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产生短期债务的程序
Section § 13371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董事会通过发行债券或票据来借款和产生债务,而无需举行选举。这些债务可以是区域的一般义务,也可以从区域收入中支付。如果是区域的一般义务,则必须获得董事会五分之四的批准。
这些资金可用于能源相关费用,例如购买发电燃料,或用于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它们还可以用于修复灾害造成的损失。任何债务必须在七年内到期,且利息必须符合董事会设定的限额。
区域可以使用银行信贷来管理这些债务,所有债务不得超过特定的收入和债券限额。这种借款权力是其现有财务权限的补充。
Section § 1337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发行新的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票据,以便在现有债务到期前偿还或赎回。但是,这些新工具的发行额度不得超过本章规定的债务上限,并且必须在七年内到期。如果这些新工具需要再次进行再融资,它们也必须在原始债务日期起七年内到期。
Section § 13373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发行一般义务债务,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借钱并承诺使用可用资金(如收入或税款)偿还。董事会可以专门为此债务征收税款,并且对征税的金额或频率没有限制。这些额外税款仅用于偿还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并存放在一个独立于其他区税款的专项基金中。
Section § 13374
Section § 13376
Section § 13377
当董事会计划发行债券时,必须发布相关决议。如果民众对此有异议,可以在决议第二次发布之日起 (60) 天内提出挑战。挑战方式是提交一份由至少 (3)% 选民签署的请愿书。一旦提交此类请愿书,除非选民在选举中投票批准,否则该债券就不能发行。
Section § 13378
Section § 13379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董事会如何召集特别选举,以决定是否为某个区域发行收益债券。如果通过全民公决请愿书有足够的人提出要求,董事会必须安排此次选举。选举决议将详细说明选举日期、投票议题以及选举管理方式等细节。选举结果需要获得多数票赞成才能继续发行债券。董事会只需公布该决议,无需发布其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