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和勋章军事奖励和勋章
Section § 64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和海军民兵成员可以获得的勋章种类。这些勋章包括英勇勋章、军事十字勋章、加利福尼亚勋章、纪念勋章、功绩勋章、嘉奖勋章、服役勋章和良好行为勋章。
加利福尼亚勋章、功绩勋章和嘉奖勋章也可以颁发给为加州带来荣誉的普通民众和其他军事部门的人员。副官长负责提供这些勋章以及相关的绶带或徽章。
Section § 641
这项法律规定,可以向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成员颁发英勇勋章,如果他们在为州或美国服务期间,表现出非凡的勇气,冒着生命危险,超越了日常职责。
此类奖项需要明确的证据,通常是目击者的宣誓书。然而,如果某人已经获得了国会荣誉勋章,那么他们获得英勇勋章就不再需要这项证明。
Section § 642
这项法律规定,军事十字勋章可以授予在为州或美国服务期间表现出非凡勇气的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军官或士兵。
Section § 642.1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勋章可以授予在高度负责的职位上,以卓越功绩出色完成任务的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成员。这项荣誉不授予履行普通职责的人,除非这些职责包括一系列重要职位,并且这些职位得到了杰出的管理。重要的是,服务期或成就应在推荐某人之前完成;但是,如果某人即将离职或退休,他们在此之前的贡献如果足够重大,仍然可以使他们获得资格。平民和其他军事部门的成员如果提供类似的卓越服务,也可以获得此奖项。
Section § 643
这项法律规定,功绩奖章可以授予那些通过重要职责为加州或美国做出卓越贡献的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成员。奖章也可以授予对本州的利益和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平民和其他军事部门成员。
Section § 643.1
本法律规定,嘉奖奖章可授予通过功绩卓著的成就或服务表现杰出的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成员。尽管所需成就的卓越程度低于功绩奖章的要求,但仍须表现杰出。平民和其他军事部门的成员在类似条件下也可获得此奖章。
Section § 643.2
这项法律允许向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士兵颁发良好行为奖章。要获得资格,该士兵必须通过忠实高效地履行职责来表现出忠诚,并展现出他人愿意效仿的模范行为。
Section § 643.3
本法律规定,凡在1963年7月1日之后,在加利福尼亚州荣誉现役服役,且服役期间正值州长宣布的紧急状态或美国处于战争状态的人士,均可获颁州服务勋带。这些勋带由州军事主官负责颁发。
Section § 644
如果你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加利福尼亚空中国民警卫队、海军民兵或州警卫队服役满10年,就可以获得一枚勤务奖章或勋条。在获得第一枚奖章后,此后每额外服役五年,你就能再获得一枚。你需要提交申请才能获得这些奖励。
Section § 644.1
这项法律允许副官长向在特定时期内在美国武装部队中光荣服役的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颁发联邦服役勋带。资格取决于服役日期和时长,例如在特定战时期间服役12个月,或在1961年10月至1962年8月期间服役三个月。勋带的设计和颁发遵循副官长制定的规则。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证明其服役情况,如有争议,副官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646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能获得一枚英勇勋章、军事十字勋章或功绩勋章。但是,如果他们有更多值得这些奖章的行为,他们可以获得一个勋表或装置来表彰每项额外的成就。这个勋表或装置可以根据规定佩戴。
Section § 647
Section § 648
本法律规定了军官、准尉、士兵以及身着制服的公共安全人员佩戴军事勋章的规则。它允许他们佩戴来自国民警卫队、空中国民警卫队、海军民兵以及其他州或联邦机构的经授权的勋章。来自其他州的勋章可以佩戴,但其优先顺序低于联邦和州颁发的勋章。不允许佩戴未经授权的勋章,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此外,公共安全人员可以在与退伍军人节和阵亡将士纪念日相关的特定日期佩戴此类勋章。但是,如果雇主认为佩戴勋章对佩戴者或公众构成安全风险,则可以禁止佩戴。
Section § 649
州副官长可以制定新规则和命令来执行本章,只要这些规则和命令不与现有法律冲突。如果国民警卫队成员的奖章或勋章遗失或损毁,他们的近亲属可以获得复制品。此外,还可以设立新的奖项,以表彰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和海军民兵成员的服务或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