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董事会应任命一名在市政工程或公用事业的建设或管理方面具有经验的人员为总经理。
行政区的内部组织其他官员
Section § 11929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一个区内,董事会如何罢免总经理的规则。总经理的任期不确定,但如果足够多的董事会成员投票赞成一项决议,他就可以被罢免。在一个五选区,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必须同意;在一个七选区,至少四名成员必须同意。如果总经理提出要求,他们可以要求书面说明罢免理由,并在董事会最终投票前获得公开听证的机会。在此过程中,董事会可以暂停总经理的职务。此外,除非董事会以类似方式投票且总经理有机会听证,否则不得降低总经理的薪资。任何关于暂停、罢免或降薪的决定,如果获得董事会多数成员的同意,即为最终决定。
总经理罢免 董事会决议 五选区
Section § 11930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一个区域向其居民和公共机构提供公用事业服务至少六个月之前,该区域的董事会可以决定是否任命一名总经理。如果他们确实任命了,该总经理在此初始期间的任职由董事会全权决定。
尽管有本条规定,但在区域已运营、控制或使用工程或部分工程,为区域边界内的居民和公共机构提供本分部规定的公用事业服务(或其中任何一项)达六个月期间之前,董事会可以任命或不任命一名总经理,该总经理在此期间任职,由董事会多数成员随意任免。
区域公用事业服务 董事会酌情权 总经理任命
Section § 11931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有权聘请特定的高级职员,例如会计师、秘书、司库和律师。这些人员将根据董事会的意愿任职,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满意度被留用或解雇。
董事会权力 任命 会计师
Section § 11933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任何区官员任命助理。这些助理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并且只要董事会授权,他们就可以执行其主管能做的任何事情。
董事会还可以为本区的任何官员提供助理,这些助理应随董事会的意愿任职,并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可执行其主管可执行的任何及所有行为。
董事会权力 区官员助理 助理任命
Section § 11935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所有任命的官员必须宣誓就职,并将其提交给地区秘书。他们可以在接到任命通知后的任何时间进行宣誓和提交,但最迟不得超过其任期开始后的15天。不需要额外的备案。
就职宣誓 任命官员 地区秘书
Section § 11937
总经理肩负多项关键职责:他们确保区条例得到执行,管理公务员制度下的员工配置,并出席董事会会议,在会上就区事务提交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通报区的需求,监督施工计划的准备工作,全心投入区事务,并履行董事会指派的任何额外任务。
总经理的权力包括: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1937(a) 确保区的所有条例得到执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1937(b) 管理区的公务员制度,并(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根据本分部的公务员制度规定,任命董事会设立的、受本分部公务员制度条款约束的职位所需的雇员,以及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解雇此类雇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1937(c) 出席董事会所有会议并提交区事务的综合报告。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1937(d) 随时向董事会通报区的需求。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1937(e) 准备或促使准备区工程建设的所有计划和规范。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1937(f) 将其全部时间投入到区的事务中。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1937(g) 履行董事会可能要求的其他和额外职责。
总经理职责 区条例执行 公务员制度管理
Section § 11938
总经理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公布该区的财务报告摘要。这份报告应显示该区在过去一年的财务表现以及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的财务状况。报告必须以公布其他条例和通知的相同方式进行公布。
总经理 财务报告 财政年度
Section § 11939
这项法律规定,本区的律师负责处理所有涉及本区的法律案件和事务。律师必须在董事会要求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他们也是总经理和区官员的法律顾问,并且必须准备和批准所有与本区运作相关的法律文件。此外,律师还要执行董事会指派的任何其他任务。
律师应负责处理本区作为当事方或具有法律利益的所有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凡经董事会要求,他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其建议或意见。他应担任总经理及本区其他官员的法律顾问,并应准备和批准所有与本区业务相关的条例、决议、合同、债券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形式。他应履行董事会可能要求的其他和额外服务。
区律师职责 法律顾问职责 法律文件准备
Section § 11940
这项法律规定,会计师必须建立并维护一套审计和会计系统,以便随时显示该区的财务状况,并确保所有交易都遵循董事会的指示。会计师还必须根据董事会的指示,处理支付该区账单所需的文件,并完成董事会指派的其他任务。
审计系统 会计系统 财务状况
Section § 11942
这项法律允许区财务主管在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利用银行的信托部门或信托公司来处理该区的证券。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必须拥有至少100万美元的实缴资本。
财务主管可以授权信托部门接收或保管区证券,并且在证券存放在信托部门期间,财务主管和该区不对这些证券负责。
信托部门必须遵循财务主管关于处理证券的书面指示,这些证券始终在财务主管的控制之下。
经董事会同意,财务主管可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1942(a) 授权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门,或经授权可从事此类业务的信托公司,作为其代理人接收本区获得的任何证券的存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1942(b) 将本区拥有的任何证券作为信托存款,存放并保管在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门,或经授权可从事此类业务的信托公司。
所选银行或信托公司其缴足资本总额应至少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财务主管应向信托部门或信托公司索取证券收据,且在证券由财务主管从信托部门或信托公司取出之前,财务主管和本区均不对证券的保管和安全返还负责。任何接收证券的信托部门或信托公司,无论是作为财务主管的代理人还是保管人,均应按照财务主管的指示处置证券,且仅对严格遵守财务主管向其发出的书面指示负责。所有此类证券始终受财务主管的指令管辖。
财务主管权限 区证券 信托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