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补充规定案件审查,以及被告的开释,或将其羁押候审
Section § 858
当某人首次因刑事指控出庭时,法官必须告知他们所受指控以及他们在所有阶段都有权获得律师。如果此人可能是未成年人,法官需要查明,并通知其父母或指定律师,除非该未成年人是军人且所受指控是轻微罪行。
法院还必须告知现役军人或退伍军人身份的被告,有专门针对他们的法律规定。如果他们通过填写特定表格确认其军人身份,这有助于确定他们获得某些服务的资格。此表格应提交法院,并与控方和辩方律师共享,然后送交退伍军人服务官员进行核实。
Section § 858.5
Section § 858.7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因轻罪被定罪并正在服刑,同时在另一个县还有一项与违反《车辆法》相关的轻罪指控时,会发生什么。它允许被告人在其服刑地对这项新指控认罪或不抗辩(nolo contendere),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
所有关于案件的文件和报告都应发送给判刑法院,如果法院接受认罪,就可以对被告人判刑。新判决产生的任何罚款都会发送到最初提起新指控的法院,而认罪或判刑发生地的县承担相关费用,除非判决导致额外的监禁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最初的县承担额外监禁时间的费用。本节澄清,“诉状”也可以指出庭通知。
Section § 859
Section § 859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某人被指控犯有不可判处死刑的重罪时会发生什么。当被告的律师出庭时,治安法官会宣读指控,并询问被告是认罪还是不认罪。被告可以认罪或“不抗辩”(这意味着他们不否认指控),但这必须获得治安法官和检方的同意。治安法官可以设定保释金,或者在未支付保释金的情况下确保被告被羁押。如果认罪被接受,治安法官会将案件移交高等法院进行判决。该法律还规定,如果被告日后想改变认罪,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特别动议。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接受没有律师代理的人的认罪。最后,治安法官必须指定宣判时间,并在被告可能获得缓刑的情况下联系缓刑官。
Section § 859
这项法律规定了被告在重罪案件中被提审后会发生什么。如果被告尚未认罪,法院会安排一次初步审查来审阅证据,并给予控辩双方至少两天时间准备。除非双方都放弃这项权利或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否则这项审查必须在10个法庭日内进行。
如果被告被关押,且初步审查在没有放弃权利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超过10天,那么指控应被撤销。延期的正当理由包括检察官有其他审判或律师面临冲突等问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被告可能会被释放,除非他们面临严重指控或其他特定情况,例如死刑罪或因其行为导致证人无法出庭。此外,如果超过60天仍未进行审查且被告未放弃延期,指控也应被驳回。
Section § 859
Section § 859.1
这项法律涉及受害者是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或有严重认知障碍的人的刑事诉讼。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不公开证词,以保护受害者的声誉。检察官可以提出此请求,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来决定不公开证词是否合理。
在做出决定时,法院会考虑几个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受害者的年龄或认知水平、社区规模、公众可能对受害者产生的负面反应、公开听证会的公共利益,以及披露证人身份是否会对其造成伤害。法院还会评估证人是否曾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会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披露案件细节,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
Section § 859.5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某人在固定羁押场所内因涉嫌谋杀而被执法部门讯问时,整个讯问过程必须进行电子录音录像,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无法录音录像的紧急情况、当事人拒绝录音录像,或技术故障。
如果控方援引例外情况以避免录音录像,他们必须证明其合理性。未经录音录像的陈述,如果被证明是自愿且可采纳的,仍可在法庭上使用。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影响法庭对陈述的考量方式,陪审团可能会被指示谨慎对待这些陈述。
录音录像必须保留到所有法律程序完成后。“羁押讯问”是指在执法部门控制的场所进行,并在告知当事人权利后,进行可能导致其认罪的讯问。“电子录音录像”通常指对讯问过程进行视频或音频录制。
