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谁可以被视为警务人员。如果一个人符合本章列出的标准并满足所有其他法律要求,他们就有资格成为警务人员。这种指定是排他性的,意味着只有本章中列出的人员才能被定义为警务人员。重要的是,限制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不会改变他们的退休福利。

Section § 8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哪些人符合治安官的资格。这包括县治安官、警察局长和副法警等职位。这些治安官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执行公务,特别是在犯罪已发生或涉嫌发生的地方,但需满足某些涉及地方同意的条件。司法部的特工也具有治安官身份,其管辖权遍及全州。此外,在特定县负责监狱羁押职责的治安官助理也符合治安官的资格,但仅限于在履行其职责或处于紧急状态时。

(a)CA 刑法 Code § 830.1(a) 县的治安官、副治安官或治安官助理(以该身份受雇),市的警察局长或履行警务职能的合并市级公共安全机构的局长、主任或首席执行官,市的警官(以该身份受雇并由警察局长或公共安全机构的局长、主任或首席执行官任命),区(包括圣地亚哥统一港区港口警察的警官)的警察局长或警官(经法规授权设立警察部门),高等法院或县的法警或副法警,洛杉矶市港务局的港口管理员或港口警官,或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中以该身份受雇的检查员或调查员,均为治安官。这些治安官的权限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具体如下:
(1)CA 刑法 Code § 830.1(a)(1) 针对在雇佣该治安官或该治安官服务的政治分区内已发生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的公共罪行。
(2)CA 刑法 Code § 830.1(a)(2) 如果该地点在市内,则需获得警察局长或合并市级公共安全机构的局长、主任或首席执行官的事先同意,或由该局长、主任或官员授权同意的人的同意;如果该地点在县内,则需获得治安官的事先同意,或由治安官授权同意的人的同意。
(3)CA 刑法 Code § 830.1(a)(3) 针对在治安官在场时已发生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的公共罪行,且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即时危险,或罪犯有逃逸之虞。
(b)CA 刑法 Code § 830.1(b) 司法部长以及司法部的特工和调查员均为治安官,且司法部长指定为治安官的助理局长、副局长、局长、副主任和部门主任均为治安官。这些治安官的权限延伸至州内任何已发生公共罪行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公共罪行的地方。
(c)CA 刑法 Code § 830.1(c) 洛杉矶县的治安官助理,以及比尤特县、卡拉维拉斯县、科卢萨县、德尔诺特县、格伦县、洪堡县、因皮里尔县、因约县、克恩县、金斯县、莱克县、拉森县、马德拉县、马里波萨县、门多西诺县、默塞德县、莫多克县、莫诺县、普卢马斯县、里弗赛德县、圣贝尼托县、圣地亚哥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马特奥县、圣巴巴拉县、圣克拉拉县、沙斯塔县、锡斯基尤县、索拉诺县、索诺马县、斯坦尼斯劳斯县、萨特县、特哈马县、特里尼蒂县、图莱里县、图奥勒米县和尤巴县的治安官助理,如果其受雇专门或最初履行与羁押任务相关的职责,负责维护县级羁押设施的运作,包括囚犯的羁押、照管、监督、安全、转移和运输,则其为治安官,其权限仅限于在履行其各自职务职责期间,以及为了执行与该官员羁押任务相关的首要职责,或在地方紧急状态期间由其雇佣机构指示执行其他执法职责时,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

Section § 8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哪些人有资格成为拥有全州管辖权的治安官。它明确了不同的角色,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成员、大学和州立大学警察,以及惩教部门的某些雇员等。每种治安官都有明确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车辆法律、维护校园安全、调查囚犯或假释犯、执行渔业和狩猎法律,以及监管酒精和大麻。每个群体都由相关的州部门指定,并在其主要管辖范围或全州范围内拥有执行相关法律的特定权力。

以下人员是治安官,其权力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
(a)CA 刑法 Code § 830.2(a) 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部门的任何成员,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第 2250.1 条 (a) 款指定的人员,前提是该治安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与高速公路上车辆使用或操作相关的任何法律,或与为保护州官员、州财产和州财产占用者提供警务服务相关的法律,或两者兼有,如《车辆法典》和《政府法典》所规定。
(b)CA 刑法 Code § 830.2(b) 根据《教育法典》第 92600 条任命的加利福尼亚大学警察局成员,前提是该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在《教育法典》第 92600 条规定的区域内执行法律。
(c)CA 刑法 Code § 830.2(c) 根据《教育法典》第 89560 条任命的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警察部门成员,前提是该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在《教育法典》第 89560 条规定的区域内执行法律。
(d)Copy CA 刑法 Code § 830.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0.2(d)(1) 惩教与康复部惩教安全办公室的任何成员,前提是该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调查或逮捕州机构的囚犯、被监护人、假释犯、违反假释规定者或逃犯,运送这些人,调查在履行通常和授权的职务时发现的任何刑事违法行为,以及与其他刑事司法机构协调这些活动。
(2)CA 刑法 Code § 830.2(d)(2) 惩教与康复部内部事务办公室的任何成员,前提是其主要职责应是对惩教与康复部人员进行刑事调查,并与其他刑事司法机构协调这些活动。就本款而言,内部事务办公室的成员应持有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调查员认证,或已完成根据第 6126.1 条进行的培训。
(e)CA 刑法 Code § 830.2(e) 渔业和狩猎部由主任指定的人员,前提是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渔业和狩猎法典》第 856 条规定的法律。
(f)CA 刑法 Code § 830.2(f) 公园和娱乐部由主任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5008 条指定的人员,前提是该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公共资源法典》第 5008 条规定的法律。
(g)CA 刑法 Code § 830.2(g) 林业和消防局局长以及由局长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4156 条指定的林业和消防局的雇员或雇员类别,前提是该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公共资源法典》第 4156 条规定的法律。
(h)CA 刑法 Code § 830.2(h) 酒精饮料控制部雇用的、负责执行《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9 编(自第 23000 条起)并由酒精饮料控制部主任指定的人员,前提是这些治安官的任何主要职责应是执行与酒精饮料相关的法律,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5755 条所规定。
(i)CA 刑法 Code § 830.2(i) 由加利福尼亚博览会和州博览会董事会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 3332 条任命的法警和警察,前提是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该条规定的法律。
(j)CA 刑法 Code § 830.2(j) 大麻控制部雇用的、负责执行《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0 编(自第 26000 条起)并由大麻控制部主任指定的人员,前提是这些治安官的任何主要职责应是执行《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6015 条规定的法律。

Section § 8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哪些人被视为治安官,以及他们的权限范围。它列举了具体的职位,例如来自各个州部门的调查员、消防局长和机动车辆管理局的雇员,并强调了他们执行特定法律的主要职责。这些治安官可以在全州范围内履行职责,如果其所属机构允许,他们可以携带枪支。然而,某些类别的人员,例如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调查员,则无权携带枪支。如果治安官配备枪支,每个机构都必须制定致命武力政策,并且警官需要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枪支使用资格认证。

下列人员是治安官,其权限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以履行其主要职责,或根据第836条对任何公共犯罪进行逮捕,如果该犯罪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即时危险,或犯罪人有逃逸的可能,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597或8598条进行逮捕。这些治安官只有在获得授权并符合其雇佣机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方可携带枪支:
(a)CA 刑法 Code § 830.3(a) 消费者事务部调查司雇佣的人员以及加州牙科委员会的调查员,由消费者事务部主任指定,但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60条规定的法律。
(b)CA 刑法 Code § 830.3(b) 由林业和消防局局长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156条指定的志愿消防员,但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该法典第4156条规定的法律。
(c)CA 刑法 Code § 830.3(c) 《车辆法典》第1655条中指定的机动车辆管理局雇员,但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该法典第1655条规定的法律。
(d)CA 刑法 Code § 830.3(d) 加州赛马委员会指定的许可和执法主管、监督调查员以及调查员,如果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赛马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部第4章(自第19400条起))、第1部第9篇第10章(自第330条起),以及2020年联邦《赛马诚信与安全法》(15 U.S.C. Sec. 3051 et seq.)。
(e)CA 刑法 Code § 830.3(e)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03条任命的州消防局长以及助理或副州消防局长,但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该法典第13104条规定的法律。
(f)CA 刑法 Code § 830.3(f) 由主管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500条(a)款指定的食品和药品部门检查员,但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该法典第106500条规定的法律。
(g)CA 刑法 Code § 830.3(g) 劳工专员指定的所有劳工标准执法司调查员,但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劳工法典》第95条规定的法律。
(h)CA 刑法 Code § 830.3(h)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公共卫生部和社会服务部、有毒物质控制部、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以及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所有调查员,但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与其部门或办公室职责相关的法律。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调查员不得携带枪支。
(i)CA 刑法 Code § 830.3(i) 保险部执法分支副专员或欺诈司司长,以及由该副专员或司长指定的调查员,但这些调查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第550条。
(j)CA 刑法 Code § 830.3(j)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23条指定的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雇员,但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该法典第18023条规定的法律。
(k)CA 刑法 Code § 830.3(k) 审计长办公室的调查员,但这些调查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与该办公室职责相关的法律。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经审计长授权,根据本款指定的治安官不得携带枪支。
(l)CA 刑法 Code § 830.3(l) 由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指定的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调查员,但这些调查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由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管理的法律规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指定的治安官不得携带枪支。
(m)CA 刑法 Code § 830.3(m) 消费者事务部部长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7011.5 条指定的,受雇于加州承包商执照委员会的人员,但这些人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该法典第 7011.5 条以及第 3 编第 9 章(自第 7000 条起)所规定的法律。消费者事务部部长可指定不超过 12 人为和平官员,这些人员在被指定时应被分配到委员会的特别调查组。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指定的人员不得携带枪支。
(n)CA 刑法 Code § 830.3(n) 紧急服务办公室执法处的主任和协调员。
(o)CA 刑法 Code § 830.3(o) 州务卿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1 编第 3 章(自第 8200 条起)以及第 12172.5 条规定,指定其办公室的调查员为和平官员,但这些和平官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上述法律。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指定的和平官员不得携带枪支。
(p)CA 刑法 Code § 830.3(p) 《政府法典》第 8880.38 条指定的安全事务副主任,以及所有分配给加州州立彩票并由主任指定的彩票安全人员,但这些和平官员的任何主要职责应是执行与确保加州州立彩票运营和管理的完整性、诚实性和公平性相关的法律。
(q)CA 刑法 Code § 830.3(q) 就业发展部主任指定的,受雇于该部门调查司的调查员,但这些和平官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失业保险法典》第 317 条所规定的法律。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指定的和平官员不得携带枪支。
(r)CA 刑法 Code § 830.3(r) 博览园经理根据《食品与农业法典》第 4108 条指定的,博览园博物馆安全和安保的主任、副主任以及所有安全和安保官员,但这些和平官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食品与农业法典》第 4108 条所规定的法律。
(s)CA 刑法 Code § 830.3(s)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指定其雇员为和平官员,但这些和平官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税收法典》第 2 编第 10.2 部分第 9 章(自第 19701 条起)所规定的法律。
(t)Copy CA 刑法 Code § 830.3(t)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0.3(t)(1)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条授权的和平官员,在其雇佣机构未采纳关于这些和平官员使用致命武力的政策,且这些和平官员未接受雇佣机构关于使用致命武力政策的指导之前,不得由其雇佣机构授权携带枪支。
(2)CA 刑法 Code § 830.3(t)(2) 经其雇佣机构根据本条授权携带枪支的每位和平官员,必须至少每六个月在枪支使用方面合格。
(u)CA 刑法 Code § 830.3(u) 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主任指定的,受雇于管理式医疗保健部的调查员,但这些调查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由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主任管理的法律规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指定的和平官员不得携带枪支。
(v)CA 刑法 Code § 830.3(v) 州发展服务部保护服务办公室、州立医院部保护服务办公室以及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执法支持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主管调查员和调查员,但这些人员的每项主要职责应是执行与其部门或办公室职责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830.4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某些被授予执法人员身份的个人,允许他们在全州特定情况下执法。首先,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在被州长召集进入现役州服务、在需要军事援助的区域内,或在协助民事当局时,拥有执法人员的权力。他们的权限仅限于需要军事援助的区域以及在该区域内发生的公共犯罪。其次,司法部工作的安全人员在执勤时拥有执法人员的权力。最后,旧金山某特定学院的安全人员也被指定为执法人员,但根据本法规他们不能携带枪支。这一指定不改变他们退休或员工福利的身份。

以下人员为执法人员,其权限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履行职责而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这些执法人员只有在获得授权并根据其雇佣机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方可携带枪支。
(a)CA 刑法 Code § 830.4(a) 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在参与以下任何或所有情况时,拥有执法人员的权力:
(1)CA 刑法 Code § 830.4(a)(1) 根据《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143条或第146条的规定,被州长召集或命令进入现役州服务。
(2)CA 刑法 Code § 830.4(a)(2) 在需要军事援助的区域内服役。
(3)CA 刑法 Code § 830.4(a)(3) 直接协助民事当局处理《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143条或第146条规定的任何情况。
本款规定的执法人员的权限延伸至需要军事援助的区域,针对在该区域内发生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的公共犯罪。在这些情况下,《政府法典》第1031条的规定不适用。
(b)CA 刑法 Code § 830.4(b) 司法部安全人员在履行其安全人员职责时。
(c)CA 刑法 Code § 830.4(c) 《教育法典》第92200条中提及的学院的安全人员。这些人员仅在旧金山市县范围内拥有执法人员的权限。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款指定的执法人员不得被本款授权在执勤或非执勤时携带枪支。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将本款所述人员指定为执法人员的行为,仅用于界定这些人作为执法人员的身份、其管辖范围以及其权限、权力和职责的性质和范围,且其身份不因退休、工伤赔偿或类似的伤亡福利,或其他员工福利而改变。

Section § 8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有资格成为治安官,以及他们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携带枪支。它具体列出了假释官、缓刑官、惩教官以及其他从事司法相关职责的人员。这些官员的职权范围遍及全州,主要用于管理假释和缓刑条件、处理囚犯越狱以及运送受监督人员等活动。

该法规规定,治安官只能在其雇佣机构设定的条件下携带枪支,并对高风险情况有具体指导方针。某些官员如果获得授权,可以在非执勤时间携带枪支。但是,他们必须符合持续的培训和资格标准,否则将面临失去携带枪支权利的风险。该法律还规定了制定具体法规并定义了与高风险押运相关的术语。

以下人员为治安官,其职权范围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在履行各自职务时,为执行其主要职责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597、8598和8617条的规定,均享有此职权。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这些治安官只有在获得授权并符合其雇佣机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方可携带枪支:
(a)CA 刑法 Code § 830.5(a) 惩教与康复部或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假释业务司的假释官、缓刑官、缓刑副官,或受雇于少年假释委员会的委员会协调假释代理人。 除本分节另有规定外,这些假释官或缓刑官的职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1)CA 刑法 Code § 830.5(a)(1) 对本州任何处于假释、缓刑、强制监督或释放后社区监督下的人员的假释、缓刑、强制监督或释放后社区监督条件。
(2)CA 刑法 Code § 830.5(a)(2) 对任何囚犯或受监护人从州立或地方机构越狱的追捕。
(3)CA 刑法 Code § 830.5(a)(3) 对处于假释、缓刑、强制监督或释放后社区监督下的人员的运送。
(4)CA 刑法 Code § 830.5(a)(4) 对在履行警官的日常或授权职责时发现的任何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5)Copy CA 刑法 Code § 830.5(a)(5)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0.5(a)(5)(A) 向任何其他执法机构提供互助。
(B)CA 刑法 Code § 830.5(a)(5)(A)(B) 就本分节而言,“假释代理人”与惩教与康复部或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假释官具有相同含义。
(C)CA 刑法 Code § 830.5(a)(5)(A)(C) 惩教与康复部或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假释业务司的任何假释官均被授权携带枪支,但仅由主管根据个案或单位情况决定,且仅限于主管或主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应不迟于1995年6月30日制定一项政策,用于武装负责“高风险押运任务”或“高风险越狱追捕任务”的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治安官。该政策应不迟于1995年12月31日实施。
(D)CA 刑法 Code § 830.5(a)(5)(A)(D) 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应培训并武装组成各设施战术小组的治安官,用于“高风险越狱追捕任务”期间。
(b)CA 刑法 Code § 830.5(b) 受雇于惩教与康复部或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惩教官,负责监护受监护人;或惩教与康复部由部长指定的任何雇员;或惩教与康复部的任何惩教辅导员系列雇员;或由部长指定或由部长指定并受雇于州立医院部的任何医疗技术助理系列雇员;或假释听证委员会由部长指定的任何雇员;或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由部长指定的雇员;或负责缓刑部门运营机构的监管职责的任何主管、监督员或雇员;或缓刑部门的任何押运官。

