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8

Explanation

当某人首次因刑事指控出庭时,法官必须告知他们所受指控以及他们在所有阶段都有权获得律师。如果此人可能是未成年人,法官需要查明,并通知其父母或指定律师,除非该未成年人是军人且所受指控是轻微罪行。

法院还必须告知现役军人或退伍军人身份的被告,有专门针对他们的法律规定。如果他们通过填写特定表格确认其军人身份,这有助于确定他们获得某些服务的资格。此表格应提交法院,并与控方和辩方律师共享,然后送交退伍军人服务官员进行核实。

(a)CA 刑法 Code § 858(a) 当被告首次出庭受审(提审)被控犯有公罪时,治安法官应立即告知被告其所受指控,以及其在诉讼的每个阶段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
(b)CA 刑法 Code § 858(b) 如果被告可能为未成年人,治安法官应查明是否属实,如果治安法官认定被告很可能为未成年人,并且除非被告是美国武装部队成员且所控罪行为轻罪,他或她应立即通知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其被捕事宜,或指定律师代表该未成年人。
(c)CA 刑法 Code § 858(c) 就本节而言,司法委员会应修订其兵役表格,以纳入解释根据第1170.9节及相关法规,具有现役或退伍军人身份的个人所享权利的信息,并应包含一个供地方法院提供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联系信息的空间。就本节而言,“现役或退伍军人身份”包括现役军事服役、预备役状态、国民警卫队服役和退伍军人身份。
(d)CA 刑法 Code § 858(d) 法院应告知被告,存在专门为具有现役或退伍军人身份并被指控犯罪的个人设计的某些法律规定。法院应告知被告,如果被告是美国现役军人,或是美国退伍军人,被告可以索取一份解释这些权利的司法委员会兵役表格,并可将该表格提交法院,以便被告的现役或退伍军人身份在法院备案。法院应告知被告,被告在提交表格前应咨询律师,并且被告可以不受处罚地拒绝向法院提供此信息。
(e)CA 刑法 Code § 858(e) 如果被告确认其现役或退伍军人身份并向法院提交司法委员会兵役表格,被告应将该表格提交法院,并送达给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该表格可用于协助根据第1170.9节确定服务资格。法院应将该表格副本转交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以确认被告的兵役情况。法院还应将该表格副本转交退伍军人事务部。

Section § 858.5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轻微交通违规被捕并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治安法官必须解释您的权利和选择。如果您决定认罪或“不抗辩”,并且治安法官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您将被要求在十天内到该县的特定法院正式认罪。如果原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的,并且地区检察官不反对,原法院会将必要的文件发送给新法院。 当您在新法院出庭认罪和判决时,如果控告书副本已送达,法院会向您宣读控告书,您可以选择认罪或“不抗辩”。该法院有权接受您的认罪并作出判决。如果您选择不认罪或不抗辩,或者文件未送达,您必须在五天内返回签发逮捕令的原法院。您支付的任何罚款将汇回最初提出控告的法院,但判决法院所在的县将承担接受认罪和判决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8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因轻罪被定罪并正在服刑,同时在另一个县还有一项与违反《车辆法》相关的轻罪指控时,会发生什么。它允许被告人在其服刑地对这项新指控认罪或不抗辩(nolo contendere),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

所有关于案件的文件和报告都应发送给判刑法院,如果法院接受认罪,就可以对被告人判刑。新判决产生的任何罚款都会发送到最初提起新指控的法院,而认罪或判刑发生地的县承担相关费用,除非判决导致额外的监禁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最初的县承担额外监禁时间的费用。本节澄清,“诉状”也可以指出庭通知。

(a)CA 刑法 Code § 858.7(a) 在任何被告人已被判犯有轻罪并因此服刑,且在另一县已提起并待决一项指控其违反《车辆法》轻罪的诉状的案件中,被告人可向判处其刑罚的法院出庭,该法院的治安法官应依法向被告人提供指示,并告知被告人其在本条项下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希望对诉状中的指控认罪或不抗辩,他可以告知治安法官。如果治安法官认定该抗辩符合司法公正,他应指示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向被告人服刑所在县的指定适当法院出庭,以进行抗辩和判刑。治安法官应请求已提起诉状的法院,将诉状的经认证副本、任何传票以及调查该案件的执法机构可能已准备的任何事实报告,传送给被告人将出庭进行抗辩和判刑的法院。如果被请求的法院认为此举符合司法公正,并且该法院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在收到法院关于该请求的通知后不反对该行动,则该法院应立即传送诉状的经认证副本以及调查该案件的执法机构的任何报告;否则,应告知请求的治安法官其不采取该行动的决定。
当被告人出庭进行抗辩和判刑时,如果诉状副本已传送,法院应向其宣读诉状副本,被告人可以认罪或不抗辩。该法院应有权接受抗辩并判处刑罚。该法院应将案件的处理结果通知最初提起诉状的法院。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不抗辩,或者诉状副本的传送被拒绝,或者未收到诉状副本,法院应终止本条项下的程序,并指示被告人在某特定日期或之前向已提起并待决诉状的法院出庭。
(b)Copy CA 刑法 Code § 858.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8.7(b)(1) 依据本条被授权判刑的法院所判处的任何罚款,应汇寄至最初提起诉状的法院,依法进行处置。除本款 (2) 项另有规定外,判刑法院所在县应承担因接受抗辩和判刑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且该等费用不得从汇寄至提起诉状的法院的罚款中扣除。
(2)CA 刑法 Code § 858.7(b)(2) 在任何被告人依据本条被判处监禁,且因此判决他被要求服刑的时间是其因其他判决正在服刑时间之外的额外时间,而非同期服刑时间的情况下,最初提起诉状的县应承担被告人被要求服刑的该额外监禁时间的费用。该费用可从依据本款 (1) 项规定应汇寄至最初提起诉状的法院的任何罚款中扣除。
(c)CA 刑法 Code § 858.7(c) 在本条中,“诉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法》第 40513 条规定范围内的出庭通知。

Section § 859

Explanation
当某人因经宣誓的控告被指控犯有重罪时,必须迅速被带到法官面前。法官会给他们一份控告书副本,告知他们有权聘请律师,并询问他们是否需要律师。如果案件涉及死刑,被告在所有法庭程序中都必须有律师代理,如果他们无力支付,费用由州政府承担。如果被告无法聘请律师,法院将指派一名律师。如果被告可能是未成年人,法官会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或为其指派律师。

Section § 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某人被指控犯有不可判处死刑的重罪时会发生什么。当被告的律师出庭时,治安法官会宣读指控,并询问被告是认罪还是不认罪。被告可以认罪或“不抗辩”(这意味着他们不否认指控),但这必须获得治安法官和检方的同意。治安法官可以设定保释金,或者在未支付保释金的情况下确保被告被羁押。如果认罪被接受,治安法官会将案件移交高等法院进行判决。该法律还规定,如果被告日后想改变认罪,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特别动议。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接受没有律师代理的人的认罪。最后,治安法官必须指定宣判时间,并在被告可能获得缓刑的情况下联系缓刑官。

