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第1103条设立的退伍军人安养院基金中的款项,受限于(b)款规定的限额,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给退伍军人事务部,须经财政部批准,用于资助州政府为以下各项的设计、设备购置和建设所承担的配套要求: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a)(1) 加利福尼亚州兰卡斯特退伍军人安养院,如第1011条(b)款(4)项所述。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a)(2) 加利福尼亚州萨蒂科伊退伍军人安养院,如第1011条(b)款(5)项所述。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a)(3) 加利福尼亚州西洛杉矶退伍军人安养院,如第1104条(a)款所规定。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b) 根据(a)款拨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三千一百万美元 ($31,000,000)。
(c)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c)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c)(a)款中指定的安养院可照护患有药物滥用障碍的退伍军人。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除了根据本条拨款的资金外,根据1977年《州退伍军人安养院援助改进法案》(美国法典第38卷第8131条及后续条款)可获得的联邦配套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给退伍军人事务部,须经财政部批准,用于本条中指定项目的设计、设备购置、建设、翻新、扩建或偿还任何相关贷款。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04.1(e) 须经财政部批准,退伍军人事务部可根据本条动用州资金用于本条中指定项目的设计,以期收到联邦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