Section § 83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即使是预备役或辅助警官,在什么情况下也能被视为治安官。如果这些人员符合特定资格,他们就可以执行警务职责,但仅限于其特定任务的持续期间。对于预备役公园管理员或交通、港口或海港区的警官,如果其所属机构允许,他们可以携带枪支。

此外,经联邦政府承认的美洲原住民部落委任的人员,或被任何身着制服的警官召集协助的人员,也可以拥有治安官的权力。他们的权限取决于被指派的具体职责,如果他们被正式指定,则可以包括完整的警务权力。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0.6(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0.6(a)(1) 凡任何合格人员经由适当主管机关委任或任命为预备役或辅助治安官或市警官、预备役副治安官、预备役副法警、区域公园区或交通区的预备役警官、预备役公园管理员、县、市或区(如《港口与航海法典》第663.5条所规定)的预备役港口或海港警官、渔业和野生动物部预备役副警官、司法部预备役特工、根据《政府法典》第61600条(h)款授权设立警察部门或其他警察保护的社区服务区的预备役警官、根据《教育法典》第35021.5条设立的学区警察部门的预备役警官、根据第72330条设立的社区学院警察部门的预备役警官、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部第1章(自第20000条起)设立的警察保护区的预备役警官,或由第830.31条(d)款所定义的住房管理局雇用的预备役住房管理局巡逻警官,并由该主管机关指派特定警务职能的,该人员即为治安官,如果该人员符合第832.6条所规定的资格。根据本款指定为治安官的人员的权限仅限于其特定任务的持续期间。预备役公园管理员或交通、港口或海港区的预备役警官,只有在其雇佣机构授权并根据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方可携带枪支。
(2)CA 刑法 Code § 830.6(a)(2) 凡任何合格人员经由适当主管机关委任或任命为预备役或辅助治安官或市警官、预备役副治安官、预备役副法警、预备役公园管理员、区域公园区、交通区、社区学院区或学区的预备役警官、县、市或区(如《港口与航海法典》第663.5条所规定)的预备役港口或海港警官、根据《政府法典》第61600条(h)款授权设立警察部门或其他警察保护的社区服务区的预备役警官,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部第1章(自第20000条起)设立的警察保护区的预备役警官,并经由地方条例或(如果地方机构无权通过条例行事)决议,无论是单独指定还是按类别指定,并由该主管机关指派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以及本州法律的普遍执行的,该人员即为治安官,如果该人员符合第832.6条(a)款(1)项所规定的资格。根据本款指定为治安官的人员的权限包括第830.1条所规定的治安官的全部权力和职责。交通、港口或海港区的预备役警官,或未被授予第830.1条所授权的权力和职责的市或县预备役治安官,拥有第830.33条所授权的权力和职责,或者在预备役公园管理员的情况下,拥有第830.31条所授权的权力和职责,或者在预备役住房管理局巡逻警官的情况下,拥有第830.31条(d)款所授权的权力和职责,而学区预备役警官或社区学院区预备役警官拥有第830.32条所授权的权力和职责。
(b)CA 刑法 Code § 830.6(b) 凡任何经美国内政部长承认的美洲原住民部落指定的人员,经由县治安官委任或任命为预备役或辅助治安官或预备役副治安官,并由县治安官指派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以及本州法律的普遍执行的,该人员即为治安官,如果该人员符合第832.6条(a)款(1)项所规定的资格。根据本款,治安官的权限包括第830.1条所规定的治安官的全部权力和职责。
(c)CA 刑法 Code § 830.6(c) 凡任何人员被召集协助任何身着制服的治安官时,被召集人员即被赋予由召集警官明确授权给他或她的,或为适当协助该警官而合理必要的治安官权力。

Section § 8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列出了几类并非执法人员,但可以拥有某些权力(例如逮捕权)的专业人员。这种权力仅限于其工作期间,并且他们必须接受过适当的培训。其中一些角色包括墓地管理人员、私立大学保安、医疗机构保安、某些林业和消防员工、交通区保安以及洛杉矶的交通调查员。还包括县假释官和非法倾倒执法人员等。其中许多职位需要与当地警方或治安官签订协议才能获得这些权力。他们不会获得完整的执法人员身份;例如,他们并非总能进行逮捕,也无法查阅私人犯罪记录。临时职位,例如博物馆保安人员,也包含在内,但有期限限制,直到2025年。

以下人员并非执法人员,但如果在其受雇期间和职责范围内,且成功完成根据第832条规定行使这些权力的课程,则可根据第836条规定行使执法人员的逮捕权:
(a)CA 刑法 Code § 830.7(a) 墓地管理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8325条指定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830.7(b) 受雇为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经《教育法典》第66010条(b)款认可)保安人员的人员,如果该机构已与该机构所在辖区的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签订谅解备忘录,允许行使该权力。
(c)CA 刑法 Code § 830.7(c) 受雇为医疗机构(《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由市、县以及市县所有和运营)保安人员的人员,如果该机构已与该机构所在辖区的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签订谅解备忘录,允许行使该权力。
(d)CA 刑法 Code § 830.7(d) 加州林业和消防局的雇员或雇员类别,由林业和消防局局长指定,前提是该雇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公共资源法典》第4156条规定的法律。
(e)CA 刑法 Code § 830.7(e) 受雇为交通区(《公共事业法典》第99213条所定义)检查员、主管或保安人员的人员,如果该交通区已与该交通区所在辖区的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加州公路巡警局(视情况而定)签订谅解备忘录,允许行使该权力。就本款而言,行使执法人员权力可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第22656条规定将车辆从铁路路权中移走的权力。
(f)CA 刑法 Code § 830.7(f) 根据第3089条受雇为县假释官的非执法人员。
(g)CA 刑法 Code § 830.7(g) 受雇为洛杉矶市交通局调查员并经地方法令指定为公职人员的人员,在执行与公共交通相关法律所需的范围内,并经与警察局长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授权,允许行使该权力。就本款而言,“调查员”是指《政府法典》第53075.61条所定义,经地方法令授权执行与公共交通相关法律的雇员。根据本条授权的交通调查员,就第241条和第243条而言,不应被视为“执法人员”。
(h)CA 刑法 Code § 830.7(h) 受雇于洛杉矶市任何部门并被指定为保安人员的人员,经地方法令授权执行与维护洛杉矶市任何部门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的财产内或周围和平相关的法律,并经与洛杉矶市警察局长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授权,允许行使该权力。根据本款授权的保安人员,就第241条和第243条而言,不应被视为执法人员。
(i)CA 刑法 Code § 830.7(i) 非法倾倒执法人员或法规执法人员,在执行与非法废物倾倒或乱扔垃圾相关的法律所必需的范围内,并经与(视情况而定)该人员受雇的管辖区内的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授权,允许行使该权力。就本节而言,“非法倾倒执法人员或法规执法人员”定义为在完成法律规定的培训后,由市、县或市县全职、兼职或作为志愿者雇用的人员,其职责包括非法倾倒执法,并由地方法令指定为公职人员。非法倾倒执法人员或法规执法人员也可以是未由市、县或市县正式雇用的人员,但已满足所有培训要求,并由一名正式雇用的、负责非法倾倒执法的非法倾倒执法人员或法规执法人员直接监督。此人不得拥有逮捕权或根据本节获取简要犯罪历史信息。如果某人根据《政府法典》第1029节规定的标准被取消资格,则不得被任命为非法倾倒执法人员或法规执法人员。根据本款指定并由市、县或市县正式雇用的人员,在根据第11105节(c)款证明有迫切需要时,可获得州简要犯罪历史信息。
(j)CA 刑法 Code § 830.7(j) 截至2025年1月1日,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4108节,在2022年3月1日之前由博览园总经理任命为博物馆安保人员和博物馆安保主管,且尚未完成由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规定的常规基本培训课程的人员。

Section § 8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联邦刑事调查员、执法人员、国家公园护林员以及瓦肖部落执法人员可以像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一样行使逮捕权。

联邦官员虽然不是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但只要符合特定的培训要求,他们可以在履行联邦职责或协助地方调查和紧急情况时进行逮捕。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适当的地方同意,他们的权力通常受到限制。

国家公园护林员在协助加利福尼亚州公园护林员或履行联邦职责时,只要经过培训,就可以进行逮捕。

瓦肖部落官员不被承认为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但他们可以在部落土地上执行部落法律,并为履行部落职责而穿越加利福尼亚州。他们在部落土地上的行为不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追究。

(a)CA 刑法 Code § 830.8(a) 联邦刑事调查员和执法人员不是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但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行使治安官的逮捕权:
(1)CA 刑法 Code § 830.8(a)(1) 本法典第836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150条中规定的,针对违反州或地方法律的任何情况。
(2)CA 刑法 Code § 830.8(a)(2) 当这些调查员和执法人员正在执行联邦刑法,并且仅在履行这些职责时附带行使逮捕权。
(3)CA 刑法 Code § 830.8(a)(3) 应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的请求,参与联合专案组或刑事调查。
(4)CA 刑法 Code § 830.8(a)(4) 当有合理根据相信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涉及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即时危险的公共犯罪时。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应适用第847条的规定。这些调查员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这些逮捕权之前,应已由其机构负责人证明已满足第832条的培训要求,或同等要求。
本分节不适用于土地管理局或美国林务局的联邦官员。未经其管辖区内的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的书面同意,这些官员无权执行加利福尼亚州法规。
(b)CA 刑法 Code § 830.8(b) 经正式授权并符合第832条规定的培训要求的联邦雇员,在执行美国政府拥有或占有的财产上,或其相邻的任何街道、人行道或财产上适用的州或地方法律时,以及在财产所在管辖区内分别获得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的书面同意后,即为治安官。
(c)CA 刑法 Code § 830.8(c) 国家公园护林员不是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但可根据第836条的规定行使治安官的逮捕权,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150条的规定行使治安官的权力,以处理违反州或地方法律的行为,前提是这些护林员行使逮捕权是附带于履行其联邦职责,或应加利福尼亚州州立公园护林员的请求提供或试图提供执法服务,以协助维护和平并保护加利福尼亚州州立公园护林员负责的州立公园和其他财产。国家公园护林员在行使这些逮捕权之前,应已由其机构负责人证明已圆满完成第832.3条的培训要求,或同等要求。
(d)CA 刑法 Code § 830.8(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政府法典》第8558条定义的战争紧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期间,协助加利福尼亚州执法人员执行紧急行动的联邦刑事调查员和执法人员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但可根据第836条的规定行使治安官的逮捕权,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150条的规定行使治安官的权力,以处理违反州或地方法律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应适用本法典第847条和《政府法典》第8655条的规定。
(e)Copy CA 刑法 Code § 830.8(e)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0.8(e)(1) 任何被任命为瓦肖部落执法官员的合格人员不是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但可在瓦肖部落土地上,针对《美国法典》第25篇第450b条(d)款定义的印第安人,在执行瓦肖部落刑法时,行使瓦肖部落治安官的权力。各检察机关可与执法机构协商,就特定违规行为的初步起诉责任达成一致。本分节并非旨在授予瓦肖部落执法官员作为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的交叉授权身份,也不是在瓦肖部落执法官员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州或地方法律时赋予其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身份。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阿尔卑斯县或加利福尼亚州施加责任,或要求其对瓦肖部落官员的任何行为进行赔偿。瓦肖部落执法官员有权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往返瓦肖部落土地,以履行部落职责。

Section § 830.9

Explanation

加州的动物管制员不被归类为治安官,但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如果他们完成了专门培训,就可以在执行职务时逮捕人员并送达逮捕令。然而,如果他们的工作不允许携带武器,这项培训不包括枪支培训。法律对“枪支”的定义很广泛,包括各种类型的枪支,甚至包括捕获枪和吹箭筒等非致命性武器。

动物管制员并非治安官,但如果这些官员成功完成根据第 (832) 条规定的行使这些权力的课程,则可在其受雇期间和职责范围内,行使第 (836) 条规定的治安官的逮捕权以及第 (1523) 和 (1530) 条规定的送达逮捕令的权力。第 (832) 条规定的培训课程中关于携带和使用枪支的部分,对于其雇佣机构禁止使用枪支的任何动物管制员,不作要求。
就本条而言,“枪支”包括捕获枪、吹箭筒、二氧化碳操作的步枪和手枪、气枪、手枪、步枪和霰弹枪。

Section § 83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身着制服的警官必须佩戴徽章或名牌之类的物品,清晰显示其身份编号或姓名。这有助于轻松识别警官。

Section § 830.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政府雇员,虽然不是正式的执法人员,但在履行职责时,如果接受了适当的培训,可以像执法人员一样行使逮捕和送达逮捕令的权力。这些雇员必须完成相关培训,并为金融保护部、房地产局、州土地委员会、保险部、公共事业委员会等特定部门工作。尽管这些人拥有与执法人员相似的部分权力,但他们不能携带枪支。在获取刑事历史信息方面,他们也被视为州执法人员。

这些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与金融保护、房地产、州土地、保险、公共事业、税务管理、食品和农业、大麻管制以及其他特定职责相关的法律。他们在其专业领域内协助调查并确保法律合规,范围涵盖从金融保护到农业和大麻管制。

(a)CA 刑法 Code § 830.11(a) 以下人员并非执法人员,但在其受雇期间和受雇范围内,如果他们根据第832条接受了行使这些权力的培训课程,则可以行使第836条规定的执法人员的逮捕权以及第1523条和第1530条规定的送达逮捕令的权力。本节指定人员的权限和权力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
(1)CA 刑法 Code § 830.11(a)(1) 由金融保护与创新部雇佣并由金融保护与创新专员指定的人员,前提是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以及调查与金融保护与创新专员所管理法律规定相关的事项。
(2)CA 刑法 Code § 830.11(a)(2) 由房地产局雇佣并由房地产专员指定的人员,前提是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部第1章(自第10000条起)和第2章(自第11000条起)中规定的法律。房地产专员可以根据本节指定一名人员,该人员在被指定时被分配到特别调查组,内部称为危机响应小组。
(3)CA 刑法 Code § 830.11(a)(3) 由州土地委员会雇佣并由执行官指定的人员,前提是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与州土地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法律。
(4)CA 刑法 Code § 830.11(a)(4) 由保险部调查局雇佣并由调查局局长指定的一名调查员,前提是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保险法典》以及与经保险部许可和未经许可的、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和企业相关的其他法律。
(5)CA 刑法 Code § 830.11(a)(5) 由公共事业委员会雇佣并由委员会执行主任指定并经委员会批准的一名调查员或调查主管,前提是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公共事业法典》第308.5条规定的法律职责。
(6)Copy CA 刑法 Code § 830.11(a)(6)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0.11(a)(6)(A) 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雇佣并由该局局长指定的人员,前提是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管理的法律。
(B)CA 刑法 Code § 830.11(a)(6)(A)(B) 根据本款指定的人员无权享受执法人员退休福利。
(7)CA 刑法 Code § 830.11(a)(7) 由食品和农业部雇佣并由食品和农业部长指定为调查员、调查主管或调查经理的人员,前提是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以及调查与《食品和农业法典》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5部(自第12001条起)相关的事项。
(8)CA 刑法 Code § 830.11(a)(8) 监察长以及由监察长办公室雇佣并由监察长指定的人员,前提是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与监察长办公室职责相关的法律。
(9)CA 刑法 Code § 830.11(a)(9) 由大麻管制部雇佣并由该部主任指定为调查员、调查主管或调查经理的人员,前提是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以及调查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相关的事项。本节仅适用于那些之前由食品和农业部长指定为调查员、调查主管或调查经理,且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的调查员职位。
(b)CA 刑法 Code § 830.1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指定的人员不得携带枪支。
(c)CA 刑法 Code § 830.11(c) 根据本节指定的人员应被列为第11105条(c)款第(2)项下的“州执法人员”,以获取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并应在与第11105条(c)款第(2)项中指定的其他执法人员相同的基础上获得该信息。

Section § 83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地方机构人员,例如垃圾控制官员、车辆减量官员、卫生员和固体废物专员,不被认定为治安官。他们在工作时不能逮捕人或携带枪支。然而,这些工作人员可以由其地方机构授权,对废弃车辆和乱扔垃圾等问题开具罚单。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被地方机构指定为垃圾控制官员、车辆减量官员、注册卫生员和固体废物专员的人员,不是治安官,不得行使第836条规定的治安官的逮捕权,且在其受雇范围内和过程中不得被授权携带或使用枪支。然而,这些人可以由特定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授权,对涉及废弃车辆和乱扔垃圾的违法行为开具罚单。

