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董事会在发行债券时,只要遵守本条规定,就可以灵活自主地决定相关细节。

Section § 1315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债券的具体细节,例如债券的金额、面额、偿还时间以及其形式。

Section § 13151.2

Explanation
本规定允许董事会灵活决定其发行的债券是可交易的(可转让)还是不可交易的(不可转让)。

Section § 131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安排债券及其利息在任何地方支付或收取,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境外,并且无需正式提交或批准任何要求。

董事会可以规定,此类债券及其利息,以及赎回其中任何债券时应付的溢价(如有),可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点支付或收取,且无需提交和批准要求。

Section § 13151.4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董事会灵活决定债券各种特点的权力。他们可以选择债券是支付给任何持有者,还是只支付给登记在册的所有者,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债券也可以附带或不附带息票,并且可以不可登记或可登记。此外,债券可以是可兑换、不可兑换、可转换或不可转换的。董事会还可以发行新债券或息票,以替换那些已交回并注销的债券或息票。所有这些决定都可以根据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做出,并且这些活动可以在加州境内或境外进行。

董事会可规定此类债券可向持有人支付或仅向登记持有人支付,无论是仅就本金而言,或就本金和利息而言;可规定此类债券附息票或不附息票;可规定此类债券不可登记或可登记,无论是仅就本金而言,或就本金和利息而言;可规定此类债券可兑换或不可兑换,可转换或不可转换;并可规定对已交回并保存的债券或息票进行再发行,或在适当情况下,作为解除任何债券登记的附带事项,或作为任何债券兑换或转换的附带事项,发行新债券或息票以替代已交回并注销的债券或息票;所有这些均可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点进行。

Section § 131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董事会可以决定债券是否可以在到期前被赎回。赎回方式可由董事会决定,可以是区选择赎回,也可以是通过偿债基金进行。但是,如果债券要可赎回,那么在发行时,债券票面上必须明确说明它可以被赎回,无论是区选择赎回还是通过偿债基金运作赎回。

Section § 131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任何丢失、毁坏或损坏的区域债券、临时债券、息票或临时收据发行替代品。董事会决定发行副本的流程和条件。

Section § 131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聘用并支付各种金融代理人,例如负责资金管理、支付处理,或担任受托人或注册员的机构或个人。

Section § 131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任命某人担任该区的财务主管,负责处理各种财务职责,包括担任财政、支付或偿债基金代理人。

Section § 1315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管理区域对债券和息票的处理。它规定了债券和息票应如何保管、交付给购买者,以及出售这些债券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并存入正确的账户。

Section § 13151.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如何出售债券。它可以决定在公开销售中出售债券的条款。债券可以低于其面值出售,但折扣不能超过6%。如果他们需要为现有债券再融资,他们可以用这些新债券交换旧债券。董事会必须至少提前10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销售信息,并邀请密封投标。他们会将债券出售给出价最高且最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没有收到好的投标,董事会可以拒绝这些投标,然后重新进行公开销售或私下出售。

董事会可规定依照董事会酌情决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公开出售方式出售任何此类债券。董事会可按低于债券票面价值或面值的价格出售债券,折扣不得超过票面价值的6%;此外,对于再融资债券,董事会可规定全部或部分再融资通过将此类再融资债券与待再融资债券进行交换的方式进行。在出售债券或其任何部分之前,董事会应在出售日期前不少于10天,通过在该区域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公告,邀请以董事会规定的方式提交密封投标。如果收到满意的投标,待售债券应授予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未收到投标,或者如果董事会认为收到的投标在价格或投标人的责任方面不令人满意,董事会可拒绝所有收到的投标(如有),并可重新刊登广告或通过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债券。

Section § 13151.11

Explanation

董事会有权在等待正式债券最终确定期间,发行临时金融文件,例如收据或债券。

董事会可以规定发行临时收据或临时债券,其形式由董事会规定,以待最终债券的发行。

Section § 1315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债券、附带息票、临时收据和临时债券上使用复制签名,即打印件。这意味着官员的实际签名不必是手写的。

Section § 13151.1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董事会有权限制区域可以承担的额外债务金额,特别是当这些额外债务将使用与偿还现有债券相同的资金来偿还时。

Section § 1315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制定规则,限制未来如何使用指定用于支付特定债券的资金。实质上,他们可以确保这些资金专门保留用于支付债券。

Section § 1315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与债券持有人签订称为“契约”的协议。这些契约是不可更改的,除非第八条中有允许更改或废止的特定规定。

Section § 1315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制作和分发关于拟议债券发行以及这些债券将资助的项目的财务和运营细节的官方声明。这些信息旨在帮助潜在的债券购买者做出明智的决定。此外,如果债券发行需要通过全民公决获得选民批准,董事会还可以向选民提供关于这些债券发行和相关项目细节的信息声明。

Section § 1315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在存在时间限制、质量或安全等顾虑时,无需公开招标即可签订或下达债券印刷和雕刻服务的合同。但是,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仍应努力从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满足所需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合格供应商那里获取竞争性投标。

理事会可以为本章授权的任何债券(无论是最终债券还是临时债券)或临时收据的雕刻或印刷,或与此类债券的发行或签发相关的任何印刷,签订合同或下达订单,而无需招标。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由于时间限制、对工作质量的要求、对印版控制或保管的安全性要求,或任何类似原因,理事会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则尽管本分部有任何相反规定,理事会仍可这样做。但在这样做时,如果可行,理事会应获取或促使获取来自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需质量工作的投标人的正式或非正式竞争性投标,并且在雕刻的情况下,这些投标人应具备适当的责任能力并拥有对雕刻印版进行控制和安全保管的充足设施。

Section § 13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发行某些类型债券的要求。这些债券必须是分期偿还债券、偿债基金债券,或者两者的组合。它们需要有一个每年偿还本金的计划,该计划应在债券发行后10年内开始,并在20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