Section § 859.7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警方和检察官制定规章,规范目击证人进行照片辨认和现场辨认的方式,以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这些规章必须包括以下程序:尽可能在事件发生后不久从证人那里获取嫌疑人的描述;使用盲法或半盲法管理,即执行辨认队列的人员不会影响证人;确保辨认队列中的所有参与者都符合嫌疑人的描述。此外,法律还要求不得显示有关先前逮捕的信息,每个辨认队列只能包含一名嫌疑人,并且在辨认过程中证人应分开。必须告知证人嫌疑人可能不在场,并且任何辨认以及证人的信心水平都必须记录在案。如有可能,应录制辨认队列,录制的可能性取决于具体情况。
定义包括“盲法管理”等术语,即辨认队列管理人不知道嫌疑人是谁;以及“现场指认”,这是一种在犯罪发生后不久进行的特定辨认程序。本法律不改变关于哪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规则。
Section § 860
Section § 861
本条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初步审查的进行方式。初步审查必须一次性完成,除非有正当理由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0天。例外情况是被告人放弃了连续审查的权利,或者控方有充分理由要求更长时间的延期;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且被告人被关押,他们可以被释放。延期超过60天需要被告人的同意。法院可以短暂中断审查以处理其他事务,但前提是大部分时间仍用于初步审查。如果被告人要求延期审查以提交特定的法律动议,这将被视为放弃了其连续审查的权利。
Section § 861.5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10岁或以下的儿童证人或受抚养人因身体、精神或情感需要而需要特殊照顾时,将初步听证会推迟一个法庭日。
法官还必须警告控方和辩方,在证人下次出庭之前,不得指导证人。
Section § 862
如果法庭审查延期,法官对被告有三种选择:继续羁押被告,准许保释,或者在被告支付一笔指定金额作为担保后将其释放,以确保其会出席延期后的审查。
Section § 863
Section § 864
在预审中,法官需要向被告大声宣读在收集控告信息时事先记录下来的证人陈述。
Section § 866
Section § 867
当法庭上正在讯问一名证人时,法官可以应请求,将所有尚未作证的其他证人请出法庭。法官还可以指示证人,在他们作证完毕之前不得相互交谈。在可能的情况下,证人应保持分开,直到他们全部作证完毕。然而,这条规则不适用于执法人员或任何一方的调查员。如果有人被排除,任何一方都可以质疑这个决定,法官必须举行听证会来决定排除是否适当。
Section § 868
这项法律规定,法律审查通常应向公众开放,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不公开进行,以保护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被告可以提出此请求,如果法官同意,则只有必要的法庭人员、法律当事方和被告可以留在现场。控方证人可以有一名支持人员在场,该支持人员不得与案件中的其他相关人员讨论证词。控方也可以要求受害人的家人在场,法官会允许,除非这可能导致审判不公或影响证词。如果家人在场,必须告知他们不得讨论审查期间发生的事情。这不改变法律另一节中关于排除证人的规定。
Section § 868.4
这项法律允许刑事或少年审判中的某些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作证时由治疗犬或设施犬陪同。这主要适用于儿童或严重犯罪的受害者。要使用犬只,当事方需要证明犬只和训导员的资质,并解释犬只将如何帮助证人减轻焦虑。如果使用犬只不会损害被告的案件或扰乱诉讼程序,法院将批准该请求。在陪审团审判期间,法院可以发布指示,以确保陪审团不会因犬只的存在而产生偏见。如果需要维持秩序,法院可以移走犬只。这项法律还澄清,它不阻止残疾人使用辅助犬,也不与现有关于陪审团的判例法相矛盾。“设施犬”、“训导员”和“治疗犬”都有具体的资格定义。
Section § 868.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刑事案件(如袭击或绑架)的受害者在法庭作证期间,有最多两名支持人员陪同,以提供情感支持。其中一人可以是另一名证人,但只有一名支持人员可以与受害者一同站在证人席上,而另一人则留在法庭内。支持人员不能是记者或笔记员,除非他们是受害者的家人且不作笔记。如果支持人员也是证人,法院必须在确认他们不会影响受害者证词后批准其在场。如果他们试图影响受害者,法院可以将其逐出。在少年案件中,支持人员会被警告不得在庭外讨论案件。如果支持人员作证,必须在受害者作证之前进行,且受害者在他们作证期间不得在场。如果他们的证词未得到后续证据的支持,可能会被删除。
Section § 868.6