Section § 830.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某些人虽然不是执法人员,但如果他们完成了特定的培训课程,就可以送达令状。这些人包括县审计长办公室或财政部门的调查员,以及司法部中专注于金融犯罪的调查审计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调查资金盗窃、滥用以及金融犯罪。然而,他们不能携带枪支。他们有权像执法人员一样获取州的犯罪历史信息。最后,他们拥有与法律中指定的其他人相同的送达令状的权力。

(a)CA 刑法 Code § 830.13(a) 以下人员并非执法人员,但如果他们根据第832条接受了行使该权力的课程,则可在其受雇期间和受雇范围内,行使第1523条和第1530条规定的送达令状的权力。本条指定人员的权限和权力应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
(1)CA 刑法 Code § 830.13(a)(1) 受雇为任何县的审计长或财务主管的调查员的人员,或受雇于市县并在市县主计长监督下进行调查的人员,他们以该身份受雇并定期获得报酬,但这些人员的主要职责应是从事与资金盗窃或资金或资源挪用相关的调查,或从事与《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三章第三点五(第26880条起)、第四章(第26900条起)、第四章第四点五(第26970条起)和第四章第四点六(第26980条起)中规定的审计长或财务主管职责相关的调查。
(2)CA 刑法 Code § 830.13(a)(2) 受雇于司法部担任调查审计员的人员,但这些人员的主要职责应是调查金融犯罪。调查审计员只能送达要求提供由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电信公司以及没有合理怀疑参与或曾经参与与所要求令状的书面证据相关的犯罪活动的第三方所持有的书面证据的令状。
(b)CA 刑法 Code § 830.1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指定的人员不得携带枪支。
(c)CA 刑法 Code § 830.13(c) 根据本条指定的人员应根据第11105条(c)款(2)项被列为“州执法人员”,以获取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并应以与第11105条(c)款(2)项指定的州执法人员相同的依据获得该信息。
(d)CA 刑法 Code § 830.13(d)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条赋予本条指定人员与第830.11条赋予的相同的送达令状的权限和权力。

Section § 83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地方和区域公共交通机构,包括特定的联合权力机构,授权指定人员(例如列车长、检查员或主管)作为其代理人,执行票务支付规定。这些人员可以检查车票,并根据法律的某些条款对违规行为开具罚单。他们必须完成一项专门的票务合规培训课程,该课程涵盖了无障碍票务检查概念、检查员权限的范围和限制、违规行为的要素、进行票务检查的技术、传票签发和出庭、票务介质识别以及处理争辩的违规者和化解冲突等主题。这些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乘客遵守票务规定,并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

(a)CA 刑法 Code § 830.14(a) 地方或区域公共交通机构或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部第4章第10条(第130450节起)通过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运营铁路服务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以通过合同授权受雇于为该机构运营公共铁路通勤交通服务的铁路公司的指定人员作为履行票务检查职责的列车长,在执行第640节(a)至(d)款(含)与铁路服务运营相关的规定方面,作为其代理人,如果他们完成本节规定的培训要求。
(b)CA 刑法 Code § 830.14(b) 阿尔塔蒙特通勤快线管理局理事会,一个根据《政府法典》第1部第7部第5章第1条(第6500节起)由阿拉米达县交通拥堵管理机构、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和圣华金区域铁路委员会共同正式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与指定人员签订合同,使其作为其代理人,在执行第640节(a)至(d)款(含)与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相关的规定方面,如果这些人完成本节规定的培训要求。
(c)CA 刑法 Code § 830.14(c) 半岛走廊联合权力委员会理事会,一个根据《政府法典》第1部第7部第5章第1条(第6500节起)由圣马特奥县交通区、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和旧金山市县共同正式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任命指定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在执行第640节(a)至(d)款(含)与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相关的规定方面,如果这些人完成本节规定的培训要求。
(d)CA 刑法 Code § 830.14(d) 山麓交通管理局理事会,一个根据《政府法典》第1部第7部第5章第1条(第6500节起)由阿卡迪亚市、阿祖萨市、鲍德温公园市、布拉德伯里市、克莱蒙特市、科维纳市、钻石吧市、杜阿尔特市、埃尔蒙特市、格伦多拉市、工业市、欧文代尔市、拉哈布拉高地市、拉普恩特市、拉维恩市、蒙罗维亚市、波莫纳市、圣迪马斯市、南埃尔蒙特市、天普市、核桃市、西科维纳市以及洛杉矶县共同正式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以决议与指定人员签订合同,使其作为其代理人,在执行第640节(a)至(d)款(含)与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相关的规定方面,如果这些人完成本节规定的培训要求。
(e)CA 刑法 Code § 830.14(e) 萨克拉门托区域交通区理事会,一个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4部分(第102000节起)正式成立的交通区,可以指定由该区正式雇佣的人员作为检查员或主管,执行第640节(a)至(d)款(含)与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相关的规定,以及该区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2122节(a)款通过的任何条例,如果这些人完成本节规定的培训要求。
(f)CA 刑法 Code § 830.14(f)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170节(b)款定义的交通区理事会,可以指定员工(但受工会代表的、受雇驾驶创收交通工具的员工除外),或由交通区签约的安保人员,执行第640节(a)至(d)款(含)、第640.5节以及《公共事业法典》第99170节的违规行为。
(g)CA 刑法 Code § 830.14(g) 根据本节授权执行第640节(a)至(d)款(含)、第640.5节或《公共事业法典》第99170节规定的人员,应当完成一项专门的票务合规课程,该课程应由授权机构提供。本培训课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题:
(1)CA 刑法 Code § 830.14(g)(1) 无障碍票务检查概念概述。
(2)CA 刑法 Code § 830.14(g)(2) 检查员权限的范围和限制。
(3)CA 刑法 Code § 830.14(g)(3) 熟悉第640节(a)至(d)款(含)中列举的违规行为要素,以及(如适用)第640.5节和《公共事业法典》第99170节中列举的犯罪行为。
(4)CA 刑法 Code § 830.14(g)(4) 进行票务检查的技术,包括检查程序、举止和联系违规者。
(5)CA 刑法 Code § 830.14(g)(5) 传票签发和出庭。
(6)CA 刑法 Code § 830.14(g)(6) 票务介质识别。
(7)CA 刑法 Code § 830.14(g)(7) 处理争辩的违规者和化解冲突。
(8)CA 刑法 Code § 830.14(g)(8) 执法支持的运作机制以及与执法部门的互动,以有效解决事件。
(h)CA 刑法 Code § 830.14(h) 本节所述人员是公职人员,而非执法人员,在履行本节授权的职责时无权携带枪支或任何其他武器,且不得行使执法人员的逮捕权。这些人员可由本节规定的机构授权,开具涉及与本节规定的铁路服务运营相关的违规行为的传票。
(i)CA 刑法 Code § 830.14(i) 本节不影响提供给本节所述员工的退休或残疾福利,也不违反劳工组织与铁路公司之间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
(j)CA 刑法 Code § 830.14(j)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通勤客运列车列车长的主要职责应是与列车安全运行相关的职能。

Section § 8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世界机场的机场执法人员只有在洛杉矶警察委员会和洛杉矶机场委员会之间达成协议后,才能被认定为治安官。该协议必须允许洛杉矶警察委员会的监察长对洛杉矶机场警务部门进行审计和调查。

如果截至2014年4月1日,此类协议尚未到位并公开记录,则该法律将失效,并于2015年1月1日废止,除非有其他法律延长其有效期。

(a)CA 刑法 Code § 830.15(a) 尽管有第830.33条 (d) 款的规定,洛杉矶世界机场定期雇用的机场执法人员,当且仅当洛杉矶警察委员会和洛杉矶机场委员会达成协议,以使洛杉矶警察委员会的监察长能够对洛杉矶机场警务部门进行审计和调查时,为第830.1条之目的,属于一名治安官。
(b)CA 刑法 Code § 830.15(b) 就本条而言,“洛杉矶世界机场”指洛杉矶市的部门,其拥有并运营洛杉矶国际机场、安大略国际机场、帕姆代尔地区机场和范奈斯机场。
(c)CA 刑法 Code § 830.15(c) 如果洛杉矶警察委员会和洛杉矶机场委员会未采取 (a) 款规定的必要行动,且未在2014年4月1日或之前将该行动记录公开,则本条将于该日期失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除非在2015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本条失效和废止的日期。

Section § 83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承认某些个人为治安官,其权限遍及加州,以履行特定职责,例如预防即时危险或抓捕嫌疑人。然而,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与其机构相关的财产上执行法律。这包括洛杉矶县警官、公园管理员、洛杉矶警察局的特定调任人员以及住房管理局巡逻警官。如果其工作允许,他们可以携带枪支,但必须遵守其机构设定的具体条件。一些警官,特别是调至洛杉矶警察局的警官,必须完成枪支训练,并且只能在执勤时携带武器,非执勤时不得携带。

以下人员为治安官,其权限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以履行其主要职责,或根据第836条进行逮捕时,针对任何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即时危险的公共犯罪,或该犯罪行为人逃逸的情况,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597或8598条进行逮捕时。这些治安官只有在其雇佣机构授权并规定了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携带枪支。
(a)CA 刑法 Code § 830.31(a) 洛杉矶县的警官,如果该警官的主要职责是在其雇佣机构拥有、运营或管理的财产内或周围执行法律,或在履行与其雇佣机构的顾客、雇员和财产相关的必要职责时。
(b)CA 刑法 Code § 830.31(b) 由地方机构指定为公园管理员并以该身份受雇并定期领取薪酬的人员,如果该官员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该机构的公园和其他财产,并维护其内部的治安。
(c)Copy CA 刑法 Code § 830.31(c)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0.31(c)(1) 洛杉矶市总务局的治安官,其被调至洛杉矶警察局并由洛杉矶警察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指定,如果该官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洛杉矶市拥有、运营或管理的财产内或周围执行法律,或在履行与洛杉矶市的顾客、雇员和财产相关的必要职责时。就本节而言,“财产”指市办公室、市建筑物、设施、公园、场地和仓库。
(2)CA 刑法 Code § 830.31(c)(2) 根据本小节指定并经洛杉矶警察局授权携带枪支的治安官,应当圆满完成第832条规定的枪支使用入门课程,并应每六个月重新取得枪支使用资格。
(3)CA 刑法 Code § 830.31(c)(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小节指定并经其雇佣机构授权在执勤时携带枪支的治安官,在非执勤时不得授权携带枪支。
(d)CA 刑法 Code § 830.31(d) 由市、区、县或市县的住房管理局雇佣的住房管理局巡逻警官,或由市县警察局雇佣的巡逻警官,如果该警官的主要职责是在其雇佣机构拥有、运营或管理的财产内或周围执行法律,或在履行与其雇佣机构的顾客、雇员和财产相关的必要职责时。

Section § 83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哪些人有资格成为拥有全州权限的治安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执法,特别是在存在即时危险或犯罪分子有逃逸风险的情况下。这包括加州社区学院警察、学区警察,以及任何经过培训的 K-12 学校或社区学院学区警官。这些警官可以携带枪支,但前提是其所属机构允许并符合特定条件。

以下人员是治安官,其权限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以履行其主要职责为目的,或根据第 836 条对任何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即时危险、或该犯罪行为人有逃逸危险的公共犯罪进行逮捕时,或根据《政府法典》第 8597 或 8598 条进行逮捕时。这些治安官仅在获得授权并根据其聘用机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方可携带枪支。
(a)CA 刑法 Code § 830.32(a) 根据《教育法典》第 72330 条任命的加州社区学院警察部门成员,如果该警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法典》第 72330 条规定的法律。
(b)CA 刑法 Code § 830.32(b) 根据《教育法典》第 38000 条受雇为学区警察部门成员的人员,如果该警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法典》第 38000 条规定的法律。
(c)CA 刑法 Code § 830.32(c) 任何受雇于 K-12 公立学区或加州社区学院学区并已完成第 832.3 条 (f) 款规定的培训的治安官,应被指定为学校警官。

Section § 83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几类官员为执法人员,他们拥有全州范围的权限,可以在人身或财产面临即时危险等情况下执行法律和进行逮捕。这些官员只有在雇主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携带枪支。这些官员包括旧金山湾区捷运警察、港口警察、交通警察、机场警察以及由州长授权的铁路警察。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的特定领域(如交通区域或机场)执行法律。

铁路警察有特殊规定,允许他们访问加州的执法电信系统(CLETS),前提是其雇佣机构满足特定要求,例如签订CLETS信息发布协议、同意加州法院对任何滥用行为的管辖权,并承担所有访问费用。访问权限仅限于符合加州特定培训标准的官员进行的执法活动。

以下人员为执法人员,其权限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以履行其主要职责,或根据第836条对任何公共罪行进行逮捕,如果该罪行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即时危险,或该罪行实施者有逃逸之虞,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597或8598条进行逮捕。这些执法人员只有在其雇佣机构授权并规定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携带枪支。
(a)CA 刑法 Code § 830.33(a)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28767.5条任命的旧金山湾区捷运区警察局成员,如果该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在该区拥有、运营或管理的财产内或周边执行法律,或对该区的顾客、员工和财产履行必要职责。
(b)CA 刑法 Code § 830.33(b) 由县、市或区定期雇佣并支付该职务薪酬的港口警察,第830.1条授权的执法人员除外,如果该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港口拥有、运营或管理的财产内或周边执行法律,或对港口的顾客、员工和财产履行必要职责。
(c)CA 刑法 Code § 830.33(c) 县、市、交通发展委员会或区的交通警察或执法人员,如果该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在雇佣机构拥有、运营或管理的财产内或周边执行法律,或对雇佣机构的顾客、员工和财产履行必要职责。
(d)CA 刑法 Code § 830.33(d) 由运营机场的市、县或区,或由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七部第五章第一条(第6500条起)设立并运营机场的联合权力机构,定期雇佣为机场执法人员的任何人,如果该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在雇佣机构拥有、运营和管理的财产内或周边执行法律,或对雇佣机构的顾客、员工和财产履行必要职责。
(e)Copy CA 刑法 Code § 830.33(e)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0.33(e)(1)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8226条由州长授权的任何铁路警察,如果该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在雇佣机构拥有、运营或管理的财产内或周边执行法律,或对雇佣机构的顾客、员工和财产履行必要职责。
(2)CA 刑法 Code § 830.33(e)(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已满足执法人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行使执法人员权力所需当前要求的铁路警察,以及如本文所述由州长授权的铁路警察及其雇佣机构,可以通过已获得CLETS直接访问权限的当地执法机构申请访问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的信息,但除了司法部、CLETS咨询委员会和总检察长应用的其他审查标准和资格条件外,在授予访问权限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CA 刑法 Code § 830.33(e)(2)(A) 雇佣机构应根据CLETS政策、惯例和程序规定,签订一份CLETS信息发布协议,并且已完成对该执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背景调查,以及所有必要的培训。
(B)CA 刑法 Code § 830.33(e)(2)(B) CLETS信息发布协议应与CLETS政策、惯例和程序为订阅CLETS服务的公共执法机构规定的形式基本相同,并应受《政府法典》第三部第二篇第2.5章(第15150条起)的规定以及CLETS政策、惯例和程序的约束。
(C)Copy CA 刑法 Code § 830.33(e)(2)(C)
(i)Copy CA 刑法 Code § 830.33(e)(2)(C)(i) 雇佣机构应明确放弃对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管辖权的任何异议,对于因使用、滥用或误用CLETS访问或服务或从中获取的信息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或对于根据本款执行加州法律中与CLETS访问、服务或信息相关的规定的任何法律诉讼,但此责任应是《公用事业法典》第8226条规定的责任之外的附加责任。

Section § 83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市公用事业区、县水区以及市县公用事业委员会工作的某些安全官员和公园护林员被认定为治安官。他们的权限覆盖全州,但主要职责是保护这些实体的财产和相关人员。在面临即时危险或犯罪分子可能逃脱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进行逮捕。然而,他们只有在获得其雇佣机构授权并遵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携带枪支。

