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补充规定治安官
Section § 830
Section § 830.1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哪些人符合治安官的资格。这包括县治安官、警察局长和副法警等职位。这些治安官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执行公务,特别是在犯罪已发生或涉嫌发生的地方,但需满足某些涉及地方同意的条件。司法部的特工也具有治安官身份,其管辖权遍及全州。此外,在特定县负责监狱羁押职责的治安官助理也符合治安官的资格,但仅限于在履行其职责或处于紧急状态时。
Section § 83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哪些人有资格成为拥有全州管辖权的治安官。它明确了不同的角色,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成员、大学和州立大学警察,以及惩教部门的某些雇员等。每种治安官都有明确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车辆法律、维护校园安全、调查囚犯或假释犯、执行渔业和狩猎法律,以及监管酒精和大麻。每个群体都由相关的州部门指定,并在其主要管辖范围或全州范围内拥有执行相关法律的特定权力。
Section § 83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哪些人被视为治安官,以及他们的权限范围。它列举了具体的职位,例如来自各个州部门的调查员、消防局长和机动车辆管理局的雇员,并强调了他们执行特定法律的主要职责。这些治安官可以在全州范围内履行职责,如果其所属机构允许,他们可以携带枪支。然而,某些类别的人员,例如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调查员,则无权携带枪支。如果治安官配备枪支,每个机构都必须制定致命武力政策,并且警官需要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枪支使用资格认证。
Section § 830.4
本节明确了某些被授予执法人员身份的个人,允许他们在全州特定情况下执法。首先,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在被州长召集进入现役州服务、在需要军事援助的区域内,或在协助民事当局时,拥有执法人员的权力。他们的权限仅限于需要军事援助的区域以及在该区域内发生的公共犯罪。其次,司法部工作的安全人员在执勤时拥有执法人员的权力。最后,旧金山某特定学院的安全人员也被指定为执法人员,但根据本法规他们不能携带枪支。这一指定不改变他们退休或员工福利的身份。
Section § 830.5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有资格成为治安官,以及他们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携带枪支。它具体列出了假释官、缓刑官、惩教官以及其他从事司法相关职责的人员。这些官员的职权范围遍及全州,主要用于管理假释和缓刑条件、处理囚犯越狱以及运送受监督人员等活动。
该法规规定,治安官只能在其雇佣机构设定的条件下携带枪支,并对高风险情况有具体指导方针。某些官员如果获得授权,可以在非执勤时间携带枪支。但是,他们必须符合持续的培训和资格标准,否则将面临失去携带枪支权利的风险。该法律还规定了制定具体法规并定义了与高风险押运相关的术语。
Section § 830.6
本节解释了即使是预备役或辅助警官,在什么情况下也能被视为治安官。如果这些人员符合特定资格,他们就可以执行警务职责,但仅限于其特定任务的持续期间。对于预备役公园管理员或交通、港口或海港区的警官,如果其所属机构允许,他们可以携带枪支。
此外,经联邦政府承认的美洲原住民部落委任的人员,或被任何身着制服的警官召集协助的人员,也可以拥有治安官的权力。他们的权限取决于被指派的具体职责,如果他们被正式指定,则可以包括完整的警务权力。
Section § 830.7
这项法律列出了几类并非执法人员,但可以拥有某些权力(例如逮捕权)的专业人员。这种权力仅限于其工作期间,并且他们必须接受过适当的培训。其中一些角色包括墓地管理人员、私立大学保安、医疗机构保安、某些林业和消防员工、交通区保安以及洛杉矶的交通调查员。还包括县假释官和非法倾倒执法人员等。其中许多职位需要与当地警方或治安官签订协议才能获得这些权力。他们不会获得完整的执法人员身份;例如,他们并非总能进行逮捕,也无法查阅私人犯罪记录。临时职位,例如博物馆保安人员,也包含在内,但有期限限制,直到2025年。
Section § 830.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联邦刑事调查员、执法人员、国家公园护林员以及瓦肖部落执法人员可以像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一样行使逮捕权。
联邦官员虽然不是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但只要符合特定的培训要求,他们可以在履行联邦职责或协助地方调查和紧急情况时进行逮捕。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适当的地方同意,他们的权力通常受到限制。
国家公园护林员在协助加利福尼亚州公园护林员或履行联邦职责时,只要经过培训,就可以进行逮捕。
