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和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
Section § 66
董事会成员必须全部是退伍军人,其定义由另一部法律规定。至少一名成员应是现役或预备役军事部队的退役人员,另一名成员必须居住在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如果现有成员不符合这些要求,他们仍然可以完成当前的任期。
Section § 66.5
每位董事会成员都必须属于一个经认可的退伍军人服务组织。至少一名成员需要具备处理影响女性退伍军人问题的丰富经验或培训,例如战斗障碍、性创伤和无家可归。即使董事会成员不再符合这些要求,他们也可以完成其任期。
Section § 67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最初的任期在1947年至1950年间结束,未来的任命任期均为四年。它还规定,居住在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的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应在奇数年的1月15日结束。这些职位将根据退伍军人安养院的建成时间轮流任命,从最老的安养院开始。如果出现空缺,州长必须立即任命人员来补足剩余任期。
Section § 68
Section § 69
本节说明董事会如何召开会议。他们可以随时随地举行常会。然而,如果四名董事会成员提出请求,主席或执行官可以随时召开特别会议。这些特别会议必须详细说明将讨论的事项,并且只能讨论列出的事项。
Section § 69.7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委员会的预算必须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委员会对这些资金的使用方式拥有完全控制权,可用于其运作以及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必要活动。
Section § 69.9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的部门,在每年1月10日之前,向加州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预算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列出维持退伍军人安养院当前服务水平的预期成本。
报告应包含居民人数、人员配置水平、运营开支和收入预测等信息。此外,报告还必须解释这些成本和人员需求是如何计算的,并提供图表显示年度资金来源的变化。每年5月15日之前,还需要提交一份更新的财政报告,其中包含任何修订后的财务数据和预测。
Section § 7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退伍军人事务部接管了州内各种退伍军人组织先前承担的职责和责任。退伍军人事务部长现在担任了以前由其他职位占据的某些委员会职务。
此外,它设立了加利福尼亚退伍军人纪念登记基金,该基金收集捐款以支持退伍军人登记处。这笔资金用于管理退伍军人登记处的数据并支付相关的行政费用。
要被列入退伍军人登记处,个人必须曾在美国军队服役,获得荣誉退役,并在其服役之前、期间或之后某个时间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某人不符合这些标准,他们的姓名可能会从登记处中删除。
Section § 71
本法律概述了董事会的运作方式。首先,董事会成员从他们当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主席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主席在获得董事会多数成员批准后,负责任命一名执行官。该执行官应出席所有董事会会议,详细记录会议,管理董事会的各种文件和文书,并履行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此外,该部门必须免费向董事会提供充足的办公和会议空间,并确保这些设施方便残疾退伍军人使用。
Section § 7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就部门的运作政策提供建议。部门必须在委员会下次会议之前,回应委员会提出的任何政策变更建议。
Section § 73
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可以设立由退伍军人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就委员会工作相关事宜提供建议。这些委员会纯粹是咨询性质的,没有行政权力。委员会挑选成员,并任命主席和副主席。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在参加委员会召集的会议时,其费用会得到报销。
Section § 73.7
如果州官员或雇员因另一名雇员举报涉及州资助的退伍军人项目的不当活动而对其进行报复,他们将面临纪律处分。这可能包括根据特定政府法典采取不利行动等措施。
此外,报复者可能被受影响的雇员起诉要求赔偿。如果他们的行为被证明是恶意的,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如果他们败诉,他们还可能需要承担受害者的律师费。
Section § 74
本节阐明,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最高负责人称为退伍军人事务秘书,这是一个文职行政职位。担任此职务的人必须是一名退伍军人,其定义参照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条款。此外,本法典中凡提及“退伍军人事务主任”时,均应理解为指退伍军人事务秘书。
Section § 78
退伍军人事务部长负责管理该部门,并且必须遵守理事会制定的政策。这包括处理法律规定的所有职责和责任。部长可以指派某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并且可以将任务委托给雇员或官员,例如签订合同或处理债券销售。
