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可以为本区的官员(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或两者兼有)和雇员设立退休金制度,并提供年金、养老金、退休津贴、残疾给付和死亡抚恤金,或其中任何一项的支付。
退休制度设立
Section § 12301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本区的官员和员工设立退休制度。它涵盖了选举产生和任命产生的官员,以及普通雇员。该制度可以提供年金、养老金、退休津贴、残疾给付和死亡抚恤金等福利。
退休制度 官员 雇员
Section § 12302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管理自己的退休基金,或者向符合条件的官员、员工及其受益人提供退休福利。地区可以通过团体保险或董事会认为能够可靠地确保退休制度下计划支付的任何其他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地区可以设立自己的退休基金,或者通过团体保险或其他保险,或者通过董事会认为能够令人满意地提供充足可靠的方法来支付退休制度所设想的款项,从而向符合条件的官员和雇员或其受益人提供福利。
退休基金 符合条件的官员 团体保险
Section § 12303
在启动退休制度之前,董事会必须从一名合格的精算师那里获得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必须详细说明福利将花费多少,并预测退休制度未来的财务状况,包括其资产和负债。
退休制度 合格精算师 福利成本
Section § 12304
本法律赋予董事会制定规则和采取必要行动的权力,以有效启动、运行和管理退休金制度。
董事会可以通过所有条例和决议,并执行所有为启动、维护和管理退休金制度所必需或便利的行为。
董事会权力 退休金制度管理 通过条例
Section § 12305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区将其官员和雇员加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PERS),该系统是加州为公共雇员设立的退休计划。加入该系统需通过该区与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来完成。该区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促成这种参与。
一个区可以通过其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共雇员退休法》(Part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000) of Division 5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签订的合同,使其全部或部分官员(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或两者兼有)以及雇员成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成员;并且该区可以为该参与执行所有必要或便利的行为。
区官员 公共雇员退休 退休系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