瓦肖部落官员不被承认为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但他们可以在部落土地上执行部落法律,并为履行部落职责而穿越加利福尼亚州。他们在部落土地上的行为不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追究。
Section § 830.9
加州的动物管制员不被归类为治安官,但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如果他们完成了专门培训,就可以在执行职务时逮捕人员并送达逮捕令。然而,如果他们的工作不允许携带武器,这项培训不包括枪支培训。法律对“枪支”的定义很广泛,包括各种类型的枪支,甚至包括捕获枪和吹箭筒等非致命性武器。
Section § 830.1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政府雇员,虽然不是正式的执法人员,但在履行职责时,如果接受了适当的培训,可以像执法人员一样行使逮捕和送达逮捕令的权力。这些雇员必须完成相关培训,并为金融保护部、房地产局、州土地委员会、保险部、公共事业委员会等特定部门工作。尽管这些人拥有与执法人员相似的部分权力,但他们不能携带枪支。在获取刑事历史信息方面,他们也被视为州执法人员。
这些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与金融保护、房地产、州土地、保险、公共事业、税务管理、食品和农业、大麻管制以及其他特定职责相关的法律。他们在其专业领域内协助调查并确保法律合规,范围涵盖从金融保护到农业和大麻管制。
Section § 830.12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地方机构人员,例如垃圾控制官员、车辆减量官员、卫生员和固体废物专员,不被认定为治安官。他们在工作时不能逮捕人或携带枪支。然而,这些工作人员可以由其地方机构授权,对废弃车辆和乱扔垃圾等问题开具罚单。
Section § 830.13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某些人虽然不是执法人员,但如果他们完成了特定的培训课程,就可以送达令状。这些人包括县审计长办公室或财政部门的调查员,以及司法部中专注于金融犯罪的调查审计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调查资金盗窃、滥用以及金融犯罪。然而,他们不能携带枪支。他们有权像执法人员一样获取州的犯罪历史信息。最后,他们拥有与法律中指定的其他人相同的送达令状的权力。
Section § 830.14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地方和区域公共交通机构,包括特定的联合权力机构,授权指定人员(例如列车长、检查员或主管)作为其代理人,执行票务支付规定。这些人员可以检查车票,并根据法律的某些条款对违规行为开具罚单。他们必须完成一项专门的票务合规培训课程,该课程涵盖了无障碍票务检查概念、检查员权限的范围和限制、违规行为的要素、进行票务检查的技术、传票签发和出庭、票务介质识别以及处理争辩的违规者和化解冲突等主题。这些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乘客遵守票务规定,并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
Section § 830.15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世界机场的机场执法人员只有在洛杉矶警察委员会和洛杉矶机场委员会之间达成协议后,才能被认定为治安官。该协议必须允许洛杉矶警察委员会的监察长对洛杉矶机场警务部门进行审计和调查。
如果截至2014年4月1日,此类协议尚未到位并公开记录,则该法律将失效,并于2015年1月1日废止,除非有其他法律延长其有效期。
Section § 830.31
本法律承认某些个人为治安官,其权限遍及加州,以履行特定职责,例如预防即时危险或抓捕嫌疑人。然而,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与其机构相关的财产上执行法律。这包括洛杉矶县警官、公园管理员、洛杉矶警察局的特定调任人员以及住房管理局巡逻警官。如果其工作允许,他们可以携带枪支,但必须遵守其机构设定的具体条件。一些警官,特别是调至洛杉矶警察局的警官,必须完成枪支训练,并且只能在执勤时携带武器,非执勤时不得携带。
Section § 830.3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哪些人有资格成为拥有全州权限的治安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执法,特别是在存在即时危险或犯罪分子有逃逸风险的情况下。这包括加州社区学院警察、学区警察,以及任何经过培训的 K-12 学校或社区学院学区警官。这些警官可以携带枪支,但前提是其所属机构允许并符合特定条件。
Section § 830.33
本法律规定了几类官员为执法人员,他们拥有全州范围的权限,可以在人身或财产面临即时危险等情况下执行法律和进行逮捕。这些官员只有在雇主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携带枪支。这些官员包括旧金山湾区捷运警察、港口警察、交通警察、机场警察以及由州长授权的铁路警察。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的特定领域(如交通区域或机场)执行法律。
