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机构加利福尼亚州荣军之家
Section § 101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退伍军人之家相关的术语。“退伍军人之家”是指在加利福尼亚州多个地点为退伍军人提供医疗保健和生活服务的任何机构。“行政主管”是退伍军人之家的负责人,而“部门”是指负责监督这些退伍军人事务的退伍军人事务部。“成员”是指居住在退伍军人之家的人,可以是退伍军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或伴侣。“部长”是指负责监督该部门的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退伍军人”的含义根据联邦法律有具体规定。最后,“申请人”是指符合条件并申请入住退伍军人之家的人。
Section § 1011
Section § 1012
本节概述了哪些人有资格入住加州退伍军人院,主要针对年迈或残疾的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它规定,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必须是光荣退役,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医疗福利,并且在申请时是本州居民。配偶或伴侣如果符合特定的居住和关系标准,也可以被接纳。法律优先接纳荣誉勋章获得者、前战俘以及残疾等级较高的退伍军人,并允许制定基于需求的入院标准。它还指出,配偶或伴侣在退伍军人去世后可以继续居住在院内,前提是他们继续支付费用。该院的财产必须用作退伍军人及其伴侣的住所。
Section § 1012.1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人入住或作为住家成员期间,部门可以检查他们的财务状况或犯罪记录,以确定他们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无力支付其他地方的护理费用。如果有人谎报或遗漏重要信息,或不支付所需费用,他们可能会被罚款、不被允许入住或被要求离开住家。
Section § 1012.2
如果您是退伍军人院舍的成员,并且您正在从退伍军人事务部(VA)获得用于您自身护理的津贴,那么您需要将该津贴支付给院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护理,但基本的居住或生活护理除外。
然而,如果您正在接受中级护理或专业护理,并且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VA)的指导方针,您有7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的重大残疾,那么您就不必将这项津贴支付给院舍。
Section § 1012.3
这项法律规定了院舍成员(包括非退伍军人配偶或伴侣)必须支付的食宿费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取决于所接受的照护类型:基本居住照护为年收入的47.5%,老年人或辅助生活照护为55%,中期照护为65%,专业护理为70%。但是,对于处于中期照护或专业护理的退伍军人,如果其残疾经评定为7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并且符合特定的退伍军人事务部(VA)付款条件,则可免除这些费用。法律还规定,逾期付款的罚款不适用这些规定,且不支付费用可能导致催收行动或被院舍开除。
Section § 1012.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合作,在加州退伍军人之家为不住在那里的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它允许州政府为这些服务设定联邦政府报销的费率,并设定退伍军人以及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批准的其他受益人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这些规定适用于该部门管理的任何退伍军人之家。
Section § 1013
Section § 1023
本节允许该部门参与法律诉讼并管理与退伍军人安养院相关的财产。它为州的利益持有财产,并且在管理这些安养院时必须遵守州和联邦法规。该部门在秘书批准下,如果符合安养院及其成员的最佳利益,可以将未使用的财产出租给他人,这些租赁所得收入将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023.1
Section § 1023.2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为住家持有的不动产的使用规则。任何使用该物业的人必须确保其用途有利于住家及其成员,与住家的性质相符,并支付公平的使用费用,同时考虑到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存在损害风险,使用者必须购买保险,以覆盖对州、住家及其居民的潜在损害和责任。
每份使用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解释如何满足这些条件,并与部门或总务局局长签署。物业使用带来的利益可包括提升住家成员士气和福利的活动。
Section § 1025
Section § 1030.1
Section § 1030.2
Section § 1032
