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兵海军民兵
Section § 280
本法律条文规定,某些现有规则(这些规则始于另一法律章节的第210条)也适用于海军民兵及其成员。
凡是这些规则中提及“国民警卫队”或“战争部”的地方,都应理解为指“海军民兵”和“海军部”。
Section § 281
本法律条款澄清了本分部中与海军民兵相关的术语。它规定,在谈及国民警卫队步兵时,‘分队’和‘连’这两个术语应与‘连’的理解方式相同。同样,‘营’的用法也与国民警卫队步兵中的‘营’具有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288
Section § 289
Section § 290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根据指挥官的推荐,为海军民兵任命首席准尉。一旦获得任命,这些军官将获得正式的委任状,其形式与海军民兵中的其他委任军官类似。
Section § 291
本法律条文规定,海军民兵中的准尉可由州副官长根据海军民兵指挥官的推荐任命。此外,州副官长还负责在接到推荐后签发这些军官的委任状。
Section § 293
如果海军民兵有委任军官的空缺,指挥官可以推荐最多三名候选人。这些候选人将由副官长进行考核。获得最高分的候选人将由副官长推荐给州长以获得委任。
Section § 295
Section § 296
州可以为海军民兵成员提供一套与美国海军制服外观相同的制服。
Section § 297
如果人员不足以组建工程师分队,技工兵种的人员可以加入现有的甲板分队,担任他们适合的职务,直到人数足够组建一个独立的工程师分队。技工兵种的成员也可以被指派担任他们在海军服役中符合资格的各种士官职务。
如果人员不足以组建海军陆战队连,但当地已经有一个海军民兵的甲板分队,那么可以组建一个海军陆战队排,由一名军官和至少二十名入伍海军陆战队员组成。
Section § 299
这项法律规定,美国借给本州供海军民兵使用的任何船只,应由驻扎在船只所在港口的级别最高的军官指挥。如果该军官不在,则由下一级别军官接替指挥。
Section § 300
Section § 301
如果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在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服役至少90天,并光荣退役,您可以申请获得一份光荣退役证书。军务部长将颁发此证书,但如果您没有服役记录,则需要您自行证明您的资格。如果对您的服役情况有争议,军务部长的决定是最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