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某些现有规则(这些规则始于另一法律章节的第210条)也适用于海军民兵及其成员。

凡是这些规则中提及“国民警卫队”或“战争部”的地方,都应理解为指“海军民兵”和“海军部”。

除非本章与此不一致,第2编第1部第3章(自第210条起)特此通过援引并入本章,且该等规定应适用于海军民兵及其军官和士兵,具有与该等规定在本章中详细列明相同的效力。
在将第2编第1部第3章(自第210条起)适用于本章时,“海军民兵”一词应替代“国民警卫队”一词,“海军部”一词应替代“战争部”一词。

Section § 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澄清了本分部中与海军民兵相关的术语。它规定,在谈及国民警卫队步兵时,‘分队’和‘连’这两个术语应与‘连’的理解方式相同。同样,‘营’的用法也与国民警卫队步兵中的‘营’具有相同的含义。

在本分部中,与海军民兵相关联的术语,其含义如下: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81(a) “分队”和“连”的含义和效力应与用于国民警卫队步兵时的“连”相同;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81(b) “营”的含义和效力应与用于国民警卫队步兵时的“营”相同。

Section § 28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加州州长有权决定海军民兵在全州范围内的驻扎或部署地点。

Section § 28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加州海军民兵的组织和结构,大体上要和美国的联邦法律保持一致。

Section § 284

Explanation
加州海军民兵组建为一个或多个海军旅,这些旅由类似于美国海军中相应单位的行政营组成。

Section § 285

Explanation
加州海军民兵由各种团体组成,例如甲板和轮机小组、海军陆战队单位以及其他专业组织。州长根据海军部的要求决定其规模和构成。

Section § 2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有权酌情将海军民兵的师、海军陆战队连及其他单位编组为更大的团体,即营。

Section § 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海军民兵的陆战队各师和连的组织结构和军衔,必须遵循美国海军制定的指导方针。这包括遵守联邦法律以及海军部长做出的决定。

Section § 2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选拔海军民兵的指挥官。军务部长可以提名最多三名军衔至少为海军少校的军官。这些候选人必须通过一项考核,得分最高的军官将被推荐给州长担任该职位。

Section § 2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海军民兵的人员数量和军衔必须由州长设定,并与美国海军中类似组织被授权的人员数量和军衔保持一致,或者与海军部为海军民兵授权的人员数量和军衔保持一致。

Section § 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根据指挥官的推荐,为海军民兵任命首席准尉。一旦获得任命,这些军官将获得正式的委任状,其形式与海军民兵中的其他委任军官类似。

首席准尉可由州长根据海军民兵指挥官的推荐任命,并应从州长处获得与海军民兵委任军官相同形式的委任状。

Section § 2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海军民兵中的准尉可由州副官长根据海军民兵指挥官的推荐任命。此外,州副官长还负责在接到推荐后签发这些军官的委任状。

准尉可由州副官长根据海军民兵指挥官的推荐任命。准尉的委任状应由州副官长根据海军民兵指挥官的推荐签发。

Section § 292

Explanation
在加州海军民兵中,指挥官有权任命军士长和士官。一旦获得任命,这些军士长和士官将收到一份正式的委任状,作为其职位的证明。

Section § 293

Explanation

如果海军民兵有委任军官的空缺,指挥官可以推荐最多三名候选人。这些候选人将由副官长进行考核。获得最高分的候选人将由副官长推荐给州长以获得委任。

当委任军官出现空缺时,海军民兵指挥官应向副官长推荐不超过三名候选人,副官长应安排对这些候选人进行考核。在该考核中获得最高评分的候选人,应由副官长推荐给州长以获得委任。

Section § 2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特定情境下的纪律和训练规则应与美国海军的惯例、本法典中概述的国民警卫队指导方针,以及海军部长为海军民兵制定的指示保持一致。

Section § 295

Explanation
加州州长有权更改、重组或解散海军民兵,如果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州部队的效率。此外,州长可以制定海军民兵的运作规则,这些规则应与美国海军和海军部长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

Section § 296

Explanation

州可以为海军民兵成员提供一套与美国海军制服外观相同的制服。

每一名加入海军民兵的应征入伍人员,可由州提供一套常服或礼服,或两者兼有,其制作和外观应与美国海军的常服或礼服相符。

Section § 297

Explanation

如果人员不足以组建工程师分队,技工兵种的人员可以加入现有的甲板分队,担任他们适合的职务,直到人数足够组建一个独立的工程师分队。技工兵种的成员也可以被指派担任他们在海军服役中符合资格的各种士官职务。

如果人员不足以组建海军陆战队连,但当地已经有一个海军民兵的甲板分队,那么可以组建一个海军陆战队排,由一名军官和至少二十名入伍海军陆战队员组成。

在人员不足以组建工程师分队且已有建制甲板分队的地区,技工兵种的男女成员可额外编入甲板分队,担任其有资格胜任的等级,直至人数足以组建独立的工程师分队。技工兵种的任何男女成员,凡有资格胜任者,均可在海军服役的技工兵种中被评定为各种士官等级。在人员不足以组建海军陆战队连且该地区已有海军民兵甲板分队的地区,可组建一个海军陆战队排,由一名军官和不少于二十名入伍海军陆战队员组成。

Section § 298

Explanation

加州州长可以请求总统派遣海军军官,担任海战技术的检查员和教师。

州长可以向美国总统申请派遣海军军官和士官,担任海战术的检查员和教官。

Section § 2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美国借给本州供海军民兵使用的任何船只,应由驻扎在船只所在港口的级别最高的军官指挥。如果该军官不在,则由下一级别军官接替指挥。

由美国出借给本州供海军民兵使用的船只,应由驻扎在船只所分配港口的执勤序列中级别最高的军官指挥;在该执勤序列中级别最高的军官缺席时,则由下一级别执勤序列军官指挥。

Section § 3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海军民兵可以设立简易军事法庭,这类似于快速审判,由其指挥官监督。更严重的审判,称为普通军事法庭,可由州长命令设立。这些法庭必须遵守美国海军的规定以及本部中提及的特定军事法庭规则。这些法庭作出的裁决将根据本部的指导方针进行审查和执行。

Section § 30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在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服役至少90天,并光荣退役,您可以申请获得一份光荣退役证书。军务部长将颁发此证书,但如果您没有服役记录,则需要您自行证明您的资格。如果对您的服役情况有争议,军务部长的决定是最终的。

任何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成员,凡在1941年12月7日之后,或此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敌对行动结束前,完成至少90天的服役期,并在从该组织退役前持续在光荣条件下服役者,有权获得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光荣退役。军务部长应根据有权获得该退役证书的人的申请颁发此光荣退役证书。在没有申请人服役的官方记录的情况下,申请人应承担证明其服役的责任,且如有争议,军务部长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