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4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语境中与电子通信和设备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不利后果”包括哪些情况,例如危及安全或阻碍法律程序。它还阐明了“授权占有人”在电子设备所有权和占有方面的含义。这些定义涵盖了“电子通信”,指通过各种系统进行的任何数据传输;以及“电子通信信息”,指此类通信中涉及的数据,但不包括订阅者数据。“电子设备”和“电子设备信息”指存储或管理电子信息的设备。“服务提供商”和“特定同意”描述了提供通信服务的实体以及政府获取信息所需的同意性质。最后,“订阅者信息”包括为账户管理目的提供给服务提供商的详细信息。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546(a) “不利后果”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546(a)(1) 危及个人生命或人身安全。
(2)CA 刑法 Code § 1546(a)(2) 逃避起诉。
(3)CA 刑法 Code § 1546(a)(3) 销毁或篡改证据。
(4)CA 刑法 Code § 1546(a)(4) 恐吓潜在证人。
(5)CA 刑法 Code § 1546(a)(5) 严重危及调查或不当拖延审判。
(b)CA 刑法 Code § 1546(b) “授权占有人”指电子设备的占有人,该占有人是该设备的所有者,或已获得该设备所有者的授权占有该设备。
(c)CA 刑法 Code § 1546(c) “电子通信”指通过有线、无线电、电磁、光电或光纤系统,全部或部分传输任何性质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数据或信息。
(d)CA 刑法 Code § 1546(d) “电子通信信息”指关于电子通信或电子通信服务使用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内容、发送方、接收方、格式,或通信过程中任何时间点发送方或接收方的位置,通信创建、发送或接收的时间或日期,或与参与通信的任何个人或设备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P地址。“电子通信信息”不包括本章定义的订阅者信息。
(e)CA 刑法 Code § 1546(e) “电子通信服务”指向其订阅者或用户提供发送或接收电子通信能力的任何服务,包括在电子通信传输中充当中间人或存储电子通信信息的任何服务。
(f)CA 刑法 Code § 1546(f) “电子设备”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生成或传输信息的设备。电子设备不包括本州颁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上的磁条,或由其他州颁发的驾驶执照或同等身份证。
(g)CA 刑法 Code § 1546(g) “电子设备信息”指存储在电子设备上或通过电子设备操作生成的任何信息,包括设备的当前和先前位置。
(h)CA 刑法 Code § 1546(h) “电子信息”指电子通信信息或电子设备信息。
(i)CA 刑法 Code § 1546(i) “政府实体”指本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部门或机构,或代表本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行事的个人。
(j)CA 刑法 Code § 1546(j) “服务提供商”指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k)CA 刑法 Code § 1546(k) “特定同意”指直接向寻求信息的政府实体提供的同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实体是电子通信的收件人、预期接收方或预期受众成员的情况。特定同意不要求通信发起人实际知道收件人、预期接收方或特定受众成员是政府实体。
(l)CA 刑法 Code § 1546(l) “订阅者信息”指订阅者为建立或维护账户或通信渠道而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姓名、街道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类似联系信息,订阅者或账户号码或标识符,服务时长,以及服务提供商的用户或订阅者使用的服务类型。

Section § 1546.1

Explanation

本节限制政府实体在没有适当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访问电子通信或设备信息。通常,政府不能强迫服务提供商或未经授权的设备持有者发布电子数据,也不能物理接触设备。例外情况包括持有搜查令、紧急情况或获得适当同意。根据现有法律的某些命令和传票也可能允许访问。搜查令必须具体,发现的任何无关信息必须密封。服务提供商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自愿分享信息,如果不需要,此类信息必须销毁。紧急访问需要后续的搜查令申请。本法律不影响某些传票、公用事业委员会的权力,或政府实体对其设备的权利。

