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典的规定,只要其与涉及相同主题事项的现有法规实质上相同,应被解释为对其的重述和延续,而非新的制定法。
一般规定
Section § 3
如果你已经有一份政府工作,且这份工作受到本法变更的影响,并且你的职位在新体系中仍然存在,那么你可以依照旧规定,在你原定的任期内继续保留你的工作。
政府公职人员 任期连续性 职务任期
Section § 4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一项法律诉讼在教育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或者一项权利已经确立,那么这些都不会因为新法典而改变。但是,这些案件未来的步骤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法律诉讼 程序 教育法典
Section § 8
这条法律规定,任何要求的沟通,比如通知、报告、声明或记录,都必须是书面形式。除非法典中另有明确说明,否则这些书面文件应能通过视觉理解,并以英文书写。
书面沟通 通知要求 报告要求
Section § 10
在本条文中,每当使用“条”一词时,通常指本法典的某个条文。如果指的是其他法律或法规,则会明确说明。
“条” 指本法典的条文,除非另有明确提及其他法规。
条文解释 法典条文引用 法律术语含义
Section § 11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现在时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包括现在时。
时态解释 现在时 包含过去时
Section § 14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强制性语言 允许性语言 “应”的解释
Section § 16
本节规定,在特定的军事相关情况下,某些官员被允许在加州境内外主持宣誓。这些官员包括根据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授权的人员,例如军务部长、国民警卫队军官和海军民兵军官,但预备役人员和退役人员除外。重要的是,主持这些宣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本法典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宣誓可由任何合法授权的人员主持。
主持宣誓 军事宣誓 统一军事司法法典
Section § 17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某人不能书写时,何为有效的“签名”或“签署”。它规定,如果有人在你的手印附近写下你的姓名,并以证人身份写下自己的姓名,那么手印就可以作为你的签名。但如果手印要作为宣誓声明上的签名,则需要两名证人在其附近签署。
“签名”或“签署”包括当签署人不能书写时所做的手印,此时该签署人的姓名由一名证人在手印附近书写,该证人将自己的姓名写在签署人姓名附近;但以手印进行的签名或签署,仅当有两名证人如此签署时,方可被承认或作为宣誓声明的签名或签署。
手印签名 手印签署 证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