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从普通基金中提供最高五万美元的奖金,奖励那些提供信息,从而逮捕并定罪涉及严重犯罪的人,例如越狱、犯下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劫持公共交通工具、企图谋杀执法人员或消防员,以及纵火。对于提供信息,从而逮捕杀害执法人员或消防员的人,或在礼拜场所纵火的人,可提供最高十万美元的更高奖金。

奖金只有在信息导致定罪、是自愿提供且不作为认罪协议的一部分时才发放。如果因嫌疑人死亡等情况导致无法逮捕或定罪,只要执法部门认定该线索本可导致逮捕和定罪,奖金仍可支付。州长还可以酌情将奖金分配给多名举报人。

(a)CA 刑法 Code § 1547(a) 州长可提供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奖金,从普通基金中支付,用于奖励提供以下任何人员的逮捕和定罪信息:
(1)CA 刑法 Code § 1547(a)(1) 任何从州立监狱、监狱营地、监狱农场、任何监狱官员或雇员的羁押中逃脱的囚犯,或根据第3059条或第4530条规定逃脱的囚犯。
(2)CA 刑法 Code § 1547(a)(2) 任何已犯下或被指控犯下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的人。
(3)Copy CA 刑法 Code § 1547(a)(3)
(A)Copy CA 刑法 Code § 1547(a)(3)(A) 任何抢劫或劫持,或企图抢劫或劫持在本州内当时正在载客的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负责该交通工具(全部或部分)的任何人的人。
(B)CA 刑法 Code § 1547(a)(3)(A)(B) 在本款中,“劫持”指未经授权的人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导致或企图导致公共交通工具驶向未经授权的目的地。
(4)CA 刑法 Code § 1547(a)(4) 任何企图犯一级或二级谋杀罪,使用致命武器袭击,或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或消防员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人。
(5)CA 刑法 Code § 1547(a)(5) 任何犯下涉及焚烧或轰炸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罪行的人,包括设在私人拥有设施内的任何公立医院。
(6)CA 刑法 Code § 1547(a)(6) 任何犯下涉及焚烧或轰炸任何私立医院的罪行的人。州长只有在该医院或代表该医院的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捐助者就同一罪行提供奖金的情况下,才能就该罪行提供奖金。州长提供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私人提供的总金额,或五万美元($50,00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私立医院或代表其的任何公共或私人捐助者提供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奖金。如果根据本款提供奖金信息的人提出要求,其姓名和地址应保密。但是,此保密规定不得妨碍或阻碍执法机关的调查。
(7)CA 刑法 Code § 1547(a)(7) 任何违反第11413条规定的人。
(8)CA 刑法 Code § 1547(a)(8) 任何违反第207条规定的人。
(9)CA 刑法 Code § 1547(a)(9) 任何犯下涉及焚烧或轰炸不受第11413条约束的任何书店或公共或私人图书馆的罪行的人。州长只有在该书店或图书馆或代表其的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捐助者就同一罪行提供奖金的情况下,才能就该罪行提供奖金。州长提供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私人提供的总金额,或五万美元($50,00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书店或公共或私人图书馆或代表其的任何公共或私人捐助者提供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奖金。如果根据本款提供奖金信息的人提出要求,其姓名和地址应保密。但是,此保密规定不得妨碍或阻碍执法机关的调查。
(10)CA 刑法 Code § 1547(a)(10) 任何违反第454条或第463条规定的人。
(11)CA 刑法 Code § 1547(a)(11) 任何故意和恶意纵火,或企图故意和恶意纵火,焚烧属于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252条由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或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253条由林业和消防局局长指定的危险火灾区域内的任何财产的人,如果该火灾或纵火企图导致任何人(包括消防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如果该火灾造成重大结构性损害。
(12)CA 刑法 Code § 1547(a)(12) 任何已犯下或被指控犯下根据第422.75条可判刑的重罪,且该重罪导致严重身体伤害或超过一万美元($10,000)财产损失的人。
(13)CA 刑法 Code § 1547(a)(13) 任何违反第11411条规定的人,如果州长认定该行为是同一人或团体违反该条规定实施的一系列类似或相关行为之一。
(b)CA 刑法 Code § 1547(b) 州长可提供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的奖金,用于奖励提供导致逮捕和定罪任何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或消防员的人的信息。
(c)CA 刑法 Code § 1547(c) 州长可提供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的悬赏,从普通基金中支付,用于提供导致逮捕和定罪任何对礼拜场所实施纵火罪的人的信息。
(d)CA 刑法 Code § 1547(d) 悬赏金应在被逮捕的人被定罪后立即支付给提供信息的人,但须经美国检察官、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或犯罪发生地管辖区的地区检察官和首席执法官或其指定人员推荐。悬赏金仅在信息是个人自愿主动提供的情况下支付。悬赏金不得作为任何认罪协议的一部分支付。
(e)CA 刑法 Code § 1547(e)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悬赏金也可支付给提供信息的人:
(1)CA 刑法 Code § 1547(e)(1) 因发生干预事件,导致无法逮捕或定罪该人犯下(a)、(b)或(c)款所述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该人在执法追捕期间或羁押期间死亡。
(2)CA 刑法 Code § 1547(e)(2) 适当的执法官员在审查与该罪行或多项罪行相关的证据后,确定该人是悬赏所涉罪行或多项罪行的责任人,且该信息本应合理地导致该人的逮捕和定罪。
(f)CA 刑法 Code § 1547(f) 如果根据本节规定发放的任何悬赏有多个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州长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分配悬赏金。

