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2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两个投票条件,县监事会必须正式设立一个特别区。首先,选举中所有投票者中超过半数必须支持设立该区。其次,该区域内大多数城市(包括被视为城市的非建制区域)中超过半数的投票者也必须支持设立该区。

各受影响县的监事会应通过其会议记录中载明的一项决议,宣布该区成立,如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56(a) 选举中投出的票数过半数赞成该区的成立。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56(b) 区域内全部或部分包含的多数城市中投出的票数过半数,且为本目的,将各受影响县的所有非建制区域计为一个城市,赞成该区的成立。

Section § 22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决议都必须包含区的名称,并清楚地描述或指定该区的边界。

Section § 22258

Explanation
只要有决议通过,它的认证副本就必须正式提交到所有受该决议影响的县的记录官办公室。

Section § 222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必要文件提交给州务卿,该区的设立就正式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