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刑法 Code § 853.9(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3.9(a)(1) 如果警官或检察官已依照第853.6条规定准备、送达并向法院提交了出庭书面通知,则该通知提交给治安法官时的一份准确清晰的副本,应代替经核实的起诉书,构成一份起诉书,被告可对此认“有罪”或“不抗辩”。
(2)CA 刑法 Code § 853.9(a)(2) 如果被告违反其出庭承诺,或未缴纳合法保释金,或对被指控的罪行作出“有罪”或“不抗辩”以外的答辩,则应提交一份起诉书,该起诉书应符合本法典的规定,并应被视为一份原始起诉书;此后,应依法进行诉讼程序,但被告可以通过其本人签署并向法院提交的书面协议,放弃提交经核实的起诉书,并选择检方可依据出庭书面通知进行起诉。
(b)CA 刑法 Code § 853.9(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出庭书面通知是按照司法委员会批准的表格准备的,则该通知提交给治安法官时的一份准确清晰的副本应构成一份起诉书,被告可对此进行答辩,并且,如果出庭通知经过核实,可据此签发逮捕令。如果出庭通知未经核实,被告可在提审时,要求提交一份经核实的起诉书。
(c)CA 刑法 Code § 853.9(c) 如果向被捕人发出并由其签署的出庭通知以电子形式传输,则向被捕人发出的出庭通知副本无需包含被捕人的签名,除非被捕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