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任命一名“县退伍军人服务官”,该官员必须是退伍军人。该官员的职责包括管理退伍军人援助项目、调查援助申请,以及根据县监事会的要求执行其他与退伍军人相关的任务。

各县可以选择合作,设立一个共享的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为多个县提供服务。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0(a) 各县的监事会可以(但非必须)任命一名官员,规定其资格并确定其薪酬,该官员的头衔为“县退伍军人服务官”。被任命者应为退伍军人。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0(b) 县退伍军人服务官的职责是管理本章规定的援助,调查根据本章条款提出的所有援助申请、请求或索赔,并根据县监事会的要求提供任何其他与退伍军人相关的服务。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0(c) 尽管有 (a) 款规定,两个或多个县可以联合设立一个单一的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该办公室应服务于所有同意联合设立该办公室的县。

Section § 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必须帮助退伍军人及其家属向美国提出并追索福利或赔偿的申请。他们协助在世的退伍军人以及已故退伍军人或合格前成员的家属。此外,他们还处理公共机构转介的索赔。“合格前成员”被定义为曾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并有资格获得退伍军人福利的人。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1(a) 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应协助每一位参加过美国任何战争的退伍军人以及每一位合格的前成员,以及每一位已故退伍军人及每一位合格前成员的受抚养人,提出并追索该退伍军人或合格前成员可能对美国提出的任何索赔,并确立该退伍军人或合格前成员根据美国或本州法律享有的任何特权、优先权、护理或赔偿的权利。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1(b) 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应提出并追索由任何公共机构根据第721条转介的对美国的索赔。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1(c) 就本条而言,“合格前成员”指任何美国武装部队的前成员,其根据联邦法律有资格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或联邦政府任何其他机构获得任何退伍军人福利。

Section § 972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可以酌情向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提供支持和资源。如果设立了退伍军人服务官职位,县将负责承担其薪资和开支。但是,只要县遵守州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规定和标准,该部将报销县部分费用。重要的是,用于此报销的州资金不得来自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建设基金。

Section § 9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加州普通基金中拨款五十万美元,用于支持1989-90财政年度的县退伍军人服务官,未来资金将由年度预算案决定。资金根据各县的人员配置和工作量按比例分配。退伍军人事务部每年会检查退伍军人因这些服务官的帮助而获得的联邦资金数额,并在每年10月1日前向州政府报告。如果这些努力为退伍军人带来了显著的福利,州政府可以考虑将预算增加至多五百万美元。立法机关打算利用这项分析,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调整资金。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1(a) 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拨款五十万美元($500,000)给退伍军人事务部,用于在1989-90财政年度内,根据本节规定,为县退伍军人服务官的活动提供资金。未来年份的拨款将按照年度预算案的规定执行。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1(b) 资金应在每个财政年度按比例拨付给已设立并维持县退伍军人服务官的县,拨付依据是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为此目的制定的基于绩效的公式,该公式应考虑每个县退伍军人服务官的人员配置水平和工作量,并且在任何财政年度为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分配的资金不得少于1988-89财政年度分配的金额。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1(c) 该部门应每年确定联邦政府支付给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的新增或增加的货币福利金额,这些福利归因于县退伍军人服务官的协助。该部门应在每年10月1日或之前,编制并将其上一财政年度的决定提交给财政部和立法机关。财政部应及时审查该部门的决定,以便在下一财政年度的年度预算案中利用该信息作为该部门的预算依据。
(d)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1(d)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1(d)(1)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每年为县退伍军人服务官预算的金额的50%约为一千一百万美元($11,000,000)。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如果对本州退伍军人的货币福利(归因于这些服务官的努力)证明合理,则增加县退伍军人服务官的年度预算是高效且合理地使用州资金。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1(d)(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审查了(c)款中该部门的决定后,考虑增加县退伍军人服务官的年度预算,增加金额不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前提是对本州退伍军人的货币福利(归因于县退伍军人服务官的协助)证明该预算增加是合理的。

Section § 972.2

Explanation

加州州金库中设有一个名为“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基金”的专项基金。从1995年1月1日开始,这笔基金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由退伍军人事务部使用。这笔钱会分配给各县,用于帮助运营他们的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其目标是利用特殊利益车牌的费用收入,增加对这些县级办公室的支持。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2(a) 州金库中设有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基金。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2(b) 自1995年1月1日起,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可供退伍军人事务部使用,用于向各县分配和拨付资金,以支持各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的运作。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2(c) 立法机关在制定本节时的意图是,依照《车辆法典》第3编第1章第8.1条(第5025节起)颁发的特殊利益车牌所产生的费用收入,并存入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基金的款项,应被用于扩大对各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的支持。

