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本节中的规定,并且可以制定额外的规则来协助完成这项工作。然而,它明确指出,州政府不能要求飞行员执照或飞机登记超出联邦政府的要求。

部门应管理并执行本部分的规定,并可制定为执行本部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要求飞机操作员持有联邦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执照,或允许州对飞机进行任何登记。

Section § 24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受到部门的决定或行动影响,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部门可能会暂停其行动,直到听证会举行。这些听证会遵循另一部法律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并且部门拥有这些规则所赋予的权力。

部门应根据受其在本部分规定下的命令或行为影响的任何人的请求,提供听证会,并可在举行听证会之前暂停执行该命令或行为。本部分项下举行的所有听证会均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且部门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242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觉得受到了部门的任何规章、条例、决定或不作为的不公正对待,他们可以根据《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条款请求司法审查。

Section § 24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的记录和程序不能在民事或刑事审判中用作证据。但是,如果某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影响,他们可以请求获取部门在执行本部分时创建的信息和材料,只要这符合第一条规定。

Section § 2425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或运营飞机,但您不是加州居民,那么加州法律会认为您已指定某个政府部门作为您的法律代表,负责接收与您使用飞机相关的任何诉讼文件。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将传票和诉状副本留在萨克拉门托的该部门,支付2美元费用,然后将副本邮寄到您最后已知的地址来送达法律文件。如果您在其他州,他们也可以直接在那里亲自向您送达文件。

送达完成后,需要将送达证明(包括宣誓书和任何邮寄收据)提交给法院,这样送达程序就完成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54(a) 任何人在本州陆地、水域或上空运行飞机,应被视为该飞机所有者或运营者指定本部门为其真实合法的代理人,可向其送达因该飞机的所有权、维护、使用或运行而引起并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或损失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的所有法律文书;且该使用或运行应表示其同意,如此送达的任何针对其的文书,应具有与亲自送达于其同等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性;但前提是,该人系本州非居民,或在诉因产生时系本州居民但随后成为本州非居民。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54(b) 此类文书的送达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将传票和诉状副本连同两美元 ($2) 的费用留置于本部门或其萨克拉门托办公室,并由原告或其律师在之后10天内通过挂号信将该传票和诉状副本邮寄给被告,如果被告不止一人,则邮寄给每位被告的最后已知地址。如果被告在外州,原告可以不进行此类邮寄,而由任何非诉讼当事人的成年人,通过实际交付或在被告拒绝接受交付时提供此类交付的方式,在外州亲自向该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副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54(c) 向本部门送达此类文书的证明,以及向被告邮寄或亲自交付此类文书的证明,应由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提交一份或多份宣誓书,该宣誓书应在法院允许的传票送回时间内,提交至发出该传票的法院。如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送达应在提交该宣誓书以及邮局在邮寄该挂号信时发出的原始挂号收据后,视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