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选举
Section § 22226
听证会后,如果每个受影响县的县政委员会同意成立一个机场区,他们必须采取几个步骤。他们将正式界定该区的边界,给它一个包含“机场区”的名称,并组织一次选举来决定是否成立该区并选出董事会。各委员会必须确定选举日期和时间,设立投票区,选择投票地点,并任命选举官员。
Section § 22227
本节规定,一项决议必须依照《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公布必须在该区内的每个县和市进行,首次公告必须在选举前至少30天发出。如有必要,如果县监事会决定如此,该决议可在多份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22228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机场区法案》举行选举以决定是否设立新的机场区时,投票提案的措辞。该提案询问选民是否批准设立新的机场区。
Section § 22229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另有说明,选举应遵循与普通法城市的一般市政选举相同的程序。这包括选举如何召集、候选人如何提名、选票如何清点以及结果如何公布。
Section § 22229.1
本法律概述了在宣布成立新区域的选举后必须采取的步骤。一旦选举宣布,负责的立法机构必须在五日内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提供拟议区域的详细信息。接着,执行官有另外五日时间,对拟议区域进行一份公正、简短的分析(不超过500字),详细说明其边界。最后,委员会在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之前,会审查并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
Section § 22229.2
Section § 22229.3
Section § 22229.4
当举行新区划成立选举时,官员必须向每一位有资格就此问题投票的选民寄送一份选票小册子。这本小册子需要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由地方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区划成立的论据。选民应在选举前至少十天收到小册子。这本小册子被视为《选举法》中提及的“官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