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可引述为《统一航空器财务责任法》。
航空器财务责任法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24234
本节将“飞机”定义为任何现有或未来发明的、用于或旨在空中飞行或航行的装置。
“飞机”指任何现有或未来发明的、用于或设计用于空中航行或飞行的装置。
飞机定义 飞行装置 空中航行
Section § 24235
在本法中,“判决”是指法院作出的、不能再上诉的最终决定。该决定涉及与航空器事故相关的损害赔偿,例如因航空器的所有权或使用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它也可能指就这些损害赔偿达成的和解协议。
“判决”指任何已生效的判决,该判决因上诉期届满未提起上诉而生效,或因上诉终审维持原判而生效,由任何州或美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基于索赔人因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权、运营、维护或使用而遭受的损害赔偿请求,包括因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害或毁坏(包括财产使用损失)而产生的护理费和劳务损失赔偿,或基于此类损害赔偿的和解协议。
终局判决 法院裁决 上诉期届满
Section § 24237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航空器的“所有人”。它包括对航空器负有法律责任的任何人,例如拥有法定所有权的人、租赁航空器的人,或对航空器拥有有条件或担保权益的个人,例如受托人或抵押权人。
“所有人”指对航空器运营可能负有法律责任的以下任何人员: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37(a) 持有航空器法定所有权的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37(b) 航空器的承租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37(c) 有条件买方、信托收据项下的受托人、抵押人或持有附带担保权益的航空器的其他人。
航空器所有人 法定所有权人 航空器承租人
Section § 24238
本法律将“乘客”定义为任何登上、乘坐或离开飞机的人。
“乘客”指任何在飞机内、在飞机上或正在登机以便乘坐该飞机,或在一次飞行或尝试飞行之后从该飞机下机的人。
乘客定义 飞机 登机
Section § 24240
本节将“通知”定义为以书面形式送达给某人的通知,送达方式包括:由未参与相关程序的成年人亲自递交,或通过挂号信寄送至其备案的最后已知地址。
“通知”是指以书面形式送达给某人的通知,送达方式包括: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40(a) 由任何未受相关程序影响的成年人向该人实际送达或提供送达;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40(b) 挂号信寄至该人留存在部门的最后已知地址。
通知定义 书面通知 实际送达
Section § 24241
本节将“州”一词的定义范围扩大,不仅包括美国境内的各个州,还包括哥伦比亚特区、美国领土和属地以及波多黎各。
“州”指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任何领土或属地以及波多黎各自由邦。
州的定义 哥伦比亚特区 美国领土
Section § 24242
本节将“索赔人”定义为因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航空器事故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
“索赔人”指因本州内涉及航空器的事故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任何人。
索赔人定义 损害赔偿 航空器事故
Section § 24243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特定类型航空器的情况。它排除了由美国政府或其机构控制的航空器,以及由州政府或外国控制的航空器。它也不适用于受特定法规管辖的商业航空运营人,或拥有足够保险并按要求报告事故的运营人。
本部分不适用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43(a) 由美国或美国的任何民事或军事机构,或由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或美国的任何领土或属地拥有和运营,或租赁给上述实体并受其全权控制的任何航空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43(b) 由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或其机构,或由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或市拥有和运营,或租赁给上述实体并受其全权控制的任何航空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43(c) 由任何外国或其任何民事或军事机构,或由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市拥有和运营,或租赁给上述实体并受其全权控制的任何航空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43(d) 受第二编第9章(自第5500条开始)管辖的任何商业航空运营人。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43(e) 由受《农业法典》第六编第5章第2条(自第11931条开始)规定管辖的运营人运营的任何航空器。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43(f) 任何维持符合第24350条要求的有效保险单,并已向部门提交由签发该保单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凭证的人;但前提是,该人应根据第24300条的规定,报告其作为航空器运营人或所有人所涉及的每起航空器事故。
航空器豁免 联邦政府航空器 州政府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