Section § 78.5
本法律要求秘书对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这些审计必须按照《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指导方针进行,并且审计结果应提交给监察长。
Section § 79
Section § 79.1
Section § 79.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长将任命一名退伍军人安养院副秘书,负责协助管理州内所有退伍军人安养院。这位副秘书最好是持有加州有效执照的医生,或者是有管理多家医院和老年护理经验的资深医院行政管理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监督并确保居住在这些安养院的退伍军人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Section § 79.3
本法律允许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按照既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关于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如何运作的规定。如果出现紧急情况,他们可以不经过通常的紧急认定程序,制定临时规定,这些规定最长可生效一年,或直到新的常规规定出台。如果存在资金流失风险、需要维持执照、安养院内存在健康或安全威胁,或需要紧急遵守财务或审计建议,则可以宣布紧急情况。
Section § 79.4
负责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的部门必须确保所有医疗及其他设施符合联邦、州和地方的许可和认证要求。这包括准备纠正问题的计划,并遵循各联邦和州机构设定的标准。
他们还需要制定并维护临床政策,这些政策应符合最佳实践的社区标准,例如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建议。此外,他们必须制定消防和生命安全以及抗震和环境保护政策。该部门可以制定法规来履行这些职责,而无需遵循常规的规章制定程序。
Section § 80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有权雇佣履行部门任务和职责所需的员工。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局长是唯一可以任命员工的人。在招聘时,如果可能,应优先考虑退伍军人。
Section § 83
Section § 84
秘书可以在认为需要时,或在董事会要求时,向董事会提交关于退伍军人福利的报告和建议。但是,未经事先充分告知董事会这些变更将如何影响退伍军人,秘书不得对退伍军人项目进行任何政策变更。
本节中的“项目”一词指的是针对退伍军人的具体项目,例如加州退伍军人之家、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项目(包括相关保险),以及教育援助项目。“政策变更”是指对这些项目提出的任何可能影响退伍军人参与资格、负担能力或项目财务稳定性的修改。
Section § 86
如果自认为是退伍军人的人被部门下属机构拒绝了福利,他们可以向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必须在收到上诉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提供书面决定。上诉在送达执行官后的第一次委员会会议之日被视为收到。
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除非提交法院审理,但他们可以出于正当理由更改或修改其决定。通常,上诉听证会可以由部门高管处理,但与《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案》相关的上诉则由行政法法官处理。这些听证会应尽量在中立地点举行,但如果需要,也可以在最近的部门办公室举行。
Section § 88
Section § 89.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部门在其战略计划中包含某些内容,以解决退伍军人无家可归的问题。该计划应审查目标和目的,以查看当前方法是否能有效减少退伍军人无家可归的现象。它还应确定本州无家可归退伍军人的数量,以及有多少人从州或联邦计划中获得了住房或其他福利。战略计划制定完成后,必须提交给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
Section § 9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到2015年7月1日,必须制定一项计划,帮助在武装部队或国民警卫队服役后退役的军人过渡到平民生活。该计划旨在补充联邦过渡计划,并且必须包含加州特有的信息,例如教育和职业福利、小企业资源、医疗保健、心理健康和住房。
此外,该计划还应为加州的非公民退伍军人提供关于如何成为美国公民的指导,包括在哪里可以找到法律援助。
Section § 90.1
这项法律允许退伍军人事务部要求某些人,例如雇员和志愿者,通过指纹进行犯罪历史调查。这个过程包括将指纹和相关信息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随后会根据州和联邦的犯罪记录提供一份报告。
Section § 9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接受捐赠,包括现金和其他礼物,以支持符合州战略计划的退伍军人过渡援助项目。现金捐赠将存入州财政部设立的一个名为CalTap捐赠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将持续用于竞争性拨款,旨在帮助退伍军人重新融入平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