铁路警察有特殊规定,允许他们访问加州的执法电信系统(CLETS),前提是其雇佣机构满足特定要求,例如签订CLETS信息发布协议、同意加州法院对任何滥用行为的管辖权,并承担所有访问费用。访问权限仅限于符合加州特定培训标准的官员进行的执法活动。
Section § 830.34
这项法律规定,在市公用事业区、县水区以及市县公用事业委员会工作的某些安全官员和公园护林员被认定为治安官。他们的权限覆盖全州,但主要职责是保护这些实体的财产和相关人员。在面临即时危险或犯罪分子可能逃脱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进行逮捕。然而,他们只有在获得其雇佣机构授权并遵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携带枪支。
Section § 830.3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特定人员被任命为治安官,在履行其主要职责或在紧急情况下进行逮捕时,其权限可延伸至州内任何地方。这些治安官包括福利欺诈调查员、子女抚养调查员和验尸官。他们只有在雇主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携带枪支。
对于福利欺诈调查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与福利相关的法律。子女抚养调查员则侧重于执行家庭和子女抚养法律。验尸官和副验尸官则根据政府法典中具体条款的规定,履行与死亡调查相关的职责。
Section § 830.36
Section § 830.3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个人为具有全州权限的治安官。这些官员包括:消防部门或机构的纵火调查员;专注于消防执法工作的其他消防部门成员;由林业和消防局局长指定的志愿消防监督员;以及军事部门的消防员/保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与火灾相关的法律,或保护与其机构相关的财产和人员。如果获得雇主批准并符合特定条件,他们可以携带枪支。
Section § 830.3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医院和发育障碍中心的警务人员被视为治安官。他们的权限覆盖州内任何地方,可以履行主要职责,或在存在威胁或逃逸风险时进行逮捕。他们只有在所属机构许可并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携带枪支。到2015年中期,这些治安官必须遵循为州立机构量身定制的特定培训指南。此外,该机构应制定策略,以有意义且可持续的方式提高这些中心的执法质量,并且这些建议必须在2015年初提交给立法委员会。
Section § 830.39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允许来自邻近州(俄勒冈州、内华达州和亚利桑那州)的某些执法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在加利福尼亚州担任治安官。他们只能在距离边境50英里以内的地方执法,必须响应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队发出的紧急执法服务请求,并且不应执行轻微的交通法规。这些官员不能由加利福尼亚州单独支付报酬,并且他们所在的州必须向加利福尼亚州官员提供类似的权利。此外,还有一项针对内华达州惩教官员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某些项目期间管理囚犯的安排。任何此类官员都必须完成其所在州的基本治安官培训。
Section § 830.41
Section § 830.55
本节将惩教官定义为在特定市或县拘留设施工作的执法人员。他们负责管理违反假释规定或正在服刑的囚犯的羁押。
惩教官在履行职责时通常不能携带枪支,除非在运送囚犯或处理骚乱等特定情况下。
新任命的惩教官必须在90天内完成培训,并在一年内达到进一步的标准。在完成培训之前,他们必须在监督下工作,并且不能携带枪支。
惩教官只能在执勤期间行使其权力,并可使用合理武力维持羁押。他们被允许在其设施内逮捕某些罪犯。
Section § 830.65
这项法律允许市警官、县副警长或预备役治安官被总检察长临时任命,作为打击大麻种植行动的一部分。这些任命是为了与大麻种植相关的特定调查、战术行动或搜救任务。被任命的警官被视为司法部的治安官,但仅限于其任务期间。
此外,这些被任命的警官自动符合治安官所需的某些政府和培训标准,从而绕过了资格和培训的标准要求。
Section § 830.7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私立学院和大学的保安人员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当地执法部门任命为预备役警官。这些条件包括满足特定的培训要求,并与当地执法部门签订正式协议。他们作为和平官员的权力在全州范围内适用,但主要集中在校园内及周边地区执行法律。此外,指定供他们使用的车辆在校园管辖范围内被视为授权紧急车辆。