(a)CA 刑法 Code § 1546.1(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政府实体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刑法 Code § 1546.1(a)(1) 强制服务提供商提供或访问电子通信信息。
(2)CA 刑法 Code § 1546.1(a)(2) 强制除设备授权占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或访问电子设备信息。
(3)CA 刑法 Code § 1546.1(a)(3) 通过与电子设备的物理交互或电子通信方式访问电子设备信息。本节不禁止电子通信的预期接收者自愿向政府实体披露有关该通信的电子通信信息。
(b)CA 刑法 Code § 1546.1(b) 政府实体仅在以下情况下,方可强制服务提供商提供或访问电子通信信息,或强制除设备授权占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或访问电子设备信息:
(1)CA 刑法 Code § 1546.1(b)(1) 根据第 3 章(自第 1523 节起)签发的搜查令,并受 (d) 款的约束。
(2)CA 刑法 Code § 1546.1(b)(2) 根据第 1 部分第 15 篇第 1.4 章(自第 629.50 节起)签发的窃听令。
(3)CA 刑法 Code § 1546.1(b)(3) 根据《民法典》第 1798.90 节签发的电子阅读器记录令。
(4)CA 刑法 Code § 1546.1(b)(4) 根据现有州法律签发的传票,但前提是该信息并非用于调查或起诉刑事犯罪,且通过传票强制提供或访问该信息未被州或联邦法律另行禁止。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州法律下强制提供或访问电子信息的任何权力。
(5)CA 刑法 Code § 1546.1(b)(5) 根据第 1 部分第 15 篇第 1.5 章(自第 630 节起)签发的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令,或两者兼有。
(c)CA 刑法 Code § 1546.1(c) 政府实体仅可通过以下方式,通过与电子设备的物理交互或电子通信访问电子设备信息:
(1)CA 刑法 Code § 1546.1(c)(1) 根据第 3 章(自第 1523 节起)签发的搜查令,并受 (d) 款的约束。
(2)CA 刑法 Code § 1546.1(c)(2) 根据第 1 部分第 15 篇第 1.4 章(自第 629.50 节起)签发的窃听令。
(3)CA 刑法 Code § 1546.1(c)(3) 根据第 1524 节 (a) 款 (12) 项和第 1534 节 (b) 款签发的追踪设备搜查令。
(4)CA 刑法 Code § 1546.1(c)(4) 经设备授权占有人的明确同意。
(5)CA 刑法 Code § 1546.1(c)(5) 经设备所有人的明确同意,仅限于设备已报失或被盗的情况。
(6)CA 刑法 Code § 1546.1(c)(6) 如果政府实体真诚地认为,涉及任何人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紧急情况需要访问电子设备信息。
(7)CA 刑法 Code § 1546.1(c)(7) 如果政府实体真诚地认为设备已丢失、被盗或被遗弃,但前提是政府实体只能访问电子设备信息以尝试识别、验证或联系设备所有人或授权占有人。
(8)CA 刑法 Code § 1546.1(c)(8) 除州或联邦法律禁止外,如果设备是从囚犯处查获的,或在惩教设施区域或囚犯可进入的当地拘留设施的安全区域内发现的,且该设备并非由个人占有,也未知或不被认为是授权访客的占有物。本款不得解释为取代或凌驾于第 4576 节之上。
(9)CA 刑法 Code § 1546.1(c)(9) 除州或联邦法律禁止外,如果设备是从设备的授权占有人处查获的,该占有人正在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监督下服假释期,或在县缓刑部门监督下服刑后社区监督期。
(10)CA 刑法 Code § 1546.1(c)(10) 除州或联邦法律禁止外,如果设备是从设备的授权占有人处查获的,该占有人根据缓刑、强制监督或审前释放的明确无误条件,须接受电子设备搜查。
(11)CA 刑法 Code § 1546.1(c)(11) 如果政府实体为了响应来自该设备的紧急 911 呼叫而访问有关电子设备位置或电话号码的信息。
(12)CA 刑法 Code § 1546.1(c)(12) 根据第 1 部分第 15 篇第 1.5 章(自第 630 节起)签发的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令,或两者兼有。
(d)CA 刑法 Code § 1546.1(d) 任何针对电子信息的搜查令应符合以下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546.1(d)(1) 搜查令应具体描述所要查获的信息,酌情合理地指明所涵盖的时间段、目标个人或账户、所涵盖的应用程序或服务以及所寻求的信息类型;但是,对于(c)款第(1)项所述的搜查令,法院可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搜查设备的性质,裁定不宜指明时间段。