以下人员为治安官,其权限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以履行其主要职责为目的,或根据第 836 条进行逮捕,针对任何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即时危险,或犯罪分子可能逃脱的公共罪行,或根据《政府法典》第 8597 条或第 8598 条进行逮捕。这些治安官只有在获得其雇佣机构授权并遵守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携带枪支。
(a)CA 刑法 Code § 830.34(a)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 12820 条,由市公用事业区指定为安全官员的人员,如果该官员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该公用事业区的财产及其上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830.34(b) 根据《水法典》第 30547 条,由县水区指定为安全官员的人员,如果该官员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该县水区的财产及其上的人员。
(c)CA 刑法 Code § 830.34(c) 市县公用事业委员会的安全主管,如果该安全主管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该委员会的财产及其上的人员。
(d)CA 刑法 Code § 830.34(d) 根据《水法典》第 71341.5 条,由市水区雇佣为公园护林员的人员,如果该公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该市水区的财产及其上的人员。

Section § 830.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特定人员被任命为治安官,在履行其主要职责或在紧急情况下进行逮捕时,其权限可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这些治安官包括福利欺诈调查员、子女抚养调查员和验尸官。他们只有在雇主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携带枪支。

对于福利欺诈调查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与福利相关的法律。子女抚养调查员则侧重于执行家庭和子女抚养法律。验尸官和副验尸官则根据政府法典中具体条款的规定,履行与死亡调查相关的职责。

以下人员是治安官,其权限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以履行其主要职责,或根据第 836 条对任何公共犯罪进行逮捕,如果该犯罪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即时危险,或犯罪人有逃逸的可能,或根据《政府法典》第 8597 或 8598 条进行逮捕。这些治安官只有在获得其雇佣机构授权并符合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携带枪支。
(a)CA 刑法 Code § 830.35(a) 福利欺诈调查员或检查员,由县定期雇佣并支付报酬,如果该治安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福利和机构法典》的规定。
(b)CA 刑法 Code § 830.35(b) 子女抚养调查员或检查员,由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定期雇佣并支付报酬,如果该治安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家庭法典》的规定和第 270 条。
(c)CA 刑法 Code § 830.35(c) 县的验尸官和副验尸官,由县定期雇佣并支付报酬,如果该治安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政府法典》第 27469 条以及第 27491 至 27491.4 条(含)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83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某些特定人员被指定为执法人员,并获授权在州内任何地方履行特定职责。这些职责包括在其工作相关财产周边执法,或应对对人身或财产的即时威胁。他们还可以逮捕涉及公共犯罪的人,如果存在即时风险或有人试图逃跑。 这些执法人员只有在雇主允许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携带枪支。具体角色包括州议会警卫官、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警长和法警,以及特定县的法院服务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其雇佣机构相关财产上执法,或处理与那里的顾客和雇员相关的问题。

Section § 83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个人为具有全州权限的治安官。这些官员包括:消防部门或机构的纵火调查员;专注于消防执法工作的其他消防部门成员;由林业和消防局局长指定的志愿消防监督员;以及军事部门的消防员/保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与火灾相关的法律,或保护与其机构相关的财产和人员。如果获得雇主批准并符合特定条件,他们可以携带枪支。

以下人员为治安官,其权限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以履行其主要职责,或根据第836条对任何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即时危险、或该犯罪行为人有逃逸危险的公共犯罪进行逮捕时,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597或8598条进行逮捕时。这些治安官仅在获得其雇佣机构授权并符合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携带枪支:
(a)CA 刑法 Code § 830.37(a) 县、市、市县、区或州的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机构中,以纵火调查部门成员身份定期受薪并受雇的人员,如果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是侦查和逮捕违反任何消防法律或实施保险欺诈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830.37(b) 县、市、市县、区或州的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机构中,除纵火调查部门成员以外,以该身份定期受薪并受雇的人员,如果这些治安官以该身份行事时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与火灾预防或火灾扑灭相关的法律。
(c)CA 刑法 Code § 830.37(c) 由林业和消防局局长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156条指定的志愿消防监督员,但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公共资源法典》第4156条规定的法律职责。
(d)CA 刑法 Code § 830.37(d) 军事部门的消防员/保安人员,如果该治安官的主要职责是在雇佣机构拥有、运营或管理的财产内或附近执行法律,或在履行与雇佣机构的顾客、员工和财产相关的必要职责时。

Section § 83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医院和发育障碍中心的警务人员被视为治安官。他们的权限覆盖州内任何地方,可以履行主要职责,或在存在威胁或逃逸风险时进行逮捕。他们只有在所属机构许可并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携带枪支。到2015年中期,这些治安官必须遵循为州立机构量身定制的特定培训指南。此外,该机构应制定策略,以有意义且可持续的方式提高这些中心的执法质量,并且这些建议必须在2015年初提交给立法委员会。

(a)CA 刑法 Code § 830.38(a)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313条或第4493条任命的、受州立医院事务部或州发育障碍服务部管辖的州立医院的警务人员,是治安官,其权限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以履行其主要职责,或根据第836条对任何公共犯罪进行逮捕,如果该犯罪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即时危险,或犯罪分子有逃逸风险,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597条或第8598条进行逮捕,但这些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是执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311条、第4313条、第4491条和第4493条所规定的法律。这些治安官只有在其雇佣机构授权并规定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携带枪支。
(b)CA 刑法 Code § 830.38(b) 在2015年7月1日之前,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应为(a)款中规定的治安官制定培训规程以及政策和程序。在适当情况下,培训规程以及政策和程序应在州立医院和发育障碍中心统一实施。应制定额外的培训规程以及政策和程序,以解决每种类型机构中住院者的独特特征。
(c)CA 刑法 Code § 830.38(c) 经与系统利益攸关方协商,该机构应制定建议,以有意义且可持续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发育障碍中心和州立医院的执法和调查职能的质量和稳定性。这些建议应不迟于2015年1月10日提交给州议会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和相关政策委员会。

Section § 830.39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允许来自邻近州(俄勒冈州、内华达州和亚利桑那州)的某些执法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在加利福尼亚州担任治安官。他们只能在距离边境50英里以内的地方执法,必须响应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队发出的紧急执法服务请求,并且不应执行轻微的交通法规。这些官员不能由加利福尼亚州单独支付报酬,并且他们所在的州必须向加利福尼亚州官员提供类似的权利。此外,还有一项针对内华达州惩教官员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某些项目期间管理囚犯的安排。任何此类官员都必须完成其所在州的基本治安官培训。

(a)CA 刑法 Code § 830.39(a) 俄勒冈州警察局、内华达州机动车辆和公共安全部或亚利桑那州公共安全部的任何正式雇用的执法人员,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为本州的和平官员:
(1)CA 刑法 Code § 830.39(a)(1) 该官员正在本州内,在本州与雇用该官员的州之间的毗邻边界50法定英里以内的州或县级公路及其紧邻区域内,提供或试图提供执法服务。
(2)CA 刑法 Code § 830.39(a)(2) 该官员正在根据以下任一情况提供或试图提供执法服务:
(A)CA 刑法 Code § 830.39(a)(2)(A) 响应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队成员发出的服务请求。
(B)CA 刑法 Code § 830.39(a)(2)(B) 响应合理相信紧急执法服务对于生命保护是必要的,并且在此情况下,向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队成员请求服务不切实际。在这些情况下,该官员应尽快获得授权。
(3)CA 刑法 Code § 830.39(a)(3) 该官员正在提供或试图提供执法服务,目的是协助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队成员响应轻罪或重罪刑事活动提供紧急服务,根据第830.2条(a)款规定的和平官员权限,或在发生与公路相关的交通事故、紧急事件或其他类似公共安全问题时,无论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队成员是否在场。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该官员执行交通或机动车违规行为的权力。
(4)CA 刑法 Code § 830.39(a)(4) 根据《车辆法典》第2403.5条的协议在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队与雇用该官员的毗邻州机构之间生效,该官员根据该协议行事,并且协议规定该官员和毗邻州的雇用机构应享有与本州和平官员及其雇用机构相同的民事豁免权和责任。
(5)CA 刑法 Code § 830.39(a)(5) 该官员不从本州获得为在本州提供执法服务而支付的单独报酬。
(6)CA 刑法 Code § 830.39(a)(6) 雇用该官员的毗邻州对在该州提供协助的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队成员赋予类似的权利和权限。
(b)CA 刑法 Code § 830.39(b) 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每当内华达州惩教官员在加利福尼亚州内工作或监督执行与保护相关的项目或灭火任务的内华达州囚犯时,该惩教官员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内羁押囚犯,并重新抓捕在加利福尼亚州内逃跑的任何囚犯,其程度与该惩教官员是本州的和平官员且囚犯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程序被羁押的情况相同。
(c)CA 刑法 Code § 830.39(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以本节所述方式在本州担任和平官员的人,如果该官员已完成其所在州对和平官员要求的基本培训,则应被视为已满足《政府法典》第1031条的要求以及和平官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的选拔和培训标准。
(d)CA 刑法 Code § 830.39(d) 在任何情况下,毗邻州的和平官员均不得被授权在加利福尼亚州管辖区内提供服务,如果该管辖区的常规执法机构卷入劳资纠纷。

Section § 83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图莱莱克市与俄勒冈州的马林市签订一项协议,以便他们的警察部门在需要时可以互相帮助。这项互助协议必须在生效前获得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局长的批准。

Section § 830.55

Explanation

本节将惩教官定义为在特定市或县拘留设施工作的执法人员。他们负责管理违反假释规定或正在服刑的囚犯的羁押。

惩教官在履行职责时通常不能携带枪支,除非在运送囚犯或处理骚乱等特定情况下。

新任命的惩教官必须在90天内完成培训,并在一年内达到进一步的标准。在完成培训之前,他们必须在监督下工作,并且不能携带枪支。

惩教官只能在执勤期间行使其权力,并可使用合理武力维持羁押。他们被允许在其设施内逮捕某些罪犯。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0.5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0.55(a)(1) 在本节中,“惩教官”是指受雇于市、县或市县的执法人员,该市、县或市县运营本法典第2910.5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53.3条所述的设施,或县根据本法典第6241或6242条与惩教与康复部或该部下属青少年司法司签订合同运营的设施。惩教官拥有羁押特定州监狱囚犯或被监护人的权限和职责,并执行与拘留设施运作相关的任务,该设施用于拘留违反假释规定或等待假释返回社区的人员,或根据法院命令,为自身安全或为在其中服刑的特定目的而拘留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830.55(a)(2) 在本节中,“惩教官”也指受雇于市、县或市县的执法人员,该市、县或市县运营第4115.55条所述的设施。惩教官拥有羁押被判刑或安置在该设施内的囚犯的权限和职责,并执行与该设施运作相关的任务。
(b)CA 刑法 Code § 830.55(b) 惩教官在履行其规定职责时无权携带或持有枪支,但经设施主管指示,在运送囚犯、看守住院囚犯,或在根据本法典第2910.5或4115.55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53.3条设立的拘留设施内或附近镇压骚乱、私刑、越狱或劫狱时除外。
(c)CA 刑法 Code § 830.55(c) 本节所述的每位惩教官,应在首次被任命到该职位之日起90天内,圆满完成第832条规定的培训课程。此外,每位被指定为惩教官的人员,应在首次被任命为官员之日起一年内,圆满达到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根据第6035条规定的最低选拔和培训标准。在本款所述的90天和一年期限届满之前,尚未完成所需培训的被指定为惩教官的人员,只能在已完成本节所需培训的惩教官的直接监督下履行惩教官职责,并且在履行其规定职责时不得携带或持有枪支。
(d)CA 刑法 Code § 830.55(d) 本节不得解释为赋予惩教官除执勤期间以外的任何权力。
(e)CA 刑法 Code § 830.55(e) 惩教官可以使用合理武力建立和维持对执法人员移交人员的羁押,可以根据正式签发的逮捕令在地方拘留设施内逮捕轻罪和重罪犯,并且仅在其工作期间可以根据第836.5条进行无证逮捕。

Section § 8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警官、县副警长或预备役治安官被总检察长临时任命,作为打击大麻种植行动的一部分。这些任命是为了与大麻种植相关的特定调查、战术行动或搜救任务。被任命的警官被视为司法部的治安官,但仅限于其任务期间。

此外,这些被任命的警官自动符合治安官所需的某些政府和培训标准,从而绕过了资格和培训的标准要求。

(a)CA 刑法 Code § 830.65(a) 任何在城市正式受雇的警官,或在县正式受雇的副警长,或城市或县的预备役治安官,且其任命方式符合第832.6条(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的,可由总检察长根据1985年法规第1563章第5条任命为打击大麻种植行动的紧急被任命人,以协助特定的调查、战术行动或搜救行动。当被如此任命时,该人应为司法部的治安官,但其权限仅限于特定任务的持续期间。
(b)CA 刑法 Code § 830.6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以本条所述方式被任命为治安官的人,应被视为已符合《政府法典》第1031条的要求以及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的选拔和培训标准。

Section § 83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私立学院和大学的保安人员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当地执法部门任命为预备役警官。这些条件包括满足特定的培训要求,并与当地执法部门签订正式协议。他们作为和平官员的权力在全州范围内适用,但主要集中在校园内及周边地区执行法律。此外,指定供他们使用的车辆在校园管辖范围内被视为授权紧急车辆。

(a)CA 刑法 Code § 830.75(a) 尽管有第830.7条(b)款的规定,经常受雇为根据《教育法典》第66010条(b)款认可的独立高等教育机构服务的保安人员,可由该机构所在司法管辖区的警长或警察局长根据第830.6条委任或任命为预备役副警长或警官,尽管其薪酬由该高等教育机构支付,或其被指派的具体执法职能和职责可能是经常性或持续性的,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刑法 Code § 830.75(a)(1) 该人员符合第832.6条(a)款(1)项中规定的要求。
(2)CA 刑法 Code § 830.75(a)(2) 该高等教育机构与相应的当地执法机构已签订谅解备忘录。
(b)CA 刑法 Code § 830.75(b) 根据本条被指定为和平官员的人员的权力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且仅在其根据第(a)款(2)项签订的备忘录为其高等教育机构履行其指定职责时适用。根据本条被指定为和平官员的人员的主要职责应是在其高等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及其校园外部一英里范围内执行法律,以及在该高等教育机构拥有、运营、控制或管理的其它场地和财产内或附近执行法律。
(c)CA 刑法 Code § 830.75(c) 独立高等教育机构拥有的、专门指定供根据本条被指定为和平官员的人员使用的车辆,在该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应被视为所有法律目的的授权紧急车辆。

Section § 83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警长和某些警官在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期间参与了特定的试点项目,他们将被指定为治安官。这些治安官可以在印第安属地内执法,并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应地方机构请求或在紧急情况下)拥有更广泛的权限。如果犯罪行为与他们的管辖范围相关,他们也可以在全州范围内采取行动逮捕罪犯。这项法律只有在州政府为此拨款后才生效,并于2032年7月1日失效。

(a)CA 刑法 Code § 830.83(a) 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由参与第11073条设立的试点项目并符合合格成员要求的合格实体任命的警长,或由参与第11073条设立的试点项目并符合合格成员要求的合格实体以该身份雇佣的警官、公共安全官员或调查员,均为治安官。在本条中,“合格实体”和“合格成员”具有第11073条规定的含义。
(b)CA 刑法 Code § 830.83(b) 根据本条指定的治安官的权限,延伸至其雇佣部落印第安属地的任何地方,并符合且受制于第280号公法 (18 U.S.C. Sec. 1162) 的任何限制。根据本条指定的治安官的权限,也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
(1)CA 刑法 Code § 830.83(b)(1) 应州或地方执法机构的请求。
(2)CA 刑法 Code § 830.83(b)(2) 在涉及对人身或财产的即时危险或犯罪分子逃逸的紧急情况下。
(3)CA 刑法 Code § 830.83(b)(3) 为了根据第836条进行逮捕,当在雇佣该治安官的部落印第安属地内发生公共犯罪,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公共犯罪时,并事先获得市警察局长或合并市公共安全机构的局长、主任或首席执行官的同意,或经该局长、主任或官员授权同意的人的同意(如果该地点在市内),或经县治安官或经治安官授权同意的人的同意(如果该地点在县的非建制区域内)。
(4)CA 刑法 Code § 830.83(b)(4) 尽管有第 (3) 款规定,当治安官正在对某人进行紧急追捕或紧密追捕时,该治安官有合理怀疑其违反或企图违反州法律,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在该治安官所雇佣部落的印第安属地内。
(5)CA 刑法 Code § 830.83(b)(5) 当将被捕人员移交给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市或县的执法机关或治安法官羁押时。
(c)CA 刑法 Code § 830.83(c) 本条仅在立法机关为本条目的拨款后生效。
(d)CA 刑法 Code § 830.83(d) 本条仅在2032年7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83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无论其他法律有何规定,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的官员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和平官员。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官员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官员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和平官员。