(a)CA 刑法 Code § 859(a) 如果所指控的公诉罪行是不可判处死刑的重罪,治安法官应在被告律师出庭后立即向被告宣读控诉书,并询问其对所指控的罪行以及(如果指控中包含)先前被定罪或多项定罪是否认罪或不认罪。在指控仍在治安法官面前悬而未决且被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对所指控的罪行认罪,或者,经治安法官和地方检察官或人民的其他律师同意,对所指控的罪行不抗辩,或对所指控罪行中必然包含的任何其他罪行,或对企图实施所指控的罪行,以及(如果指控中包含)先前被定罪或多项定罪,认罪或不抗辩。治安法官可以根据本法典的规定确定合理的保释金,如果未能交纳保释金或担保,应立即将被告移交治安官羁押。在接受认罪或不抗辩后,治安法官应将案件(包括其中所有诉讼程序的副本以及其可酌情要求记录的任何证词)认证至将在 (b) 款规定的时间内宣判的法院,此后诉讼程序应如同被告在该法院认罪一样进行。本款不得解释为授权接受任何未由律师代理的被告的认罪或不抗辩。如果被告随后根据第 1018 条提交书面动议撤回认罪,该动议应由接受认罪的法院审理和裁定。
(b)CA 刑法 Code § 859(b) 尽管有第 1191 条或第 1203 条的规定,治安法官在收到认罪或不抗辩并履行本条规定的治安法官其他职责后,应立即指定在高等法院宣判的时间,并(如果符合缓刑条件)按照第 1191 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缓刑官。

Section § 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被告在重罪案件中被提审后会发生什么。如果被告尚未认罪,法院会安排一次初步审查来审阅证据,并给予控辩双方至少两天时间准备。除非双方都放弃这项权利或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否则这项审查必须在10个法庭日内进行。

如果被告被关押,且初步审查在没有放弃权利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超过10天,那么指控应被撤销。延期的正当理由包括检察官有其他审判或律师面临冲突等问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被告可能会被释放,除非他们面临严重指控或其他特定情况,例如死刑罪或因其行为导致证人无法出庭。此外,如果超过60天仍未进行审查且被告未放弃延期,指控也应被驳回。

当被告因提审而向治安法官出庭时,如果该公共罪行是重罪且被告尚未根据Section 859a认罪,治安法官应在律师到庭后立即,或在没有律师到庭的情况下,按照Section 859的规定等待合理时间后,确定案件审查的时间,并应给予地方检察官和被告不少于两天(不包括周日和节假日)的时间准备审查。治安法官还应为控方或辩方所需的州内证人签发正式签署的传票。
被告和人民均有权在最早可能的时间进行初步审查,除非双方均放弃该权利或根据Section 1050的规定发现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否则初步审查应在被告被提审或认罪之日(以后者为准)起10个法庭日内举行,或在根据Part 2 Title 10 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67)恢复刑事诉讼程序之日起10个法庭日内举行。
无论何时被告被羁押,如果初步审查被安排或延期超过自提审、认罪或根据Part 2 Title 10 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67)恢复刑事诉讼程序之日起10个法庭日,且被告仅因该控诉已被羁押10个或更多法庭日,治安法官应驳回控诉,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刑法 Code § 859(a) 被告亲自放弃其在10个法庭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的权利。
(b)CA 刑法 Code § 859(b) 控方确立了超过10个法庭日期限的延期审理的正当理由。
就本款而言,“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指控违反Section 11165.1 (a)款或Section 11165.6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条款的案件,且负责该案件的检察官在该法院或另一法院有另一起审判、初步听证或压制证据动议正在进行。根据本段进行的任何延期应限制在最多三个额外法庭日。
如果初步审查被安排或延期超过10个法庭日期限,被告应根据Section 1318获释,除非:
(1)CA 刑法 Code § 859(1) 被告请求将初步审查安排或延期至超过10个法庭日期限。
(2)CA 刑法 Code § 859(2) 被告被指控犯有死刑罪,且证据确凿,推定成立。
(3)CA 刑法 Code § 859(3) 因被告行为导致初步审查所需证人无法出庭。
(4)CA 刑法 Code § 859(4) 律师生病。
(5)CA 刑法 Code § 859(5) 律师意外参与陪审团审判。
(6)CA 刑法 Code § 859(6) 无法预见的利益冲突导致需要指定新律师。
如果初步审查被安排或延期超过自提审、认罪或根据Part 2 Title 10 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67)恢复刑事诉讼程序之日起60天,治安法官应驳回控诉,除非被告亲自放弃其在60天内进行初步审查的权利。

Section § 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复核高等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作出的裁决,必须由另一名法官进行复核。这项规定确保了作出原裁决的人不会参与复核,除非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同一名法官复核该裁决。

Section § 8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受害者是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或有严重认知障碍的人的刑事诉讼。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不公开证词,以保护受害者的声誉。检察官可以提出此请求,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来决定不公开证词是否合理。

在做出决定时,法院会考虑几个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受害者的年龄或认知水平、社区规模、公众可能对受害者产生的负面反应、公开听证会的公共利益,以及披露证人身份是否会对其造成伤害。法院还会评估证人是否曾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会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披露案件细节,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

(a)CA 刑法 Code § 859.1(a) 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第868.8条规定的针对未满16岁未成年人或具有严重认知障碍的受抚养人(如第288条(f)款(3)项所定义)的任何罪行,法院应在检察官动议下,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未成年人或受抚养人的证词以及与证词相关的内容是否应不公开,以保护未成年人或受抚养人的声誉。
(b)CA 刑法 Code § 859.1(b) 在作出此项决定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刑法 Code § 859.1(b)(1) 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
(2)CA 刑法 Code § 859.1(b)(2) 未成年人的年龄,或受抚养人的认知发展水平。
(3)CA 刑法 Code § 859.1(b)(3) 社区规模在何种程度上会排除受害者的匿名性。
(4)CA 刑法 Code § 859.1(b)(4) 由于受害者的身份而可能招致公众谴责的可能性。
(5)CA 刑法 Code § 859.1(b)(5) 是否存在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压倒性公共利益。
(6)CA 刑法 Code § 859.1(b)(6) 控方是否已证明存在很大可能性,即证人身份在该诉讼过程中会被公开,并证明其身份的披露将对证人造成严重伤害。
(7)CA 刑法 Code § 859.1(b)(7) 证人是否已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会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披露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8)CA 刑法 Code § 859.1(b)(8) 法院可能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以保护司法公正。

Section § 859.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某人在固定羁押场所内因涉嫌谋杀而被执法部门讯问时,整个讯问过程必须进行电子录音录像,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无法录音录像的紧急情况、当事人拒绝录音录像,或技术故障。

如果控方援引例外情况以避免录音录像,他们必须证明其合理性。未经录音录像的陈述,如果被证明是自愿且可采纳的,仍可在法庭上使用。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影响法庭对陈述的考量方式,陪审团可能会被指示谨慎对待这些陈述。

录音录像必须保留到所有法律程序完成后。“羁押讯问”是指在执法部门控制的场所进行,并在告知当事人权利后,进行可能导致其认罪的讯问。“电子录音录像”通常指对讯问过程进行视频或音频录制。