(2)CA 刑法 Code § 1546.1(d)(2) 搜查令应要求,通过执行搜查令获得的与搜查令目的无关的任何信息应予密封,并且除根据法院命令或为遵守第1054.1条和第1054.7条规定的证据开示要求外,不得进行进一步审查、使用或披露。法院在认定有合理根据相信该信息与正在进行的调查相关,或州或联邦法律要求审查、使用或披露时,应发布此类命令。
(3)CA 刑法 Code § 1546.1(d)(3) 搜查令应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和联邦法律的所有其他规定,包括任何禁止、限制或对搜查令的使用施加额外要求的规定。如果搜查令是针对服务提供商的,则应附带一份命令,要求服务提供商通过提供符合《证据法》第1561条规定的宣誓书来验证其所产生的电子信息的真实性。该信息作为证据的采纳应受《证据法》第1562条的约束。
(e)CA 刑法 Code § 1546.1(e) 在签发任何针对电子信息的搜查令或命令时,或应搜查令或命令的目标或接收者的请求,法院可酌情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措施:
(1)CA 刑法 Code § 1546.1(e)(1) 任命一名特别主事官,如第1524条(d)款所述,负责确保仅产生或访问实现搜查令或命令目的所需的信息。
(2)CA 刑法 Code § 1546.1(e)(2) 要求在当前调查以及任何相关调查或程序结束后,尽快销毁通过执行搜查令或命令获得的与搜查令目的无关的任何信息。
(f)CA 刑法 Code § 1546.1(f) 在州或联邦法律未另行禁止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可自愿披露电子通信信息或用户订阅信息。
(g)CA 刑法 Code § 1546.1(g) 如果政府实体根据(f)款自愿获得电子通信信息,则应在90天内销毁该信息,除非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546.1(g)(1) 政府实体已获得或获得所披露信息的电子通信发送方或接收方的明确同意。
(2)CA 刑法 Code § 1546.1(g)(2) 政府实体获得法院命令授权保留该信息。法院应在认定最初自愿披露的条件仍然存在时签发保留命令,在此情况下,法院应仅在这些条件持续存在期间授权保留该信息,或者有合理根据相信该信息构成犯罪证据。
(3)CA 刑法 Code § 1546.1(g)(3) 政府实体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信息与儿童色情有关,并且该信息作为用于调查儿童色情及相关犯罪的多机构数据库的一部分而被保留。
(4)CA 刑法 Code § 1546.1(g)(4) 服务提供商或用户订阅者是联邦、州或地方监狱、看守所或少年拘留所,或向其披露信息,并且所有电子通信参与者在通信前已被告知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向政府实体披露该信息。
(h)CA 刑法 Code § 1546.1(h) 如果政府实体因危及人员生命或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紧急情况而获取电子信息,且该情况要求不得延误地获取该电子信息,则该政府实体应在获取电子信息后的三个法院工作日内,向适当法院提交搜查令或命令申请,以授权获取该电子信息,或提交寻求批准紧急披露的动议,该申请或动议应阐明导致紧急情况的事实,并且(如适用)应附有经宣誓书支持的请求,要求根据第1546.2条(b)款(1)项的规定延迟通知。法院应迅速对该申请或动议作出裁决,并应在认定事实并未构成紧急情况或以任何其他理由驳回搜查令或命令申请后,命令立即销毁所有获取的信息,并根据第1546.2条(a)款的规定立即发出通知(如果尚未发出)。本款不适用于政府实体为响应来自该设备的紧急911呼叫而获取有关该电子设备位置或电话号码的信息的情况。
(i)CA 刑法 Code § 1546.1(i) 本条不限制政府实体使用行政传票、大陪审团传票、审判传票或民事证据开示传票执行以下任何一项的权力:
(1)CA 刑法 Code § 1546.1(i)(1) 要求电子通信的发起人、收件人或预期接收人披露与该通信相关的任何电子通信信息。
(2)CA 刑法 Code § 1546.1(i)(2) 要求向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提供电子通信服务以履行其职责的实体,披露与该实体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之间或由其发出的电子通信相关的电子通信信息。
(3)CA 刑法 Code § 1546.1(i)(3) 要求服务提供商提供订户信息。
(j)CA 刑法 Code § 1546.1(j) 本条不限制公共事业委员会或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或《公共资源法典》以及其他适用的州法律授予的权力获取能源或水供应和消耗信息的权力。
(k)CA 刑法 Code § 1546.1(k) 本章不得解释为改变拥有电子设备的政府实体强制授权持有该设备的雇员将设备归还给政府实体占有的权力。

