1980年预制房屋法》(《健康与安全法》第13部第2部分(自第18000条起));《移动房屋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第13部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以及《特殊居住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第13部第2.3部分(自第18860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