(a)CA 刑法 Code § 859.5(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对在固定羁押场所内,涉嫌犯有本法典第187条或第189条所列谋杀罪,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07条 (b) 款 (1) 项所列谋杀罪的任何人员(包括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进行的羁押讯问,应当全程进行电子录音录像。根据本条要求进行电子录音录像的陈述,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即该经电子录音录像的陈述确系作出,且经控方证人准确记录,前提是该电子录音录像系对羁押讯问全程进行,且该陈述在其他方面可予采纳。
(b)CA 刑法 Code § 859.5(b) 根据本条对羁押讯问进行电子录音录像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859.5(b)(1) 因紧急情况,电子录音录像不可行。紧急情况的解释应在警方报告中记录。
(2)CA 刑法 Code § 859.5(b)(2) 待讯问人员声明,其仅在讯问不进行电子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才愿与执法人员交谈。如可行,该声明应进行电子录音录像。如被讯问人员在讯问期间表示,除非停止电子录音录像,否则其将不参与进一步讯问,则该要求亦不适用。如被讯问人员拒绝录制任何陈述,警官应书面记录该拒绝。
(3)CA 刑法 Code § 859.5(b)(3) 羁押讯问发生在另一司法管辖区,且由该司法管辖区的执法人员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除非讯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本条的要求。
(4)CA 刑法 Code § 859.5(b)(4) 讯问发生时,进行讯问的执法人员不知晓任何事实和情况,足以使警官合理相信被讯问人员可能已犯下本条要求对羁押讯问进行录音录像的谋杀罪。如在羁押讯问期间,该人员披露了事实和情况,使进行讯问的执法人员有理由相信已发生谋杀罪,则关于该罪行的后续羁押讯问应根据本条进行电子录音录像。
(5)CA 刑法 Code § 859.5(b)(5) 进行讯问的执法人员或其上级合理认为,电子录音录像将泄露线人身份,或危及警官、被讯问人员或另一人员的安全。情况解释应在警方报告中记录。
(6)CA 刑法 Code § 859.5(b)(6) 未能对全程羁押讯问进行电子录音录像,系因录音录像设备故障所致,尽管对设备进行了合理维护,且及时维修或更换不可行。
(7)CA 刑法 Code § 859.5(b)(7) 执法人员向某人提出的问题以及该人员的答复,属于对该人员的例行处理或登记程序。对于在例行逮捕处理过程中回答问题时作出的自发性陈述,无需进行电子录音录像。
(8)CA 刑法 Code § 859.5(b)(8) 对因涉嫌违反本法典第187条或第189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07条 (b) 款 (1) 项而被羁押的人员进行的讯问,如果讯问与这些罪行中的任何一项无关。如在讯问期间,提及或涉及这些罪行中的任何一项信息,则关于该罪行的后续羁押讯问应根据本条进行电子录音录像。
(c)CA 刑法 Code § 859.5(c) 如控方援引 (b) 款中的例外情况,以证明未能对羁押讯问进行电子录音录像的合理性,控方应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例外情况适用。
(d)CA 刑法 Code § 859.5(d) 根据本条未进行电子录音录像的个人陈述,可在刑事诉讼或少年法庭诉讼(视情况而定)中作为证据采纳,如果法院认定以下所有情况均适用:
(1)CA 刑法 Code § 859.5(d)(1) 该陈述根据适用的证据规则可予采纳。
(2)CA 刑法 Code § 859.5(d)(2) 控方已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陈述系自愿作出。
(3)CA 刑法 Code § 859.5(d)(3) 执法人员对未对陈述进行电子录音的原因进行了同期音频或音视频录音。如果执法人员无法进行该录音,则本规定不适用。
(4)CA 刑法 Code § 859.5(d)(4) 控方已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在羁押讯问时存在分节 (b) 中描述的一种或多种情况。
(e)CA 刑法 Code § 859.5(e) 除非法院认定分节 (b) 中的例外情况适用,否则应授予以下所有补救措施作为不遵守规定的救济:
(1)CA 刑法 Code § 859.5(e)(1) 法院在裁定压制被告人在羁押讯问期间或之后所作陈述的动议时,应考虑未遵守本节任何要求的情况。
(2)CA 刑法 Code § 859.5(e)(2) 未遵守本节任何要求的情况,在支持被告人陈述系非自愿或不可靠的主张时应予采纳,前提是该证据在其他方面可予采纳。
(3)CA 刑法 Code § 859.5(e)(3)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受到了违反分节 (a) 的羁押讯问,法院应向陪审团提供一项由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指示,该指示应建议陪审团谨慎看待在该羁押讯问中所作的陈述。
(f)CA 刑法 Code § 859.5(f) 讯问实体应保存羁押讯问电子录音的原件或精确副本,直至与该讯问相关的任何罪行的定罪终局,且所有直接上诉和人身保护令上诉均已穷尽,或该罪行的起诉被法律禁止,或在少年法庭程序中,按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626.8 节分节 (b) 的其他规定。讯问实体可以以不同格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真实、准确、完整的电子录音副本。
(g)CA 刑法 Code § 859.5(g)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859.5(g)(1) “羁押讯问”是指在固定羁押场所进行的任何讯问,其中涉及执法人员的提问,且该提问合理可能引出有罪回应,并且在该情况下,处于被讯问人位置的合理人士会认为自己处于被羁押状态,其开始于一个人应被告知其宪法权利之时,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任何讯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以及如果该人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则有权获得指定律师的权利,并结束于提问完全结束之时。
(2)Copy CA 刑法 Code § 859.5(g)(2)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9.5(g)(2)(A) 就未成年人的羁押讯问而言,根据分节 (a) 或 (b), “电子录制”、“电子记录”和“电子录音”均指准确记录羁押讯问的视频录像。
(B)CA 刑法 Code § 859.5(g)(2)(A)(B) 就成年人的羁押讯问而言,根据分节 (a) 或 (b), “电子录制”、“电子记录”和“电子录音”均指准确记录羁押讯问的视频或音频录音。立法机关鼓励执法机构在条件允许时使用视频录像。
(3)CA 刑法 Code § 859.5(g)(3) “固定羁押场所”是指由执法机构控制的固定地点,个人因已对其提起或可能对其提起的刑事犯罪而被羁押,包括监狱、警察局或治安官办公室、拘留室、惩教或羁押设施、少年拘留所,或少年设施部门的设施。
(4)CA 刑法 Code § 859.5(g)(4) “执法人员”是指受雇于执法机构,其职责包括执行刑法或调查犯罪活动的人员,或应该人员要求或指示行事的任何其他人。

Section § 859.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警方和检察官制定规章,规范目击证人进行照片辨认和现场辨认的方式,以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这些规章必须包括以下程序:尽可能在事件发生后不久从证人那里获取嫌疑人的描述;使用盲法或半盲法管理,即执行辨认队列的人员不会影响证人;确保辨认队列中的所有参与者都符合嫌疑人的描述。此外,法律还要求不得显示有关先前逮捕的信息,每个辨认队列只能包含一名嫌疑人,并且在辨认过程中证人应分开。必须告知证人嫌疑人可能不在场,并且任何辨认以及证人的信心水平都必须记录在案。如有可能,应录制辨认队列,录制的可能性取决于具体情况。

定义包括“盲法管理”等术语,即辨认队列管理人不知道嫌疑人是谁;以及“现场指认”,这是一种在犯罪发生后不久进行的特定辨认程序。本法律不改变关于哪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规则。