Section § 830.8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警长和某些警官在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期间参与了特定的试点项目,他们将被指定为治安官。这些治安官可以在印第安属地内执法,并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应地方机构请求或在紧急情况下)拥有更广泛的权限。如果犯罪行为与他们的管辖范围相关,他们也可以在全州范围内采取行动逮捕罪犯。这项法律只有在州政府为此拨款后才生效,并于2032年7月1日失效。
Section § 830.85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无论其他法律有何规定,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的官员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和平官员。
Section § 830.95
Section § 831
本法律定义了羁押警官的角色和职责,他们为市或县的执法机构工作,负责管理羁押设施中的囚犯。与治安警官不同,他们不携带枪支,但在接受适当培训并获得上级授权后,可以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羁押警官有既定的培训和履职标准,并要求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某些培训。羁押警官可以使用合理武力维持羁押、在羁押设施内进行逮捕并释放某些人员,但当有20名或更多羁押警官执勤时,必须至少有一名治安警官进行监督。他们的权力仅限于执勤期间。
Section § 831.4
本法律阐述了加州县治安官或警察安全员的角色和限制。这些官员是受雇于县或市的公职人员,负责确保其拥有或运营的财产的安全。他们的主要职责侧重于实体安全和保护,但不具备治安官那样的逮捕权。
在萨克拉门托,这些官员还可以根据合同保护与国防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相关的财产。此类合同要求报销服务成本,并且在批准前必须进行公开讨论。
安全员可以携带授权武器并开具罚单,但必须完成特定培训。然而,他们仅在值勤期间拥有权力,并且不符合额外退休福利的条件。
Section § 831.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县羁押警官的职责和责任。羁押警官不被视为治安警官,他们主要负责看管地方拘留设施中的囚犯,并执行送达逮捕令、法院命令等相关职责。他们工作时不允许携带枪支,除非是在高级警官的指示下押送囚犯或处理特定的监狱事件。新任羁押警官必须在上任后的最初几个月内完成特定的培训。圣克拉拉县、纳帕县和马德拉县的羁押警官拥有额外的权力,例如在设施内进行逮捕和搜查,但这些权力仅限于囚犯及其访客。法律明确指出,羁押警官的薪酬和职责与副治安官不同,应通过集体谈判确定,但并未将他们的职责等同于副治安官的职责。
Section § 831.6
这项法律规定,运输官员是负责运送囚犯的公职人员,但他们不是执法人员。他们只在执行运送任务期间和合同有效期内被授权携带枪支。在运送囚犯之前,他们必须完成一项特定的培训课程。此外,运输官员在运送过程中可以使用合理武力来管理囚犯。
Section § 831.7
羁押助理是县治安官部门雇佣的全职非和平官员,负责协助地方监狱或拘留设施维持秩序和安全。他们不能携带枪支,必须完成治安官部门规定的培训课程。他们的职责包括管理囚犯的日常活动、监督工作细节、处理出庭事宜以及处理囚犯记录和面谈。羁押助理可以使用合理武力维持秩序,并必须遵守特定法规,但在工作之外没有权力,也没有额外的退休福利。
本规定仅适用于某些大型县,并且必须经当地监事会通过才能生效。
Section § 83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治安官在履行职责之前,必须完成由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规定的一项培训课程。如果是在1989年7月1日之后受雇的,这还包括通过一项考试。那些其机构禁止使用枪支的治安官,则无需接受枪支培训。如果治安官未完成此培训,他们就不能履行治安官的职责,除非他们完成培训。然而,截至1972年已持有基本证书的人员可免除此要求。那些通过培训但在三年内未受雇为治安官的人,或者有三年或更长时间治安官服务中断的人,在重新上岗前必须重新参加考试,但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返回高级管理职位或在其他地方持续受雇。如果申请人未受雇于或未被执法机构考虑雇佣,委员会可以对这些考试收取费用。最后,如果缓刑部门的培训课程获得认证,则无需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832.1
这项法律规定,受雇于地方政府机构的机场安保人员、警员或特警,必须完成一项关于机场安保的培训课程。该培训必须获得执法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的批准。在法律生效前受雇的人员,需要在1973年9月1日前完成课程。在此之后受雇的人员,则必须在上岗后90天内完成课程。
如果一名警官未能按时完成培训,他们将失去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权力,直到他们完成该课程为止。
Section § 832.2
