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会请求监事会取消那些在发售六个月后仍未售出的债券。这适用于为该特定区发行的债券,或在债券选举时属于原区一部分的区所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22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董事会多数成员签署一份请愿书时,监事会必须安排一次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收到请愿书后的30天内举行。

Section § 22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事会通过发布公告,宣布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请愿书的目的。该公告必须刊登在该区内的报纸上,或者如果没有此类报纸,则刊登在受影响县的县城报纸上。

监事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2条,在区内出版的报纸上,或者如果没有此类报纸,则在受影响县的县城出版的报纸上,发布公告,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请愿书的大致目的。

Section § 22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就取消某个区域内未售债券的请愿举行会议(或听证会)时,人们可以提出支持或反对取消的理由。如果当地监事会认为取消这些债券对该区域有利,他们将正式记录这一决定。一旦取消,这些债券及其最初的批准将失去所有效力,意味着它们不能再被使用或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