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成员在退休前退出退休系统,其缴纳的总金额连同可能计入的利息应退还给他;但是,董事会可以规定以下条款和条件:某成员,其区服务因死亡或退休以外的原因终止,可以选择将其缴款及利息留在退休基金中;以及在此类终止后,根据其在终止前的缴款向其发放退休津贴的条款和条件。
退休制度福利与供款
Section § 12335
本节解释了区(县)如何处理与退休福利相关的财务责任。任何超出会员缴款范围的福利都必须由区(县)提供资金。区(县)可以将这些款项分几年支付,而不是一次性付清。但是,在区(县)未来的缴款和现有资产与所有承诺的退休福利价值相符之前,每年的拨款至少必须等于或超过当年为既往服务或其他承诺支付的金额。
退休制度负债 会员缴款 区(县)供款
Section § 12336
如果成员在退休前离开退休系统,他们将取回所有已缴纳的资金,包括任何已增加的利息。但是,董事会可以制定某些规则,允许因死亡或退休以外的原因离开区服务的成员将其缴款保留在基金中。他们还可以制定规则,说明前成员即使在离开服务后,如何根据其缴款获得退休福利。
退休系统退出 成员缴款 利息计入
Section § 12337
这项法律保护养老金、年金、退休津贴、残疾给付或死亡抚恤金免于被扣押或通过法律程序用于偿还债务。无论这笔钱是个人持有,还是由他们储蓄、投资或借出,这项保护都适用。然而,除了另一项法律(《民事诉讼法典》第 (704.110) 条)中解释的一些例外情况,这笔钱不能转让给其他人。
任何个人从退休系统收到的作为年金、养老金、退休津贴、残疾给付或死亡抚恤金的所有款项,以及退还给退休系统任何成员的所有缴款及其利息,无论该款项由该个人实际持有,或由其存入、借出或投资,均不可转让,且免于强制执行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除非《民事诉讼法典》第 (704.110) 条允许的范围。
年金保护 养老金 退休津贴
Section § 12337.5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委员会根据退休成员的书面同意,从他们的退休金中扣除特定金额。这些扣款可以用于支付健康计划保费、税款,或向公用事业区信用社供款,受益人可以是退休人员本人或其家人。
尽管有第12337条的规定,退休委员会可以遵守并执行由有权根据本章获得退休金或福利的退休成员或退休成员的受益人签署的可撤销书面授权,授权该区从支付给任何该等退休成员或退休成员受益人的退休金或福利中扣除适当金额,用于支付经该区批准的任何团体医疗或住院服务计划(或两者)的保费,以惠及该退休成员或其受抚养人;用于向美国政府或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支付个人所得税;或用于购买公用事业区信用社的股份,或向其支付款项。
退休委员会 可撤销授权 退休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