Section § 832.3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执法人员,例如警长和警官,在能够完全履行和平警员职责之前,必须完成由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设定的培训。这包括一个标准课程和考试,以确保其能力。考试成绩是保密的,用于提高培训质量。社区学院可以优先招收在职的执法学员。
根据第830.1节从事羁押工作的警长助理有不同的要求,但如果他们转任犯罪预防职责,仍必须完成特定的培训。学校警官有其专门的培训以应对学校安全,而那些在特定日期之后受雇的警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培训。
Section § 832.4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日期之后雇佣的新警官、副警长以及相关的执法官员,必须获得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基本认证。对于大多数警官和副警长,要求在受雇后的18个月内获得认证。对于在其他款项中列出的警员(某些警长和法警除外),认证必须在24个月内或试用期结束时获得。从看守职责调任至一般职责的副警长,在调任后有24个月的时间完成认证。此外,1999年之后任命的警察局长或地方机构负责人,必须在任命后的两年内获得认证,才能继续留任。
Section § 832.05
Section § 83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雇用治安官的部门建立一套系统,调查公众对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类似规定也适用于羁押官,但他们的程序可以是可选的,只要符合特定的法律指导方针。投诉以及相关的报告和调查结果,如果未证实不当行为,必须保留至少5年;如果证实不当行为,则保留15年。在相关调查或法律程序进行期间,不得销毁记录。
被归类为无聊、无根据或免责的投诉,不保存在官员的主要人事档案中,而是保存在管理层可以查阅的单独档案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些投诉不能用于惩戒或晋升官员。如果投诉从官员的人事档案中移除,档案中对该投诉的任何提及也必须删除。如果官员因投诉被认定需要咨询或额外培训,他们的档案可能会反映这一点。该法律还明确了“普通人事档案”、“无根据”和“免责”等定义。
Section § 832.6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预备役治安官的权力及培训要求。预备役治安官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每级都有特定的职责和监督要求。一级预备役治安官在完成特定培训后,拥有与正规治安官几乎相同的权力。二级治安官可以执行与一级治安官类似的任务,但需要监督;而三级治安官则负责有限的支持性任务。
如果预备役治安官在三年内调换机构,其之前的培训仍然有效;但如果服务中断超过三年,则需要满足当前的培训标准。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培训、能力和认证,确保偏远地区培训的可及性,并促进预备役治安官向正规治安官的过渡,避免重复培训。此外,它允许进行能力测试,并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行政成本,收入将汇入州罚款基金。
该法律还规定,在当地执法机构发生劳资纠纷期间,预备役治安官不得在加州管辖区内工作,并确认了1981年前根据地方法令或决议指定的一级预备役治安官的全部权力。
Section § 832.7
这项法律通常将治安官和看守官的个人档案保密,但有几个重要的例外。它规定,某些记录,例如涉及开枪、使用武力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性侵犯以及在报告或调查中不诚实行为的事件,必须向公众公开。然而,这些记录可以因个人隐私、安全、正在进行的调查或投诉无聊等特定原因而被扣留或进行编辑。
此外,如果披露可能干扰正在进行的调查,法律允许延迟披露,但对记录可以扣留多长时间设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它还允许部门在涉事警官公开关于调查的虚假陈述时发布信息。最后,法律确保投诉人可以收到其陈述的副本,并被告知投诉的结果。
Section § 832.8
本节定义了另一项法律(第832.7条)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主要阐明了“人事档案”的含义,包括关于员工个人和病史、福利、评估以及任何涉及他们的投诉或调查的文件。本节还说明了何时披露信息会侵犯个人隐私。
此外,本节将“成立”定义为在彻底调查和上诉程序后,认定治安官或惩教官违反了法律或政策的结论。“不成立”则表示调查已证实指控不实。
Section § 832.9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某些政府雇员,如治安官、法官或律师,因与工作相关的可信的生命威胁而需要搬迁,他们的搬家费用可以获得报销。这包括搬迁前后的费用,但对临时安置的时间和费用有规定限制。在产生费用之前需要获得任命机构的批准,并且必须及时报告威胁。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政府将停止承担费用。如果威胁的严重程度足以使个人或直系亲属合理地感到安全担忧,则该威胁被视为“可信的”。