Section § 15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政府实体在通过搜查令或在紧急情况下获取个人电子信息时通知个人,解释为何需要这些信息。通常,此通知应在执行搜查令的同时或在紧急情况下于三天内发出。但也有例外,例如响应911紧急呼叫时无需通知。

如果通知可能导致负面后果,法院可以批准延迟通知,最长可达90天。延迟期结束后,政府必须向个人提供所访问信息的详细情况以及延迟通知的理由。

如果当时没有特定目标,政府必须向司法部报告这些信息,司法部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可能编辑掉个人详细信息。此外,除非本节另有规定,服务提供商可以披露信息请求。

(a)Copy CA 刑法 Code § 1546.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546.2(a)(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任何执行搜查令或根据第1546.1条在紧急情况下获取电子信息的政府实体,应通过挂号信或一等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合理有效的方式,向搜查令或紧急访问的已确定目标送达或交付一份通知,告知收件人关于收件人的信息已被强制获取或已获取,并合理具体地说明寻求该信息的政府调查的性质。该通知应包括搜查令的副本或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导致紧急情况的事实。该通知应与搜查令的执行同时提供,或在紧急情况下,在获取电子信息后的三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供。
(2)CA 刑法 Code § 1546.2(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政府实体为了响应来自电子设备的紧急911呼叫而访问该设备的位置或电话号码信息,则无需发出通知。
(b)Copy CA 刑法 Code § 1546.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546.2(b)(1) 当根据第1546.1条寻求搜查令或在紧急情况下获取电子信息时,政府实体可以提交一份附有宣誓书的请求,请求发布延迟通知并禁止任何提供信息的当事方通知任何其他当事方信息已被寻求的命令。如果法院认定有理由相信通知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法院应发布该命令,但仅限于法院认定有理由相信通知可能会产生该不利后果的期间,且不得超过90天。
(2)CA 刑法 Code § 1546.2(b)(2) 法院可以根据第 (1) 款规定的相同理由,每次批准最长90天的延迟延期。
(3)CA 刑法 Code § 1546.2(b)(3) 通知延迟期届满后,政府实体应通过挂号信或一等邮件、电子邮件或授权延迟通知的法院指定的其他合理有效的方式,向搜查令或紧急访问的已确定目标送达或交付一份文件,其中包含 (a) 款所述的信息、获取的所有电子信息的副本或该信息的摘要,至少包括披露的记录数量和类型、最早和最晚记录的创建日期和时间,以及法院决定批准延迟通知个人的理由说明。
(c)CA 刑法 Code § 1546.2(c) 如果在搜查令签发或紧急访问时没有已确定的目标,政府实体应在搜查令执行或请求发出后的三天内,向司法部提交 (a) 款要求的所有信息。如果根据 (b) 款获得了延迟通知的命令,政府实体应在通知延迟期届满后,向该部门提交 (b) 款第 (3) 项要求的所有信息。该部门应在收到所有这些报告后的90天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部门可以从报告中编辑掉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识别信息。
(d)CA 刑法 Code § 1546.2(d)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或限制服务提供商或任何其他方披露有关任何电子信息请求或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15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审判或类似法律程序的人,请求排除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或本法律非法收集的电子信息。此类请求遵循另一相关法律特定部分的程序。

如果政府实体不遵守本法律,司法部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强制其遵守。如果令状或法律命令非法针对某人的信息,个人或数据持有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修改该命令,或销毁非法信息。

公司及其员工在根据授权的令状或类似法律命令提供记录或协助时,受到诉讼保护。

(a)CA 刑法 Code § 1546.4(a) 任何在审判、听证或诉讼中的人,可以动议排除任何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或本章规定获得或保留的电子信息。该动议应依照第1538.5条第 (b) 款至第 (q) 款(含)规定的程序提出、裁定并接受审查。
(b)CA 刑法 Code § 1546.4(b) 司法部长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强制任何政府实体遵守本章规定。
(c)CA 刑法 Code § 1546.4(c) 其信息被与本章、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不符的令状、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针对的个人,或该令状、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任何服务提供商或其他接收方,可以向签发法院申请撤销或修改该令状、命令或程序,或命令销毁任何违反本章、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获得的信息。
(d)CA 刑法 Code § 1546.4(d) 加利福尼亚州或外国公司及其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因根据本章签发的令状、法院命令、法定授权、紧急认证或窃听令的条款提供记录、信息、设施或协助,不承担任何诉讼责任。

Section § 15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加州公司不得协助执行来自其他州的法律命令,如果这些命令涉及特定条款中定义的被禁止的违规行为。加州司法部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强制执行这项规定。公司及其员工在遵守州外法律命令时通常免受诉讼,除非他们明知协助了涉及被禁止违规行为的调查。

(a)CA 刑法 Code § 1546.5(a) 一家加州公司或其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加州并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公司,不得在加州根据由另一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发布或根据其程序发布的搜查令、法院命令、传票、窃听令、电话追踪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提供记录、信息、设施或协助,如果该等法律程序涉及对第629.51条所定义的被禁止违规行为的调查或执行。
(b)CA 刑法 Code § 1546.5(b) 司法部长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强制任何加州公司或其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加州并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公司遵守本条规定。
(c)CA 刑法 Code § 1546.5(c) 一家加州公司或其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加州的公司,及其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不承担因根据由另一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发布或根据其程序发布的搜查令、法院命令、传票、窃听令、电话追踪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提供记录、信息、设施或协助而产生的任何诉讼责任,除非该公司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搜查令、法院命令、传票、窃听令、电话追踪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涉及对第629.51条所定义的被禁止违规行为的调查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