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个部门在获得退伍军人债券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用来偿还或赎回本章下之前发行的现有债券或其他财务义务。适用于发行普通债券的规则也同样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部门可以在委员会批准下,通过决议来授权并设定这些再融资债券的条款。

Section § 10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再融资债券来管理现有债务。这些债券可以覆盖偿还旧债务所需的本金,以及与赎回或清偿旧债务、发行新债券等相关的任何费用。这些费用还可能包括从新债券出售之日起到旧债券偿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支付,以及为此所需的任何溢价。

再融资债券可以以足以提供资金用于支付所有因此被再融资的债券或债务的本金金额发行,此外还可用于支付与赎回、清偿或支付未偿债券或债务以及发行再融资债券相关的所有附带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为支付再融资债券自其出售之日起至被再融资债券或债务的支付之日,或至根据其赎回通知或与其持有人达成的协议将被支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而需提供的任何金额,以及为赎回或清偿未偿债券或债务及其截至赎回或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利息而需支付的溢价(如有)。

Section § 1004.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再融资债券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财政义务。相反,它们与该部门发行的其他债券类似,并以相同方式获得资金。部门可以将待偿还债券的任何准备金转移,以支持新的再融资债券。此外,与退伍军人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收入不受发行这些再融资债券的影响。

再融资债券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务或义务,而是该部门的债券,其性质与根据本章授权的其他债券相同,并从相同资金中支付。任何和所有适用于支付待偿还债券的准备金或其他资金,如果部门指示,可以转移到为再融资债券提供的任何准备金或其他资金中。部门与退伍军人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质押,不会因发行此类再融资债券而以任何方式减少、削弱或影响。

Section § 1004.4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随时出售或交换一种叫做“再融资债券”的金融工具,用来偿还或替换现有债务。如果现有债务已到期、即将到期,或者在债务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偿还,部门就可以发行这些债券。如果现有债务持有人同意,债券也可以用来直接交换现有债务。

部门可以不时或随时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偿还、支付或再融资全部或部分未偿债券或债务,或其中一个或多个系列,只要部门认为适宜。如果债券已到期或即将到期,或可被赎回或提前偿还,或如果其偿还已获得持有人同意,则可以发行和交付再融资债券,作为由此再融资的未偿债券或债务。经其持有人同意,再融资债券可以全部或部分交付,以交换未偿债券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