这项法律允许为退伍军人安养院的成员设立一个志愿服务计划,他们可以通过参与获得津贴。津贴的支付取决于是否有可用资金,并且必须得到财政总监的批准。该计划应具有治疗作用,并且不得干扰为成员提供的照护或服务。成员必须经过医疗批准才能参与志愿服务,以确保这有益于他们的健康。志愿服务者不被视为雇员,也不能取代公务员的职位。他们可以随时退出该计划,无需提前通知,并且津贴免于某些费用征收。
Section § 1033.1
这项法律解释说,部门可以为其必须拥有特定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的成员支付保险费。它还可以为接受护理的退伍军人支付共付额和免赔额,但超出这些范围的任何医疗费用由成员自行承担。成员在入住和居住在退伍军人之家时,必须拥有基本医疗保险,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Section § 1034
Section § 1035
本法律规定了之家持有的已故成员的个人财产和资金在其去世后应如何处理。对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的成员,其财产以信托方式持有,并在出示适当证明后,无需经过遗嘱认证程序即可交给其继承人。之家还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支付丧葬费或任何债务,包括超出的护理费用,而剩余的资金将转入特定的福利基金。对于1984年之前加入的成员,资金也以类似方式以信托持有,但在相同条件下直接分配给直系亲属。
Section § 1035.1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退伍军人院舍的成员及其遗嘱。如果成员立遗嘱将部分遗产留给院舍的官员或雇员,那么遗嘱的该部分无效,除非该官员或雇员是无需遗嘱即可继承的家庭成员。此规定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院舍的成员。此外,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加入的成员,他们的遗嘱不能将金钱或个人财产留给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外的任何人,除非他们在死亡时已不再是院舍成员。这旨在防止这些院舍中非亲属护理人员滥用遗嘱利益。
Section § 1035.2
Section § 1035.3
如果一名于1984年1月1日之后加入退伍军人安养院的已故退伍军人、配偶或伴侣,在两年内未发现遗嘱或继承人,其拥有的不超过15,000美元的款项将归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如果五年后仍未发现遗嘱或继承人,且金额超过15,000美元,该款项也将归入同一基金。
对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加入退伍军人安养院的人员,如果未找到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则将款项转入该基金的时间线和金额规定相同。
Section § 1035.4
Section § 1035.05
本节解释了退伍军人去世后其金钱和个人财物的处理方式。如果没有继承人或遗嘱,余额将归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退伍军人之家。如果遗产价值为15,000美元或更少,退伍军人之家可以使用宣誓书,无需正式法律程序即可收取财产。此程序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之家的退伍军人及其伴侣。
此外,它还概述了在该日期之前加入之家的成员的处理程序,在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州拥有类似的接收财产的权利。法律确保之家在财产分配方面被视为死者的受益人。
Section § 1035.5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后入住院舍的已故成员,管理员必须向其继承人或指定接收人提供一份详细账目,说明对该成员的金钱或个人物品所收取的所有费用。此外,在此日期之后申请入住院舍的任何退伍军人,都必须收到一份书面解释,说明关于其金钱和个人物品如何处理或分配的限制和规定。
Section § 1035.6
本节要求管理人员每三个月向每个家庭居民提供一份声明,详细说明超出其常规费用的额外护理费用。该声明必须清晰易懂。它必须说明这些信息仅供参考,并解释如果居民在居住期间去世,家庭可以使用居民的资金或个人财产来支付未付的护理费用。鼓励居民寻求法律建议以保护其资产。“超出成员费的护理费用”是指常规费用中不包含的费用,例如某些医疗或牙科服务,具体由退伍军人事务部法规定义。任何关于这些声明的通知都必须使用大字体以便阅读。
Section § 1035.7
这项法律要求养老院或照护机构的管理员在成员入住时,向新成员提供书面通知,告知他们除了标准的成员分摊费之外,可能还会产生哪些额外的费用。这份通知必须清楚地解释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这些额外费用,并明确指出这些费用是在常规费用之外的。
通知中应包含成员可能面临的常见额外费用示例,并告知他们将收到一份这些费用的季度总结,但这份总结仅供参考。成员还应了解,如果他们在居住期间去世,任何未支付的额外费用可能会用他们的资金或财物来支付。
通知必须建议成员咨询法律专家,以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资产,并说明费用和额外成本可能如何变化。重要的是,通知应易于阅读和理解,避免使用复杂的术语。成员需要签署通知以表明他们已理解,并且通知的副本应在机构内醒目张贴。
Section § 1038
