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和州航空委员会权力与职责
Section § 21240
Section § 21241
这项法律旨在促进和协助本州航空业的发展。负责的部门应支持建设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并与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合作开发这些项目。
地方政府被鼓励与该部门合作开展这些航空项目。
Section § 21242
这项法律概述了州航空部门的职能。他们可以起草并建议支持航空业的法律,代表州处理与航空相关的问题,并参与影响州航空利益的法律纠纷。此外,他们还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理解并执行航空法规。
Section § 21243
这项法律赋予了部门制定和更新航空相关规则、规章和程序的权力,只要这些规定符合联邦航空法律。部门还可以根据机场的设施和它们能处理的飞机类型,将机场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为每个类别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标准。
Section § 2124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负责航空事务的部门制定和修改临时规定,以确保航空领域的公共安全。这些规定可以处理一般或具体的问题,并且必须符合现有法律。在制定这些临时规定后,该部门必须将其作为永久性法律提交给下一届立法会议审议。这些临时规定只能在该届立法会议结束后的90天内有效。
Section § 21247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签订必要的合同来执行其权力。该部门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州法律,但如果机场相关项目涉及联邦资金,该部门可以根据联邦规章制度签订合同。
Section § 21250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联邦机构合作,利用他们的服务、记录和设施来帮助实施和执行本法律的这一部分。反过来,该部门也可以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与联邦机构分享自己的资源。
Section § 2125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尽可能多地利用其他州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设施和服务。这些机构和地方政府必须向该部门提供其资源。
Section § 21252
这项法律允许包括部门官员和治安官在内的特定官员在加州执行与航空相关的法律。如果他们看到违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有充分理由认为已经发生,他们可以无需逮捕令逮捕人员。如果因轻罪被捕的人不要求见治安法官,警官可以按照特定程序开具传票。
如果官员认为逮捕是合法的,并且在逮捕过程中可以使用合理武力,他们就不会因非法逮捕而被起诉。此外,被指定的官员可以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法律通知。
Section § 21254
本节允许相关部门将根据州航空法某些条款,涉及飞行员或飞机运营者违规的任何法律行动或处罚,告知联邦机构和其他州机构。本质上,如果有人在本州违反航空规定,部门可以将这些事件和任何由此产生的处罚报告给上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