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加州的国民警卫队、非正规民兵或海军民兵被征召服役于州时,他们的纪律和训练应大致遵循美国陆军、海军和空军使用的规则和制度。他们还必须遵守美国法律,除非州法典另有规定。

国民警卫队、在被征召服役于州时的非正规民兵以及海军民兵的纪律和训练制度,应大致符合美国陆军、美国海军和美国空军的制度,以及美国法律的规定,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

Section § 3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国民警卫队、未编组民兵或海军民兵的组织、纪律和运作方面有任何事项未被其他法律或规章涵盖时,应根据美国陆军、空军和海军的惯例和做法来处理。

Section § 3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指挥官必须确保其部队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得到指导且高效。他们直接向其上级报告这些职责的履行情况。

Section § 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军队中的所有人员,包括军官和士官,都必须迅速、毫不犹豫地服从其直属指挥官的合法命令。他们有责任尽职尽责,并妥善保管他们所拥有的任何政府或军事财产。

他们必须始终毫不怀疑或犹豫地服从上级军官的合法命令。

每名军官和士官均应向其直属指挥官负责,确保迅速且毫不迟疑地服从合法命令,忠实履行职责,以及妥善保管和使用其所持有的属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或相应军事组织的财产。每名军官和士官应始终毫不含糊地服从其上级军官的合法命令。

Section § 364

Explanation
如果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成员故意缺席阅兵或营地等强制性活动,违抗上级军官的合法命令,未能完成规定的军事职责,或对上级表现出不敬或不服从,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武装部队被调动来处理骚乱、逮捕参与非法活动的人员或应对紧急情况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官员会向他们指示总体目标。然而,负责的军事指挥官将决定如何使用他们的部队以及采用何种战术来实现这些目标。

Section § 36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国民警卫队、未编组民兵或海军民兵的指挥官在镇压骚乱或应对紧急情况等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武力。如果他们在执勤期间诚实且合理地行事,他们将免受法律追究。

Section § 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官员被召集去帮助民事当局管理暴民或非法集会,他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人群发射空包弹。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将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Section § 3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军事单位每年必须至少进行48次操练或训练,除非获得官方豁免。此外,他们还必须参加为期15天的连续活动,例如宿营或户外训练,除非有权机构豁免。指挥官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额外的集会,进行阅兵、操练和训练。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368(a) 每个连、队、中队、炮兵连、分遣队和单位应集合进行操练和训练,包括室内射击练习,每年不少于四十八次,除非获得州长或其他主管机关的豁免;此外,还应参加宿营、演习或其他训练,包括室外射击练习,每年至少连续十五天,除非获得主管机关的豁免。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368(b) 除(a)款规定的操练和执勤期外,任何单位的指挥官可要求其指挥下的军官和士兵在他们可能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集合进行阅兵、操练和训练。

Section § 3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现役民兵在大选日不能举行游行或演习,除非发生骚乱、入侵、叛乱或这些事件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者发生公共灾难或紧急情况。

在和平时期,不得命令现役民兵在举行任何大选的任何一天进行游行或演习,现役民兵的任何组织也不得在该组织驻扎地举行选举的当天进行演习或游行,除非发生骚乱、入侵、叛乱或其迫在眉睫的危险,或发生公共灾难或浩劫。

Section § 3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此背景下发出的指示或命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传达,包括口头、书面或公告形式。

勤务命令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以公告形式发布。

Section § 371

Explanation
任何军官、士官或经授权的人员都可以发出与执勤相关的警告。

Section § 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军官和士兵如何收到执勤命令的通知。

通知方式包括直接告知、向他们宣读命令、递交命令副本、将副本留在他们最后已知的住所或工作地点,或者邮寄给他们。如果有需要,通知也可以张贴在特定的公共场所,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

军官和士兵可通过以下方式接到执勤通知:告知命令要旨;向被通知人宣读命令;向该人递送命令副本;将命令副本留置在该人最后已知的住所或营业地点,并交予具有判断能力的人;或通过挂号邮件将命令副本或其要旨寄送给该人,邮件地址为该士兵最后已知的住所或营业地点,或离该地点最近的邮局。
除上述方式外,或替代上述方式,通知可通过以下方式发出:在发布命令的军事或海军总部最近的邮局入口处张贴命令副本;在总部所在市或县的市政厅或县法院入口处张贴;以及促使该执勤命令副本在该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3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有人发出与职责相关的警告时,他们必须记录警告的详细信息,包括被警告人是谁,以及警告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这份文件必须经过发出警告者的宣誓确认,这使其足够可信,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即使有人被指控未履行职责,并且制作该文件的人没有亲自到场作证。

Section § 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如果指挥官手下有任何人违纪,指挥官必须向副官长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该人员的姓名以及任何可能解释其违纪行为的原因。

Section § 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现役民兵的成员,即使在州外执行任务,只要是根据州长的命令行动,他们仍然受加州军事法典的管辖。军事法庭可以在加州境外设立和运作,并拥有与在州内相同的权力。如果在州外执行任务期间发生任何不当行为,可以在他们服役结束后,在加州境内或境外进行处理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