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02(a) 在遵守立法机关专项拨款的条款和限度内,该部门可以以赠款或贷款,或两者兼有的形式,联合向政治分区提供财政援助,用于一个或多个政治分区拥有或控制,或将由其拥有或控制的机场的规划、购置、建设、改进、维护或运营,如果通过公开听证会证明该财政援助对于全州机场系统的适当发展或维护是合适的。财政援助可以与联邦或其他同类财政援助一并提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02(b) 尽管有第 21681 条 (a) 款的规定,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指定的市或县有资格代表任何已纳入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的私人所有、公共使用的机场,竞争州交通基金航空账户中的资金。但是,市或县只有在该地块的区划等同于剥夺该地块上可能允许的所有合理用途时,才有资格竞争这些资金。合格的机场和航空用途仅限于第 21681 条 (f) 款第 (4)、(5)、(6)、(9) 和 (14) 项中规定的用途,此外,任何资本改进或购置都应成为指定市或县的财产。根据第 21684 条 (a) 款提供的配套资金,经部门批准,可以包括房地产的实物捐助。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02(c) 代表任何私人所有机场,从州交通基金航空账户中拨付的任何赠款,应包含一项契约,规定该机场在 20 年内保持对公众开放。代表私人所有机场向市或县提供的任何赠款,应包含一项偿还条款,该条款基于私人机场停止对公众开放时的现有市场价值。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02(d) 经请求,纳入已通过的航空计划的加州机场援助计划 (CAAP) 项目,经部门同意,可在计划年份之前获得资金,以便更好地利用账户中的资金。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02(e) 州交通基金航空账户中设有一个子账户,即地方机场贷款账户,用于管理根据本章向地方实体提供贷款的资金。特别存款基金中所有用于机场贷款的资金特此转入该子账户。经财政部批准,该部门应将从现有和未来机场贷款的偿还款和利息中收到的所有资金存入该子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1987 年 7 月和 1988 年 7 月到期的来自普通基金的五十万四千美元 ($540,000) 偿还款,并且,经拨款后,可根据部门认为适当的情况,将州交通基金航空账户中的额外资金转入该子账户。子账户中的资金利息应在其产生时计入该子账户。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02(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02(f)(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 (a) 款的规定,(e) 款设立的子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给该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向政治分区提供机场用途贷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02(f)(2) 经部门认定子账户余额超出预计需求时,部门可将子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航空账户,用于资助加州机场援助计划,但须经加州交通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此类转账不得使子账户中的资金低于五百万美元 ($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