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切拉谷多式联运管理局
Section § 14100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科切拉谷交通相关特定分部的关键术语。它指出,“管理局”指的是科切拉谷多式联运管理局及其11个区。“董事会”是该管理局的董事团体,根据特定条款任命。“区”指的是科切拉谷内的某些区域,包括一些科切拉谷市的边界、河滨县的非法人区域以及布莱斯市。“区董事会”是每个区的管理机构。
Section § 141005
科切拉谷多式联运管理局的设立是为了监督和管理科切拉谷及河滨县东部的交通基础设施。它作为处理客运和货运系统(包括设施和相关基础设施)的主要机构。该管理局可以获取财产并管理财务,包括为其服务和设施设定收费标准。它还可以进行环境和可行性研究,发行免税债券,并接受来自各种来源的资金以支持交通项目。此外,它还有权参与环境审查和规划。
Section § 141015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和区董事会履行几项关键职责。他们必须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高级职员。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其管理局或区的设施和运营。他们还应签订必要的合同,并对所有账目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Section § 141025
本法律条款规定,机构或任何区的官员或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董事会或区董事会授予的合同中的任何个人利益。这项规定旨在防止利益冲突,并符合《政府法典》中单独部分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41040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的区或机构发行一般和专项收益债券,以资助其目的所需的项目,例如建设或采购材料。但是,任何一个区在任何时候未偿债券总额不得超过一亿美元。由这些债券资助的每个项目都必须明确界定。发行债券的能力不受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的影响。重要的是,这些债券仅是发行区或机构的财务义务,而非州的义务。债券的财务条款和条件,如日期、金额和利率,可以定制。任何持有这些债券的人都受契约和本分部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41045
本节允许该机构控制与交通相关的设施和基础设施,例如铁路线、公交线路和枢纽站,这些都是提供多式联运服务所必需的。他们可以获取或运营这些设施,以及进出所需的实体结构。
该机构或区可以获得共同使用这些设施的权益或权利,但任何在公共财产上的设施都必须获得负责该财产的地方管理机构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