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4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该区由一个由五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管理,并且这些董事中的每一位都必须居住在该区内。

由五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是该区的管理机构。每名董事都必须是该区的居民。

Section § 22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各区必须在奇数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董事选举。这些选举应遵循《统一区选举法》所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22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公用事业区每位新董事会成员必须在被选举或任命后30天内宣誓就职,并将其誓词提交给主要县的书记员。

Section § 22404

Explanation
本法条指出,当一个区在成立时选举理事,这些理事的任期将由《统一区选举法》中设定的规则来决定。

Section § 22406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的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负责任命某人来填补该职位。被任命者将任职至该任期的剩余时间,直到新的董事被选举并接任。

Section § 22407

Explanation

董事会成员每次出席区内董事会会议可获得最高 (100) 美元的报酬,但每月最多只能报销 (six) 次会议。如果一个区每月对超过 (four) 次会议进行补偿,他们必须有一份书面政策,解释为何有此必要,并有充分证据支持。自 (January 1, 2019) 起,董事会每年可以将出席会议的报酬提高最多 (5%)。

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差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经董事会批准后也可报销。活动是否符合报销条件由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费用报销必须遵守该法典的某些条款。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2407(a) 董事会每位成员每次出席在区内举行的董事会会议,应获得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报酬,该金额应由董事会不时确定。任何日历月内,董事获得报酬的会议次数不得超过 (six) 次。自 (January 1, 2019) 起,如果区对董事会成员每月超过 (four) 次会议进行补偿,董事会应根据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调查结果,采纳一份书面政策,说明为何每月超过 (four) 次会议对于区的有效运作是必要的。 董事会可根据《水法典》第 (10) 编第 (2) 章(自第 (20200) 条起)通过的条例,每年将出席董事会会议所获得的报酬金额提高不超过 (5 percent)。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2407(b) 经董事会批准,每位董事应获准报销其在履行职责时必然发生的所有差旅费和其他费用。就本节而言,董事在任何特定日期的活动是否应予补偿的确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5) 编第 (2) 编第 (1) 部分第 (2) 章第 (2.3) 条(自第 (53232) 条起)作出。这些费用的报销受《政府法典》第 (53232.2) 条和第 (53232.3) 条的约束。

Section § 22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理事会的首次会议必须在主要县的监事会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在区成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上午10点召开。

理事会应在区成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上午10点,在主要县的监事会会议室举行首次会议。

Section § 224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必须在首次会议上决定其例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他们还应确定如何召集特别会议,并可以制定会议的指导方针。

在其首次会议上,董事会应规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召集特别会议的方式。董事会可以为其议事程序制定规则。

Section § 22410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做出正式决定或开展业务,需要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

董事会多数成员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Section § 22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规定的规则来销毁记录。

区可依照政府法典第6编第1部第7章(从第60200条开始)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