Section § 1548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了本章中使用的一些重要术语。“州长”指根据州法律履行州长职责的任何人。“行政机关”不仅包括本州州长,还包括在其他州履行州长职责的任何人。此处的“州”包括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美国州或领地。“美国法律”涵盖了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这些法律要么是最高法律,要么与本章不冲突。

在本章中:
(a)CA 刑法 Code § 1548(a) “州长”指任何根据本州法律授权履行州长职能的人。
(b)CA 刑法 Code § 1548(b) “行政机关”指本州州长或在本州以外的任何州履行州长职能的人。
(c)CA 刑法 Code § 1548(c)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系指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其他州或领地,无论其是否已组织。
(d)CA 刑法 Code § 1548(d) “美国法律”指:(1) 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通过的、具有管辖权的美国法律;以及 (2) 不对美国各州具有管辖权但与本章规定不冲突的美国法律。

Section § 15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长必须逮捕并遣返到另一个州,任何在该州被控犯有叛国罪或重罪等严重罪行,并已逃到加州的人。

Section § 15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州长只会在书面形式下承认其他州提出的引渡请求。请求必须说明被指控者在犯罪发生时身处其他州,然后逃离。请求必须包含证明指控的法律文件,例如起诉书、控告书或宣誓书,以及该州的逮捕令。如果某人已被定罪或判刑,请求州必须附上一份声明,说明该人已逃离羁押或违反了保释、缓刑或假释条件。所有文件都必须由请求州的相应机构认证为真实。

州长不应承认任何引渡在另一州被控犯罪的人的请求,除非该请求为书面形式,并声称被指控者在被指控犯罪发生时身处请求州,且此后他已从该州逃离。此类请求应附有已发现的起诉书副本、或控告书副本、或在请求州治安法官面前宣誓书的副本,以及据此发出的任何逮捕令的副本;或者,此类请求应附有定罪判决书副本或据此执行的判决书副本,以及请求州行政当局关于被请求人已逃离监禁或违反其保释、缓刑或假释条款的声明。起诉书、控告书或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宣誓书必须实质性地指控被请求人根据该州法律犯有罪行;并且起诉书、控告书、宣誓书、定罪判决书或判决书的副本必须由提出请求的行政当局认证为真实。

Section § 154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另一州请求加州州长引渡一名被控犯罪的人时,州长可以请求总检察长或任何地方检察官提供帮助。他们将调查此案,并报告相关情况以及该人是否应被引渡。

当另一州行政当局向本州州长提出引渡被控犯罪之人的要求时,州长可要求本州总检察长或任何地方检察官调查或协助调查该要求,并向其报告被要求引渡之人的情况和详情,以及其是否应根据本章规定被引渡。

Section § 15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州希望将某人带回本州面临刑事指控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此人正在另一州坐牢或卷入法律诉讼,加州州长可以安排将此人暂时引渡回加州。该协议确保在加州的案件结束后,此人会被送回原州,并且由加州承担旅行费用。

此外,加州州长也可以应其他州的要求,将身在加州的人送往其他州,如果此人在该州被控犯罪,即使此人并非自愿离开该州。

当本州希望将被控犯罪的人引渡回本州,且该人正在另一州被监禁或正受刑事诉讼程序羁押时,本州州长可与另一州的行政机关达成协议,在该诉讼程序结束或其刑期届满之前引渡该人,条件是,一旦本州的起诉程序终止,该人将由本州承担费用送回另一州。
本州州长也可应任何其他州行政机关的要求,移交本州内任何被控(按照第 (1548.2) 条规定的方式)违反请求州法律的人,即使该人并非自愿离开请求州。

