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国家福利退伍军人住房和预防无家可归债券法案
Section § 998.540
本节命名并指代“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预防债券法案”,该法案旨在解决退伍军人的住房和无家可归问题。
Section § 998.541
这项法律强调了返回加州的退伍军人所面临的挑战,包括住房、就业和医疗保健需求。它强调了加州有大量无家可归的退伍军人这一事实,并且需要更多的支持性住房解决方案,特别是对于面临无家可归问题的新退伍军人。
该法律认识到,由于经济变化,此前旨在帮助退伍军人购房的第12号提案等资助措施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它提议通过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预防债券法案对部分资金进行重组。
此次重组旨在利用6亿美元为退伍军人建造和翻新经济适用、支持性的住房,并与他们所需的服务相结合,同时保留现有住房贷款计划的资金。目标是通过扩大住房选择和有效利用资源来减少退伍军人无家可归问题。
Section § 998.542
本节规定,州一般义务债券的管理规则被采纳,以涵盖本条中概述的某些债券的发行、出售和偿还。这些规则被纳入本条,如同它们是本条的一部分。
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被指定为负责管理这些债券职责的委员会。该部门将与加州住房金融局以及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合作完成这些任务。
Section § 998.543
本节定义了加州某项退伍军人债券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退伍军人事务部。“债券”是指州政府授权发行的退伍军人一般义务债券。“债券法案”是指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允许发行这些债券的法律。“委员会”被定义为退伍军人住房金融委员会,它在该计划中发挥作用。最后,“基金”被称为退伍军人住房基金,其详情在另一节中阐述。
Section § 998.544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最高达六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这些债券将是州的法律义务,确保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支持退伍军人住房的专项基金,具体按照2014年的一项特定法案规定。州议会可以修改这项法案,使其更有效或更好地实现其目标。所有这些债券的收益都将存入一个新设立的基金,名为“退伍军人住房基金”。
Section § 998.546
Section § 998.547
本节设立了退伍军人住房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与退伍军人住房相关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该委员会依照《州普通义务债券法》的指导行事。其成员包括数位重要的州政府官员或其代表,司库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多数成员方可采取行动。
Section § 998.548
本节解释,一个委员会将决定是否需要发行债券来资助某些行动。他们将确定所需资金的数额,并据此发行债券。他们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分批发行这些债券,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发行。
Section § 998.549
每年,州政府除了常规税收外,还必须额外征收资金,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负责征收州收入的官员都必须确保按要求完成这项额外征收。
Section § 998.550
本法律允许从州的主要资金来源中自动划拨资金,以履行特定的财政义务。首先,它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根据本法律发行的债券所产生的任何债务,这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其次,它为另一相关条款(998.551)中规定的活动提供所需资金,而不受年度预算限制。
Section § 998.551
本法律允许财政总监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这笔资金用于资助本条中指定的项目。一旦债券售出,这笔资金必须从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返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998.552
本节规定,已售债券的溢价和利息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资金,在支付了这些债券的发行成本后,应存入一个专门基金。这笔资金随后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开支。
Section § 998.553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债券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由出售这些债券所获得的资金来支付。如果通过溢价出售债券获得了额外的资金,这些资金也可以用于支付这些费用。每个从这些债券中获得资金的项目,都必须按照其获得的金额比例分摊这些费用。
Section § 998.554
Section § 998.555
这项法律允许将最初发行的债券进行再融资,或者说,用新债券替换,但需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当州选民批准发行这些债券时,他们也同时批准发行任何旨在为原始债券或任何先前已再融资的债券进行再融资的新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