Section § 83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参与与集体拒绝工作相关的纠察或类似活动时,穿着和平官员制服的,无论其是否真的是和平官员,均构成轻罪。该法律还明确指出,本条不授权任何未经法律许可的纠察或信息宣传活动。

Section § 8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羁押警官的角色和职责,他们为市或县的执法机构工作,负责管理羁押设施中的囚犯。与治安警官不同,他们不携带枪支,但在接受适当培训并获得上级授权后,可以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羁押警官有既定的培训和履职标准,并要求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某些培训。羁押警官可以使用合理武力维持羁押、在羁押设施内进行逮捕并释放某些人员,但当有20名或更多羁押警官执勤时,必须至少有一名治安警官进行监督。他们的权力仅限于执勤期间。

(a)CA 刑法 Code § 831(a) 羁押警官是市或县执法机构雇佣的公职人员,而非治安警官,其拥有维护囚犯羁押的权力和职责,并执行与地方羁押设施运作相关的任务,该设施用于羁押通常等待提审或根据法院命令的人员,无论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安全保管,还是为了在该设施中服刑的特定目的。
(b)CA 刑法 Code § 831(b) 羁押警官在履行其公务时,不得携带或持有枪支。羁押警官在履行其公务时,经雇佣警长或警察局长(如适用)或其指定人员酌情决定,可以使用第16780条所定义的低致命性武器。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羁押警官须接受其使用培训,并须遵守警长或警察局长制定的低致命性武器使用政策。
(c)CA 刑法 Code § 831(c) 本条所述的每位羁押警官,应在首次被指派到该职位之日起90天内,满意地完成第832条规定的培训课程。此外,每位被指定为羁押警官的人员,应在首次被指定为羁押警官之日起一年内,满意地达到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根据第6035条规定的最低选拔和培训标准。在本款所述的90天和一年期限届满之前,尚未完成所需培训的被指定为羁押警官的人员,只能在第830.1条所述的已完成治安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规定培训的治安警官,或已完成本条规定培训的羁押警官的直接监督下,履行羁押警官的职责。
(d)CA 刑法 Code § 831(d) 任何时候有20名或更多羁押警官执勤时,须同时至少有一名第830.1条所述的治安警官执勤,以监督羁押警官的履职情况。
(e)CA 刑法 Code § 831(e) 本条不赋予任何羁押警官任何权力,除非其正在执勤。
(f)CA 刑法 Code § 831(f) 羁押警官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831(f)(1) 对执法警官移交的人员使用合理武力进行羁押并维持羁押。
(2)CA 刑法 Code § 831(f)(2) 根据正式签发的逮捕令,在地方羁押设施内逮捕轻罪和重罪犯。
(3)CA 刑法 Code § 831(f)(3) 无需进一步刑事程序即可释放因醉酒被捕的人员。
(4)CA 刑法 Code § 831(f)(4) 签发传票释放轻罪犯使其出庭,以代替或在登记后进行。

Section § 831.4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加州县治安官或警察安全员的角色和限制。这些官员是受雇于县或市的公职人员,负责确保其拥有或运营的财产的安全。他们的主要职责侧重于实体安全和保护,但不具备治安官那样的逮捕权。

在萨克拉门托,这些官员还可以根据合同保护与国防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相关的财产。此类合同要求报销服务成本,并且在批准前必须进行公开讨论。

安全员可以携带授权武器并开具罚单,但必须完成特定培训。然而,他们仅在值勤期间拥有权力,并且不符合额外退休福利的条件。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1.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1.4(a)(1) 县治安官或警察安全员是公职人员,受雇于县治安官、市警察局局长,或受雇于市部门内独立于市警察局(由市警察局长指挥)运作的警察部门的警察局长,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的指示,保障地点或设施的安全。县治安官或警察安全员的职责应限于对县或市,或根据《政府法典》第54981条与县或市签订警务服务合同的任何市或特别区所拥有、运营、控制或管理的财产进行实体安全和保护,或对雇佣县、市或合同实体的顾客、雇员和财产履行必要的职责。
(2)CA 刑法 Code § 831.4(a)(2) 除第(1)款规定的职责外,受雇于萨克拉门托市警察局长或萨克拉门托县治安官的安全员的职责还可包括对与萨克拉门托市或县签订安全服务合同的公共机构、私营公司或非营利实体所拥有、运营或管理的任何财产进行实体安全和保护,这些实体的主要业务支持国防,或其设施根据联邦法律或由联邦机构认定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或其储存或制造的材料如果被盗、被破坏或以其他方式受损,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对萨克拉门托县内的居民构成危险。根据本款签订的合同应规定,由县审计员或审计长,或由市确定,全额报销萨克拉门托市或县提供这些服务的实际成本。在根据本款签订服务合同之前,萨克拉门托县监事会或萨克拉门托市理事会应在经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讨论该合同和本款的要求。
(b)CA 刑法 Code § 831.4(b) 县治安官或警察安全员既非《政府法典》第3301条所定义的治安官,也非公共安全官员。县治安官或警察安全员在履行本条授权的职责时,可在治安官或警察局长指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携带或持有治安官或警察局长授权的枪支、警棍以及其他安全设备和武器。这些人不得行使治安官的逮捕权,但如果获得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的授权,可以对违规行为开具罚单。
(c)CA 刑法 Code § 831.4(c) 每位县治安官或警察安全员在被指派履行职责之前,应圆满完成第832条规定的培训课程。本条不排除治安官或警察局长要求额外培训要求的权利。
(d)CA 刑法 Code § 831.4(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不授予县治安官或警察安全员除值勤期间外的任何权力,也不授予在此分类下雇佣的人员任何额外的退休福利。

Section § 8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县羁押警官的职责和责任。羁押警官不被视为治安警官,他们主要负责看管地方拘留设施中的囚犯,并执行送达逮捕令、法院命令等相关职责。他们工作时不允许携带枪支,除非是在高级警官的指示下押送囚犯或处理特定的监狱事件。新任羁押警官必须在上任后的最初几个月内完成特定的培训。圣克拉拉县、纳帕县和马德拉县的羁押警官拥有额外的权力,例如在设施内进行逮捕和搜查,但这些权力仅限于囚犯及其访客。法律明确指出,羁押警官的薪酬和职责与副治安官不同,应通过集体谈判确定,但并未将他们的职责等同于副治安官的职责。

(a)CA 刑法 Code § 831.5(a) 本节所用“羁押警官”是指一名公职人员,而非治安警官,受雇于圣迭戈县、弗雷斯诺县、克恩县、斯坦尼斯劳斯县、里弗赛德县、圣克拉拉县、纳帕县或人口少于425,000的县的执法机构,拥有羁押囚犯的权力和职责,并执行与地方拘留设施运作相关的任务,该设施用于拘留通常等待传讯或根据法院命令被拘留的人员,无论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安全保管,还是为了在地方拘留设施中服刑的特定目的。县的羁押警官应是治安官的雇员,并受其管辖,但在某些县除外,即截至1993年7月1日,治安官不负责管理县监狱及其囚犯,且不拥有唯一和专属的权力。羁押警官包括被指定为惩教警官、狱警或其他类似职称的人员。羁押警官的职责可能包括在拘留设施内或在直接因羁押囚犯及相关任务而产生的情况下送达逮捕令、法院命令、令状和传票。
(b)CA 刑法 Code § 831.5(b) 羁押警官在履行其规定职责时无权携带或持有枪支,除非在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的指示下,从事押送囚犯;看守住院囚犯;或在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管辖的拘留设施内或附近镇压监狱骚乱、私刑、越狱或劫狱。
(c)CA 刑法 Code § 831.5(c) 本节所述的羁押警官应在该职位首次任命之日起90天内,圆满完成第832节规定的培训课程。此外,被指定为羁押警官的人员应在首次被任命为羁押警官之日起一年内,圆满达到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根据第6035节规定的最低选拔和培训标准。在本款所述的90天和一年期限届满前,尚未完成所需培训的被指定为羁押警官的人员,不得在履行其规定职责时携带或持有枪支,但只能在已完成治安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规定培训的第830.1节所述的治安警官,或已完成本节要求培训的羁押警官的直接监督下履行羁押警官的职责。
(d)CA 刑法 Code § 831.5(d) 任何时候有20名或更多羁押警官值班时,应同时至少有一名第830.1节所述的治安警官值班,以监督羁押警官的履职情况。
(e)CA 刑法 Code § 831.5(e) 本节不赋予任何羁押警官除值班期间以外的任何权力。
(f)CA 刑法 Code § 831.5(f) 羁押警官可对执法警官移交的人员使用合理武力以确立和维持羁押;可根据正式签发的逮捕令在地方拘留设施内逮捕犯有轻罪和重罪的人员;仅在羁押警官任职期间,可根据第836.5节进行无证逮捕;可在无进一步刑事程序的情况下释放因醉酒被捕的人员;并可在预订前或预订后,通过传票释放轻罪犯。
(g)CA 刑法 Code § 831.5(g) 受雇于圣克拉拉县惩教局的羁押警官被授权在设施内执行以下额外职责:
(1)CA 刑法 Code § 831.5(g)(1) 当羁押警官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捕人员在其在场时犯下了轻罪或重罪,且该罪行违反了警官有责任执行的法规或条例时,可无需逮捕令逮捕该人员。
(2)CA 刑法 Code § 831.5(g)(2) 搜查财产、牢房、囚犯或访客。
(3)CA 刑法 Code § 831.5(g)(3) 根据第4030节对囚犯进行脱衣搜查或体腔搜查。
(4)CA 刑法 Code § 831.5(g)(4) 根据正式签发的搜查令进行搜查和扣押。
(5)CA 刑法 Code § 831.5(g)(5) 隔离囚犯。
(6)CA 刑法 Code § 831.5(g)(6) 对囚犯进行分类,以便安排住宿或参与受监督的活动。
这些职责可在圣克拉拉谷医疗中心或圣克拉拉县的其他医疗机构执行,视需要而定,且仅限于与看守在押囚犯直接相关的职责。本款不授权执行涉及除囚犯或囚犯访客以外任何人的执法活动。

Section § 8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运输官员是负责运送囚犯的公职人员,但他们不是执法人员。他们只在执行运送任务期间和合同有效期内被授权携带枪支。在运送囚犯之前,他们必须完成一项特定的培训课程。此外,运输官员在运送过程中可以使用合理武力来管理囚犯。

(a)CA 刑法 Code § 831.6(a) 运输官员是由执法人员以合同形式任命的公职人员,而非执法人员,负责运送囚犯。
(b)CA 刑法 Code § 831.6(b) 运输官员应具有公职人员的权限,并有权携带或持有枪支,但仅限于在合同期内运送囚犯期间。
(c)CA 刑法 Code § 831.6(c) 本节所述的每位运输官员,在运送任何囚犯之前,必须已圆满完成第832节规定的培训课程。
(d)CA 刑法 Code § 831.6(d) 运输官员在确立和维持对由执法人员移交给他或她的人员的羁押时,可以使用合理武力。

Section § 831.7

Explanation

羁押助理是县治安官部门雇佣的全职非和平官员,负责协助地方监狱或拘留设施维持秩序和安全。他们不能携带枪支,必须完成治安官部门规定的培训课程。他们的职责包括管理囚犯的日常活动、监督工作细节、处理出庭事宜以及处理囚犯记录和面谈。羁押助理可以使用合理武力维持秩序,并必须遵守特定法规,但在工作之外没有权力,也没有额外的退休福利。

本规定仅适用于某些大型县,并且必须经当地监事会通过才能生效。

(a)CA 刑法 Code § 831.7(a) 就本节而言,羁押助理是指由县治安官部门雇佣的全职员工,而非和平官员,其职责是协助和平官员在治安官部门的羁押拘留设施、法院拘留设施或警局监狱设施中维持秩序和安全。羁押助理负责看管囚犯,并执行与地方拘留设施运作相关的任务,该设施用于拘留通常在提审前或根据法院命令为自身安全或为服刑特定目的而被拘留的人员。治安官部门的羁押助理应是治安官的雇员,并受治安官的管辖。
(b)CA 刑法 Code § 831.7(b) 羁押助理在履行其规定职责时无权携带或持有枪支。
(c)CA 刑法 Code § 831.7(c) 本节所述的每位羁押助理应圆满完成治安官部门规定的培训课程。此外,每位被指定为羁押助理的人员应圆满达到惩教与康复部根据第6035节规定的最低选拔和培训标准。
(d)CA 刑法 Code § 831.7(d) 羁押助理在建立和维持对地方拘留设施、法院拘留设施或警局监狱设施中被羁押人员的看管时,可以使用合理武力。
(e)CA 刑法 Code § 831.7(e) 县治安官部门雇佣的羁押助理被授权在羁押设施、法院拘留设施或警局监狱设施中执行以下额外职责:
(1)CA 刑法 Code § 831.7(e)(1) 协助监督囚犯在寝室、用餐、洗浴、娱乐和工作分配期间的行为。
(2)CA 刑法 Code § 831.7(e)(2) 协助监督和指导一组被分配到各种操作、维护或其他康复活动的囚犯的工作。
(3)CA 刑法 Code § 831.7(e)(3) 协助操作主控制室或宿舍控制室。
(4)CA 刑法 Code § 831.7(e)(4) 协助处理囚犯的出庭事宜。
(5)CA 刑法 Code § 831.7(e)(5) 控制或协助监控和控制律师室和探视区的进出。
(6)CA 刑法 Code § 831.7(e)(6) 对囚犯进行指纹采集、拍照或操作活体扫描机,或协助对囚犯进行指纹采集或拍照。
(7)CA 刑法 Code § 831.7(e)(7) 获取与囚犯相关的犯罪历史信息,包括任何逮捕令或其他羁押令,并根据需要更新与囚犯相关的分类或住宿信息。
(8)CA 刑法 Code § 831.7(e)(8) 面谈囚犯并审查与分类程序相关的记录,以确定囚犯的适当安全级别或其转往其他设施的资格。
(9)CA 刑法 Code § 831.7(e)(9) 确保羁押设施、法院拘留设施或警局监狱设施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5篇的规定,或任何其他适用的立法或司法指令。
(10)CA 刑法 Code § 831.7(e)(10) 协助在治安官警局、法院拘留区或I型监狱设施中接收和处理囚犯。
(11)CA 刑法 Code § 831.7(e)(11) 根据治安官部门的规章制度,必要时保管囚犯及其个人财物和金钱。
(12)CA 刑法 Code § 831.7(e)(12) 订购、检查或向囚犯提供餐食。
(13)CA 刑法 Code § 831.7(e)(13) 维持羁押设施、法院拘留设施或警局监狱设施内的卫生条件。
(14)CA 刑法 Code § 831.7(e)(14) 回应公众对任何囚犯的询问。
(f)CA 刑法 Code § 831.7(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羁押助理除值班期间以外的任何权力,或授予此分类下的雇员任何额外的退休福利。
(g)CA 刑法 Code § 831.7(g)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28020和28022节设立的一级县,但须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治安官在履行职责之前,必须完成由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规定的一项培训课程。如果是在1989年7月1日之后受雇的,这还包括通过一项考试。那些其机构禁止使用枪支的治安官,则无需接受枪支培训。如果治安官未完成此培训,他们就不能履行治安官的职责,除非他们完成培训。然而,截至1972年已持有基本证书的人员可免除此要求。那些通过培训但在三年内未受雇为治安官的人,或者有三年或更长时间治安官服务中断的人,在重新上岗前必须重新参加考试,但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返回高级管理职位或在其他地方持续受雇。如果申请人未受雇于或未被执法机构考虑雇佣,委员会可以对这些考试收取费用。最后,如果缓刑部门的培训课程获得认证,则无需向公众开放。