如果成员离开院舍,他们可以要求取回自己存入的任何款项。如果他们离开时没有领取,那么如果金额在5,000美元或以下,他们有最多两年时间领取;如果金额超过5,000美元,则有最多五年时间领取。如果成员离开后去世,他们的家人或遗产代表可以领取这笔钱。如果在这些时限内无人认领,这笔钱将归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Section § 1038.1
Section § 1038.5
Section § 1039.3
Section § 1042.1
Section § 1043
本法律条文规定,只有特定人群被允许居住在某个住所内:该住所的官员和雇员、他们的家属,以及符合另一法律(第1012条)中规定的资格标准的人。其他所有人均不得居住在那里。
Section § 1044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制定规则,规定申请人如何被接纳进入住所,以及他们可以留在住所的条件。
Section § 1044.5
这项法律确保院舍成员有权自由投诉和表达意见,受到加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保护。管理者必须告知成员他们有权就住宿和服务提出担忧。告示应张贴出来,成员在居住期间应获得帮助以理解这些权利。
成员可以提出申诉并建议变更,而不会面临歧视或驱逐等任何负面后果。如果成员在提出担忧后45天内被驱逐,则推定为报复性行为,除非该成员未支付维护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费用已支付,则该推定不适用。
Section § 1046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定一家被称为“机构”的公司,来管理可能需要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个人遗产。该机构可以像个人一样处理财务事务,并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能够开展业务并参与法律诉讼。
该机构可以担任监护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等角色,无需提供担保,并会获得合理的费用以支付相关开支。它利用这些费用来支付其管理的所有遗产的申请费和法律费用,任何多余的资金每年都会转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此外,在管理成员遗产时,该机构可以将资金存入一个特别账户,并将其投资于储蓄银行批准的安全合法投资。
Section § 1047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一个名为“荣军之家士气、福利和娱乐专项基金”(MWR基金)的基金,用于支持荣军之家。该基金的资金用于有助于退伍军人福祉的活动和设施,例如运营小卖部或提供娱乐。每个荣军之家都设有一个咨询委员会,指导资金的使用。该基金不能用于医疗治疗或建筑物维护。资金按照特定的会计程序进行管理,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报告。部门必须在基金中保持最低储备,并可以投资这些资金以获取更多收益。
此外,荣军之家的管理员可以与荣军之家联合委员会合作开展某些活动,只要这些活动符合州法律。
Section § 1048
本节讨论士气、福利和娱乐运营基金(MWRO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改善特定之家成员生活质量的活动。每个之家的管理者根据年度拨款管理这些资金,其中可能包括秘书提供的额外资金。
资金必须存入特定的当地银行账户。但是,这笔钱不能用于医疗治疗、之家建筑的维护或重大改进,或任何与成员的士气、福利或娱乐不直接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1049
这项法律允许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MWRO基金)中的资金,在秘书批准后,用于在每个退伍军人住所设立或运营小卖部或基地商店。小卖部可以盈利销售商品。
小卖部或基地商店运营所得的资金,以及高尔夫球场费用和相关活动所得的款项,在扣除州成本后,必须存入每个特定住所的MWRO基金中。
Section § 1050
本节承认加利福尼亚州每个退伍军人之家设立的退伍军人之家联合委员会为咨询团体,由每个之家的成员组成。这些委员会可以代表之家成员处理与立法机关相关的问题。为此,它们必须获得委员会多数成员的批准,不得参与政治竞选或支持候选人,并且必须根据自己的章程和规则行事。
Section § 1051
本节要求部门在2019年1月1日前,为特定住所建立一套透明的入院和候补名单系统。他们还必须创建一个相应的网页,以解释该流程,允许在线提交申请,提供不同护理级别的等待时间信息,并让申请人查询其申请和候补名单状态。
Section § 1052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并更新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系统的全面运营计划。他们必须在2019年底前完成首个计划,并此后每五年更新一次。该计划应评估几个关键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将新设施设在退伍军人事务部服务附近的好处、靠近退伍军人人口,以及可能使用多个小型安养院来帮助退伍军人留在他们现有社区安享晚年。它还涵盖提供社区型服务、考虑设施关闭、扩建或改造设施,以及评估不同地区员工的生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