Section § 972.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退伍军人事务部与州卫生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合作,以获取联邦配套资金。这些资金用于支付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薪资和开支,这些官员的工作项目对上述部门有益。

如果联邦政府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州社会服务部可以与退伍军人事务部签订单独的协议,且不影响州的普通基金。

每年,所获得的资金会根据各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工作量进行分配。这种分配遵循退伍军人事务部制定的公式,以确保基于绩效的公平报酬。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5(a) 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与州卫生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签订协议,以获取联邦配套资金,供退伍军人事务部用于支付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薪资和开支,用于其与州卫生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的项目合理相关的活动,这些项目因这些官员的服务而受益或实现成本规避。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5(b) 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提供额外的联邦财政参与之时,州社会服务部可与退伍军人事务部签订协议,针对(a)款中规定的那些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活动。此类协议不得对普通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2.5(c) 每年根据(a)款获得的款项应由退伍军人事务部拨付给各县,用于支付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薪资和开支。退伍军人事务部应根据每个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实际工作量,按照退伍军人事务部为此目的制定的基于绩效的公式,按比例向各县拨付款项。

Section § 973

Explanation
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可以像公证员一样执行任务,例如办理宣誓和宣誓书,以帮助退伍军人处理他们的事务。重要的是,这些服务是免费提供的。

Section § 974

Explanation

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必须编制一份关于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工作的年度报告。该报告需要详细说明寻求帮助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的人数、为退伍军人福利提交的申请以及这些福利的货币价值。报告还应包括额外服务和活动的摘要,以及办公室人员配置和资金情况。

报告中必须包含每个县的数据以及关键点的全州汇总。该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数据收集程序,并且必须将报告发送给多个州机构和所有立法者。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a) 退伍军人事务部应每年编制一份关于县退伍军人服务官活动的报告,并可要求各县退伍军人服务官提交编制该报告所需的信息。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a)(1) 在该财政年度内联系或使用了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服务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的人数。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a)(2) 代表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提交的旨在获得养老金、残疾赔偿金和医疗保健等福利的申请数量。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a)(3) 由于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的努力,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所获福利的年化货币价值,并按福利类型细分。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a)(4) 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提供的其他服务以及其参与的特殊活动和事项的摘要,例如退伍军人外展活动、无家可归退伍军人“休整日”和退伍军人招聘会。
(5)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a)(5) 县办公室的构成,包括员工人数,以及其中有多少是行政人员、文书人员,或直接支持代表退伍军人提交的申请的人员。
(6)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a)(6) 县对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的年度拨款,包括年度变化和过去五年的拨款情况。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b)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b)(a)款中第(1)至(3)项(含)要求包含的信息应为每个县列出,并附上全州总计。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c) 为执行本节规定,该部门可要求县退伍军人服务官采用统一的衡量和工作量单位、申请以及本节规定下该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d) 该部门应将报告副本送交财政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以及每位立法机关成员。

Section § 974.5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通过设立配备就业和退伍军人福利专家的人员的设施,帮助退伍军人轻松获取信息和服务。如果这些服务尚未提供,各县可以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就业发展部合作提供这些服务,确保不与现有联邦计划重叠。这些设施应具备所有必要的资源,以便全面协助退伍军人。该计划的进展报告需在2002年1月1日前提交,以向立法机关更新情况。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5(a) 本节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机制,以促进在便利的环境中向退伍军人提供完整、高效的信息和其他服务。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5(b) 截至1999年7月1日,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就业发展部可与选择根据本节参与该计划的各县签订机构间协议,前提是已确定根据本节提供的服务未以其他方式提供且因此不会重复。根据本节提供的服务不得与联邦指导方针下提供的任何一站式服务计划的目的相悖,也不得与之冲突。根据协议,各部门可同意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人员,或两者兼有,以便在参与县拥有的单一设施内,在县退伍军人服务主任的协调下,为退伍军人设立一个更完整、更便利的本地服务计划。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5(c) 退伍军人服务中心应配备熟悉就业和退伍军人福利问题的人员,并应包含所有必要的资源、信息、表格和其他材料,以便退伍军人获得充分的就业援助和对其应享退伍军人福利的全面评估。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74.5(d) 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就业发展部在与参与县协商后,应于2002年1月1日前联合向立法机关报告该计划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