(a)CA 刑法 Code § 859.7(a) 所有执法机构和检察机关应制定针对目击证人进行照片辨认和现场辨认的规章。这些规章的制定应确保嫌疑人辨认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为确保可靠性和准确性,这些规章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刑法 Code § 859.7(a)(1) 在进行辨认程序之前,并尽可能接近事件发生的时间,目击证人应提供对犯罪作案人的描述。
(2)CA 刑法 Code § 859.7(a)(2) 进行辨认程序的调查员在辨认程序中应使用盲法管理或半盲法管理。
(3)CA 刑法 Code § 859.7(a)(3) 如适用,调查员应书面说明辨认队列的呈现未使用盲法管理的原因。
(4)CA 刑法 Code § 859.7(a)(4) 在任何辨认程序之前,应告知目击证人以下事项:
(A)CA 刑法 Code § 859.7(a)(4)(A) 作案人可能在也可能不在辨认程序中的人员当中。
(B)CA 刑法 Code § 859.7(a)(4)(B) 目击证人不应感到被迫进行辨认。
(C)CA 刑法 Code § 859.7(a)(4)(C) 进行辨认或未能进行辨认都不会终止调查。
(5)CA 刑法 Code § 859.7(a)(5) 辨认程序的组成应使陪衬人员通常符合目击证人对作案人的描述。在照片辨认的情况下,被怀疑为作案人的照片,如可行,应与作案时其外貌相似且不应过于突出。
(6)CA 刑法 Code § 859.7(a)(6) 在照片辨认中,有关被怀疑为作案人的任何先前逮捕的书面材料或信息不得被目击证人看到。
(7)CA 刑法 Code § 859.7(a)(7) 任何辨认程序中只能包含一名被怀疑的作案人。
(8)CA 刑法 Code § 859.7(a)(8) 所有目击证人在观看辨认程序时应分开。
(9)CA 刑法 Code § 859.7(a)(9) 不得对目击证人说任何可能影响目击证人辨认被怀疑为作案人的话。
(10)CA 刑法 Code § 859.7(a)(10) 如果目击证人辨认出其认为是作案人的人,则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刑法 Code § 859.7(a)(10)(A) 调查员应立即询问目击证人对辨认准确性的信心水平,并逐字逐句书面记录目击证人所说的话。
(B)CA 刑法 Code § 859.7(a)(10)(B) 在获得目击证人的信心水平声明并记录目击证人的确切话语之前,不得向目击证人提供有关被辨认人的信息。
(C)CA 刑法 Code § 859.7(a)(10)(C) 警官不得确认或否定目击证人的辨认。
(11)CA 刑法 Code § 859.7(a)(11) 应进行电子录制,其中包含辨认程序的音频和视频表示。是否可行进行包含音频和视频表示的录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无法进行包含音频和视频表示的录制时,可以使用录音。当使用无视频录制的录音时,调查员应书面说明无法进行视频录制的原因。
(b)CA 刑法 Code § 859.7(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现场指认程序的政策。
(c)CA 刑法 Code § 859.7(c)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859.7(c)(1) “盲法管理”指目击证人辨认程序的管理人不知道嫌疑人的身份。
(2)CA 刑法 Code § 859.7(c)(2) “半盲法管理”指目击证人辨认程序的管理人可能知道嫌疑人是谁,但通过使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不知道嫌疑人或其照片(如适用)在辨认程序中的放置或定位:
(A)CA 刑法 Code § 859.7(c)(2)(A) 一种自动化计算机程序,该程序阻止管理人在辨认程序完成之前看到目击证人正在查看哪些照片。
(B)CA 刑法 Code § 859.7(c)(2)(B) 文件夹随机排列法,指一种通过将照片放入文件夹、随机编号文件夹、打乱文件夹顺序,然后顺序呈现文件夹来执行照片辨认的系统,以便管理人在程序完成之前无法看到或追踪正在向目击证人呈现哪张照片。
(C)CA 刑法 Code § 859.7(c)(2)(C) 任何其他实现中立管理并阻止辨认队列管理人知道嫌疑人或其照片(如适用)在辨认程序中放置或定位的程序。
(3)CA 刑法 Code § 859.7(c)(3) “目击者” 指在刑事调查中,其对另一人的辨认可能具有相关性的人。
(4)CA 刑法 Code § 859.7(c)(4) “现场指认” 指在犯罪发生后不久,根据嫌疑人的外貌、其与犯罪现场的距离或其他间接证据,怀疑其刚刚实施犯罪时,对嫌疑人进行拘留的程序。在此类情况下,受害人或目击者被带到拘留现场,并被询问被拘留者是否为犯罪人。
(5)CA 刑法 Code § 859.7(c)(5) “陪衬人” 指未被怀疑犯有罪行,但被纳入辨认程序的人或其照片。
(6)CA 刑法 Code § 859.7(c)(6) “辨认程序” 指照片指认或活体指认。
(7)CA 刑法 Code § 859.7(c)(7) “调查员” 指实施辨认程序的人。
(8)CA 刑法 Code § 859.7(c)(8) “活体指认” 指将一群人(包括被怀疑为犯罪实施者的人以及其他未被怀疑犯有罪行的人)展示给目击者,以确定目击者是否能够将嫌疑人指认为犯罪实施者的程序。
(9)CA 刑法 Code § 859.7(c)(9) “照片指认” 指将一组照片(包括被怀疑为犯罪实施者的人的照片以及其他未被怀疑犯有罪行的人的照片)展示给目击者,以确定目击者是否能够将嫌疑人指认为犯罪实施者的程序。
(d)CA 刑法 Code § 859.7(d)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排除任何相关证据的可采性,或影响根据美国宪法管理证据可采性的标准。
(e)CA 刑法 Code § 859.7(e) 本节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6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的重罪,或者他们尚未认罪,法院必须给他们时间寻找律师。这个延期可以是两到五天。如果在合理等待后没有律师出现,法院将开始案件审查。如果被告人有律师,他们可以选择跳过这次初步审查。之后,检察官必须在 (15) 天内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检察官或法院仍然可以要求进行这项审查。

Section § 86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初步审查的进行方式。初步审查必须一次性完成,除非有正当理由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0天。例外情况是被告人放弃了连续审查的权利,或者控方有充分理由要求更长时间的延期;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且被告人被关押,他们可以被释放。延期超过60天需要被告人的同意。法院可以短暂中断审查以处理其他事务,但前提是大部分时间仍用于初步审查。如果被告人要求延期审查以提交特定的法律动议,这将被视为放弃了其连续审查的权利。

(a)CA 刑法 Code § 861(a) 初步审查应一次性完成,否则应驳回起诉,除非治安法官因宣誓书所示的正当理由而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0个法庭日,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刑法 Code § 861(a)(1) 被告人亲自放弃其连续初步审查的权利。
(2)CA 刑法 Code § 861(a)(2) 控方为超过10个法庭日期间的延期提供了正当理由。如果治安法官将初步审查延期超过10个法庭日,且被告人被羁押,则被告人应根据第859b条 (b) 款的规定予以释放。
(b)CA 刑法 Code § 861(b) 初步审查的延期不得超过自批准延期审查动议之日起60天,除非经同意或应被告人的动议。
(c)CA 刑法 Code § 861(c) 本条规定不应阻止治安法官中断初步审查以处理简短的法庭事务,只要法庭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初步审查。
(d)CA 刑法 Code § 861(d) 被告人或其备案律师为根据第1538.5条 (f) 款 (2) 项提交动议而提出的初步审查延期请求,应被视为被告人对连续初步审查权利的个人放弃。

Section § 8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10岁或以下的儿童证人或受抚养人因身体、精神或情感需要而需要特殊照顾时,将初步听证会推迟一个法庭日。

法官还必须警告控方和辩方,在证人下次出庭之前,不得指导证人。

尽管有第861条(a)款的规定,治安法官可以推迟初步审查一个法庭日,以适应10岁或以下的儿童证人或第288条(f)款(3)项所定义的受抚养人的特殊身体、精神或情感需求。
治安法官应告诫控方和辩方,在证人下次出庭进行初步审查之前,不得指导证人。

