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援助行政管理
Section § 97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任命一名“县退伍军人服务官”,该官员必须是退伍军人。该官员的职责包括管理退伍军人援助项目、调查援助申请,以及根据县监事会的要求执行其他与退伍军人相关的任务。
各县可以选择合作,设立一个共享的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为多个县提供服务。
Section § 971
这项法律规定,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必须帮助退伍军人及其家属向美国提出并追索福利或赔偿的申请。他们协助在世的退伍军人以及已故退伍军人或合格前成员的家属。此外,他们还处理公共机构转介的索赔。“合格前成员”被定义为曾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并有资格获得退伍军人福利的人。
Section § 972
Section § 972.1
这项法律规定,从加州普通基金中拨款五十万美元,用于支持1989-90财政年度的县退伍军人服务官,未来资金将由年度预算案决定。资金根据各县的人员配置和工作量按比例分配。退伍军人事务部每年会检查退伍军人因这些服务官的帮助而获得的联邦资金数额,并在每年10月1日前向州政府报告。如果这些努力为退伍军人带来了显著的福利,州政府可以考虑将预算增加至多五百万美元。立法机关打算利用这项分析,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调整资金。
Section § 972.2
加州州金库中设有一个名为“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基金”的专项基金。从1995年1月1日开始,这笔基金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由退伍军人事务部使用。这笔钱会分配给各县,用于帮助运营他们的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其目标是利用特殊利益车牌的费用收入,增加对这些县级办公室的支持。
Section § 972.5
本节允许退伍军人事务部与州卫生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合作,以获取联邦配套资金。这些资金用于支付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薪资和开支,这些官员的工作项目对上述部门有益。
如果联邦政府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州社会服务部可以与退伍军人事务部签订单独的协议,且不影响州的普通基金。
每年,所获得的资金会根据各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工作量进行分配。这种分配遵循退伍军人事务部制定的公式,以确保基于绩效的公平报酬。
Section § 974
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必须编制一份关于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工作的年度报告。该报告需要详细说明寻求帮助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的人数、为退伍军人福利提交的申请以及这些福利的货币价值。报告还应包括额外服务和活动的摘要,以及办公室人员配置和资金情况。
报告中必须包含每个县的数据以及关键点的全州汇总。该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数据收集程序,并且必须将报告发送给多个州机构和所有立法者。
Section § 974.5
本节旨在通过设立配备就业和退伍军人福利专家的人员的设施,帮助退伍军人轻松获取信息和服务。如果这些服务尚未提供,各县可以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就业发展部合作提供这些服务,确保不与现有联邦计划重叠。这些设施应具备所有必要的资源,以便全面协助退伍军人。该计划的进展报告需在2002年1月1日前提交,以向立法机关更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