(a)CA 刑法 Code § 832(a) 本章所述的每位治安官应当圆满完成一项由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规定的入门培训课程。自1989年7月1日或之后,课程的圆满完成应通过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适当考试来证明。对于其雇佣机构禁止使用枪支的治安官,不要求进行枪支携带和使用培训。
(b)Copy CA 刑法 Code § 83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2(b)(1) 本章所述的每位治安官,在行使治安官权力之前,应当已圆满完成(a)款所述的培训课程。
(2)CA 刑法 Code § 832(b)(2) 第13510条或第830.2条(a)款所述的每位治安官可以圆满完成本条要求的培训,作为根据第13510条规定的培训的一部分。
(c)CA 刑法 Code § 832(c) 本章所述的治安官,如果未圆满完成(b)款规定的(a)款所述课程,则不得拥有治安官的权力,直到他们圆满完成该课程。
(d)CA 刑法 Code § 832(d) 1972年3月4日拥有或有资格拥有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颁发的基本证书的治安官,免于受本条约束。
(e)Copy CA 刑法 Code § 83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2(e)(1) 完成(a)款所述培训的人员,自通过(a)款所述考试之日起三年内未受雇为治安官的,或作为治安官服务中断三年或更长时间的,在行使治安官权力之前,应当通过(a)款所述的考试,(2)款所述人员除外。
(2)Copy CA 刑法 Code § 832(e)(2)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2(e)(2)(1)款中的要求不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人员:
(A)CA 刑法 Code § 832(e)(2)(1)(A) 正在返回二级或更高级别监督管理职位的。
(B)CA 刑法 Code § 832(e)(2)(1)(B) 已通过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成功重新获得基本课程资格的。
(C)CA 刑法 Code § 832(e)(2)(1)(C) 通过教授(a)款所述课程保持了熟练度的。
(D)CA 刑法 Code § 832(e)(2)(1)(D) 在加州服务中断期间,在其他州或联邦层面持续受雇为治安官的。
(E)CA 刑法 Code § 832(e)(2)(1)(E) 以前已符合(a)款的要求,已根据第830.1条(c)款被任命为治安官,并且自完成(a)款规定的培训以来,一直由任命治安官的机构持续受雇为第831条或第831.5条所定义的看守官。
(f)CA 刑法 Code § 832(f) 委员会可以对(e)款要求的考试收取适当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
(g)CA 刑法 Code § 832(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对(a)款要求的考试收取适当费用,对于未由地方或其他执法机构资助的申请人,或未受雇于或未被州或地方机构、部门或区考虑雇佣为治安官的,或不是第831条和第831.5条所定义的看守官的。费用不得超过实际成本。
(h)Copy CA 刑法 Code § 832(h)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2(h)(1) 在评估缓刑部门就本条所述培训课程提出的认证请求时,委员会应认定该培训课程存在可识别且未满足的需求。
(2)CA 刑法 Code § 832(h)(2) 作为本条所述培训课程认证提供者的缓刑部门,不必向公众提供该课程。

Section § 8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雇于地方政府机构的机场安保人员、警员或特警,必须完成一项关于机场安保的培训课程。该培训必须获得执法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的批准。在法律生效前受雇的人员,需要在1973年9月1日前完成课程。在此之后受雇的人员,则必须在上岗后90天内完成课程。

如果一名警官未能按时完成培训,他们将失去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权力,直到他们完成该课程为止。

任何由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区正式雇佣并支付薪酬的机场安保人员、机场警员或机场特警,凡属执法人员者,均须完成经执法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批准的机场安保相关培训课程。在本条生效日期前受雇的此类机场人员,须在1973年9月1日前完成本条规定的培训课程。在本条生效日期后受雇的任何机场人员,须在此类雇佣后90天内完成培训课程。
任何未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该课程的人员,在其圆满完成该课程之前,不得继续拥有执法人员的权力。

Section § 8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一名学校警察预备役警员完成一项专门的培训课程。该课程由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批准,并侧重于学校警察预备役警员的职责。它包括向执法机构报告校园暴力及其他学校相关问题的指南和程序。

Section § 8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执法人员,例如警长和警官,在能够完全履行和平警员职责之前,必须完成由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设定的培训。这包括一个标准课程和考试,以确保其能力。考试成绩是保密的,用于提高培训质量。社区学院可以优先招收在职的执法学员。

根据第830.1节从事羁押工作的警长助理有不同的要求,但如果他们转任犯罪预防职责,仍必须完成特定的培训。学校警官有其专门的培训以应对学校安全,而那些在特定日期之后受雇的警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培训。

(a)CA 刑法 Code § 832.3(a)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县的警长、副警长或警长助理,任何市的警官,以及任何经法规授权设立警察部门的区的警官,于1975年1月1日之后首次受雇的,应当成功完成由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规定的培训课程,方可行使和平警员的权力,但作为学员参加由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批准的监督实地培训项目除外。每位警长,或任何其他负责地方执法机构的人员,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被任命的,作为继续雇佣的条件,应当在任命后两年内完成本款规定的培训课程。县的警长、副警长和警长助理,以及市或任何其他地方执法机构的警长和警官的培训课程应当相同。
(b)CA 刑法 Code § 832.3(b) 为确保和平警员的胜任能力并标准化 (a) 款要求的培训,委员会应制定一项考试计划,包括标准化考试,以便 (1) 比较培训提供者之间的情况,以及 (2) 评估学员的成绩。学员的考试成绩仅用于本款所列目的以及经委员会事先批准的研究目的。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本款要求的考试计划中使用的考试成绩、试题、评分标准和其他考试数据的机密性。委员会应确定每项考试的最低及格分数以及不及格学生的补考条件。通过这些考试是成功完成 (a) 款要求的培训的必要条件。经委员会批准提供 (a) 款要求培训的机构应负责实施标准化考试,或者,经委员会选择,应协助委员会对所有学员实施标准化考试。
(c)CA 刑法 Code § 832.3(c) 社区学院在招生时可优先考虑受雇的执法学员,这些学员应完成本节规定的培训。如果有非执法学员,每次培训至少应有15%的非执法学员。只有当学员无法在法规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并且没有其他合理的培训项目可用时,才应给予优先权。这些课程的平均每日出勤率应报告以获取州政府援助。
(d)CA 刑法 Code § 832.3(d) 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学院能力测试成绩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对学院能力测试成绩与作为和平警员表现之间相关性的评估。
(e)Copy CA 刑法 Code § 832.3(e)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2.3(e)(1) 第830.1节 (c) 款所述的任何警长助理,只要其职责仍与羁押相关,应免除 (a) 款和 (b) 款规定的培训要求。
(2)CA 刑法 Code § 832.3(e)(2) 第830.1节 (c) 款所述的警长助理,应完成根据第832节 (a) 款规定的和平警员培训,并在受雇之日起120天内,完成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根据第6035节为羁押人员规定的培训,以及根据《加州法规》第15篇第1部第1章第1分章(自第100节起)为地方拘留设施羁押人员规定的培训。
(3)CA 刑法 Code § 832.3(e)(3) 第830.1节 (c) 款所述的警长助理,应在根据 (a) 款完成培训课程后,方可从羁押职责调任至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以及本州刑法一般执行的职责。已根据 (a) 款完成培训课程并被聘为第830.1节 (c) 款所述警长助理的警长助理,在完成 (a) 款规定的培训后三年内,有资格从羁押职责调任至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以及本州刑法一般执行的职责。警长助理在完成 (a) 款规定的培训后五年内,无需重新完成常规基础课程的资格认证,即可有资格调任,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刑法 Code § 832.3(e)(3)(A) 副警长持续受雇于同一部门,在该部门中,该副警长正从看守职责调任至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以及普遍执行本州刑法的职责。
(B)CA 刑法 Code § 832.3(e)(3)(B) 副警长保持委员会为被指派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以及普遍执行本州刑法的治安官所要求的易失技能培训。
(f)CA 刑法 Code § 832.3(f) 任何在1999年7月1日之后首次受雇于K-12公立学区或加州社区学院区的学校警官,在行使治安官权力之前,应成功完成(a)款规定的基本培训课程。学校警官在作为受训人员参与经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批准的监督现场培训计划期间,不受本款约束。
(g)CA 刑法 Code § 832.3(g) 委员会应为第830.32条所定义的学校治安官的培训准备专门的教学课程,以满足学校环境独特的安全需求。本课程旨在补充任何其他培训要求。
(h)CA 刑法 Code § 832.3(h) 任何在1999年7月1日之前首次受雇于K-12公立学区或加州社区学院区的学校治安官,应不迟于2002年7月1日成功完成(g)款规定的专门培训课程。任何在1999年7月1日之后首次受雇于K-12公立学区或加州社区学院区的学校警官,应在首次受雇之日起两年内成功完成(g)款规定的专门培训课程。

Section § 8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日期之后雇佣的新警官、副警长以及相关的执法官员,必须获得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基本认证。对于大多数警官和副警长,要求在受雇后的18个月内获得认证。对于在其他款项中列出的警员(某些警长和法警除外),认证必须在24个月内或试用期结束时获得。从看守职责调任至一般职责的副警长,在调任后有24个月的时间完成认证。此外,1999年之后任命的警察局长或地方机构负责人,必须在任命后的两年内获得认证,才能继续留任。

(a)CA 刑法 Code § 832.4(a) 任何县的副警长或警员、任何市的警官以及任何经法规授权设立警察部门的区的警官,凡在1974年1月1日之后首次受雇,并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以及本州刑事法律的普遍执行者,应在其受雇后的18个月内获得由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基本证书,以便在18个月期限届满后继续行使和平警员的权力。
(b)CA 刑法 Code § 832.4(b) 除警长、民选法警或Section 830.1的(c)款所述的副警长外,Section 830.1的(a)款中列出的所有在1988年1月1日之后受雇的和平警员,应在完成试用期后获得由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基本证书,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其受雇后的24个月,以便在24个月期限届满后继续行使和平警员的权力。
Section 830.1的(c)款所述的副警长,应在从看守职责调任至一般执法职责后的24个月内获得由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基本证书。
在雇佣机构设定的试用期为24个月的情况下,本款所述的和平警员可以继续行使和平警员的权力,额外延长三个月,以允许处理认证申请。
(c)CA 刑法 Code § 832.4(c) 每位在1999年1月1日或之后任命的警察局长,或任何其他负责地方执法机构的人员,作为继续受雇的条件,应在其任命后的两年内获得由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基本证书。

Section § 83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对新兵或现役治安官进行的情绪和心理评估(用于评估他们是否适合履行职责)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这位专业人员必须符合《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标准。该规定适用于所有雇佣治安官的州或地方部门和机构,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雇用治安官的部门建立一套系统,调查公众对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类似规定也适用于羁押官,但他们的程序可以是可选的,只要符合特定的法律指导方针。投诉以及相关的报告和调查结果,如果未证实不当行为,必须保留至少5年;如果证实不当行为,则保留15年。在相关调查或法律程序进行期间,不得销毁记录。

被归类为无聊、无根据或免责的投诉,不保存在官员的主要人事档案中,而是保存在管理层可以查阅的单独档案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些投诉不能用于惩戒或晋升官员。如果投诉从官员的人事档案中移除,档案中对该投诉的任何提及也必须删除。如果官员因投诉被认定需要咨询或额外培训,他们的档案可能会反映这一点。该法律还明确了“普通人事档案”、“无根据”和“免责”等定义。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2.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2.5(a)(1) 本州每个雇用治安官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程序,调查公众针对这些部门或机构人员的投诉,并应将该程序的书面说明向公众提供。
(2)CA 刑法 Code § 832.5(a)(2) 每个雇用羁押官(定义见第831.5条)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建立一套程序,调查公众针对这些部门或机构所雇用的羁押官的投诉,但前提是,任何如此建立的程序应符合本条规定和第832.7条的规定。
(b)CA 刑法 Code § 832.5(b) 投诉以及与这些投诉相关的任何报告或调查结果,包括部门或机构目前持有的所有投诉和任何报告,对于未发现不当行为的记录,应保留不少于5年;对于已发现不当行为的记录,应保留不少于15年。在处理与该记录相关的请求或任何确定该记录是否可公开的程序或诉讼进行期间,不得销毁该记录。根据本款保留的所有投诉,可以保存在治安官或羁押官的普通人事档案中,或根据部门或机构政策,由部门或机构指定的单独档案中,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但是,在官员的雇用部门或机构就晋升、调动或纪律处分作出任何正式决定之前,(c)款所述的投诉应从官员的普通人事档案中移除,并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放置在由部门或机构指定的单独档案中。
(c)CA 刑法 Code § 832.5(c) 公众投诉,经治安官或羁押官的雇用机构认定为无聊(定义见《民事诉讼法典》第128.5条)、无根据或免责的,或投诉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聊、无根据或免责的,不得保存在该官员的普通人事档案中。但是,这些投诉应保存在其他单独的档案中,这些档案应被视为人事记录,以适用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7920.000条起))和《证据法典》第1043条。
(1)CA 刑法 Code § 832.5(c)(1) 治安官或羁押官雇用机构的管理层应有权查阅本款所述的档案。
(2)CA 刑法 Code § 832.5(c)(2) 治安官或羁押官雇用机构的管理层不得将这些单独档案中包含的投诉用于惩罚或晋升目的,除非《政府法典》第3304条(f)款允许。
(3)CA 刑法 Code § 832.5(c)(3) 治安官或羁押官雇用机构的管理层可以识别任何因这些档案中保留的投诉而需要咨询或额外培训的官员。但是,如果投诉从官员的人事档案中移除,人事档案中对该投诉或单独档案的任何提及都应删除。
(d)CA 刑法 Code § 832.5(d)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832.5(d)(1) “普通人事档案”指机构保存的档案,其中包含每位治安官或羁押官就业相关的主要记录,包括评估、任务分配、身份变更和已施加的纪律处分。
(2)CA 刑法 Code § 832.5(d)(2) “无根据”指调查明确证实指控不属实。
(3)CA 刑法 Code § 832.5(d)(3) “免责”指调查明确证实构成投诉基础的治安官或羁押官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或部门政策。

Section § 83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预备役治安官的权力及培训要求。预备役治安官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每级都有特定的职责和监督要求。一级预备役治安官在完成特定培训后,拥有与正规治安官几乎相同的权力。二级治安官可以执行与一级治安官类似的任务,但需要监督;而三级治安官则负责有限的支持性任务。

如果预备役治安官在三年内调换机构,其之前的培训仍然有效;但如果服务中断超过三年,则需要满足当前的培训标准。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培训、能力和认证,确保偏远地区培训的可及性,并促进预备役治安官向正规治安官的过渡,避免重复培训。此外,它允许进行能力测试,并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行政成本,收入将汇入州罚款基金。

该法律还规定,在当地执法机构发生劳资纠纷期间,预备役治安官不得在加州管辖区内工作,并确认了1981年前根据地方法令或决议指定的一级预备役治安官的全部权力。

(a)CA 刑法 Code § 832.6(a) 如第830.6条(a)款所述,经授权或任命的每个人,仅在以下情况下拥有治安官的权力:
(1)CA 刑法 Code § 832.6(a)(1) 根据第830.6条(a)款第(1)项或第(2)项或(b)款授权或任命的一级预备役治安官,被指派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以及本州法律的普遍执行,无论是否单独工作,且该人已完成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规定的副警长和警察基本培训课程。对于1997年1月1日之前任命的一级预备役治安官,基本培训要求应为其任命时规定的课程。根据本款任命的预备役治安官应满足委员会规定的持续专业培训要求。
(2)Copy CA 刑法 Code § 832.6(a)(2)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2.6(a)(2)(A) 二级预备役治安官,被指派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以及本州法律的普遍执行,且在已完成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规定的副警长和警察基本培训课程的治安官的直接监督下工作,且该二级预备役治安官已完成第832条要求的课程以及委员会规定的任何其他培训。
(B)CA 刑法 Code § 832.6(a)(2)(A)(B) 根据本款任命的二级预备役治安官,可以在没有直接监督的情况下,被指派执行根据第(3)款授权给三级预备役治安官的有限职责。根据本款任命的预备役治安官应满足委员会规定的持续专业培训要求。
(3)CA 刑法 Code § 832.6(a)(3) 三级预备役治安官可以被部署,并且仅被授权执行其日常工作中不需要一般执法权力的有限支持职责。这些有限职责应包括交通管制、游行和体育赛事安保、笔录记录、证据运输、停车执法以及其他不太可能导致实际逮捕的职责。三级预备役治安官在执行这些职责时,应由一级预备役治安官或经授权拥有预备役治安官的执法机构雇用的全职、正规治安官在可及的附近进行监督。三级预备役治安官可以在没有直接监督的情况下运送囚犯。这些人员应已完成第832条规定的培训以及委员会为这些人员规定的任何其他培训。
(4)CA 刑法 Code § 832.6(a)(4) 被指派预防和侦查特定犯罪或犯罪,或侦查或逮捕特定个人或个人的,在与州边境接壤的县,在加州治安官的监督下工作,且持有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基本证书,且该人是邻州地方或州执法机构的正式雇佣执法人员,并已完成其所在州治安官所需的基本培训。
(5)Copy CA 刑法 Code § 832.6(a)(5)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2.6(a)(5)(A) 就本条而言,曾根据本条满足培训要求并在新任命日期前的三年内担任过一级或二级预备役治安官的预备役治安官,如果该预备役治安官在另一个执法机构接受相同或更低级别的任命,则应被视为仍符合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的要求。如果该预备役治安官的服务中断超过三年,他或她应满足当前的培训要求。
(B)CA 刑法 Code § 832.6(a)(5)(A)(B) 此培训应完全满足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培训要求,包括第832条中规定的要求。
(C)CA 刑法 Code § 832.6(a)(5)(A)(C) 在任何情况下,邻州的治安官均不得在该管辖区的正规执法机构卷入劳资纠纷的任何时期,在加州管辖区内提供服务。
(b)CA 刑法 Code § 832.6(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在1981年1月1日之前获得一级预备役警官证书的人,如果经地方条例指定,或者如果地方机构无权通过条例行事,则通过决议,无论是针对个人还是针对某一类别,并且任命机关根据该人员的培训和经验认定其有资格履行一般执法职责,则应拥有第 830.1 条规定的和平警官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在1981年1月1日之前有资格获得一级预备役警官证书,并以伪证罪处罚的声明书面说明他们在1981年1月1日之前申请但未获得该证书的人,可以在1984年7月1日之前获得该证书。就本条而言,所颁发的证书应被视为具有1981年1月1日之前颁发的任何一级预备役警官证书的全部效力。
(c)CA 刑法 Code § 832.6(c) 在执行本条时,委员会:
(1)CA 刑法 Code § 832.6(c)(1) 可以使用能力测试来满足预备役培训标准。
(2)CA 刑法 Code § 832.6(c)(2) 应为本州偏远地区提供便利的培训。
(3)CA 刑法 Code § 832.6(c)(3) 应为 (a) 款 (1) 项所定义的预备役 警官设立专业证书,并可以为 (a) 款 (2) 项和 (3) 项所定义的预备役警官设立专业证书。
(4)CA 刑法 Code § 832.6(c)(4) 应促进预备役警官自愿转为正式警官,确保一级和二级预备役警官所需的培训之间没有不必要的重复。
(d)CA 刑法 Code § 832.6(d) 在执行 (c) 款 (1) 项和 (3) 项时,委员会可以 设立并征收适当的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这些费用应存入根据第 1464 条设立的州罚款 基金。
(e)CA 刑法 Code § 832.6(e) 委员会应在其年度预算申请中列入执行本条所需的金额。