Section § 862

Explanation

如果法庭审查延期,法官对被告有三种选择:继续羁押被告,准许保释,或者在被告支付一笔指定金额作为担保后将其释放,以确保其会出席延期后的审查。

如果审查延期,治安法官必须将被告羁押以待审查,准许其保释,或依照本法典规定交纳保证金后将其从羁押中释放,作为其在审查延期后的时间出庭的担保。

Section § 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被捕并需要接受法庭审查时的程序。治安法官(或法官)会在逮捕令上签署一份批注,说明该人已被正式移送羁押候审。这意味着他们将被带到郡警长那里,或者如果郡警长不在,则交给一名治安官。

Section § 864

Explanation

在预审中,法官需要向被告大声宣读在收集控告信息时事先记录下来的证人陈述。

在审查时,治安法官必须首先向被告宣读在获取控告书时所讯问的证人的宣誓证词。

Section § 86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任何法律诉讼中的证人必须在被告在场时作证。此外,这些证人可以代表被告接受进一步的讯问,以质疑他们的陈述或寻求澄清。

Section § 866

Explanation
在初步听证中,在控方完成传唤证人后,辩方可以传唤证人作证。但是,辩方必须首先解释证人的证词内容及其相关性,无论是为了支持辩护、反驳被指控的罪行,还是反驳控方证人的陈述。治安法官决定该证词是否必要。本听证会旨在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相信被告犯有重罪,而非用于收集证据。它不允许对证人进行证词记录。

Section § 8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审查期间,被告不得被讯问,除非他们有律师在场。如果被告选择放弃获得律师的权利,他们必须首先被告知他们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Section § 867

Explanation

当法庭上正在讯问一名证人时,法官可以应请求,将所有尚未作证的其他证人请出法庭。法官还可以指示证人,在他们作证完毕之前不得相互交谈。在可能的情况下,证人应保持分开,直到他们全部作证完毕。然而,这条规则不适用于执法人员或任何一方的调查员。如果有人被排除,任何一方都可以质疑这个决定,法官必须举行听证会来决定排除是否适当。

证人正在接受讯问时,治安法官应任何一方的动议,排除所有尚未接受讯问的潜在和实际证人。
治安法官还应命令证人不得相互交谈,直到他们全部接受讯问完毕。在可行的情况下,治安法官还可以命令证人彼此分开,直到他们全部接受讯问完毕。
本条不适用于侦查人员或被告的调查员,也不适用于负责羁押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的人员的警官。
任何一方均可质疑根据本条规定排除任何人员的决定。经任何一方动议,治安法官应举行一次有记录的听证会,以确定被要求排除的人员是否确实是根据本条规定可被排除的人员。

Section § 8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律审查通常应向公众开放,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不公开进行,以保护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被告可以提出此请求,如果法官同意,则只有必要的法庭人员、法律当事方和被告可以留在现场。控方证人可以有一名支持人员在场,该支持人员不得与案件中的其他相关人员讨论证词。控方也可以要求受害人的家人在场,法官会允许,除非这可能导致审判不公或影响证词。如果家人在场,必须告知他们不得讨论审查期间发生的事情。这不改变法律另一节中关于排除证人的规定。

审查应公开进行。但是,应被告的请求,并且治安法官认定为保护被告获得公正和无偏倚审判的权利而排除公众是必要的,则治安法官应将除书记员、法庭记录员和法警、检察官及其律师、总检察长、县地方检察官、调查警官、在囚犯证人作证期间负责看管该囚犯的警官、被告及其律师、看管被告的警官,以及由控方证人选定的一名非证人但到场为控方证人提供精神支持的人员之外的所有人排除在审查之外,但所选定的该人员在预审前或预审期间,不得与除控方证人之外的任何审查证人讨论控方证人的证词。经控方动议,被指控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有权在审查期间到场并就座。法院应批准该动议,除非治安法官认定排除是保护被告获得公正和无偏倚审判权利所必需的,或者除非被告提供的信息或法院注意到的信息表明,被指控受害人家庭成员的出席合理可能影响受害人或任何其他证人证词的内容。法院应告诫在审查期间到场并就座的被指控受害人家庭成员,不得与家庭成员、证人或公众讨论任何证词。本节规定不影响《刑法典》第 (867) 条规定的证人排除。
就本节而言,被指控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应包括被指控受害人的配偶、父母、法定监护人、子女或兄弟姐妹。

Section § 8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刑事或少年审判中的某些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作证时由治疗犬或设施犬陪同。这主要适用于儿童或严重犯罪的受害者。要使用犬只,当事方需要证明犬只和训导员的资质,并解释犬只将如何帮助证人减轻焦虑。如果使用犬只不会损害被告的案件或扰乱诉讼程序,法院将批准该请求。在陪审团审判期间,法院可以发布指示,以确保陪审团不会因犬只的存在而产生偏见。如果需要维持秩序,法院可以移走犬只。这项法律还澄清,它不阻止残疾人使用辅助犬,也不与现有关于陪审团的判例法相矛盾。“设施犬”、“训导员”和“治疗犬”都有具体的资格定义。

(a)CA 刑法 Code § 868.4(a) 如果刑事或少年听证会的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并且在该案件正在审理的司法区管辖范围内,该方可获得治疗犬或设施犬,则以下个人应有机会在法庭作证时由治疗犬或设施犬陪同,但须经法院批准:
(1)CA 刑法 Code § 868.4(a)(1) 涉及任何重罪(如第1192.7条(c)款所定义)或任何暴力重罪(如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法庭诉讼中的儿童证人。
(2)CA 刑法 Code § 868.4(a)(2) 根据第868.5条有权获得支持人员的受害人,以及根据该条选定的任何支持人员。
(b)CA 刑法 Code § 868.4(b) 在根据(a)款使用治疗犬或设施犬之前,寻求使用治疗犬或设施犬的一方应向法院提交动议,动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868.4(b)(1) 治疗犬或设施犬的训练或资质。
(2)CA 刑法 Code § 868.4(b)(2) 治疗犬或设施犬训导员的训练。
(3)CA 刑法 Code § 868.4(b)(3) 证明治疗犬或设施犬的存在可以减轻证人作证时的焦虑或以其他方式对证人有帮助的事实。
(c)CA 刑法 Code § 868.4(c) 如果一方根据(b)款证明治疗犬或设施犬及其训导员具备适当资质,并且将合理地协助作证证人,法院可以批准该动议,除非法院认为使用治疗犬或设施犬会对被告造成不当偏见或对法庭程序造成不当干扰。
(d)CA 刑法 Code § 868.4(d) 法院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治疗犬或设施犬的存在尽可能不引人注目且不造成干扰,包括要求犬只在法庭内始终由训导员陪同。
(e)CA 刑法 Code § 868.4(e) 如果在刑事陪审团审判中使用治疗犬或设施犬,法院应根据请求发布适当的陪审团指示,旨在防止对任何一方造成偏见。
(f)CA 刑法 Code § 868.4(f) 本条不阻止法院为维持秩序或确保证据的公正呈现而将治疗犬或设施犬从法庭中移走或排除,如记录所示。
(g)Copy CA 刑法 Code § 868.4(g)
(1)Copy CA 刑法 Code § 868.4(g)(1) 立法机关增加本条的意图是,就允许个别证人在(a)款规定的诉讼中作证时由支持犬陪同而言,将People v. Chenault (2014) 227 Cal.App.4th 1503案的判决法典化。
(2)CA 刑法 Code § 868.4(g)(2)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废除People v. Chenault案中关于需要提供适当陪审团指示的判决。
(3)CA 刑法 Code § 868.4(g)(3)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残疾人使用《民法典》第54.1条所定义的辅助犬。
(h)CA 刑法 Code § 868.4(h) 在本条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868.4(h)(1) “儿童证人”指作证时未满18岁的任何证人。
(2)CA 刑法 Code § 868.4(h)(2) “设施犬”指已成功完成在高度压力环境下提供情感慰藉的训练项目,旨在提高证人在司法程序中发言能力并减轻其压力水平的犬只,该训练项目由国际辅助犬组织(Assistance Dogs International)认可的辅助犬组织或设定犬只训练标准的类似非营利组织提供,并且该犬只已通过服务动物的公共场所通行测试。
(3)CA 刑法 Code § 868.4(h)(3) “训导员”指已成功完成由国际辅助犬组织(Assistance Dogs International)、治疗犬公司(Therapy Dogs Incorporated)或类似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动物辅助用途训练,并已接受关于法院政策和规程以及法庭犬训导员职责的额外训练的人员。
(4)CA 刑法 Code § 868.4(h)(4) “治疗犬”指已成功完成由美国养犬俱乐部(American Kennel Club)、治疗犬公司(Therapy Dogs Incorporated)或类似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在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养老院和学校等环境中提供情感支持治疗的训练、认证或评估,并且已履行治疗犬职责不少于一年的犬只。

