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区就其电力系统发行的任何债券,必须明确声明其支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和任何赎回溢价,将仅来自该电力系统的收入,而非来自任何其他区资金。

Section § 1311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在不受本条其他部分禁止的情况下,仍可进行债券相关支付的情形。它允许通过专项基金或账户、使用销售溢价或利息、利用再融资债券的收益、在工程项目期间使用债券收益,或由非该区本身的债券购买者或担保人来支付债券的本金、利息或溢价。

本条的规定不应排除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12(1) 通过按照本条下文规定设立的适当准备金或专项信托账户支付任何此类本金、利息或溢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12(2) 从该发行债券销售所得的溢价或应计利息中支付任何此类发行债券的利息或本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12(3) 从为该目的发行的再融资债券的销售收益中支付任何此类本金或溢价。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12(4) 从任何债券的收益中支付在将由该收益支付的工作履行期间该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应计利息。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12(5) 由任何此类债券的购买者,或由除该区以外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在任何此类购买者或实体可能已担保该支付的情况下,支付任何此类本金、利息或溢价。