Section § 8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常将治安官和看守官的个人档案保密,但有几个重要的例外。它规定,某些记录,例如涉及开枪、使用武力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性侵犯以及在报告或调查中不诚实行为的事件,必须向公众公开。然而,这些记录可以因个人隐私、安全、正在进行的调查或投诉无聊等特定原因而被扣留或进行编辑。

此外,如果披露可能干扰正在进行的调查,法律允许延迟披露,但对记录可以扣留多长时间设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它还允许部门在涉事警官公开关于调查的虚假陈述时发布信息。最后,法律确保投诉人可以收到其陈述的副本,并被告知投诉的结果。

(a)CA 刑法 Code § 832.7(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治安官和看守官的个人档案以及州或地方机构根据第 832.5 条维护的记录,或从这些记录中获取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不得在任何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披露,除非根据《证据法》第 1043 条和第 1046 条进行证据开示。本条不适用于由大陪审团、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或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进行的,涉及治安官或看守官行为,或雇佣这些官员的机构或部门的调查或程序。
(b)Copy CA 刑法 Code § 832.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2.7(b)(1) 尽管有 (a) 款、《政府法典》第 7923.600 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以下治安官或看守官的个人档案以及州或地方机构维护的记录不属于保密信息,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 10 部分(自第 7920.000 条起))向公众开放查阅:
(A)CA 刑法 Code § 832.7(b)(1)(A) 与以下任何事项的报告、调查或调查结果相关的记录:
(i)CA 刑法 Code § 832.7(b)(1)(A)(i) 涉及治安官或看守官向人员开枪的事件。
(ii)CA 刑法 Code § 832.7(b)(1)(A)(ii) 涉及治安官或看守官对人员使用武力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事件。
(iii)CA 刑法 Code § 832.7(b)(1)(A)(iii) 涉及指控不合理或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的成立裁定。
(iv)CA 刑法 Code § 832.7(b)(1)(A)(iv) 涉及裁定一名警官未能阻止另一名警官使用明显不合理或过度武力的成立裁定。
(B)Copy CA 刑法 Code § 832.7(b)(1)(B)
(i)Copy CA 刑法 Code § 832.7(b)(1)(B)(i) 任何与以下事件相关的记录:任何执法机构或监督机构裁定治安官或看守官对公众成员实施性侵犯的成立裁定。
(ii)CA 刑法 Code § 832.7(b)(1)(B)(i)(ii) 在本分段中,“性侵犯”指通过武力、威胁、胁迫、勒索、提供宽大处理或其他官方恩惠,或滥用职权,对公众成员实施或企图实施性行为。就本定义而言,在执勤期间提出或实施任何性行为均视为性侵犯。
(iii)CA 刑法 Code § 832.7(b)(1)(B)(i)(iii) 在本分段中,“公众成员”指未受雇于该警官所属机构的任何人,包括与该机构相关的学员、探索者或其他青少年项目的任何参与者。
(C)CA 刑法 Code § 832.7(b)(1)(C) 任何与以下事件相关的记录:任何执法机构或监督机构裁定治安官或看守官存在不诚实行为的成立裁定,该行为直接涉及犯罪的报告、调查或起诉,或直接涉及报告或调查另一名治安官或看守官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报告、销毁、伪造或隐瞒证据,或伪证。
(D)CA 刑法 Code § 832.7(b)(1)(D) 任何与以下事件相关的记录:任何执法机构或监督机构裁定治安官或看守官存在行为的成立裁定,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口头陈述、书面材料、在线帖子、录音和手势,涉及基于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性取向或军事和退伍军人身份的偏见或歧视。
(E)CA 刑法 Code § 832.7(b)(1)(E) 任何与以下事件相关的记录:任何执法机构或监督机构裁定治安官进行了非法逮捕或非法搜查的成立裁定。
(2)CA 刑法 Code § 832.7(b)(2) 根据第 (1) 款 (A) 分段的 (iii) 项或 (iv) 项,或根据第 (1) 款 (D) 分段或 (E) 分段应予披露的记录,涉及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事件,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受第 (11) 款中时间限制的约束。
(3)CA 刑法 Code § 832.7(b)(3) 根据本细分条款应予公布的记录包括所有调查报告;照片、音频和视频证据;访谈笔录或录音;尸检报告;汇编并提交给地方检察官或任何负责确定是否就某事件对警官提起刑事指控的个人或机构审查的所有材料,无论警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机构政策以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行动,或应施加何种纪律处分或采取何种纠正措施;载明调查结果或建议调查结果的文件;以及与该事件相关的纪律记录副本,包括任何意图施加纪律处分的意向书、任何反映因斯凯利(Skelly)或申诉程序而修改纪律处分的文件,以及表明最终施加纪律处分的信函或其他反映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的文件。根据本细分条款应予公布的记录还包括与第 (1) 款中指明的事件相关的记录,其中治安官或看守官在执法机构或监督机构完成对所指控事件的调查之前辞职。
(4)CA 刑法 Code § 832.7(b)(4) 来自对单独事件进行的单独和先前调查或评估的记录不得公布,除非其根据本细分条款可独立予以披露。
(5)CA 刑法 Code § 832.7(b)(5) 如果一项调查或事件涉及多名警官,关于某警官不当行为指控的信息,或对某警官调查的分析或处理结果,不得根据第 (1) 款的 (B)、(C)、(D) 或 (E) 项公布,除非其与针对该警官的已证实调查结果有关,且该调查结果本身根据本条规定应予披露。然而,如果关于某警官在事件中的行为的事实信息,或某警官关于事件的陈述,与针对另一名警官的调查结果相关,且该调查结果根据第 (1) 款的 (B)、(C)、(D) 或 (E) 项应予公布,则这些信息应予公布。
(6)CA 刑法 Code § 832.7(b)(6) 机构仅可出于以下任何目的,对根据本条披露的记录进行编辑:
(A)CA 刑法 Code § 832.7(b)(6)(A) 删除个人数据或信息,例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或家庭成员身份,但治安官和看守官的姓名和工作相关信息除外。
(B)CA 刑法 Code § 832.7(b)(6)(B) 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受害者和证人的匿名性。
(C)CA 刑法 Code § 832.7(b)(6)(C) 保护机密医疗、财务或其他信息,其披露受到联邦法律明确禁止,或将导致不必要的个人隐私侵犯,且这种侵犯明显超过公众对治安官和看守官可能的不当行为和使用武力记录的强烈公共利益。
(D)CA 刑法 Code § 832.7(b)(6)(D) 当有具体、可阐明和特定的理由相信披露该记录将对治安官、看守官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危险时。
(7)CA 刑法 Code § 832.7(b)(7) 尽管有第 (6) 款的规定,机构可以对根据本条披露的记录进行编辑,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在特定案件的事实情况下,不披露信息所服务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披露信息所服务的公共利益。
(8)CA 刑法 Code § 832.7(b)(8) 机构可以根据以下任何规定,扣留第 (1) 款所述的、正在进行刑事或行政调查的事件记录: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2.7(b)(8)(A)
(i)Copy CA 刑法 Code § 832.7(b)(8)(A)(i) 在刑事调查进行期间,披露可以从不当行为或使用武力发生之日起延迟最多 60 天,或直到地方检察官决定是否就该不当行为或使用武力提起刑事指控,以较早者为准。如果机构根据本条款延迟披露,机构应书面说明其决定延迟披露的特定依据,即延迟披露的利益明显大于披露的公共利益。该书面说明应包括被扣留信息的预计披露日期。

Section § 832.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另一项法律(第832.7条)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主要阐明了“人事档案”的含义,包括关于员工个人和病史、福利、评估以及任何涉及他们的投诉或调查的文件。本节还说明了何时披露信息会侵犯个人隐私。

此外,本节将“成立”定义为在彻底调查和上诉程序后,认定治安官或惩教官违反了法律或政策的结论。“不成立”则表示调查已证实指控不实。

在第832.7条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刑法 Code § 832.8(a) “人事档案”是指由其雇佣机构以该个人名义保存的、包含与下列任何一项相关的记录的任何文件:
(1)CA 刑法 Code § 832.8(a)(1) 个人数据,包括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教育和就业历史、家庭住址或类似信息。
(2)CA 刑法 Code § 832.8(a)(2) 病史。
(3)CA 刑法 Code § 832.8(a)(3) 员工福利选择。
(4)CA 刑法 Code § 832.8(a)(4) 员工晋升、评估或纪律。
(5)CA 刑法 Code § 832.8(a)(5) 关于其参与或感知到的事件或交易,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方式相关的投诉或投诉调查。
(6)CA 刑法 Code § 832.8(a)(6) 任何其他信息,其披露将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不当侵犯。
(b)CA 刑法 Code § 832.8(b) “成立”是指调查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听证官或仲裁员(如适用)在调查并提供根据《政府法典》第3304条和第3304.5条进行行政上诉的机会后,作出的最终裁定,认定治安官或惩教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部门政策。
(c)CA 刑法 Code § 832.8(c) “不成立”是指调查明确证实指控不属实。

Section § 832.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某些政府雇员,如治安官、法官或律师,因与工作相关的可信的生命威胁而需要搬迁,他们的搬家费用可以获得报销。这包括搬迁前后的费用,但对临时安置的时间和费用有规定限制。在产生费用之前需要获得任命机构的批准,并且必须及时报告威胁。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政府将停止承担费用。如果威胁的严重程度足以使个人或直系亲属合理地感到安全担忧,则该威胁被视为“可信的”。

(a)CA 刑法 Code § 832.9(a) 雇用治安官(如第830条所定义)、法官、法院专员或受雇于司法部、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或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律师的政府实体,当因该官员收到可信威胁,即可能对其本人、法官、法院专员或受雇于司法部、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或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律师或其直系亲属采取危及生命的行动,且该威胁是其受雇所致,而有必要搬迁时,应报销这些员工或与该官员居住在同一住户或同一物业的其直系亲属的任何成员的搬迁和重新安置费用。
(b)CA 刑法 Code § 832.9(b) 被重新安置的人员应获得在变更住所前后发生的实际且必要的搬迁和重新安置费用,包括通过商业搬家公司或由员工本人搬运家庭物品的费用报销。
(1)CA 刑法 Code § 832.9(b)(1) 实际且必要的搬迁费用应为人力资源部关于州服务期间晋升性搬迁的规定中所列的费用。该部门不被要求管理本条。
(2)CA 刑法 Code § 832.9(b)(2) 公共实体不对住宅价值的任何损失负责,也不对因强制出售而导致的价值下降负责。
(3)CA 刑法 Code § 832.9(b)(3) 除(c)款另有规定外,治安官、法官、法院专员以及受雇于司法部、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或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律师,在发生本条所涵盖的任何费用之前,应获得任命机构的批准。
(4)CA 刑法 Code § 832.9(b)(4) 治安官、法官、法院专员以及受雇于司法部、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或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律师,除非经任命机构批准,否则在搬迁期间不应被视为在岗。
(5)CA 刑法 Code § 832.9(b)(5) 为使搬迁受本条涵盖,一旦收到可信威胁,应立即通知任命机构。
(6)CA 刑法 Code § 832.9(b)(6) 临时安置住房不得超过60天。
(7)CA 刑法 Code § 832.9(b)(7) 如果治安官、法官、法院专员或受雇于司法部、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或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律师未能搬迁,公共实体在收到可行威胁的原始通知120天后,不再承担搬迁费用。
(c)Copy CA 刑法 Code § 832.9(c)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2.9(c)(1) 就根据本条报销搬迁和重新安置费用的权利而言,法官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雇员,而法院专员是其受雇法院的雇员。
(2)CA 刑法 Code § 832.9(c)(2) 就(b)款第(3)项而言,法院专员应获得其所在县高等法院主审法官的批准。
(3)CA 刑法 Code § 832.9(c)(3) 就(b)款第(3)项而言,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应获得首席大法官或其指定人员的批准。
(d)CA 刑法 Code § 832.9(d) 在本条中,“可信威胁”指口头或书面陈述,或由行为模式暗示的威胁,或口头或书面陈述与行为的结合,意图并明显有能力实施该威胁,从而使威胁的目标人员合理地担心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安全。
(e)CA 刑法 Code § 832.9(e) 在本条中,“直系亲属”指与治安官、法官、法院专员或受雇于司法部、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或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律师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

Section § 83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地方监狱或拘留设施中有人在羁押期间死亡的事件的透明度。它要求对此类死亡事件的调查记录必须公开,从而凌驾于某些保密规定之上。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记录必须包含哪些信息,例如与事件相关的报告、证据、访谈和纪律处分。

然而,法律也列出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编辑部分信息的条件,例如保护个人隐私,或者如果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安全或正在进行的调查。如果死亡事件是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一部分,记录可以暂时扣留,但最终必须公布。