Section § 8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刑事案件(如袭击或绑架)的受害者在法庭作证期间,有最多两名支持人员陪同,以提供情感支持。其中一人可以是另一名证人,但只有一名支持人员可以与受害者一同站在证人席上,而另一人则留在法庭内。支持人员不能是记者或笔记员,除非他们是受害者的家人且不作笔记。如果支持人员也是证人,法院必须在确认他们不会影响受害者证词后批准其在场。如果他们试图影响受害者,法院可以将其逐出。在少年案件中,支持人员会被警告不得在庭外讨论案件。如果支持人员作证,必须在受害者作证之前进行,且受害者在他们作证期间不得在场。如果他们的证词未得到后续证据的支持,可能会被删除。

(a)CA 刑法 Code § 868.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涉及违反或企图违反第187、203、205或207条,第209条 (b) 款,第211、215、220、236.1、240、242、243.4、245、261、266、266a、266b、266c、266d、266e、266f、266g、266h、266i、266j、266k、267、269、273a、273d、273.5、273.6、278、278.5、285、286、287、288、288.5、288.7、289、311.1、311.2、311.3、311.4、311.5、311.6、311.10、311.11、422、646.9或647.6条,原第262、277、288a或647a条,第314条 (1) 款,或第368条 (b)、(d) 或 (e) 款的案件中,当控方证人是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时,该控方证人有权自行选择最多两名人员在场提供支持,其中一人可以是证人,在初步听证会和审判中,或在少年法庭程序中,在控方证人作证期间陪同。这些支持人员中只有一人可以陪同证人到证人席,尽管另一人可以在证人作证期间留在法庭内。所选人员不得是《证据法》第1070条所述人员,除非该人员与控方证人是父母、监护人或兄弟姐妹关系,并且在听证会或程序期间不作笔记。
(b)CA 刑法 Code § 868.5(b) 如果所选人员也是证人,控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控方证人希望该人员在场提供支持,并且该人员在场将对控方证人有所帮助。经此证明,法院应批准该请求,除非被告方提供的或法院注意到的信息表明,支持人员在控方证人作证期间在场会构成实质性风险,影响或改变该证词的内容。在少年法庭程序中,法官应告知支持人员,少年法庭程序是保密的,不得与未出席程序的人员讨论。在所有案件中,法官应告诫支持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左右或影响证人。本条不排除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将其认为正在提示、左右或影响证人的任何人员逐出法庭。
(c)CA 刑法 Code § 868.5(c) 所选人员(同时也是证人)的证词应在控方证人作证之前提出。在該证词期间,控方证人应被逐出法庭。凡是该人员或这些人员提供的证据因在犯罪构成要件(corpus delicti)确立之前提供而应被排除的,该证据应予采纳,但如果控方证人随后未能通过证词确立犯罪构成要件,法院或被告方可动议将该证据从记录中删除。

Section § 8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加州每个县在法院附近为参与诉讼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一个专用房间。目的是为这些年轻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空间,帮助他们在法律程序中坦诚表达。如果房间已满,将优先安排被法院传唤的未成年人。这些房间可以是多功能的,县可以寻求公民团体的帮助来布置和维护。此外,如果法院是在1988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大幅改建的,则必须包含这样的房间。

(a)CA 刑法 Code § 868.6(a) 本条的目的是为参与司法系统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无威胁的环境,以便更好地使他们能够自由而准确地陈述属于司法调查主题的经历。
(b)CA 刑法 Code § 868.6(b) 鼓励每个县提供一个位于法院内或距离法院合理距离之内的房间,供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如果任何此类房间达到满员,应优先安排其出庭已被法院传唤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该房间可以是多功能的。县可以寻求公民团体的帮助,以布置房间并提供志愿者协助其运营和维护。如果一个县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新建、大幅改建或翻新任何法院或用作法院的设施,则该法院或设施应包含本款所述的房间。

Section § 868.7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当证人证词涉及敏感情况时,法官可以决定不向公众开放法庭。这包括证人是未成年人或有严重认知障碍的性犯罪受害者,且公开作证可能对他们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的情况。如果证人公开作证会使其生命面临重大风险,本法也适用。法律确保没有其他替代程序或安全措施可以保护证人。

如果法庭在此类证词期间对公众关闭,证词笔录必须在事后尽快向公众提供。

(a)CA 刑法 Code § 868.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治安法官可应检察官的动议,在证人作证期间,按照第868条所述方式,不公开审理:
(1)CA 刑法 Code § 868.7(a)(1) 该证人是未成年人或第288条(f)款(3)项所定义的具有严重认知障碍的受抚养人,且是性犯罪的受害人,如果向公众作证可能对证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并且没有其他替代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录像证词或通过闭路电视向法庭传输的在其他地点进行的同步询问,可用于避免所预期的伤害。
(2)CA 刑法 Code § 868.7(a)(2) 该证人向公众出庭作证将面临重大风险,并且没有其他替代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努力隐藏其面部特征或身体描述、搜查旁听审理的公众成员,或暂时排除其他实际或潜在证人,足以将所预期的威胁降至最低。
(b)CA 刑法 Code § 868.7(b) 在根据本条规定,证人作证期间限制公众进入法庭的任何案件中,证人证词的笔录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86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某些刑事审判中,为支持和保护弱势证人(如儿童或残疾人)采取特殊措施。法院可以允许这些证人在作证期间休息,甚至让他们暂时离开法庭休息。如果法官认为法袍会让证人感到不适,他们也可以选择不穿。座位安排也可以调整,以使环境更舒适。此外,证人的证词听取时间可能会安排在正常上课时间,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能这样做。这里提到的“残疾”定义参照《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指控违反或企图违反第209条(b)款、第220、236.1、243.4、261、269、273a、273d、285、286、287、288、288.5、288.7或289条、第314条(1)款、第422、646.9、647.6条,或原第288a或647a条,或任何构成第13700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的罪行,且该罪行是针对残疾人或11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法院应采取特殊预防措施,以提供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舒适和支持,并保护其作为证人免受胁迫、恐吓或不正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刑法 Code § 868.8(a) 经法院酌情决定,证人可获准在合理时间内免于讯问和交叉讯问,在此期间,他或她可以暂时离开法庭。当残疾人或儿童证人暂时离开法庭时,法官也可以允许诉讼中的其他证人接受讯问。
(b)CA 刑法 Code § 868.8(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8110条的规定,法官可酌情脱下法袍,如果法官认为这种正式着装会恐吓到残疾人或未成年人。
(c)CA 刑法 Code § 868.8(c) 经法院酌情决定,法官、当事人、证人、支持人员和法庭工作人员可以在法庭内重新安排位置,以便为残疾人或儿童证人提供一个更舒适和个性化的环境。
(d)CA 刑法 Code § 868.8(d) 经法院酌情决定,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证词听取可以限制在正常上课时间,如果没有充分理由在其他时间听取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证词。
(e)CA 刑法 Code § 868.8(e) 就本条而言,“残疾”一词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26条(j)款。