Section § 832.1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地方监狱或拘留设施中有人在羁押期间死亡的事件的透明度。它要求对此类死亡事件的调查记录必须公开,从而凌驾于某些保密规定之上。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记录必须包含哪些信息,例如与事件相关的报告、证据、访谈和纪律处分。
然而,法律也列出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编辑部分信息的条件,例如保护个人隐私,或者如果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安全或正在进行的调查。如果死亡事件是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一部分,记录可以暂时扣留,但最终必须公布。
公众获取这些记录不应被不必要地延迟,且获取成本仅限于复制费用。除非与正在进行的法律案件相关,否则律师-客户特权不限制事实信息或账单记录的发布。该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832.12
Section § 832.15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加州司法部必须告知州或地方机构,申请和平警员或任何获授权携带枪支的警员职位的人员,是否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合法禁止持有枪支。如果禁令是暂时的,他们应指明禁令何时结束,但不能透露禁令存在的原因。
申请人必须向司法部提交指纹和其他必要信息。司法部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提供这些信息的成本。然而,此要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特定条款接受某些治疗的个人。
Section § 832.16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告知州或地方机构,如果一名被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警员因州或联邦法律而被禁止持有枪支。如果禁令是暂时的,他们必须说明禁令何时结束,但不能透露禁令存在的原因。在此之前,该机构必须将警员的指纹和其他必要信息发送给司法部。此项行动仅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执行,并且该规定不适用于接受特定医疗的某些个人。
Section § 832.17
如果州或地方机构提出请求,加州司法部将告知他们,某位携带枪支的官员是否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禁止或随后被禁止持有枪支。如果禁令是暂时的,他们会告知机构禁令何时结束,但不会解释禁令的原因。
在此之前,该官员必须提交指纹和其他必要信息。司法部可以为此项服务向官员收取费用,但地方执法机构可以承担此费用。此通知程序不适用于加州法律另一特定条款中提及的接受治疗的人员。
Section § 832.18
这项法律概述了警方处理执法记录仪录像的政策。关键点包括指定谁负责下载录像,并确保数据得到妥善存储和分类。该法律旨在防止数据篡改、未经授权的复制和滥用。它规定了不同类型录像的保留时间:非证据性录像至少保留60天,而证据性录像在特定条件下(如使用武力事件或逮捕)至少保留两年。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录像可能会保留更长时间。
录像可以存储在本地服务器或第三方供应商处,并且必须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机构有责任确保所有录像仍是其财产,并且不会被不当使用,例如在社交媒体上。最后,这不影响公众根据现有公共记录法访问录像的权利。
Section § 832.25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 200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在加州被聘为和平官员的福利欺诈调查员或检查员,必须在被聘用后一年内完成由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批准的专门培训课程。但是,在此日期之前受雇于此类职位的人员,如果他们一直连续从事该工作,则可免除此要求。此外,已经持有基本和平官员证书或在任命前三年内完成基本和平官员培训的调查员,也免除这项新的培训要求。
Section § 832.5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治安官达到特定的认证标准。他们必须在受雇后的12到24个月内,从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获得基本证书,才能继续履行治安官职责。如果他们的试用期延长到24个月,他们将有额外的3个月时间来办理认证手续。警察局长和担任类似职务的人员也必须在任命后的两年内获得此认证。已经持有有效证书的警官可以免除这些要求。这项法律的实施取决于州政府的拨款,并将于2032年1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