这项法律鼓励加州每个县在法院附近为参与诉讼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一个专用房间。目的是为这些年轻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空间,帮助他们在法律程序中坦诚表达。如果房间已满,将优先安排被法院传唤的未成年人。这些房间可以是多功能的,县可以寻求公民团体的帮助来布置和维护。此外,如果法院是在1988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大幅改建的,则必须包含这样的房间。
Section § 868.7
根据这项法律,当证人证词涉及敏感情况时,法官可以决定不向公众开放法庭。这包括证人是未成年人或有严重认知障碍的性犯罪受害者,且公开作证可能对他们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的情况。如果证人公开作证会使其生命面临重大风险,本法也适用。法律确保没有其他替代程序或安全措施可以保护证人。
如果法庭在此类证词期间对公众关闭,证词笔录必须在事后尽快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868.8
这项法律要求在某些刑事审判中,为支持和保护弱势证人(如儿童或残疾人)采取特殊措施。法院可以允许这些证人在作证期间休息,甚至让他们暂时离开法庭休息。如果法官认为法袍会让证人感到不适,他们也可以选择不穿。座位安排也可以调整,以使环境更舒适。此外,证人的证词听取时间可能会安排在正常上课时间,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能这样做。这里提到的“残疾”定义参照《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869
本法律规定了在凶杀案和其他应要求提供的案件中记录和处理证人证词的程序。治安法官负责确保证词被书面记录,并可使用速记员进行记录。法律规定了证人证词必须如何记录,包括证人的详细信息、问题和回答以及任何异议。证人必须签署证词,除非是速记记录;速记员必须在10天内转录笔记并将副本交付给相关方。如果笔录按时交付,速记员有权获得全额报酬;如果迟交,报酬将减半。法院书记员必须归档笔录原件,并向地方检察官和被告提供副本。
Section § 870
Section § 871
Section § 871.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治安法官驳回刑事案件或其中部分内容时的处理程序。如果检察官认为驳回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他们有15天时间请求上级法院撤销该决定。检察官必须证明治安法官在驳回案件时犯了法律错误。如果他们就此动议进行诉讼并作出裁决,他们就不能重新提起该案件。法院将审查原始诉讼程序以作出决定。如有必要,法官可以重新启动对指控的诉讼程序。检察官可以对高等法院拒绝恢复指控的决定提出上诉,被告也可以通过特定方式质疑决定。如果指控被恢复,被告还可以选择放弃新的治安法官听证会,直接进入审判。
Section § 871.6
Section § 872
第872条规定了治安法官在认为已发生犯罪且有足够证据怀疑某人有罪时所遵循的程序。治安法官会发出正式命令,要求该个人就其罪行接受审讯。
作出此决定的可能原因可以基于现役或退休执法人员就案件相关庭外陈述所作的证词。退休警官只能分享其在现役期间听到的陈述。
警官必须具备五年经验或接受过特殊培训才能以此方式作证。本条将执法人员定义为主要负责执行或调查法律,并符合经验或培训要求的人员。
Section § 87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罪行不符合保释条件,则法律文件上的正式批注必须包含一个具体说明。该说明应指出此人将被送交指定县的治安官办公室羁押。
Section § 876
Section § 877
Section § 877
本节概述了根据第859a条认罪时,羁押令应如何格式化。该命令是发给县治安官的,指示将认罪的人羁押。它必须简要描述罪行,并指明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该文件还要求注明创建日期。
Section § 879
Section § 880
本节规定,在针对被告的案件中作为重要证人的未成年人,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以确保他们会出庭。这与紧邻本节的上一节中概述的要求类似。
Section § 881
如果法院要求证人承诺出庭作证但证人拒绝,法官可以将其送进监狱,直到他们同意或被合法释放。如果证人收到传票后仍未出席初步听证会,法院可以审查证据并可能对其发出逮捕令。一旦被捕,证人可能会被拘留,直到听证会结束、被告认罪或证人被释放。法院可以要求证人签署一份承诺书,保证出庭作证,否则将面临经济处罚。
如果证人被拘留,他们必须在两天内面见法官,以决定是继续关押还是可以凭承诺获释。证人被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如果证人被拘留,检方可以在被告提审后的10天内开始初步听证会(仅针对该证人),被告在证人作证后有权要求合理的延期。
Section § 882
如果证人找不到担保人,他们可以立即代表控方接受讯问。这种讯问以问答形式进行,可以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或者如果被告获得保释,则在通知他们之后进行。其进行方式与在法官面前的讯问相同。证人随后可以被释放,他们的证词可以在审判中使用,但谋杀案除外。如果证人是犯罪的共犯,则此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