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收益债券法案拨款、担保、销售和资金
Section § 1003.1
本节解释说,将从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建设基金中拨付五千万美元,或所需之数额,但前提是该金额不低于未偿付债券总额的10%。这笔资金旨在支持本特定条款的规定,并且应投资于在退伍军人债券收入基金需要时可以迅速转换为现金的资产。
Section § 1003.2
本法律条款规定,所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券(一种债务工具)的本金和利息。此外,还包括准备金和偿债基金等额外资金,以确保这些支付。退伍军人债券财务委员会将决定应使用多少拨付资金,以确保这些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Section § 1003.3
Section § 1003.4
本条规定,部门必须确保从其未偿债券(如贷款或债券)和投资中收取足够的利息,以支付其在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的财务义务。这包括支付所有到期债券利息、偿还到期债务、支付所需的偿债基金、确保支付任何储备基金,以及支付部门的运营费用。
Section § 1003.7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从质押合同中获得的任何资金,必须直接且仅用于偿还债券(一种债务)。这种安排会一直持续,直到债务完全还清,或者有足够的资金预留出来支付。
Section § 1003.8
本法规规定,所有与债券相关的支付,例如赎回、利息和溢价,必须优先于任何其他财务义务。这些支付受到保护,并且必须来自与质押合同相关的特定收入。法律确保这些资金,包括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仅用于担保和支付这些债券,并且在所有债券全部偿清之前,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1003.10
Section § 1003.11
Section § 1003.12
Section § 1003.13
Section § 1003.14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司库如何为筹资目的发行和出售债券(一种债务工具)。退伍军人债券财务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些债券的发行。部门决定何时以及出售多少,这些出售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私下的。所有债券都享有同等担保,这意味着不会因为发行时间而偏向任何债券。但是,债券的条款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利率或赎回选项,具体以原始授权为准。
Section § 1003.15
Section § 1003.1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使用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建设基金的资产,作为债券(一种贷款或债券)的担保。这种担保次于公众和一般义务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这些债券的收益将存回该基金,以支持与退伍军人相关的项目,特别是1943年和1974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案中规定的项目。
该部门可以设立专门账户来管理这些资金。此外,法律规定退伍军人购买合同的利率应遵循另一节(第987.87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