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

Explanation

国民警卫队由几个部分组成:高级军官;根据美国陆军或空军规定,来自各兵种和部门的参谋人员;退役或预备役人员;以及警卫队中现役的入伍士兵或受命军官。

国民警卫队由以下人员组成: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10(a) 将官。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10(b) 根据美国陆军或美国空军的编制表或国民警卫队的编制表规定的各参谋兵种和部门。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10(c) 退役和预备役名单上的军官和士兵。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10(d) 组成国民警卫队的组织以及其中入伍或受命的成员。

Section § 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对任何州军事组织、部门或兵团进行调整。如果需要提高州部队的效率或满足法律要求,州长可以重组或创建新的组织。

州长还可以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改变这些组织的结构,使其与国民警卫队的结构和做法保持一致,这可能涉及改变或调整军官和士官的人数和军衔。

州长可以更改、划分、并入、合并、解散或重组任何组织、部门或兵团,并在本分部规定要求时,或在他认为这样做能提高州部队效率时,创建新的组织、部门或兵团。
州长还可以改变任何组织、部门或兵团的编制,以符合美国法律为国民警卫队规定的任何训练或教学体系;为此目的,任何级别的军官和士官人数可以增加或减少,并且这些军官和士官的级别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这种符合性。

Section § 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的非现役国民警卫队包括特定的团体和人员,例如组织、军官和士兵。这些都由美国联邦法律和法规界定。

Section § 2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从联邦控制转为州控制时,他们就成为州警卫队的一部分。在他们入伍或任命的剩余期限内,他们将遵循法律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具体规则。然而,如果他们被重新分配到尚未被征召服联邦役的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现役部队,这些规则就不适用。

Section § 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国民警卫队组织在美国服役时,它们特定的名称或标识符不能用于任何新的组织。

Section § 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加利福尼亚空中国民警卫队和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预备役的成员,凡在美国陆军、空军、海军或其预备役部队服役者,将获得其服役时间的认可。这意味着他们在联邦部队的服役时间,在计算退休金等方面,将被视为在州部队服役。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的全职或兼职勤务,都将被承认为州服役时间。

Section § 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前国民警卫队成员,如果因服役期满或其他原因获得荣誉退役,并在90天内重新加入国民警卫队,可以获得连续服役的认可。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已辞职或任期届满的军官。这意味着他们之前和新的服役期将被视为连续的。

Section § 217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的非公民成员,当你符合资格时,他们会帮助你成为美国公民。一旦你提出请求,他们会协助你办理所有必要的表格和文件,以获得你的公民身份。

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应告知其成员,一旦非公民成员符合资格,警卫队将协助他们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如果非公民成员请求此类协助,则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应协助该成员提交成为美国公民所需的所有表格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