Section § 1549.1

Explanation
加州州长可以将某人移交给另一个州,如果该人被指控在该州造成犯罪,即使他们从未到访过该州或从未从该州潜逃。这个过程遵循特定的规则,并且不需要证明该人曾身处犯罪发生地或从那里潜逃。其他州的请求也无需包含潜逃或身处的证据。

Section § 154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项请求符合本章的要求,州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将签署一份逮捕令。该逮捕令将加盖州印,并发送给和平官员。逮捕令必须说明签发原因,但不需要包含逮捕令编号、地址或被逮捕人的描述,只要根据第1551条对该人已有一项正在审理中的控诉。

Section § 15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逮捕令授权警官或其他人,在州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逮捕被指控的个人。它还允许他们请求其他警官或人员协助执行逮捕。最后,法律要求将被指控人移交给请求引渡的州的代理人,所有这些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

该逮捕令应授权受其指示的警官或其他人:
(a)CA 刑法 Code § 1549.3(a) 在州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逮捕被指控人;
(b)CA 刑法 Code § 1549.3(b) 在执行逮捕令时,要求所有警官或其他人提供协助;以及
(c)CA 刑法 Code § 1549.3(c) 根据本章规定,将被指控人移交给请求引渡州的正式授权代理人。

Section § 1549.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健活动相关的某些术语。“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和“心理健康护理”指的是支持个人性别认同的服务,具体定义见另一法律条款。“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包括行使或支持加州法律保障的生殖和性别肯定健康权利,提供这些服务,并确保它们由健康保险承保。但它不包括被认为是不专业或歧视性的活动。“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涵盖了与生殖系统相关的广泛服务,包括怀孕、避孕等领域,无论是亲自提供还是通过远程医疗提供。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刑法 Code § 1549.15(a) “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的含义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010.2条(b)款第(3)项中的含义相同。
(b)Copy CA 刑法 Code § 1549.1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549.15(b)(1) “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刑法 Code § 1549.15(b)(1)(A) 个人行使和享有,或试图行使和享有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法律保障的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服务的权利,或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保单或健康保险凭证提供的此类服务。
(B)CA 刑法 Code § 1549.15(b)(1)(B) 为帮助或鼓励,或试图帮助或鼓励某人行使和享有或试图行使和享有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法律保障的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服务的权利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
(C)CA 刑法 Code § 1549.15(b)(1)(C) 由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正式许可的人员提供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服务,或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对这些服务或护理的承保和报销,如果该服务或护理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是合法的,无论患者身在何处。
(2)CA 刑法 Code § 1549.15(b)(2) “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不包括任何被视为不专业行为或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反歧视法律的活动。
(c)CA 刑法 Code § 1549.15(c) “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指并包括所有医疗、外科、精神病学、治疗、诊断、心理健康、行为健康、预防、康复、支持、咨询、转诊、处方或配药性质的、与人类生殖系统相关的服务、护理或产品,这些服务、护理或产品按照本州宪法和法律提供,无论是亲自提供还是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怀孕、终止妊娠、辅助生殖或避孕相关的所有服务、护理和产品。

Section § 155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逮捕令被捕,他们必须迅速被带到法官面前。法官会告诉他们被指控的罪名,并告知他们有权请律师。如果他们想质疑逮捕的合法性,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这是一种法律途径,表明他们认为逮捕不合法。法官会为此申请设定一个时间。如果申请被驳回,他们可以在另一法院再次尝试。除非逮捕令被证明无效,或者被捕者并非逮捕令上指明的人,否则此人将继续被关押。他们不能获得保释。

Section § 1550.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官员或持有州长逮捕令的其他人,违反前一条款的规定,将某人移交给另一个州的代表,他们就犯了轻微罪行。如果被定罪,他们可能被罚款最高1,000美元,监禁最长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任何持有州长逮捕令的官员或其他人员,故意违反前一条款的规定,将其根据该州长逮捕令羁押的人员移交给请求引渡州的代理人,即犯有轻罪,一旦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5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将被运送回请求州(即要求引渡的州)的囚犯,在途经加州时,可以临时拘禁在任何县或市的监狱中。负责运送囚犯的官员或代理人必须承担在这些监狱中临时看管囚犯的所有相关费用。他们还需要出示证据,证明在引渡请求后,他们正在合法地运送囚犯。最后,囚犯在加州期间不能要求新的引渡请求。

Section § 155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有人被指控在其他州犯罪,或者他们已被定罪并逃脱了羁押,加州的任何地方官都可以签发逮捕令逮捕他们。这适用于如果来自其他州的可靠人士声称犯罪发生且被告身在加州的情况。

