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依照本章出售债券所筹集的任何资金,都应存入一个名为“退伍军人安养院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是州金库的一部分。

Section § 1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资金在获得加州立法机关批准后,将如何由退伍军人事务部使用,用于在加州设计和建造新的退伍军人之家,并翻新扬特维尔现有的退伍军人之家。这些资金将首先用于支付州政府在这些项目中的部分费用,任何剩余资金将用于额外的退伍军人之家。这些新之家是对已批准之家的补充。

此外,这些退伍军人之家的任何建筑合同都必须包含至少3%的残疾退伍军人企业参与。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a)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基金中的资金应由退伍军人事务部使用,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设计和建造退伍军人之家,并完成对扬特维尔退伍军人之家的全面翻新。本债券的资金应首先用于满足州政府在第1011节中建造或翻新这些退伍军人之家的配套要求,然后用于资助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额外之家。这些之家应是第1011节授权地点之外的补充。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退伍军人之家授予的建筑合同应设定全州范围内残疾退伍军人企业参与度不低于3%的目标,其定义见第999节 (g) 款。

Section § 11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退伍军人安养院基金中的资金如何使用。它允许在不考虑财政年度的情况下,持续使用最高达3100万美元的资金,用于帮助设计、购置设备和建设位于兰卡斯特、萨蒂科伊和西洛杉矶的退伍军人安养院。这包括照护患有药物滥用问题的退伍军人。

此外,根据一项特定的联邦法案提供的联邦资金,在获得批准后,也可持续用于类似目的。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在等待联邦配套资金的同时,将州资金用于项目设计,但这两种资金使用都需要财政部的批准。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第1103条设立的退伍军人安养院基金中的款项,受限于(b)款规定的限额,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给退伍军人事务部,须经财政部批准,用于资助州政府为以下各项的设计、设备购置和建设所承担的配套要求: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a)(1) 加利福尼亚州兰卡斯特退伍军人安养院,如第1011条(b)款(4)项所述。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a)(2) 加利福尼亚州萨蒂科伊退伍军人安养院,如第1011条(b)款(5)项所述。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a)(3) 加利福尼亚州西洛杉矶退伍军人安养院,如第1104条(a)款所规定。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b) 根据(a)款拨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三千一百万美元 ($31,000,000)。
(c)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c)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c)(a)款中指定的安养院可照护患有药物滥用障碍的退伍军人。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除了根据本条拨款的资金外,根据1977年《州退伍军人安养院援助改进法案》(美国法典第38卷第8131条及后续条款)可获得的联邦配套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给退伍军人事务部,须经财政部批准,用于本条中指定项目的设计、设备购置、建设、翻新、扩建或偿还任何相关贷款。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e) 须经财政部批准,退伍军人事务部可根据本条动用州资金用于本条中指定项目的设计,以期收到联邦配套资金。

Section § 11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退伍军人安养院基金中最多1500万美元会自动拨给州退伍军人事务部,由财政部监督,用于匹配联邦资金,对扬特维尔的退伍军人安养院进行翻新和设备配置。法律还允许剩余的债券资金用于其他退伍军人安养院的类似项目。此外,法律强制规定,相关的联邦资金也会自动分配给这些项目。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在收到联邦配套资金之前,使用州资金启动项目设计。他们必须每年两次向州议会和州长报告这些项目的进展、成本和效果,并重点说明联邦配套资金和设计-建造流程。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2(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特此从退伍军人安养院基金中持续拨款,金额不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拨付给退伍军人事务部,但须经财政部批准,作为州政府为加州扬特维尔退伍军人安养院(如第1011条所述)的设计、建造、设备配置和翻新项目提供的配套份额。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2(b) 除用于支付与发行和管理一般责任债券相关的任何费用外,根据第1103条设立的退伍军人安养院基金中,在资助兰卡斯特、萨蒂科伊、西洛杉矶或扬特维尔退伍军人安养院(如第1104.1条和(a)款以及任何预算案资助的项目所规定)的设计、建造、设备配置、扩建或翻新之后,任何剩余的一般责任债券资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特此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拨付给退伍军人事务部,但须经财政部批准,用于资助扬特维尔的翻新、设计、建造和设备配置项目,并符合第1104条(a)款规定的宗旨。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2(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除根据本条拨款的资金外,根据1977年州退伍军人安养院援助改进法案(38 U.S.C. Sec. 8131 et seq.)可获得的联邦配套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拨付给退伍军人事务部,但须经财政部批准,用于本条规定的项目的设计、建造、设备配置、翻新、扩建或偿还任何相关贷款。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2(d) 经财政部批准,退伍军人事务部可根据本条动用州政府资金,用于本条规定的项目的设计,以预期收到联邦配套资金。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2(e) 退伍军人事务部应自2005年3月1日起,每半年向州议会和州长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政府法典》第15819.60条规定的退伍军人安养院的购置、设计、设备配置、建造、设立和扩建进展情况,包括最新的成本估算以及关于设计-建造采购流程效率的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