Section § 8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凶杀案和其他应要求提供的案件中记录和处理证人证词的程序。治安法官负责确保证词被书面记录,并可使用速记员进行记录。法律规定了证人证词必须如何记录,包括证人的详细信息、问题和回答以及任何异议。证人必须签署证词,除非是速记记录;速记员必须在10天内转录笔记并将副本交付给相关方。如果笔录按时交付,速记员有权获得全额报酬;如果迟交,报酬将减半。法院书记员必须归档笔录原件,并向地方检察官和被告提供副本。

在凶杀案中,每位证人的证词应由治安法官或在其指导下以笔录形式记录下来,作为证词;在其他案件中,则应检察官、被告或其律师的要求进行。进行审查的治安法官可自行决定,命令将此处提及的所有审查中的证词和诉讼程序速记下来,为此他或她可任命一名速记员。证人的证词或笔录应按以下形式认证:
(a)CA 刑法 Code § 869(a) 应说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职业;但如果证人是治安官,则应说明其姓名以及在听证会上其证词中提供的地址。
(b)CA 刑法 Code § 869(b) 应包含向证人提出的问题及其回答,每个回答在记录时应清晰地读给证人听,并进行更正或补充,直到其符合证人声明的真实情况;但在证词以速记方式记录的情况下,无需将证人的回答读给证人听。
(c)CA 刑法 Code § 869(c) 如果提出的问题遭到任何一方反对并被驳回,或证人拒绝回答,应说明该事实,以及问题被驳回或回答被拒绝的理由。
(d)CA 刑法 Code § 869(d) 证词应由证人签署;如果证人拒绝签署,其拒绝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如同其口述;但在证词以速记方式记录的情况下,无需由证人签署。
(e)CA 刑法 Code § 869(e) 速记员应在审查结束后10天内,如果被告被羁押以应对重罪指控,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被告或控方要求笔录,转录其速记笔记,制作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以及与被告人数(虚构被告除外)相同数量的额外副本,不论同一审查中包含的指控数量或虚构被告数量,并认证并将原件和所有副本交付给对被告进行审查的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员。速记员在获得任何速记员报酬之前,应提交其宣誓书,说明笔录已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如果速记员未遵守本条关于提交该笔录时间的规定,其在本州任何法院作为速记员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报酬应减少一半。
(f)CA 刑法 Code § 869(f) 在本条规定交付笔录的每个案件中,法院书记员应将笔录原件与案件文件一并归档,并在收到笔录后立即向地方检察官交付一份笔录副本,并应在审判前至少五天或应被告(虚构被告除外)更早要求时,免费向每位被告交付一份该笔录副本;但如果任何被告在同一审查中被羁押以应对两项或多项指控,此后地方检察官就该几项指控提交单独的起诉书,则向每位此类被告交付一份审查笔录副本应视为符合本条关于所有这些起诉书的规定。
(g)CA 刑法 Code § 869(g) 如果速记员在本条之前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笔录,速记员有权获得本州高级法院速记员依法确定和允许的报酬。

Section § 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或其书记员必须妥善保管证词记录,直到它们被送交正确的法院。只有特定人员,例如具有相关权限的法官、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其他检察官、被告以及被告的律师,才能查阅这些记录。如果被告或其律师提出要求,法官必须在被告被羁押后(如第876条和第877条所规定)提供证词的笔录。提供笔录的人员将根据第869条获得报酬。

Section § 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审查证据后,似乎没有发生任何犯罪,或者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被告有罪,法官必须撤销指控并释放被告。法官通过签署一份声明,说明没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有罪,从而使这项决定正式生效。

Section § 8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治安法官驳回刑事案件或其中部分内容时的处理程序。如果检察官认为驳回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他们有15天时间请求上级法院撤销该决定。检察官必须证明治安法官在驳回案件时犯了法律错误。如果他们就此动议进行诉讼并作出裁决,他们就不能重新提起该案件。法院将审查原始诉讼程序以作出决定。如有必要,法官可以重新启动对指控的诉讼程序。检察官可以对高等法院拒绝恢复指控的决定提出上诉,被告也可以通过特定方式质疑决定。如果指控被恢复,被告还可以选择放弃新的治安法官听证会,直接进入审判。

(a)CA 刑法 Code § 871.5(a) 当治安法官根据本法典第859b、861、871、1008、1381、1381.5、1385、1387或1389条,或《车辆法典》第41403条驳回诉讼,或根据上述相同条款驳回其中不能根据第739条通过起诉书指控的部分时,检察官可在15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动议,强制治安法官恢复起诉书或其部分,并以被告上次在治安法官面前出庭时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恢复被告的羁押状态。
(b)CA 刑法 Code § 871.5(b) 该动议的通知应送达被告和治安法官。该动议的唯一理由应是,从法律上讲,治安法官错误地驳回了诉讼或其部分。
(c)CA 刑法 Code § 871.5(c) 高等法院应根据治安法官面前的诉讼记录审理并裁定该动议。如果检察官就该动议进行诉讼并作出裁决,则禁止检方重新提起被驳回的诉讼或其部分。
(d)CA 刑法 Code § 871.5(d) 在治安法官驳回诉讼或其部分后的10天内,检察官可以向治安法官书记员提交一份书面请求,要求提供诉讼笔录。书记员应立即根据第869条转录其速记笔记,并向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原件加一份副本,以及与被告人数(虚构被告除外)相同数量的副本。书记员有权根据第869条获得报酬。高等法院书记员应在收到笔录后立即向检察官递送一份笔录副本,并应在每位被告(虚构被告除外)要求时免费向其递送一份笔录副本。
(e)CA 刑法 Code § 871.5(e) 当法院命令恢复治安法官面前的诉讼程序时,治安法官应恢复诉讼程序,并在接到命令后,在高等法院作出该命令之日起10天内或发回指令提交高等法院之日起10天内,就恢复的罪行签发羁押令。收到发回指令后,高等法院应将一份副本转交治安法官。
(f)CA 刑法 Code § 871.5(f) 根据第1238条(a)款第(9)项,人民可以对高等法院驳回恢复起诉书或其部分动议的决定提出上诉。如果恢复起诉书的动议获得批准,被告只能根据第995条和第999a条寻求复审。只有在被告根据第872条被移送审判的情况下,才能寻求该复审。
(g)CA 刑法 Code § 871.5(g) 本条所含内容不应排除治安法官在恢复诉讼程序后,考虑根据第1318条提出的动议。
如果高等法院批准恢复动议并命令治安法官签发羁押令,被告可以放弃其由治安法官羁押的权利,并同意提交包含恢复指控的修订或初始起诉信息,以代替在治安法官面前恢复诉讼程序。在此之后,他或她可以根据第995条将根据本条提出的动议及其发出的命令的记录和程序作为动议,并可以根据第999a条规定的方式寻求对该命令的复审。