该逮捕令允许治安官逮捕并将此人带到加州的地方官面前。逮捕令中附有导致其签发的控告书和宣誓书的认证副本。

此外,在提交此控告书后24小时内,相关机构必须以电子方式将控告书及相关文件的完整副本发送给加州总检察长。

(a)CA 刑法 Code § 1551(a) 凡在本州内的任何人,被经核实的控告书指控在本州任何地方官面前犯有任何其他州的任何罪行,或在该州被判犯有罪行并已逃脱监禁,或违反了其保释、缓刑或假释条款,或当在本州任何地方官面前提出控告,其中载明根据另一州任何可信人士的宣誓书,在该其他州已发生犯罪,且被告在该州已被指控犯有该罪行,或被告在该州已被判犯有罪行并已逃脱保释、缓刑或假释,且被认为在本州;则该地方官应签发一份逮捕令,指令任何治安官逮捕其中所指明的人,无论该人可能在本州何处被发现,并将其带到逮捕地点可及或方便的同一地方官或任何其他地方官面前。签发逮捕令所依据的经宣誓的指控或控告书以及宣誓书的经认证副本应附在逮捕令上。
(b)CA 刑法 Code § 1551(b) 根据本节提交任何经核实的控告书后24小时内,提交机构应以电子方式向总检察长发送一份完整的经核实的控告书、州外起诉书、信息、控告书或判决书、州外逮捕令,以及签发州外逮捕令所依据的宣誓书。

Section § 15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人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某人,如果他们有可靠信息表明该人在另一个州被指控犯有重罪,或者已被判犯有此类罪行并随后逃跑或违反了保释、缓刑或假释规定。逮捕后,该人必须尽快被带到法官面前,并提交一份正式的控告书,说明逮捕原因。

执法人员在获得合理信息,得知被指控人在任何其他州的法院被控犯有可处以死刑或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或者该人已被定罪州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并随后逃离监禁或违反其保释、缓刑或假释条款的情况下,也可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合法逮捕该人。被捕后,被指控人应以一切实际可能的速度移送治安法官,并应根据第1551条的规定,对其提出宣誓控告,阐明逮捕理由。

Section § 1551.2

Explanation

当某人在特定条件下被捕时,必须告知其被捕原因以及其有权获得律师。如果他们声称自己不是在另一州因犯罪而被通缉的人,将在10天内举行听证会,以查明他们是否确实是涉案人员,以及他们是否在该州被指控或被判有罪。

在听证会期间,来自另一州的官方文件,如起诉书或判决书,可作为证据,且另一州的证人无需出庭。

根据第1551条或第1551.1条被捕人员的首次出庭时,应告知其被捕原因以及其要求和获得律师的权利。如果该人否认其是另一州被指控或被判有罪的同一人,应在10天内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其是同一人以及其是否在另一州被指控或被判有罪。在听证会上,治安法官应接受在犯罪被指控或定罪发生的州针对该人的已发现的起诉书、信息、经核实的控告、判决或量刑,或其他司法程序的经认证副本,且该副本应构成对其内容的决定性证据。另一州的证人无需出席听证会。

Section § 1551.3

Explanation

当某人被捕时,治安法官必须立即通知地方检察官。地方检察官随后必须迅速通知州的行政机关,或者当地的检察官或法官。这样做是为了他们可以要求逮捕并移交该人以处理其所犯罪行。

被指控人被捕后,治安法官必须立即将此事通知地方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必须在此之后立即通知该州的行政机关,或通知该州内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市或县法院的检察官或主审法官,以便可以对被指控人的逮捕和移交提出要求。

Section § 155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因精神健康原因处于门诊治疗状态的人,如果未经允许离开加州或未在法院指定日期返回,将如何处理。如果需要将他们引渡回加州,州立医院院长必须向州长提交一份正式请求。这份请求必须包含关于该人的具体信息,包括其法律身份、导致其被羁押的犯罪行为、其未遵守法律的情形以及其目前所在的州。

该申请需要经过充分核实,一式两份提交,并附有经认证的法院命令以及可能有的其他支持文件。这些文件将帮助州长决定是否批准该请求。如果获得批准,州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签署引渡令,将该人带回。

