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3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该区的官员、雇员或其受益人何时以及如何获得福利,以及福利的具体金额。

Section § 12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退休金可以部分基于成员在退休制度设立之前为该区所做的工作。这项工作被称为“既往服务”。

Section § 12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及其成员都必须向退休金制度缴费。董事会负责根据某些数据和估算,设定区雇员的缴费率。

Section § 1233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退休金制度的成员,您必须缴纳费用。委员会将决定您需要缴纳多少钱以及如何缴纳。他们可以直接从您的工资中扣除这笔钱。

Section § 123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区(县)如何处理与退休福利相关的财务责任。任何超出会员缴款范围的福利都必须由区(县)提供资金。区(县)可以将这些款项分几年支付,而不是一次性付清。但是,在区(县)未来的缴款和现有资产与所有承诺的退休福利价值相符之前,每年的拨款至少必须等于或超过当年为既往服务或其他承诺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12336

Explanation

如果成员在退休前离开退休系统,他们将取回所有已缴纳的资金,包括任何已增加的利息。但是,董事会可以制定某些规则,允许因死亡或退休以外的原因离开区服务的成员将其缴款保留在基金中。他们还可以制定规则,说明前成员即使在离开服务后,如何根据其缴款获得退休福利。

如果任何成员在退休前退出退休系统,其缴纳的总金额连同可能计入的利息应退还给他;但是,董事会可以规定以下条款和条件:某成员,其区服务因死亡或退休以外的原因终止,可以选择将其缴款及利息留在退休基金中;以及在此类终止后,根据其在终止前的缴款向其发放退休津贴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2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养老金、年金、退休津贴、残疾给付或死亡抚恤金免于被扣押或通过法律程序用于偿还债务。无论这笔钱是个人持有,还是由他们储蓄、投资或借出,这项保护都适用。然而,除了另一项法律(《民事诉讼法典》第 (704.110) 条)中解释的一些例外情况,这笔钱不能转让给其他人。

任何个人从退休系统收到的作为年金、养老金、退休津贴、残疾给付或死亡抚恤金的所有款项,以及退还给退休系统任何成员的所有缴款及其利息,无论该款项由该个人实际持有,或由其存入、借出或投资,均不可转让,且免于强制执行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除非《民事诉讼法典》第 (704.110) 条允许的范围。

Section § 123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委员会根据退休成员的书面同意,从他们的退休金中扣除特定金额。这些扣款可以用于支付健康计划保费、税款,或向公用事业区信用社供款,受益人可以是退休人员本人或其家人。

尽管有第12337条的规定,退休委员会可以遵守并执行由有权根据本章获得退休金或福利的退休成员或退休成员的受益人签署的可撤销书面授权,授权该区从支付给任何该等退休成员或退休成员受益人的退休金或福利中扣除适当金额,用于支付经该区批准的任何团体医疗或住院服务计划(或两者)的保费,以惠及该退休成员或其受抚养人;用于向美国政府或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支付个人所得税;或用于购买公用事业区信用社的股份,或向其支付款项。

Section § 12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为其官员和雇员设立递延补偿计划。它指的是在设立时需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指导方针。

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地区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分部第一部第二章第1.1条(自第53212条开始)的规定,为其部分或全部官员和雇员设立递延补偿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