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湾区九县的县交通运输资金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Section § 13110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各县的交通管理局使用额外资金来增强现有的地方公共交通资金,而不是取代过去的房产税资金。具体来说,这些资金应该是在县交通支出计划中列出的现有公共交通开支之外的补充。
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征收的税收收入通常应在其征收县内使用,除非经批准的计划允许在其他地方支出。如果有利于税收的来源县,税款也可以与其他资金进行交换。
此外,对于旧金山湾区,湾区捷运(BART)区必须用其他联邦、州或可用资金,匹配从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旧金山获得的任何资金。根据本法获得的资金和配套资金都必须仅用于资本改善。
Section § 131102
Section § 131103
Section § 131104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根据监事会的指示(依据另一条款,即第131102条)举行选举时,县负责组织并支付选举费用。但是,如果选举中投票的税款获得批准,征税机构将向县偿还这些选举费用。选举必须遵循县级选举的常规程序。
Section § 131105
Section § 131106
这项法律规定,在支付完费用后,从某些税收中征收的剩余资金必须根据县的具体交通计划用于交通项目。
Section § 131107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个县有计划征收一项用于交通的专项销售税,那么每年税收收入中只有不超过百分之一的部分可用于支付管理该税收和交通计划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剩余资金在扣除选举费用后,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计划用于建设和运营交通系统等项目。
Section § 131108
本节概述了县监事会如何在投票中提出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请求。他们还可以寻求选民批准发行将用税款偿还的债券。投票提案必须清楚地显示税率、税收期限以及将由该税覆盖的任何债券。投票还必须指明哪个机构将执行该税,如果是新实体,则必须有支出限额。最后,选民必须在他们的选票样本和选民信息指南中收到完整的提案和县交通支出计划。
Section § 131109
这项法律允许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随时发行被称为“有限税债券”的债券。这些债券仅使用这项特定税收的资金偿还。
税收资金首先用于偿还这些债券,然后才能用于可能需要预先支付资金的其他项目(即“现收现付”融资),除非债券决议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131110
Section § 131111
加州公用事业法典的这一部分解释了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需要详细说明产生债务的原因,包括所有相关成本,如工程、法律和财务咨询费。决议应说明估计总成本、本金金额、债券到期期限、最高利率、债券面额(必须至少为5,000美元),以及债券的形式,如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它还可以包含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相关细节。
Section § 131112
Section § 131113
Section § 131114
Section § 1311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所发行的债券应如何签署和注明日期。债券必须由该机构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审计长签署,并加盖该机构的公章(如果有)。所有签名和印章都可以印刷,但至少有一个签名必须是手签。即使签署债券的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131116
Section § 131117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Section § 131118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出售债券所得的利息和溢价将用于偿还债券债务。其余资金将存入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的库房,用于担保债券或用于债券所资助的项目。如果项目完成后有任何剩余资金,则必须将其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或者用于按市场价格回购债券,回购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Section § 131119
本条规定,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可以发行新的“再融资债券”,以根据其确定的具体条件偿还旧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用于支付旧债券的本金和任何应付溢价,以及发行新债券的相关费用。
再融资债券还可以包含用于支付旧债券或新债券利息的金额,具体取决于支付计划和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适用于发行和出售普通债券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