(a)CA 刑法 Code § 1551.05(a) 任何依照第二部分第15篇(自第1600条起)或依照第2972条(d)款处于门诊治疗状态的人,如果未遵守第1611条而离开本州,或未在羁押法院指定的日期返回本州,应依照本条规定引渡。
(b)CA 刑法 Code § 1551.05(b) 如果需要引渡依照(a)款规定应予引渡的人返回本州,州立医院院长应向州长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请求引渡该人返回。引渡申请中应说明该人的姓名、该人所受司法羁押的类型、作为司法羁押依据的潜在犯罪行为的性质、未遵守第1611条的情形,以及相信该人所在的州,包括该人的具体位置(如果已知)。
(c)CA 刑法 Code § 1551.05(c) 申请应经核实,应一式两份提交,并应附有两份经认证的司法羁押法院命令和授权门诊治疗状态的法院命令副本。院长还可附上其认为适合随申请提交的任何一式两份的宣誓书或其他文件。申请的一份副本,连同州长在上面批注的行动,以及法院命令的一份副本,应存档于州务卿办公室。所有文件的其他副本应随州长的引渡请求一并转交。
(d)CA 刑法 Code § 1551.05(d) 收到本条规定的申请后,州长或经州长书面授权且其授权已在州务卿处备案的代理人,可签署引渡该人返回的请求。

Section § 1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一个人被指控犯罪,并且法官认为他们就是被指控的人时会发生什么。法官必须将他们送往县监狱,最长可达30天。这样做是为了争取时间,以便州长签发逮捕令逮捕他们,除非他们能够交纳保释金或以其他方式被合法释放。

如果在治安法官的听证会上,被指控人被认定为被控犯有所称罪行的人,治安法官必须签发一份载明指控的拘捕令,将其羁押至县监狱,羁押期限不超过三十天,并在拘捕令中载明,以便根据对该罪行有管辖权的州行政当局的引渡请求,由州长签发逮捕令对被指控人进行逮捕,除非被指控人按照第1552.1条的规定交纳保释金,或直至其被合法释放。

Section § 15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捕并被指控的罪行不属于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范畴,那么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保释。例外情况包括,如果此人被怀疑在被判犯有可导致一年以上监禁的重罪后逃脱或违反了假释条款。治安法官可以决定是否允许他们通过设定适当的保释金金额并有可靠的担保人来获得保释。保释条件包括确保此人按要求出庭,并在州长发出逮捕令时自首。此外,本节不影响州长根据另一特定法律条款立即发出逮捕令的权力。

除非被指控的囚犯所犯罪行,根据犯罪发生州的法律,被证明是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罪行,或者有证据表明,该囚犯在因在定罪州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被定罪后,涉嫌逃脱或违反其假释条款,否则治安法官可允许被捕者通过保释金或担保书获得保释,并有足够的担保人,金额由其酌情决定,条件是该人须在保释金或担保书指定的时间出庭,并根据本州州长的逮捕令自首。本节或第 (1553) 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阻止根据第 (1549.2) 条发出的州长逮捕令的立即执行。

Section § 1552.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未能在逮捕令、保释金或出庭承诺书规定的期限结束前被逮捕,法官可以将其释放,也可以将其继续拘留最多60天。

如果他们再次被拘留,更高级别的法官可以设定新的保释条件,以确保该人出庭,但这个额外期限也有限制,不能超过60天。

如果被指控人未能在州长逮捕令、保释金或具结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前被逮捕,治安法官可以将其释放,或将其再次羁押60天。在后一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可以再次为其出庭和自首设定保释金,但根据第1552.1条的规定,此期限不得超过新保释金或具结书日期后的60天。

Section § 155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获准保释后未能按承诺出庭,法官可以宣布保释金被没收,并在无需逮捕令的情况下立即逮捕他们,只要他们仍在加州境内。州政府可以像处理刑事案件中的任何其他保释金一样,尝试追回这笔保释金。

Section § 15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根据第1551条在加州面临刑事指控,并且加州正在审理此案,那么州长在获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可以选择将此人移交给想要起诉他们的另一个州,或者将他们留在加州,直到他们在加州的审判结束,如果被定罪,他们也服完刑期。 此外,如果加州正在对他们进行刑事案件审理,那么在案件活跃期间,关于羁押期限的通常限制将不适用。

Section § 1553.2

Explanation

一旦向州长提出对被控犯罪人员的正式引渡请求,任何人(包括州长)都不能质疑该人是否有罪或无罪。唯一的例外是,如果需要确认被羁押者就是被指控犯罪的正确人员。

在按照上述规定以合法形式提出犯罪指控的引渡请求已提交给州长之后,州长或任何程序均不得就被告所被指控的罪行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调查,除非此类调查涉及确认被羁押者即为被指控犯罪的人。