公众获取这些记录不应被不必要地延迟,且获取成本仅限于复制费用。除非与正在进行的法律案件相关,否则律师-客户特权不限制事实信息或账单记录的发布。该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832.10(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832.10(a)(1) “死亡事件” 指某人在地方拘留设施的羁押或监管期间死亡的事件。
(2)CA 刑法 Code § 832.10(a)(2) “地方拘留设施” 指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或区域性监狱、营地、法院羁押设施、私人拘留设施,或囚禁人员的其他设施。
(3)CA 刑法 Code § 832.10(a)(3) “私人拘留设施” 具有《政府法典》第7320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4)CA 刑法 Code § 832.10(a)(4) “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羁押人员或医护人员。
(5)CA 刑法 Code § 832.10(a)(5) “羁押人员” 指具有副警长、惩教官、巡逻员或其他同等宣誓或文职级别,其职责包括在地方拘留设施内监管被监禁或被拘留人员的警官。
(6)CA 刑法 Code § 832.10(a)(6) “医护人员” 指被指定负责在地方拘留设施内提供医疗保健的卫生主管机构、个人或机构。
(b)CA 刑法 Code § 832.10(b) 尽管有第832.7节(a)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地方拘留设施保存的任何与地方拘留设施进行的涉及死亡事件的调查相关的记录,均不应保密,并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向公众开放查阅。
(c)CA 刑法 Code § 832.10(c) 根据(b)款披露的记录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刑法 Code § 832.10(c)(1) 记录应包括所有调查报告;照片、音频和视频证据;访谈笔录或录音;尸检报告;所有汇编并提交给地方检察官或任何负责确定是否对某人提起刑事指控、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机构政策以进行纪律或行政处分、或应施加何种纪律或采取何种纠正措施的个人或机构审查的材料;阐明调查结果或建议调查结果的文件;以及与死亡事件相关的纪律记录副本,包括任何意图施加纪律的函件、因斯凯利(Skelly)或申诉程序而反映纪律修改的任何文件,以及表明最终施加纪律的函件或其他反映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的文件。
(2)CA 刑法 Code § 832.10(c)(2) 机构仅可出于以下任何目的,对根据本节披露的记录进行编辑:
(A)CA 刑法 Code § 832.10(c)(2)(A) 删除个人数据或信息,例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或家庭成员身份,但人员姓名和工作相关信息除外。
(B)CA 刑法 Code § 832.10(c)(2)(B) 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受害者和证人的匿名性。
(C)CA 刑法 Code § 832.10(c)(2)(C) 保护联邦法律明确禁止披露的机密医疗、财务或其他信息,或披露该信息将导致不必要的个人隐私侵犯,且该侵犯明显超过公众对可能不当行为记录的强烈兴趣。
(D)CA 刑法 Code § 832.10(c)(2)(D) 当有具体、可阐明且特定的理由相信披露该记录将对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危险时。
(3)CA 刑法 Code § 832.10(c)(3) 尽管有(2)款的规定,在特定案件的事实情况下,如果披露信息所服务的公共利益明显低于不披露信息所服务的公共利益,机构可以对根据本节披露的记录进行编辑,包括个人身份信息。
(4)CA 刑法 Code § 832.10(c)(4) 地方拘留设施可以根据以下任何规定,扣留(b)款所述的、正在进行刑事或行政调查的死亡事件记录: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2.10(c)(4)(A)
(i)Copy CA 刑法 Code § 832.10(c)(4)(A)(i) 在积极的刑事调查期间,披露可以从死亡事件发生之日起延迟最多60天,或直到地方检察官决定是否对与死亡事件相关的刑事指控提起诉讼,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如果地方拘留设施根据本条款延迟披露,地方拘留设施应书面说明其决定延迟披露的特定依据,即延迟披露的利益明显超过公众对披露的利益。该书面说明应包括被扣留信息的预计披露日期。
(ii)CA 刑法 Code § 832.10(c)(4)(A)(i)(ii) 死亡事件发生60天后,如果披露记录或信息合理预期会干扰针对任何人的刑事执法程序,地方拘留所可以继续延迟披露。如果机构根据本条款延迟披露,该机构应在必要时每隔180天书面提供其认定披露合理预期会干扰刑事执法程序的具体依据。该书面材料应包括被扣留信息的预计披露日期。机构扣留的信息应在扣留的具体依据解决、调查或程序不再活跃,或在死亡事件发生之日起不迟于18个月内(以较早者为准)披露。
(iii)CA 刑法 Code § 832.10(c)(4)(A)(i)(iii) 根据《政府法典》第7923.000条提起的强制披露诉讼中,如果书面扣留依据本身的披露会影响特权或损害正在进行的调查,地方拘留所可以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2.550条或任何后续规则,通过提交申请以密封扣留依据来证明延迟的合理性。本条款不禁止法院进行秘密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特权。
(B)CA 刑法 Code § 832.10(c)(4)(B) 如果与死亡事件相关的刑事指控被提起,地方拘留所可以延迟披露记录或信息,直到对这些指控的判决在审判中作出,或者,如果认罪或不抗辩的答辩被提出,直到根据第1018条撤回答辩的时间。
(C)CA 刑法 Code § 832.10(c)(4)(C) 在对(b)款所述事件进行行政调查期间,地方拘留所可以延迟披露记录或信息,直到该机构确定该死亡事件是否违反了法律或机构政策。
(5)CA 刑法 Code § 832.10(c)(5) 根据本款规定应予披露的记录副本费用,根据《政府法典》第7922.530条(a)款规定,在支付涵盖直接复制成本的费用后提供的,不应包括搜索、编辑或修订记录的成本。
(6)CA 刑法 Code § 832.10(c)(6) 除非根据第(4)款允许更长时间的临时扣留,根据本条规定应予披露的记录应在最早可能的时间提供,且不迟于请求披露之日起45天。
(7)Copy CA 刑法 Code § 832.10(c)(7)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2.10(c)(7)(A) 为根据本款发布记录之目的,律师-客户特权不禁止披露以下任何一项:
(i)CA 刑法 Code § 832.10(c)(7)(A)(i) 地方拘留所向其律师提供的事实信息,或由地方拘留所的律师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调查中发现的事实信息。
(ii)CA 刑法 Code § 832.10(c)(7)(A)(ii) 与律师所做工作相关的账单记录,只要这些记录不涉及活跃和正在进行的诉讼,且不披露地方拘留所与其律师之间法律咨询目的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832.10(c)(7)(A)(B) 本款不禁止地方拘留所主张记录或记录中的信息根据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法律免于或禁止披露。然而,如果地方拘留所主张律师-客户特权或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法律规定的禁止披露,法院可以进行秘密审查,除非法律禁止。
(d)CA 刑法 Code § 832.10(d) 本条不影响根据《证据法典》第1043条包含在涉事警官人事档案中的信息的发现或披露。
(e)CA 刑法 Code § 832.10(e) 本条不影响根据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提供的其他记录的披露。
(f)CA 刑法 Code § 832.10(f) 本条不取代或影响《第2部分第6篇第10章》(自第1054条起)中概述的刑事证据开示程序,或根据第832.7条规定的人事记录的可采性,该条将Pitchess诉高等法院案(1974年)11 Cal.3d 531的法院判决法典化。
(g)CA 刑法 Code § 832.10(g)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公众的访问权,如Long Beach Police Officers Association v. City of Long Beach (2014) 59 Cal.4th 59案中所规定。
(h)CA 刑法 Code § 832.10(h) 本条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83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警察部门或机构保存涉及其执法人员的任何不当行为调查记录。这些记录必须保存在该执法人员的主要人事档案中,或保存在为此目的指定的单独档案中。 如果一名执法人员正在申请不同部门或机构的新工作,他们必须允许未来的雇主查阅这些记录。在雇用执法人员之前,新雇主必须要求并审查这些不当行为记录。

Section § 832.13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警务人员,你必须在履行职责时,立即向你的部门或机构报告你使用武力的每一个情况。

Section § 83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加州司法部必须告知州或地方机构,申请和平警员或任何获授权携带枪支的警员职位的人员,是否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合法禁止持有枪支。如果禁令是暂时的,他们应指明禁令何时结束,但不能透露禁令存在的原因。

申请人必须向司法部提交指纹和其他必要信息。司法部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提供这些信息的成本。然而,此要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特定条款接受某些治疗的个人。

(a)CA 刑法 Code § 832.15(a) 自1993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应通知州或地方机构,关于申请担任本章所定义的和平警员职位的人员、经聘用机构授权根据第831.5条携带枪支的看守警员,或经聘用机构授权根据第831.6条携带枪支的运输警员,是否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禁止持有、接收、拥有或购买枪支。如果该禁令是暂时的,通知应注明禁令到期的日期。但是,通知不得提供关于禁令依据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刑法 Code § 832.15(b) 在提供(a)款规定的信息之前,申请人应向司法部提供指纹和该部认为必要的其他身份识别信息。
(c)CA 刑法 Code § 832.15(c) 司法部可向申请人收取足以补偿其提供(a)款规定的信息所产生费用的费用。
(d)CA 刑法 Code § 832.15(d) 本条要求的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0条(a)款接受治疗的人员。

Section § 83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告知州或地方机构,如果一名被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警员因州或联邦法律而被禁止持有枪支。如果禁令是暂时的,他们必须说明禁令何时结束,但不能透露禁令存在的原因。在此之前,该机构必须将警员的指纹和其他必要信息发送给司法部。此项行动仅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执行,并且该规定不适用于接受特定医疗的某些个人。

(a)CA 刑法 Code § 832.16(a) 自1993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应通知雇用本章所定义和平警员的州或地方机构(该警员经雇用机构授权携带枪支),该和平警员是否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禁止持有、接收、拥有或购买枪支。如果该禁令是暂时的,通知应注明禁令到期日期。但是,通知不得提供与禁令依据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刑法 Code § 832.16(b) 在提供(a)款规定的信息之前,雇用该和平警员的机构应向司法部提供该警员的指纹以及司法部认为必要的其他身份识别信息。
(c)CA 刑法 Code § 832.16(c) 本节规定的信息仅由司法部提供,以资金到位为前提。
(d)CA 刑法 Code § 832.16(d) 本节要求的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0条(a)款接受治疗的人员。

Section § 832.17

Explanation

如果州或地方机构提出请求,加州司法部将告知他们,某位携带枪支的官员是否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禁止或随后被禁止持有枪支。如果禁令是暂时的,他们会告知机构禁令何时结束,但不会解释禁令的原因。

在此之前,该官员必须提交指纹和其他必要信息。司法部可以为此项服务向官员收取费用,但地方执法机构可以承担此费用。此通知程序不适用于加州法律另一特定条款中提及的接受治疗的人员。

(a)CA 刑法 Code § 832.17(a) 应州或地方机构的请求,司法部应告知该州或地方机构,受雇为看守或运输官员并经雇佣机构授权携带枪支的个人,是否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禁止或随后被禁止持有、接收、拥有或购买枪支。如果该禁令是暂时的,通知应指明禁令到期的日期。但是,通知不应提供关于禁令依据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刑法 Code § 832.17(b) 在司法部提供(a)款规定的信息之前,该官员应向司法部提供其指纹以及司法部认为必要的其他身份识别信息。
(c)CA 刑法 Code § 832.17(c) 司法部可以向该官员收取足以补偿其提供(a)款规定信息的成本的费用。地方执法机构可以为该官员支付此费用。
(d)CA 刑法 Code § 832.17(d) 本节要求的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0条(a)款接受治疗的人员。

Section § 83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警方处理执法记录仪录像的政策。关键点包括指定谁负责下载录像,并确保数据得到妥善存储和分类。该法律旨在防止数据篡改、未经授权的复制和滥用。它规定了不同类型录像的保留时间:非证据性录像至少保留60天,而证据性录像在特定条件下(如使用武力事件或逮捕)至少保留两年。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录像可能会保留更长时间。

录像可以存储在本地服务器或第三方供应商处,并且必须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机构有责任确保所有录像仍是其财产,并且不会被不当使用,例如在社交媒体上。最后,这不影响公众根据现有公共记录法访问录像的权利。

(a)CA 刑法 Code § 832.18(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解决与执法人员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所记录数据的下载和存储相关的问题。这些政策和程序应以最佳实践为基础。
(b)CA 刑法 Code § 832.18(b) 在制定执法记录仪系统的实施和运行政策和程序时,执法机构、部门或实体应考虑以下关于执法记录仪数据下载和存储的最佳实践:
(1)CA 刑法 Code § 832.18(b)(1) 指定负责从执法记录仪下载记录数据的人员。如果存储系统不具备自动下载功能,在涉及警员使用武力、警员涉枪事件或其他严重事件的情况下,警员主管应立即实物保管摄像机,并负责下载数据。
(2)CA 刑法 Code § 832.18(b)(2) 确定何时下载数据,以确保数据及时录入系统,摄像机得到妥善维护并为下次使用做好准备,以及用于标记和分类数据。
(3)CA 刑法 Code § 832.18(b)(3) 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数据篡改、删除和复制,包括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复制或分发执法记录仪数据。
(4)CA 刑法 Code § 832.18(b)(4) 在数据下载时对执法记录仪视频进行分类和标记,并根据数据中捕获的事件或事故类型进行分类。
(5)CA 刑法 Code § 832.18(b)(5) 明确规定记录数据的存储时长。
(A)CA 刑法 Code § 832.18(b)(5)(A) 除非适用分段 (B) 或 (C),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非证据性数据(包括视频和音频)应至少保留60天,之后可以擦除、销毁或循环利用。机构可以保留数据超过60天,以备公民投诉并维护透明度。
(B)CA 刑法 Code § 832.18(b)(5)(B) 根据本节规定,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证据性数据(包括视频和音频)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应至少保留两年:
(i)CA 刑法 Code § 832.18(b)(5)(B)(i) 记录的是涉及执法人员使用武力或警员涉枪的事件。
(ii)CA 刑法 Code § 832.18(b)(5)(B)(ii) 记录的是导致个人被拘留或逮捕的事件。
(iii)CA 刑法 Code § 832.18(b)(5)(B)(iii) 记录与针对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的正式或非正式投诉相关。
(C)CA 刑法 Code § 832.18(b)(5)(C) 如果根据本节规定,从执法记录仪的录音中获取了可能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执法机构应在分段 (A) 和 (B) 规定的时间之外,以法律要求对待其他可能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的相同方式,保留该录音。
(D)CA 刑法 Code § 832.18(b)(5)(D) 在确定保留期限表时,机构应与其法律顾问合作,以确保存储政策和实践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并充分保留证据保管链。
(E)CA 刑法 Code § 832.18(b)(5)(E) 执法记录仪数据的访问和删除记录或日志应永久保留。
(6)CA 刑法 Code § 832.18(b)(6) 说明执法记录仪数据将存储在哪里,例如,由内部管理的内部服务器,或由第三方供应商管理的在线云数据库。
(7)CA 刑法 Code § 832.18(b)(7) 如果使用第三方供应商管理数据存储系统,应考虑以下因素以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A)CA 刑法 Code § 832.18(b)(7)(A) 使用经验丰富且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供应商。
(B)CA 刑法 Code § 832.18(b)(7)(B) 签订规范供应商关系并保护机构数据的合同。
(C)CA 刑法 Code § 832.18(b)(7)(C) 使用具有内置审计追踪功能的系统,以防止数据篡改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D)CA 刑法 Code § 832.18(b)(7)(D) 使用具有可靠的自动数据备份存储方法的系统。
(E)CA 刑法 Code § 832.18(b)(7)(E) 咨询内部法律顾问,以确保数据存储方法符合保管链方面的法律要求。
(F)CA 刑法 Code § 832.18(b)(7)(F) 使用包含技术援助能力的系统。

Section § 83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 200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在加州被聘为和平官员的福利欺诈调查员或检查员,必须在被聘用后一年内完成由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批准的专门培训课程。但是,在此日期之前受雇于此类职位的人员,如果他们一直连续从事该工作,则可免除此要求。此外,已经持有基本和平官员证书或在任命前三年内完成基本和平官员培训的调查员,也免除这项新的培训要求。

(a)CA 刑法 Code § 832.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在 200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根据第 830.35 条 (a) 款被任命为和平官员的福利欺诈调查员或检查员,应当在被聘用为福利调查员或检查员后一年内,参加并完成一项经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批准的专门调查员基础课程。任何在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前被任命的福利欺诈调查员或检查员,无需参加并完成本节要求的培训,前提是其在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前一直由作出任命的县连续受雇于该职位。
(b)CA 刑法 Code § 832.25(b) 任何持有由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颁发的有效基本和平官员证书,或在任命前三年内成功完成由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认证的常规基础课程的调查员或检查员,应免除 (a) 款的培训要求。

Section § 83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治安官达到特定的认证标准。他们必须在受雇后的12到24个月内,从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获得基本证书,才能继续履行治安官职责。如果他们的试用期延长到24个月,他们将有额外的3个月时间来办理认证手续。警察局长和担任类似职务的人员也必须在任命后的两年内获得此认证。已经持有有效证书的警官可以免除这些要求。这项法律的实施取决于州政府的拨款,并将于2032年1月1日失效。

(a)CA 刑法 Code § 832.55(a) 尽管有第13510.1条(a)款的规定,第830.83条所述的治安官应遵守第13510.1条所述的治安官认证计划的适用要求。
(b)Copy CA 刑法 Code § 832.5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2.55(b)(1) 第830.83条所述的每位治安官,应在完成12个月的试用期后,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其受雇后24个月,获得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基本证书,以便在24个月期限届满后继续行使治安官的权力。
(2)CA 刑法 Code § 832.55(b)(2) 如果雇佣机构设定的试用期为24个月,本款所述的治安官可以继续行使治安官的权力,额外延长3个月,以便处理认证申请。
(c)CA 刑法 Code § 832.55(c) 每位警察局长,或第11073条所定义的合格实体的任何其他负责人,作为继续担任治安官的权力条件,应在任命后两年内获得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基本证书。
(d)Copy CA 刑法 Code § 832.55(d)
(b)Copy CA 刑法 Code § 832.55(d)(b)款和(c)款不适用于目前持有有效且活跃的基本证书的第830.83条所述的警官、公共安全官员或调查员。
(e)CA 刑法 Code § 832.55(e) 本条仅在州议会为本条目的拨款后方可生效。
(f)CA 刑法 Code § 832.55(f) 本条仅在2032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