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斯诺县交通管理局交易和使用税
Section § 142250
这项法律允许县在城市和乡村地区对购买行为征收销售税,但前提是,在由县监事会召集的选举中,三分之二的选民投票赞成。这次选举可以在2002年11月或之后的任何一次大选中举行。如果获得通过,该税最长可征收30年,但如果满足其他条款中详述的某些条件,也可能提前终止。
Section § 142251
Section § 142252
本法律条款规定,县必须根据第142250节的规定,举行一次由监事会发起的、旨在实施特定措施的选举。举行此次选举的费用将由一个机构偿还给县。选举的组织和进行应遵循县用于其一般选举的相同法律程序。
Section § 14225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根据本章通过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将在条例通过后超过120天开始的日历季度的第一天生效。
Section § 142254
本节规定,从特定零售税收取的收入可由主管机关用于各种与交通相关的目的。这些目的包括管理交通项目、法律诉讼、规划、环境审查、设计、建设和维修交通基础设施。
Section § 142255
本法律要求交通规划机构制定一项计划,详细说明在征税期间,如何将从交通税中征收的资金,连同其他联邦、州和地方资金,用于交通改善。
Section § 14225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通过县交通支出计划所需的程序。该计划需要获得县监事会和市议会的批准。重要的是,这些市议会必须代表县内半数以上的城市以及这些城市中的大部分人口。此外,如所引用的条款所述,该计划必须在任何相关选举召集之前通过。
Section § 142257
这项法律规定了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资金如何分配给各个城市和县,用于地方交通项目。它明确指出,每个城市和县将根据设定的金额和公式获得资金,优先用于地方政府确定的项目。重要的是,这里所指的县人口是县非建制区域的人口。
在获得资金之前,地方政府必须证明他们不会用这些新资金替代现有的交通资金,特别是来自财产税或普通基金的资金。他们还需要单独记录这些新拨款,并遵守管理局设定的报告要求。
Section § 142258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规划机构可以更新其用于交通改善项目的资金支出计划,除非其他条款另有规定。该机构每两年需要审查一次现有计划,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修改。他们会向交通部、各市和县征集建议,然后决定纳入哪些项目。
在评估这些建议后,他们将为预期的税收收入和其他交通改善资金制定一份更新的支出计划。这份更新计划的前五年内容将纳入该机构每年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的报告中。
更新后的计划还必须预测来自联邦、州和地方的其他资金来源。最后,在最终确定新的支出计划之前,该机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进行讨论。
Section § 142259
Section § 142260
本节解释了某个特定机构可以批准或修订更新后的支出计划,前提是其成员以多数票通过。如果他们想修订计划,必须遵守一些规定。首先,他们必须优先考虑原始计划中的项目,如果任何修改影响到这些项目,则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其次,他们必须将拟议的修改告知地方政府机构。第三,县监事会以及代表建制区大部分人口的多数城市必须批准这些修订。一旦这些程序完成,修订将立即生效。
Section § 14226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通过了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相关机构必须准备并向几个主要的公共实体提交一份报告。这些实体包括交通部、县监事会、县内的市议会以及交通规划机构。该报告每年1月1日前提交,应详细说明前一个财政年度在执行支出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
Section § 142262
本节允许主管机构提议征收最高达百分之零点五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但该提议必须首先获得选民批准。
Section § 142263
当监事会希望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时,他们必须在选票上提出一项提案,请求选民批准使用将由该税收收益偿还的债券。允许的债务金额不得超过该税在最长30年内的预计总收入。选票必须清楚说明税种、税率、征收期限以及税收收入的具体用途。此外,选民必须收到一份样本选票和选民信息手册,其中包含有关该税及其收入分配的所有详细信息和计划。
Section § 142264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一种被称为“有限税债券”的债券,这种债券的偿还资金仅来源于选民批准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收入。这项税收的收入主要用于偿还这些债券。但是,如果某项决议明确规定了其他用途,部分税收收入也可以用于即时融资需求,而不仅仅是用于偿还债券。
Section § 142265
这项法律允许在管理局多数成员批准的情况下发行有限税收债券。他们可以决定发行多少债券,直到达到允许的总额。这些债券可以分成多个组,每个组都有自己的还款计划。债券不必在发行一年后正好偿还。
Section § 142266
本节解释了当政府机构决定发行有限税债券时,决议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决议必须说明债务的目的、估计成本、本金金额、债券的到期期限、利率以及债券面额。这些债券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决议中还可以包含法律允许的其他详细信息。
Section § 142267
本法律条文规定,债券可以附带利率,但该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利息通常每年支付两次,但对于首次利息支付,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其涵盖期限可以长达一年。
Section § 142268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机关决定债券是否可以提前偿还,也就是在到期日之前被召回或赎回。提前偿还的方式和时间必须明确规定。如果债券要符合提前偿还的条件,债券本身或其上印制的声明中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
Section § 142269
Section § 142270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机构发行债券的签署和日期要求。每份债券都必须有日期、编号,并由该机构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县的审计长-主计长-司库签署。该机构的正式印章也应加盖在债券上。
如果债券附有利息凭证,这些凭证必须由县的审计长-主计长-司库签署。大多数签名和印章可以机械复制,但每份债券上至少有一个签名必须是手签的。如果在债券交付前,签署债券或凭证的官员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142271
Section § 142272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Section § 14227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债券销售所得资金应如何处理。债券销售所得的利息和溢价必须用于偿还债券。剩余资金将存入管理机构的金库,以帮助担保债券或实现最初的债务目的。一旦该目的完成,任何剩余资金应要么用于偿还更多债券债务,要么用于从市场回购并注销现有债券。
Section § 14227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出售或交换债券,其中包括一种特殊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或替换现有债券。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原始债券的本金、任何召回和赎回溢价,以及再融资的各项费用。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覆盖从新再融资债券发行之日到原始债券偿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成本,或者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到原始债券偿清之日期间的原始债券利息成本。适用于出售普通债券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出售这些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142275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在实际出售已授权债券之前,通过发行债券预期票据来借款。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从最初发行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票据及其任何利息可以使用现有资金(包括税收收入)支付,也可以从未来债券销售的收益中支付。
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已授权债券销售的总额,减去任何已售出或未偿付的票据。它们的发行和出售方式必须与债券相同,并且可以包含与债券本身类似的条款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