Section § 1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撤销他之前签发的一份逮捕令,或只要他认为合适,就可以签发一份新的逮捕令。

州长可以撤销他签发的逮捕令,或只要他认为适当,就可以签发另一份逮捕令。

Section § 15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加州州长要求遣返在本州被控犯罪、或违反了保释、缓刑或假释规定的人员时,州长将签发一份正式手令。这份手令会交给一名代理人,该代理人负责将此人带回加州涉嫌犯罪发生地的正确县份。

本州州长在要求任何其他州或任何外国政府的行政当局,或哥伦比亚特区最高法院被授权接收此类要求的首席大法官或一名大法官,引渡在本州被控犯罪、或逃脱监禁、或违反其在本州的保释、缓刑或假释条款的人员时,应签发一份盖有本州印章的手令给一名代理人,命令该代理人接收被要求引渡的人员,并将其移交给本州犯罪发生地所在县的适当官员。

Section § 1554.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被指控或定罪,需要被带回本州,地方检察官或其他相关机构必须向州长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请求,称为“引渡请求”。这份申请应详细说明该人员的姓名、他们被指控或定罪的罪行,以及他们最近已知的所在地。

对于那些已定罪但越狱或违反了保释、缓刑或假释等释放条款的人员,申请还必须解释他们越狱或违反条款的情况。

所有文件必须包括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的认证副本,例如起诉书或判决书,并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州长可以批准这份引渡请求,从而授权将该人员带回加州接受审判或完成刑期。

(a)CA 刑法 Code § 1554.2(a) 当需要将被控在本州犯罪的人员引渡回本州时,地方检察官应向州长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引渡被控人员。该申请应载明被控人员的姓名、对其指控的罪名、犯罪的大致时间、地点和情节,以及据信其所在的州,包括提出申请时被控人员在该州的位置。该申请应证明,地方检察官认为,为实现司法公正,需要逮捕并将被控人员引渡回本州受审,且该程序并非为强制执行私人索赔而提起。
(b)CA 刑法 Code § 1554.2(b) 当需要将被控在本州犯罪并已在本州被定罪,且已越狱或违反其保释、缓刑或假释条款的人员引渡回本州时,犯罪发生地的县地方检察官、监狱假释委员会、惩教局局长、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青少年管理局或越狱发生地的县治安官,应向州长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引渡该人员。该申请应载明该人员的姓名、其被定罪的罪名、其越狱或违反保释、缓刑或假释条款的情节,以及据信其所在的州,包括提出申请时该人员在该州的位置。
(c)CA 刑法 Code § 1554.2(c) 该申请应经核实,一式两份,并附有两份经认证的起诉书、公诉书或向治安法官提交的经核实的指控被告所犯罪行的控告书,或定罪判决书或判决。请求引渡的官员或委员会也可附上其认为适合随申请提交的一式两份的宣誓书及其他文件。申请书的一份副本,连同州长在上面批注的行动,以及起诉书、经核实的控告书、公诉书或定罪判决书或判决的经认证副本之一,应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备案。所有文件的其他副本应随州长的引渡请求书一并转交。
(d)CA 刑法 Code § 1554.2(d) 收到本条规定的申请后,州长或经州长书面授权且其授权已在州务卿处备案的代理人,可签署引渡被控人员的请求书以及与该请求书或被控人员引渡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Section § 1554.3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通过引渡程序被带回加州时,他们必须被关押在县监狱,并且他们的保释金设定为10万美元。法院可以举行一次特别的保释听证会,需提前48小时通知,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以更改保释金金额。此外,这并不妨碍在某些条件下对重罪指控设定更高的保释金。

Section § 155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刑事指控放弃引渡后被带回加州,他们不能被送达关于同一事件的民事诉讼传票,直到他们被定罪,或者如果被判无罪,直到他们有合理机会返回原来的州。

Section § 155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被捕,但被另一个州通缉,或者违反了保释、缓刑或假释规定,他们可以选择跳过某些引渡程序。他们通过在法官面前签署一份文件来做到这一点,同意返回通缉他们的州。在他们签署之前,法官会解释他们有权要求正式引渡程序。一旦签署,这份文件就会被送往加州州长办公室。此人可能需要被拘留,直到被移交给另一个州,除非地区检察官和另一个州另有协议。

本节还允许个人在请求州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返回该州,并且不限制所涉州的任何法律权力或权利。

