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区设立
Section § 117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纪念区的几个关键术语。“区”指的是根据本章规定成立的纪念区。“理事会”指的是负责管理纪念区的理事会。
Section § 1171
这项法律规定,纪念区可以按照本条文列出的目的来设立、管理、运营并获得支持。它可以行使明确规定的权力与权限,也可以行使那些为达成其目标而逻辑上必需的权力与权限。
Section § 1172
本节规定,一个区必须完全位于一个县内。它可以由已设市区域(如城市或城镇)、未设市区域(不属于城市或城镇的区域)或两者的混合组成,但所有这些区域在地理上必须相互毗邻。
Section § 1173
Section § 1174
本节解释,如果人们想在一个县内设立一个新的区域,他们必须向该县的监事会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愿书需要由一定数量的注册选民签署。它应请求成立该区域,要求举行一次特别选举来决定其设立并选举其第一届董事会,包括该区域的拟议名称,并提供其边界的详细描述,包括哪些部分是已设市的,哪些部分是未设市的。
Section § 1176
Section § 1177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呈请书和一份证明书在例行会议上提交给监事会时,监事会必须检查该呈请书是否符合所有必要要求。但是,监事会必须接受该证明书作为最终证据,证明呈请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
Section § 1177.5
Section § 1177.6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感兴趣的人在预定听证会之前,对设立一个区域提出书面异议。在听证会期间,或任何延期会议上,监事会将评估这些异议。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区域不会因被纳入该区域而受益,他们有权将这些区域排除在外。
Section § 1178.5
当拟设新区域时,样本选票会寄送给该区域内的每一位登记选民。随同选票,一份关于特定规章制度(即第6部第1章第1170条及后续条款)的简要说明也会一并附上。
Section § 1179
本节规定,在请愿书提交给董事会后130天内必须举行一次特别选举。在这次选举中,选民将决定是否成立一个拟议的纪念区。此外,还将同时选出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
Section § 118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就区划设立选举通知地方机构的流程。一旦选举被宣布举行,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是决议的核证副本。接着,在接下来的五天内,执行官需要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必须描述区划的边界。最后,委员会在五天内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1180.2
Section § 1180.3
Section § 1180.4
在就设立新区域进行投票之前,选举官员必须准备一份投票指南并邮寄给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选民。这份指南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地方机构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设立该区域的论据。
官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寄出这些指南,并且这些指南被视为官方选举材料。
Section § 1181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在本章中,当涉及拟议纪念区及其选举时,县级官员拥有与负责市级事务的官员相同的权力与职责。具体而言,通常用于市级程序的术语被应用于这些纪念区,从而赋予县监事和选举官员类似于市受托人和书记官的角色。
Section § 1182
本节解释了就设立一个区进行投票后会发生什么。如果大多数人投赞成票,县选举官员有十天时间在县记录官办公室记录选举结果和设立该区的请愿书。但是,请愿书上的签名不需要核实或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