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债券可根据本章为以下所有目的发行和出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2702(a) 为机场和航天港目的购买不动产而筹集资金。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2702(b) 建造和购买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机库),或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改建、增建或维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2702(c) 修复或重建因火灾或其他公共灾害而损坏或毁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2702(d) 为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库提供家具和必要的设备。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2702(e) 改善机场和航天港的场地。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2702(f) 购置和维护照明设备以及机场和航天港所需或便利的所有其他设备、装置和设施。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2702(g) 清偿为这些目的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为以债券或认股权证为凭证的区域任何有效未偿债务进行再融资。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2702(h) 支付与债券选举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工程费、建筑设计费、法律费用、财务代理费以及施工期间和施工完成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