Section § 871.6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重罪案件的法官无正当理由拖延或重新安排初步听证,控方或辩方可以立即请求上级法院审查此决定。他们通过提交令状申请来做到这一点,该申请在该法院将优先于其他案件处理。如果法院批准该令状,必须迅速执行,确保初步听证会不作不必要的拖延,除非是收集证人所需的时间。即使上级法院批准了这一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仍可根据需要寻求进一步上诉。

Section § 872

Explanation

第872条规定了治安法官在认为已发生犯罪且有足够证据怀疑某人有罪时所遵循的程序。治安法官会发出正式命令,要求该个人就其罪行接受审讯。

作出此决定的可能原因可以基于现役或退休执法人员就案件相关庭外陈述所作的证词。退休警官只能分享其在现役期间听到的陈述。

警官必须具备五年经验或接受过特殊培训才能以此方式作证。本条将执法人员定义为主要负责执行或调查法律,并符合经验或培训要求的人员。

(a)CA 刑法 Code § 872(a) 但如果经审查发现已发生一项公罪,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有罪,治安法官应在控告书上作出或签署一份命令,内容如下:“我认为本控告书中所述罪行(或根据事实,概括说明其性质的任何罪行)已经发生,且有充分理由相信本案所指名的A. B.有罪,我命令他或她应就此罪行接受审讯。”
(b)CA 刑法 Code § 872(b) 尽管有《证据法》第1200条的规定,认定可能原因可以全部或部分基于执法人员或荣誉退休执法人员的宣誓证词,该证词涉及声明人在庭外所作的、为证明所主张事实真实性的陈述。荣誉退休执法人员只能陈述其在担任现役执法人员期间,声明人在庭外所作的、为证明所主张事实真实性的陈述。任何就传闻陈述作证的执法人员或荣誉退休执法人员,应具备五年执法经验,或已完成由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认证的培训课程,该课程包括案件调查和报告以及在初步听证会上作证的培训。
(c)CA 刑法 Code § 872(c) 就 (b) 款而言,执法人员是指受雇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的任何官员或代理人,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刑法 Code § 872(c)(1) 具备五年执法经验,或已完成由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认证的培训课程,该课程包括案件调查和报告以及在初步听证会上作证的培训。
(2)CA 刑法 Code § 872(c)(2) 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任何法律,侦查和逮捕违反任何法律的人员,或调查和准备起诉涉及违反法律的案件。

Section § 8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庭的初步审查期间,书面文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原件或一份证据规则允许的有效副本进行证明。

Section § 8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罪行不符合保释条件,则法律文件上的正式批注必须包含一个具体说明。该说明应指出此人将被送交指定县的治安官办公室羁押。

如果该罪行不可保释,则必须在批注中添加以下字样:“他特此被交付____县治安官羁押。”

Section § 8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被告有资格获得保释,法院命令必须包含一个条款,明确规定保释金额,以及被告在交纳保释金之前将由县治安官羁押的事实。

Section § 876

Explanation
如果治安法官决定被告应被拘留,他们必须签发一份书面命令,即“羁押令”,用其官方头衔签署,并将该命令连同被告一并交给负责的警官。如果该警官不在场,一名治安警员应将被告连同羁押令文件一并收押。

Section § 87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在某人被命令受审时将其羁押的标准程序,但第859a条适用的情况除外。法官会命令警长根据具体指控将指定人员羁押,指控中会包含被指控罪行的详细信息,包括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该人员必须一直被羁押,直到其合法获释。

Section § 87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根据第859a条认罪时,羁押令应如何格式化。该命令是发给县治安官的,指示将认罪的人羁押。它必须简要描述罪行,并指明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该文件还要求注明创建日期。

根据本法典第859a条的规定作出羁押时,其内容必须如下:
____县(视情况而定)。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致____县治安官。
A. B. 已对(简要说明罪行性质,并尽可能说明犯罪时间和地点)罪行认罪,兹命令你将其收押并拘留,直至其合法获释。
日期:本____日,____年____月。

Section § 878

Explanation
当被告被正式起诉或认罪时,法官可以要求重要证人签署一份书面承诺。这份承诺书规定他们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他们将不得不支付5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879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认为证人可能不会出庭作证,他们可以要求证人签署一份承诺出庭的文件。这份文件会要求证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比如找一个担保人,以确保他们会按时出庭。

Section § 88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针对被告的案件中作为重要证人的未成年人,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以确保他们会出庭。这与紧邻本节的上一节中概述的要求类似。

作为指控被告的重要证人的未成年人,可被要求提供出庭担保,如同上一节所规定的。

Section § 881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要求证人承诺出庭作证但证人拒绝,法官可以将其送进监狱,直到他们同意或被合法释放。如果证人收到传票后仍未出席初步听证会,法院可以审查证据并可能对其发出逮捕令。一旦被捕,证人可能会被拘留,直到听证会结束、被告认罪或证人被释放。法院可以要求证人签署一份承诺书,保证出庭作证,否则将面临经济处罚。

如果证人被拘留,他们必须在两天内面见法官,以决定是继续关押还是可以凭承诺获释。证人被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如果证人被拘留,检方可以在被告提审后的10天内开始初步听证会(仅针对该证人),被告在证人作证后有权要求合理的延期。

(a)CA 刑法 Code § 881(a) 如果证人被要求具结出庭作证,无论有无担保人,而其拒绝遵守该命令,治安法官应将其监禁,直至其遵守或被合法释放。
(b)CA 刑法 Code § 881(b) 如果证人收到传票后未能出席初步听证会,法院可以听取证据,包括逮捕或讯问警官的证词或宣誓书;如果法院根据证据认定该证人为重要证人,法院应发出逮捕该证人的法庭传票,并在证人出庭后,可以将其拘押,直至初步听证会结束,或直至被告提出不抗辩答辩,或证人被合法释放。
法院可以命令证人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其将在法院命令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否则将没收法院认为适当的金额。
(c)CA 刑法 Code § 881(c) 重要证人一旦因法庭传票被拘押,应在两个法院工作日内被带到发出传票的治安法官(如果其在场)面前,进行听证会以决定该证人是应凭出庭担保获释还是继续拘押。
(d)CA 刑法 Code § 881(d) 根据本条规定,重要证人的拘押时间不得超过10天。
(e)CA 刑法 Code § 881(e) 如果重要证人根据本条规定被拘押,检方有权在被告提审后的10天内,仅针对该证人进行初步听证会。一旦该重要证人完成其证词,被告有权获得合理的延期。

Section § 882

Explanation

如果证人找不到担保人,他们可以立即代表控方接受讯问。这种讯问以问答形式进行,可以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或者如果被告获得保释,则在通知他们之后进行。其进行方式与在法官面前的讯问相同。证人随后可以被释放,他们的证词可以在审判中使用,但谋杀案除外。如果证人是犯罪的共犯,则此规定不适用。

然而,如果经对证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宣誓审查,令人满意地证实证人无法找到担保人,则可立即代表人民对其进行有条件讯问。讯问应以问答形式进行,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或者如果被告获得保释,则在通知其后进行,并应按照本法典要求在预审法官面前进行讯问的相同方式进行,证人随即被释放;除谋杀案外,该证词可在与第1345条所述相同条件下用于被告的审判;但本条不适用于被指控犯罪的共犯。

Section § 883

Explanation

当法官决定释放被告,或者认为有足够证据可以进行审判时,法官必须迅速将所有相关文件送回法院书记员处。这包括逮捕令、证人证词以及任何保释协议等。

当治安法官解除被告,或裁定其应受审时,他必须立即向被告须出庭的法院的书记员交回逮捕令(如有)、证词,以及所有由其记录的保释承诺书或证人出庭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