在本州被捕的任何人,如果被指控在另一州犯下任何罪行,或被指控越狱,或违反其保释、缓刑或假释条款,可以放弃本章规定的州长逮捕令的签发和送达以及引渡程序附带的所有其他程序,通过在本州治安法官面前签署一份书面文件,声明其同意返回请求州;但前提是,在该人签署该放弃声明之前,治安法官应告知其有权要求签发和送达本章规定的引渡逮捕令。
如果该放弃声明已签署,应立即转送至本州州长办公室并存档。治安法官应将该人还押羁押,不得保释,除非地区检察官经另一州同意另有规定;并应指示羁押该人的警官立即将该人移交给请求州的正式授权代理人,并应向该代理人交付一份该放弃声明的副本。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限制被指控人自愿且不拘形式地返回请求州的权利,前提是该州同意;该放弃程序也不应被视为排他性程序,或限制请求州或本州官员的权力、权利或职责。

Section § 15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某人在加州被捕后拒绝签署同意被引渡到另一州的豁免书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拒绝,将举行听证会,以查明该人是否违反了针对重罪的释放条件。地方检察官将出示来自另一州的官方文件,证明该人本应放弃引渡,现在被要求返回。如果法官认为该人就是另一州正在寻找的人,那么该人可以被羁押,不得保释,直到另一州的代理人抵达将其带回。然而,如果两州都同意,该人在等待期间可能会被保释或自行具结获释。如果被捕人想对此提出异议,他们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这是一种质疑其羁押是否合法的法律请求。

(a)CA 刑法 Code § 1555.2(a) 如果被捕人拒绝根据第1555.1条签署引渡豁免书,则应地方检察官的申请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该人是否被指控在过去五年内违反了其释放条款,即在被指控犯有在起诉州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期间获准保释或自行具结,或在被定罪后处于缓刑或假释期间,该罪行在定罪州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以及作为该释放条件,该人是否被要求放弃引渡。
(b)CA 刑法 Code § 1555.2(b) 在听证会上,地方检察官应出示另一州有条件释放该人的命令的认证副本,包括他被要求放弃引渡的条件,以及另一州命令该人因违反其有条件释放条款而返回的命令的认证副本。治安法官应接受这些认证副本作为其内容的决定性证据,并应推定引渡豁免条件的有效性。
(c)CA 刑法 Code § 1555.2(c) 如果治安法官发现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捕人与有条件释放令及命令其返回的命令中指名的人是同一人,则治安法官应立即发布命令,将该人还押羁押,不得保释,并指示将该人移交给另一州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
(d)CA 刑法 Code § 1555.2(d)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地方检察官可以经另一州同意约定,被捕人可以在等待另一州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抵达期间保释或自行具结获释。
(e)CA 刑法 Code § 1555.2(e) 如果被捕人或其律师希望质疑根据 (c) 款发布的命令的合法性,治安法官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允许其在此时间内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该令状被驳回,并且有合理理由向另一法院或其法官申请人身保护令,则驳回令状的命令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允许被告再次申请人身保护令。除非根据 (d) 款另有约定,被捕人应继续羁押,不得保释。

Section § 15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某人被引渡到其他地方,加利福尼亚州仍保留审判其在本州内所犯罪行的权利。如果需要,本州仍然可以通过引渡程序将某人带回进行审判或惩罚。无论某人是否被引渡,都不会影响加利福尼亚州对其的法律权利或管辖权。

Section § 1556

Explanation
一旦某人被引渡回加州,他们不仅可以因引渡请求中列出的罪行受审,还可以因他们被指控在加州犯下的任何其他罪行受审。

Section § 1556.1

Explanation

本法律的解释旨在确保与已采纳相同《统一刑事引渡法》的其他州保持一致。其目标是使不同州之间的法律保持统一。

本章的规定应如此解释和理解,以实现其总目标,即统一那些根据《统一刑事引渡法》制定立法的州的法律。

Section § 155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的名称是《统一刑事引渡法》。

本章可称为《统一刑事引渡法》。

Section § 1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将逃犯从其他州或国家引渡回加州的程序和资金安排。它适用于州长要求雇用人员前往并引渡逃犯的情况。法律涵盖了经州长批准并由州审计长管理的费用,例如法定费用、生活费和证人出庭费用。

对于市或县等地方政府,只有在满足特定法律条件(例如签发逮捕令或起诉书)后才能支付款项。任何预付款项都需要详细收据,并且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必须退还。如果没有预付款项,州财务官将在审计后报销实际费用。

此外,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发生后六个月内提交。法律规定了引渡逃犯的餐费和杂费的最高报销标准。这项法律确保了州资金在引渡逃犯任务中的透明度和妥善使用。

(a)CA 刑法 Code § 1557(a) 本节适用于本州或市、县、市县雇用人员前往本州以外的境外司法管辖区,明确目的是将逃犯引渡回本州,且本州州长根据《美国宪法》第四条第2款或本州法律授予的权力,已要求美国任何州或任何外国政府的行政当局引渡该逃犯的情形。
(b)CA 刑法 Code § 1557(b) 经州长批准后,审计长应按照 (c) 或 (d) 款的规定,从州金库中审计并支付雇用人员引渡逃犯的费用,包括该人员为以下各项支付的任何款项:
(1)CA 刑法 Code § 1557(b)(1) 支付给姐妹州当局的、与拘留和引渡逃犯相关的法定费用。
(2)CA 刑法 Code § 1557(b)(2) 支付给姐妹州当局的、用于逃犯在姐妹州被拘留期间的生活费,若不支付,姐妹州当局将拒绝引渡逃犯。
(3)CA 刑法 Code § 1557(b)(3) 在姐妹州有必要提供证人或证据,若无此,姐妹州将不引渡逃犯的情况下,在姐妹州提供证人或证据的费用。
(4)CA 刑法 Code § 1557(b)(4) 证人出庭已事先获得州长授权(州长可在为维护司法公正的特殊情况下授权出庭)的情况下,安排证人在姐妹州代表逃犯出庭反对其引渡的费用。
(c)CA 刑法 Code § 1557(c) 除以下情况外,不得从州金库向市、县或市县支付任何款项:
(1)CA 刑法 Code § 1557(c)(1) 在提交诉状或发现起诉书并将其提交法院并由书记员备案后,任何治安法官已签发逮捕令,且其中被列为被告的人是已在美国任何州或任何外国政府被发现并逮捕的逃犯时,县审计长应签发其支付令,县财务官应向被指定引渡逃犯的人支付地方检察官估计的引渡逃犯将产生的费用金额。
(2)CA 刑法 Code § 1557(c)(2) 如果被指定引渡逃犯的人是市官员,获授权从市金库签发支付令的市官员应签发其支付令,市财务官应向该人员支付地方检察官估计的引渡逃犯将产生的费用金额。
(3)CA 刑法 Code § 1557(c)(3) 被指定引渡逃犯的人不得从任何预付款项中支付款项,除非获得收据,显示金额、支出目的、地点、日期和收款人。
(4)CA 刑法 Code § 1557(c)(4) 根据 (3) 款获得的收据应由被指定引渡逃犯的人提交给县审计长或相应的市官员或审计长,视情况而定,连同该人员的宣誓书,声明收据所代表的支出是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并且当县或市财务官已向被指定引渡逃犯的人预付了款项,并随后经审计长审计后,州财务官应将该款项支付给已预付资金的县或市金库。
(5)CA 刑法 Code § 1557(c)(5) 如果雇用人员引渡逃犯的费用少于根据地方检察官建议预付的金额,雇用人员引渡逃犯的人应酌情将其提交的收据总额与根据地方检察官建议预付给该人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退还给县或市财务官。
(6)CA 刑法 Code § 1557(c)(6) 如果未向被指定引渡逃犯的人预付款项,其支出的款项,经审计长审计后,应由州财务官支付给该被指定人员。
(7)CA 刑法 Code § 1557(c)(7) 根据本节从州金库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从支付当年财政年度的拨款中支付。
(d)CA 刑法 Code § 1557(d) 城市、县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得提交,且州不得报销,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在费用发生月份结束后超过六个月才提交给惩教与康复部或州内任何其他机构或部门的索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州长根据本条授权押解逃犯的人员,应按照第 (1) 至 (5) 款(含)规定的费率获得报销。未在第 (1) 至 (5) 款(含)中明确规定的差旅费报销的费率和规定,应与总务部的规定保持一致。
(1)CA 刑法 Code § 1557(d)(1) 早餐报销最高四美元($4)。
(2)CA 刑法 Code § 1557(d)(2) 午餐报销最高七美元二十五美分($7.25)。
(3)CA 刑法 Code § 1557(d)(3) 晚餐报销最高十二美元($12)。
(4)CA 刑法 Code § 1557(d)(4) 杂项开支报销最高三美元七十五美分($3.75)。
(5)CA 刑法 Code § 1557(d)(5) 囚犯、病人、受监护人或逃犯的餐费报销最高可达第 (1) 至 (3) 款(含)中规定的金额。

Section § 15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公司或任何个人,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以换取协助应州长要求将逃犯引渡到加州、或羁押或运送逃犯的服务,除非第 (1557) 条中提及的特定条件明确允许支付报酬。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较轻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